彭宇案后,如何助人?怎么做才可以帮助路人,而又不给自己惹麻烦呢?完全不理睬,好象太冷酷了,自己心里也会觉得不舒服。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转贴]见人跌倒你别扶? |
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小学写作文时,动辄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是上学迟到,通常我们还会本着“做好事不留名“的思想选择不向老师坦白,虽然这样会挨老师的批评,但“我们的心里却暖烘烘的”。
今时今日就不同了。南京有个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个可不是上学迟到那么简单,而是惹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就是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9月5日《扬子晚报》)
本来,我又没在当时的事发现场,也不知道这小伙子是真的撞了老太太,还是真的见义勇为,好心做好事。但我知道,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向小伙子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她,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何种损害,又因此产生了何种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即小伙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老太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证明。似乎在常理之下,只有“撞人”了,才会把人送去医院。正是在这种“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有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理论基础”吧,既然双方都不能证明,“公平原则”也就派上了用场,小伙子由此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看来,法官的“情理”和“常理”确实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我只能奉劝自己的诸位读者,以为见人跌倒你别扶。不要说什么“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法官的“常理”已经不古了。若我们视“扶老太太去医院”为“社会情理”,奈何法官不认,为之奈何?
还好只是一审,大呼“想不到”和“冤枉”的小伙子已经表示“肯定上诉”。那就等等二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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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沦落到连做件善事都要防备掉进陷阱的境地,真是个好地方!
打110么?还是120?
还有是否最好用公用电话打呢?打电话叫救护,会不会也当成“因为是你撞的,所以才打了电话”?来电显示、通话记录是否有可能被当成证据?
手机拍照和录音,或者录像,应该也可以吧?
金秋时节,北师大校园里阳光灿烂、鲜花盛开。9日上午9时许,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国务委员陈至立专程来到北京师范大学,看望刚刚入学的免费师范生……
总理十分郑重地告诫大家:“大家都希望我们的国家早日实现现代化,在世界上受到尊重。这靠什么?靠发达的经济、先进的科技、充分的民主、完善的法制、高尚的道德和高水平的国民素质,其中最根本的是国民素质。师范院校肩负培养和提高国民素质的重大责任。国家兴衰在于教育,教育好坏在于教师。从这一点来说,师范教育可以兴邦。”
总理深情地说:“无论是做教师,还是做人,都应该有一颗同情心、一颗爱心。同情和爱心是道德的基础。”
总理十分郑重地告诫大家:“外面的世界五光十色,诱惑确实很大。但同学们必须要坚守心里的道德底线,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把自己的一切献给社会、献给人民、献给祖国。只要怀着极大的社会责任感去学习、工作,我们的生活就会是多彩的,我们的精神就会是高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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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时节,北师大校园里阳光灿烂、鲜花盛开。9日上午9时许,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国务委员陈至立专程来到北京师范大学,看望刚刚入学的免费师范生……
总理十分郑重地告诫大家:“大家都希望我们的国家早日实现现代化,在世界上受到尊重。这靠什么?靠发达的经济、先进的科技、充分的民主、完善的法制、高尚的道德和高水平的国民素质,其中最根本的是国民素质。师范院校肩负培养和提高国民素质的重大责任。国家兴衰在于教育,教育好坏在于教师。从这一点来说,师范教育可以兴邦。”
总理深情地说:“无论是做教师,还是做人,都应该有一颗同情心、一颗爱心。同情和爱心是道德的基础。”
总理十分郑重地告诫大家:“外面的世界五光十色,诱惑确实很大。但同学们必须要坚守心里的道德底线,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把自己的一切献给社会、献给人民、献给祖国。只要怀着极大的社会责任感去学习、工作,我们的生活就会是多彩的,我们的精神就会是高尚的。”
这样的说教2000多年前就开始了,都是对百姓说的!
哈哈,说得好!
当你想去做点好事,朋友也好,家人也罢,都睁着一双充满惊奇的眼,说:你有什么好处?
答:没有。
曰:你有病啊!
彻底晕了!
我认为这不可能。没有人会一边担心被人加害,一边又想着去为加害自己的人做件好事。
退一步说:
1、你不上去问候老太,你就不可能知道她家属的电话号码,从而也不可能给她的家属打电话;
2、假定你打电话给110,据我所知,你有可能碰到110根本不理你的情况(我遇到过);你还有可能碰到110跟你说,这事不归他们管,然后建议你去找交警的情况(这我也遇到过);你还可能碰到110质问你:你为什么自己不去把持老太一把,打电话干什么?(这我没遇到过,但我认为有这种可能)。
再回到主题,行善可以是纯粹的利他行为,但如果行善是有风险的,例如有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存或者其它方面的利益,那么纯粹的、只考虑利他的行善,将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行善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得不是一种选择性的行为。不可能没有选择地行善,哪怕你做完好事以后,自以为当时没考虑过要做出什么选择。为什么我坚决反对“行善没有理由”这种说法?理由之一是: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当然,如果你是耶稣,我将收回我的断定。
彭宇一案,说实话,我有怀疑,怀疑的理由与童志刚相同。假定彭送老太去医院真的是出于行善的动机,那么到医院后,老太的儿子向他“借”两百元,到这个时候,他还没有想到“借”这两百元有可能将来说不清楚,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的智力有严重问题,另一种是他的本能系统(指自我保护的意识)出了问题。彭的智力不应该有严重问题,所以是第二种情况,但这也是不可能的。有彭宇的年龄为证。当然也有人会说,他就一心想着做好事做到底,没有想别的。对此我无法反驳。因为我不能说:我不是耶稣,别人也一定不是。
事情的另一面是,老太的儿子是公安局的,后来又出来一个卢所长做伪证。如果老太确实是被彭撞的,为什么要做伪证?首先可以想象的是,彭其实没撞老太,是老太一家太坏。但也可以想象另一种情况,老太的儿子在咨询了有关人士后,觉得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判彭过失,为了胜诉,他利用关系在证据上做了手脚。不过这些都是想象。
谁主张,谁举证,按这个原则,老太只能是败诉。由于不能确定是老太诬告彭宇,还是彭宇确实撞了老太。所以应当这样来考虑:既然无法确定责任究竟在哪一方,法院只能从维护程序正义出发来判决。这可能实质上是不正义的,但没有办法,因为要维护实质正义,必须确定责任。而现在的问题是无法确定责任。
可以换一个思路:假定法院判老太败诉,我们现在会讨论什么?想想这个问题,就不难得出结论,法官的思维方式太愚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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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不可能。没有人会一边担心被人加害,一边又想着去为加害自己的人做件好事。
不瞒你说,我正是这样做的,当然还没遇到过老太跌倒在地这种事,有几次都是遇上几个人群殴一个人,我不站在100M之外,那就有可能遭遇飞拳。这人有时候也不是想做什么好事,就是觉得那人挺可怜的,就是这样,你说的“不可能”是逻辑推理,人的行为很多时候并不受逻辑支配。
2、假定你打电话给110,据我所知,你有可能碰到110根本不理你的情况(我遇到过);你还有可能碰到110跟你说,这事不归他们管,然后建议你去找交警的情况(这我也遇到过);你还可能碰到110质问你:你为什么自己不去把持老太一把,打电话干什么?(这我没遇到过,但我认为有这种可能)。
需要声明的是:我绝对地一丁点地都不反对大家做好事,而且绝对地全面地赞成大家做好事。
有两口子在马路上先吵架后打架,女的渐落下风,有路人小伙子一名,上去揪住男的,意欲路见不平援助弱势女性,结果被女的俩大耳刮子扇晕了:你TMD敢打我老公?
我的意思是啊,现在的社会复杂啊,人性是发展了,可也确实没有曾经的那么单纯了。所以,每个人也要复杂地对待才好。
网上有人写下了这样的帖子:
雷锋外出在沈阳站换车的时候,一出检票口看见一背着小孩的中年妇女,原来这位妇女从山东去吉林看丈夫,车票和钱丢了。雷锋用自己的津贴费买了一张去吉林的火车票塞到大嫂手里,那大嫂转瞬间消失,随后不到半个小时,相继有20个车票和钱丢失的大嫂来到雷锋面前。。。
雷锋去南京出差,看到一个老太太被人撞倒在地,雷锋热心的把她扶起来,还送她去医院,贴了200块医药费,结果第二天被法院传唤,说他撞倒老人,审理结果,赔偿4万块医药费。。。
雷锋开车去湖南省长沙市办事,途中遇见劫匪抢劫,于是开车追赶,将一歹徒撞倒在地,另一歹徒逃走时跌入山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锋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另一歹徒医药费36.5万元。
雷锋路遇歹徒欲Q奸一少女,雷锋与歹徒搏斗,身中三刀倒地,歹徒逃跑,次日pol.ice找到该少女作证,该少女闭门不见,说其什么都不记得。
雷锋一起骑车途经花牌坊街电子高专附近时,见两男子小跑紧追前方一骑车的大爷,欲进行抢劫,雷锋出面制止,被歹徒用砖头砸向后脑勺,头部顿时鲜血长流。两小偷随后逃脱。被小偷紧追的大爷站在不远处冷眼旁观了一会儿,骑车走了。。
雷锋出差山西,半路车坏,路遇一车内人热心帮忙,于是上车,带至黑砖窑毒打,被逼做奴工3年,最后被打成痴呆。。
雷锋开车途径江西,不慎将路边一民居瓷砖刮破一块,后得知此为局长房子,要求赔偿瓷砖费4000元,并扣押车辆20天。
现实很可悲,事实很无奈,有人跌倒了,扶还是不扶?靠啊,已经而且竟然就成为一个问题了!
乌龙茶又要说我误导了,其实我说的也是对的,他辨(不是辩)的更没有错,错是错在,我们都没有把各自所在的层面明确出来,我说的是问题的一种生活处置办法,很随机的,并没有很深的学理上的考究,他辨的是学理上的拷问,就是说,其实他是知道我这样做并没有大的问题,但要作为一种一般化的处置原则,那就还远远不够,还得做出更全面的学理上的追究,他做的就是这样一种事,我做的或许只是提供一个由头吧?或说提供了一个比较粗略的“现象摹本”。他需要从这个摹本中提炼出一些更靠得住的原则,然后,从这个靠得住的原则出发,我们就可以更放心的演绎出更多的“摹本”了。呵呵,乌龙茶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赶快修理哈!
[em01]不瞒你说,我正是这样做的,当然还没遇到过老太跌倒在地这种事,有几次都是遇上几个人群殴一个人,我不站在100M之外,那就有可能遭遇飞拳。这人有时候也不是想做什么好事,就是觉得那人挺可怜的,就是这样,你说的“不可能”是逻辑推理,人的行为很多时候并不受逻辑支配。
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但要反驳我的观点,应举出与我的观点相反的事例。
怀疑你没看懂我说的那句话。
你肯定理解错了。把我的那个“不可能”的判断再看看、再想想吧。以你的聪明,这不应该成问题。
乌龙茶又要说我误导了,其实我说的也是对的,他辨(不是辩)的更没有错,错是错在,我们都没有把各自所在的层面明确出来,我说的是问题的一种生活处置办法,很随机的,并没有很深的学理上的考究,他辨的是学理上的拷问,就是说,其实他是知道我这样做并没有大的问题,但要作为一种一般化的处置原则,那就还远远不够,还得做出更全面的学理上的追究,他做的就是这样一种事,我做的或许只是提供一个由头吧?或说提供了一个比较粗略的“现象摹本”。他需要从这个摹本中提炼出一些更靠得住的原则,然后,从这个靠得住的原则出发,我们就可以更放心的演绎出更多的“摹本”了。呵呵,乌龙茶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赶快修理哈!
[em01]问wdd好,许久没见到你了~~~
你也关心这个事件呀。没法掌握更多的资料,不过从一审的情况看,确实还不大好判断事实真相。看一审判决书,法官的判决除个别地方外还是比较合理的,就是给许多人诟病的“常理分析”那块,也不是都没道理的,总体还是可以接受。现在说“见人跌倒你别扶”还太早。
原告否认见过证人、原告书证的不完整等不利于原告,不过被告借款确实牵强,说自己因此辞职也让人觉得太夸张了。现在网上铺天盖地都是对被告有利的舆论,希望中院的二审或可能的区院的重审能不受地方关系和网上舆论影响,坚持独立审案。到时候,再看看生效判决,或许是另一番感觉。不管怎样,自我保护意识还是要有的。
没法掌握更多的资料,不过从一审的情况看,确实还不大好判断事实真相。看一审判决书,法官的判决除个别地方外还是比较合理的,就是给许多人诟病的“常理分析”那块,也不是都没道理的,总体还是可以接受。现在说“见人跌倒你别扶”还太早。
原告否认见过证人、原告书证的不完整等不利于原告,不过被告借款确实牵强,说自己因此辞职也让人觉得太夸张了。现在网上铺天盖地都是对被告有利的舆论,希望中院的二审或可能的区院的重审能不受地方关系和网上舆论影响,坚持独立审案。到时候,再看看生效判决,或许是另一番感觉。不管怎样,自我保护意识还是要有的。
罗拉也许对此事了解甚少。
1、要了解更多事实材料,可以搜索“南京零距离”网站,这是一个报道跟踪此事件最完整、最长久的网站。里面的帖子还能找到过去新闻报道的视频。
2、按“常理”分析任何事情,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如你说的“不是没有道理”的,关键是司法一旦流行“按常理”断案的路子,你还“可以接受”吗?
3、被告辞职为什么让人觉得“太夸张”了?这是事实。而且,你可能不知道这起案子不是目前发生的,而是去年的发生的,时间很长了,被告被数次开庭等法律程序牵扯了很多精力,而被迫辞职的。
[em50]需要声明的是:我绝对地一丁点地都不反对大家做好事,而且绝对地全面地赞成大家做好事。
有两口子在马路上先吵架后打架,女的渐落下风,有路人小伙子一名,上去揪住男的,意欲路见不平援助弱势女性,结果被女的俩大耳刮子扇晕了:你TMD敢打我老公?
我的意思是啊,现在的社会复杂啊,人性是发展了,可也确实没有曾经的那么单纯了。所以,每个人也要复杂地对待才好。
网上有人写下了这样的帖子:
雷锋外出在沈阳站换车的时候,一出检票口看见一背着小孩的中年妇女,原来这位妇女从山东去吉林看丈夫,车票和钱丢了。雷锋用自己的津贴费买了一张去吉林的火车票塞到大嫂手里,那大嫂转瞬间消失,随后不到半个小时,相继有20个车票和钱丢失的大嫂来到雷锋面前。。。
雷锋去南京出差,看到一个老太太被人撞倒在地,雷锋热心的把她扶起来,还送她去医院,贴了200块医药费,结果第二天被法院传唤,说他撞倒老人,审理结果,赔偿4万块医药费。。。
雷锋开车去湖南省长沙市办事,途中遇见劫匪抢劫,于是开车追赶,将一歹徒撞倒在地,另一歹徒逃走时跌入山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锋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另一歹徒医药费36.5万元。
雷锋路遇歹徒欲Q奸一少女,雷锋与歹徒搏斗,身中三刀倒地,歹徒逃跑,次日pol.ice找到该少女作证,该少女闭门不见,说其什么都不记得。
雷锋一起骑车途经花牌坊街电子高专附近时,见两男子小跑紧追前方一骑车的大爷,欲进行抢劫,雷锋出面制止,被歹徒用砖头砸向后脑勺,头部顿时鲜血长流。两小偷随后逃脱。被小偷紧追的大爷站在不远处冷眼旁观了一会儿,骑车走了。。
雷锋出差山西,半路车坏,路遇一车内人热心帮忙,于是上车,带至黑砖窑毒打,被逼做奴工3年,最后被打成痴呆。。
雷锋开车途径江西,不慎将路边一民居瓷砖刮破一块,后得知此为局长房子,要求赔偿瓷砖费4000元,并扣押车辆20天。
现实很可悲,事实很无奈,有人跌倒了,扶还是不扶?靠啊,已经而且竟然就成为一个问题了!
在电视连续剧血色浪漫里,就有这样的情节.多好的战士宁伟,外出见恶男暴打女子,见义勇为把歹徒肋骨踢断,女子死活要他负责谁让你打她老公!结果,宁伟以破坏军民关系被迫复员,一步步走向暴力危害社会道路.
都是金庸大侠小说看多了的缘故。
以后,按常理,被冤枉的被诬告的被陷害的……“侠士”们,可以向金先生索要精神诱导损失费。
[em03]回正经秀:
你好。我到那个网站瞧了一眼,帖子太多了,没法细看。根据有限的了解简单回答你的三个疑问:
(1)常理分析。判决书里不是只有常理分析的,有证据链,而且双方陈述不同的地方,民法里法官是可以采信认为盖然性高的一方,这和刑法完全不同。WDD贴的那个法学副教授的文章故意忽略了这些。我们是有成文法传统的,英美系何止“常理分析”,甚至还可以“法官造法”呢。
(2)被告辞职的细节。我想问,如果你的年收4万,你会为一个不可能超过10万的官司辞职么?雇一个律师又需要多少钱?你需要为了举证、出庭几次辞职么,这就是常理分析。
(3)所谓事实。我的主要依据就是判决书,证据必须经双方质证才能被采信,我暂没看到法官违反程序的地方。再多的“事实”也只好放二审,而且按照证据规定,有些还是不允许提交的。好的判决不是必然要和事实一致的,更不需要和舆论一致,你可以想想美国的辛普森案,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居然认定不同,结果也不致于对美国的司法体系产生颠覆性的质疑吧。不排除派出所伪证、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但你需要举证证明这个,否则法官该怎么判还怎么判。
我自知浅陋,不可能说服你。这个论坛不是有不少律师么,你不妨和他们切磋一下呵,我洗耳恭听啦。
罗拉,好。你说的比我专业,我不熟悉法律,也许有疏漏,而真名法律专业人士因网站不能谈类似敏感话题而不合适说话?我还是想说:
1、法庭采信的原始记录遗失,而电子版本能否作为“证据”?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徐老太无法举出有力证据,就应该败诉。被告从来没有承认自己与原告相撞,我看到的事实过程分析是:
第一,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
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
[em50]法律事实,和事实真相,是两回事情.群众很容易被自己认为的事实真相叫屈.
双方在证据效力上,看哪一方的优势明显了.
2、被告辞职的细节。我想问,如果你的年收4万,你会为一个不可能超过10万的官司辞职么?雇一个律师又需要多少钱?你需要为了举证、出庭几次辞职么,这就是常理分析。
嘿嘿~~其实,就是有这样的人:他们不按照所谓常理做事做人。真名的朋友也有认同的:)
在彭宇QQ群里:
有人问彭宇以前的同事:你觉得彭宇真的是无辜的吗?对方说:彭宇以前在单位的时候就是个热心肠,作好事对他来说很正常。
有人和彭宇通电话。彭宇告说:他会坚决上诉,因为他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支持他的所以人,为了社会的公德,他哪怕去扛包也不要捐款,他以后遇到老太跌倒也仍然会去扶,他有责任让中华美德继续发扬。
这样一个善良、单纯的人,在案子当初不堪忍受也不能释怀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被迫辞职是正常的逻辑呀。
[em50]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
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
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
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
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
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
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
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
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
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件事上,彭宇是否撞人,我觉得难以判断。就算把CIS的人马搬出来,怕也是搞不定了。虽然我个人认为是老太太冤枉人家了。老太太连给儿子打电话的陈先生都认不出来,她又怎么可能认得出电光火石间撞她的人呢?人类的记忆是很容易扭曲的。
让我觉得痛恨的是法官的判决方法。且不说依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方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是谁撞的自己。最重要的是,法官仅仅凭他自己所谓的“情理”,来推测,从而做出判决。尤其是他所谓的情理,是非常扭曲、黑暗的。
见到老人家路边跌倒,扶起来,
看老人家可怜,不想拖延了,直接送医院了,
通知家属,家属现金不够,又借了人家点钱。
我觉得都是非常正常的反应。但现在在这个法官的判断里,统统成了作贼心虚的表现。这太黑暗了!
外子便曾在火车上送了被列车员抓住的逃票农妇一百元钱,依着这法官的推断,显然是外子有亏欠这妇人的地方。
这法官是否枉法,不好说。但他的判决,无疑是在摧毁最基本的道德。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613105[/lastedittime]编辑过]
固定好证据是关键
徐迅雷
两辆同路公交车鱼贯进站。小伙子从前车的后门下。候车老太太奔后面一辆车准备上。老太太跌倒,距前车后门约2米。小伙子将老太太扶起。另有一位市民帮助联系老太太家属。老太太儿子赶到现场,与小伙子一起将老太太送往医院。老太太一方认为是小伙子撞了人,遂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法官一审判决:“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小伙子要赔偿45876.36元。法院认为,“小伙撞老太”符合常理(9月5日《扬子晚报》)。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彭宇就是那位小伙子。
有网友称“法官像是写推理小说的”,因为判决书措辞上出现多个“可能”。法官断案,不是写推理小说,不是凭借“符合常理”,而只能凭借证据。如果不凭借证据而光作“推理”,那大抵也是蹩脚的推理小说。同“无罪推定”一样,民事上应是“无过推定”,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人损害了你,“他人”就是无辜的。如果有确凿的证人证词证据而法官不采信,那么有理由相信背后存在猫腻。这起索赔案背后,肯定有一方在撒谎。如果“打官司”变成“打关系”,那另当别论。
做推理是不难的。比如假设推理:若是老太太下公交车,而小伙子是奔过去要上后一辆车,从而撞上老太太,因为奔跑者力量大,很可能会将她撞倒。但实际上是小伙子下公交车,老太太在奔跑着要上公交车;假设两人真撞上了,那么更大的可能是老太太撞了小伙子满怀啊。下公交车的人,冲力主要是向下的。国外“破案”,不看推理,而是注重“场景再造”,这个案子是不是也应该模拟当时的情形,再造一个场景看看?
类似“是否见义勇为”的事情,在四川泸州市也曾发生过,只是结果完全不一样。一位77岁的万姓老人买菜回家路上不慎摔倒,路过此处的年轻人陈思为看到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和赶来的医护人员一起将老人送上救护车。老人儿媳闻讯赶到医院,见陈思为正围着老人跑前跑后,当下就厉声喝问:“喂,你怎么把我婆婆撞伤了?把身份证交出来!”陈思为憨厚,没见过这架势,竟顺从了,于是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老父亲也误以为是儿子惹的祸,代交了5000元住院费。陈思为老实木讷,遭此“比窦娥还冤”的冤屈,开始了自虐行为:头撞墙、自打耳光、精神恍惚,送到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家人为此又花费了大笔治疗费。万般无奈,陈家人将万家人告上法庭。幸运的是,陈思为看到老太太摔倒时,曾招呼对面茶馆一个正在扫地的年轻人一起上前救助;更幸运的是,附近阳台上另有一人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由于有两位有良知的旁观者作证,终使法官获得了真相,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南京的彭宇案,发生在众目睽睽的公交车站,应该有更多的目击者站出来,证明真相。这是对社会良心与法制公正的负责。对于当事者来说,应该牢牢记取:固定证据始终是关键。保护证据也就是保护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自己也是保护社会、保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一句真话抵得上一个地球的重量。大家如果都不说真话,那就天下不妙。见义勇为的行善若被当成行恶,其社会负效应是巨大的,今后将再也没有人伸出援手帮扶他人。在种种紧急事件中,“旁观者心理”如今已越来越彰显,就是大家都看见需要救助,结果大家都袖手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彭宇案若在二审时结果倒过来,则可以去挖掘一下“司法是怎么回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
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
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
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
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
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
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
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
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
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件事上,彭宇是否撞人,我觉得难以判断。就算把CIS的人马搬出来,怕也是搞不定了。虽然我个人认为是老太太冤枉人家了。老太太连给儿子打电话的陈先生都认不出来,她又怎么可能认得出电光火石间撞她的人呢?人类的记忆是很容易扭曲的。
让我觉得痛恨的是法官的判决方法。且不说依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方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是谁撞的自己。最重要的是,法官仅仅凭他自己所谓的“情理”,来推测,从而做出判决。尤其是他所谓的情理,是非常扭曲、黑暗的。
见到老人家路边跌倒,扶起来,
看老人家可怜,不想拖延了,直接送医院了,
通知家属,家属现金不够,又借了人家点钱。
我觉得都是非常正常的反应。但现在在这个法官的判断里,统统成了作贼心虚的表现。这太黑暗了!
外子便曾在火车上送了被列车员抓住的逃票农妇一百元钱,依着这法官的推断,显然是外子有亏欠这妇人的地方。
这法官是否枉法,不好说。但他的判决,无疑是在摧毁最基本的道德。
这个案子证据方面最基本的依据是民诉法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则,法官并未明显偏离,先不管这些,只分析情理。
判决书说“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其实,还可能的情形是在告知的同时先行将老太送医院,如果情形紧急的话,显然更为合理。
"见到老人家路边跌倒,扶起来,/看老人家可怜,不想拖延了,直接送医院了/通知家属,家属现金不够,又借了人家点钱",这里的情理是非常顺畅的,但本案不是,有几个疑点:(1)没有直接送医院,这里头本来就有个考虑,要么是责任,要么是金钱,所以,所谓的“见义勇为”者并没有立刻送去,这样考虑下,那么他后面在家属赶到的情况下陪同去医院不是有那么一些不合情理么?(2)想到要通知家属的并非被告,而是证人,后面陪同去的是被告不是证人。(3)通知家属老人可能有伤情要送医院,正常的情况下家属是要带钱赶来的,最不济,急着赶来,不至于差200元吧,哪里需要借?而且原告是有医保的。这里的疑问很多。要么是家属故意,要么是确实理亏,从后面的一些资料看,如印证电子文档所用的手机时,被告的反应并不迟钝,相反却很机智。(4)后面为什么去派出所作笔录?明显是为的认定责任吧,被告居然否认说他知道这一点!如果老太想把责任推到被告,笔录里头肯定会说明,他也肯定不会在询问中说对自己不利的话,那么对电子文档的质疑可能不需要那么强烈了。(5)说到自己因此被迫辞职,明显是为了博取舆论。(6)交换证据的时候被告不申明自己是“见义勇为”实在太奇怪了,这是别人要起诉你,你还试图隐瞒做好事,因此法官那段“不合情理”不是无源之水,这种情况下的陈述按规定就是由法官来判断可信度的。
所以本案和火车上送身无分文的人一些钱财救急两码事,你家人的事做得非常自然,而本案被告却有很多的疑点和不自然的地方。
“老太太连给儿子打电话的陈先生都认不出来”,她这个明显是撒谎,为什么,估计是没想到被告突然申请证人对质,她本能反应到证人是被告方的,要替被告说话了,情急之下撒谎了,这里还是有两个可能,撞和没撞都可能,不过老太没想到证人没说出什么很不利的话,只不过,她在公众印象里就打了折扣了。
单从“事实真相”上看,我还是倾向于被告是做好事,因为原告方的疑点更多、印象也更差些,即使是被告和原告相撞,他在现场的作为也是值得赞赏的。但法官断案是另一回事。试想,如果有一天,有人撞了自己一下,后果很严重,然后这个人转过来扶了自己一把,回头就说是见义勇为,并且法官就这么判了,相信自己也会觉得很不公正吧。
上面胡说一通,不对的地方请见谅,写完觉得确实也没多大意思,想在思维上说服别人是最愚蠢的行为,搞得自己心理还比较阴暗似的,希望不影响阅读者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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