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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7-9-27 10:16     标题: 浅议唐代的乡村养老

浅议唐代的乡村养老



刘兴云



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养老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先秦时期得到发展,其措施包括致仕、学校养老、减免赋役、减轻刑罚、赐杖等内容。(甄尽忠:《先秦养老制度论析》,载《许昌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汉代每年仲秋依旧于辟雍行躬养“三老”、“五更”大典,奖赏孝事老人者。汉代养老的具体措施是给老人以优厚的物质待遇和赐王杖。(王宏谋:《汉代尊老养老制度探微》,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自北朝开始,对高年实行版授。(夏炎:《论唐代版授高年中的州级官员》,载《史学集刊》2005年第2期)唐代继承了前代的尊老传统并有所创新。唐代养老制度包括免除课役、版授、量赐粟帛、分给侍丁等内容,这些内容在唐代一定的历史时期大都得到贯彻执行。

    关于唐代养老问题,学界已取得丰硕成果,如陈明光的《唐代的侍老制度》(《文史知识》1991年第11期)、张国刚的《关于唐朝的老人问题》(《光明日报》2005年10月18日)、王先进的《唐代的家庭养老》(《固原师专学报》2006年第1期)、牛致平和姚二团的《唐代的敬老风尚》(《琼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以及盛会莲的博士学位论文《唐五代社会救助研究》中的唐五代时期政府与民间救助问题的相关论述等,这些研究都为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笔者以为,唐代养老制度,就其所涉阶层而言,包括官僚阶层和庶民阶层,而且后者所占比重更大一些。就制度内容来说,乡村庶民的养老待遇和官僚阶层大体相当,但这些规定对两者的意义和作用却大有不同。因为官僚不仅依品位高低分有数量不等的永业田,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都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致仕后除享受国家各项养老政策外,还领取法定的俸禄,这是乡村庶民所不能享有的。广大的庶民阶层尤其是乡村次户与下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因而养老制度中免除课役等规定对乡村庶民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本文拟就唐代乡村养老问题略做论述。



一  唐代养老制度对乡村养老的意义



1.免除课役

    唐代老人有免除赋役的权利。唐制:18~20岁为中男,21~59岁为丁男,60岁以上为老男。唐代前期均田令规定,中男和丁男每人授田一百亩(唐亩),丁男须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两石,纳绢二丈、棉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徭役二十天,不服役者可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60岁以上的老男授田4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且免除课役,而且也没有兵役的征发任务。(《新唐书》卷四十一《食货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

    入老年龄的划定,直接关乎庶民的赋役负担。高祖建唐伊始,重整律令,就提到入老年龄的划定问题。武德七年规定:“六十为老。”(《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高宗、武则天执政时期,仍沿用前朝的养老制度而无大的变动。中宗时入老年龄有所提前。据载,神龙元年,韦庶人为皇后,“务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五十八为老,制从之”。(《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也有记载说是以59岁为老。(《旧唐书》卷七《中宗纪》)韦氏诛后复旧。代宗时,又提前到50岁。(《唐大诏令集》卷三《改元光宅诏》,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入老年龄的提前,实际上使更多的乡村老人免除了赋役负担而享受国家政策的关怀。

    唐代大部分时间,是实行输庸代役的。即不去应役的话,要纳庸代役,“日绢三尺”。正役之外其他名目的役也可以纳钱代之,称为“资课”。如《唐会要》卷九三载:亲事、帐内“岁纳钱千五百”。《唐六典》卷三记:“防阁、庶仆、白直、力士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不过一千文。”在封建社会,赋役是民户应尽的义务,封建国家对逃避赋役的课户施以法律制裁,里正也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卷二十八《捕亡律》载:“有课役全户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之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姑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可见唐代赋税的征收、徭役的征发是相当严格的。因此,养老制度中免除课役的规定对入龄老人而言意义重大,这可以使乡村庶民安心养老。

    2.给有侍丁

    国家规定:家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重病之人,允许常年留有侍丁,并给有孝假。这在《唐律疏议》卷三和《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二》中都有记载。而且据《唐会要》卷八十三载,侍丁、孝假还可“免差科”。

    关于侍丁、孝假免役制度的执行情况:唐前期由于征役较急,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出入,但至迟到天宝年间,侍丁、孝假的免役规定已经执行。为保证老人得到照料,唐政府屡次敦促地方认真执行侍丁制度。《唐会要》卷八十二《休假》载,天宝四载六月四日敕:“顷以乡阊侍丁,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已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将侍丁孝假,不须差行。”《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天宝赦》云:“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新唐书》卷四十一《食货志一》也记,天宝五载,“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以令式从事”。

    唐代给侍制度不仅使乡村庶民年老时得到照料,而且也为他们提供了生产上的劳动人手。乡村老人依均田令分得40亩田地,但到年老之时已无力耕种自己的那份土地,分给侍丁,这就保证了老人土地的耕种与收获,使老人晚年生活有了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免除侍丁的劳役,也是为了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生产劳动,与老人一起生活,使老人得到日常生活上的照料,对身患重病的老人,尤其需要如此。因为乡村次户与下户多为自耕农和拥有少量土地且租种他人土地的佃农,无力使用仆役,身边的儿女也要为繁重的赋役、生计而忙碌,给侍及侍丁免役制度的实行正好满足了乡村庶民养老的需要。从这一点看,唐代养老措施确实更加人性化。如果说免除老人课役是为了减轻其负担,那么给侍制度则使高龄老人的生活得到了照料,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落到实处。

    3.赏赐粟帛

    唐代高寿老人享有给予版授和章服之荣崇,同时政府还不定期地赏赐粟帛。对乡村庶民而言,版授与章服的意义远没有赏赐粟帛的意义为大。他们大多生活艰辛,对物质生活的需求远胜于精神生活的需要,物质上的赐予可以解决其燃眉之急。

    给老人的物质赏赐因国家财力而定。一般说来,唐代前期,赏赐较多。太宗时期,实行赏赐老人粟帛政策。贞观五年十二月“丙午,赐新丰高年帛有差”。十二年十月“狩于始平,赐高年粟帛有差”。(《旧唐书》卷三《太宗纪》)十三年太宗朝献陵,“免民一年租税。有十八已上,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有笃疾者,赐物各有差”。(《旧唐书》卷二十五《礼仪志五》)二十二年二月幸玉华宫,“赐所经高年笃疾粟帛有差”。(《旧唐书》卷三《太宗纪》)

    高宗、武则天时期,仍遵循这一制度。显庆五年二月至并州,“宴从官及诸亲、并州官属父老,赐帛有差”(《旧唐书》卷四《高宗纪上》)。乾封元年,“诸老人百岁已上版授下州刺史,妇人郡君,九十、八十节级(量赐粟帛)”。总章二年九月至岐州,“赐高年衣物粟帛各有差”。(《旧唐书》卷五《高宗纪下》)弘道元年,在对九十、百岁以上老人分别版授的同时,还节级量赐粟帛。(《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弘道诏》)武后光宅元年,改元大赦,九十岁以上老人,赐粟三石、棉帛三段;百岁以上老人,赐粟五石、棉帛五段。(《唐大诏令集》卷三《改元光宅诏》)武后载初元年,改元大赦,在版授的同时,对百岁以上老人赐米粟五石、帛十段;九十以上老人赐米粟四石、帛七段。(《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载初诏》)

    唐玄宗在位的开元、天宝时期,经济繁荣,财政殷实,国家对老人的赏赐次数相对较多。开元十三年十一月东封,就对九十、百岁以上老人分别版授上州司马、下州刺史,同时还节级量赐粟帛。二十六年七月册皇太子时,对八十以上老人,赐粟三石、帛三段;百岁以上老人,赐粟五石、棉帛五段。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加尊号时,版授高年,同时九十以上老人赐粟三石、棉帛三段;百岁以上老人赐粟五石、棉帛五段。类似赏赐还可见于《新唐书·玄宗纪》天宝七载五月、天宝十载、天宝十三载的相关记载。(《新唐书》卷五《玄宗纪》)

    唐代后期,中央与地方矛盾加剧,藩镇战争不断,国家财政税收减少而开支增大,故对老人版授赐物的次数相对较少,但仍然有一些。如顺宗贞元二十一年二月,九十以上老人版授上佐,赐米二石、绢二匹;百岁以上老人版授下州刺史,赐米五石、绢二匹等。(《旧唐书》卷十四《顺宗纪》)宪宗元和二年正月南郊赦,赠老人米、帛、羊、酒等物。(《新唐书》卷七《宪宗纪》)文宗南郊赦,八十以上老人版授上佐,赐米三石、绢二匹;九十以上老人版授下州刺史,赐米五石、绢二匹。(《全唐书》卷七五,文宗《南郊赦文》,中华书局1960年版)

赐给老人一定数量的粟、帛,也是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开支。这些赏赐,对于上层官僚贵族来说,微不足道,但对乡村庶民中的绝大多数老人而言,意义重大。



二  唐代乡村养老的方式



    1.以家庭养老为主

    与传统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古代中国盛行多子多福的习俗,因此在养老方式上,唐代也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主要是从经济上为老人提供物质援助,从日常生活上给予精心照料,在心理上给与精神关怀。唐代养老制度中的免除课役、分给侍丁就为前两方面提供了保障。而老人与子孙一起生活,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愉悦。另外,唐代提倡生日祝寿。唐玄宗是唐朝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个皇帝,他在位时提倡生日庆诞,并定为节日。受此影响,民间祝寿也成为风气。封演在《封氏闻见记》卷四《降诞》中说:“近世风俗,人子在膝下,每生日有酒食之会。”中唐以后,子女已广泛为父母生辰祝寿。此俗一直延续至唐末并更进一步延续到明清时期。(张泽咸:《唐代的诞节》,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期)

    同时,政府还对家庭养老中表现突出者予以表彰。表彰的方式有四种:

    一是旌表门闾,以示褒扬。旌表“厅事步栏”,前面列有“屏树乌头”。这种内设步栏、外建高大外门的特殊标志,使人看到后立刻会对孝悌义门之家产生仰慕之情。(徐连达:《唐朝文化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敦煌《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录武后证圣元年敕称:“孝义之家,事须旌表。苟有虚滥,不可裒称。其孝必须生前纯至,色养过人;殁后孝思,哀毁逾礼。神明通感,贤愚共伤;其义必须累代同居……州县亲家案验,知状迹殊尤,使覆同者,准令申奏。得其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义门复终旌表时同籍之人。”(冻国栋:《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

    二是将孝悌事迹呈报朝廷,存于史馆。如《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薛季昶传》载:“有汴州孝女李氏,年八岁,父卒,柩殡在堂十余载,每日哭临无限。及年长,母欲嫁之,遂截发自誓,请在家终养。及丧母,嚎毁殆至灭性,家无丈夫,自营棺椁,州里钦其至孝,送葬者千余人。葬毕,庐于墓侧,蓬头跣足,负土成坟,手植松柏数百株。季昶列上其状,有制特表门闾,赐以粟帛。”

    三是地方州县岁时进行慰问。通常是赏赐米、粟、帛等物,并免去其家的赋税力役。《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一》记载:“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贞观十三年唐太宗朝献陵,“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有笃疾者,赐物各有差”(《旧唐书》卷二十五《礼仪志五》)。

    四是若其人有学问还可以授以官爵。《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元让传》记载:“元让,雍州武功人也。弱冠明经擢第。以母疾,遂不求仕,躬亲药膳,承侍致养,不出闾者数十余年。及母终,庐于墓侧,蓬发不栉沐,菜食饮水而已。咸亨中,孝敬监国,下令表其门闾。永淳元年,巡察使奏让孝悌殊异,擢拜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后以岁满还乡里。乡人有争讼,不诣州县,皆就让决焉。”

    对家庭养老中表现恶劣者,要施以法律制裁。唐律规定: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或供奉有缺者,假使老人上告,其子孙要被判处徒刑。《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法律还规定,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不能对其殴打辱骂。《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斗讼》“殴詈祖父母父母条”云:“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政府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约束家庭养老,优者奖,劣者惩,从法律上给予强制执行。

    2.互助养老为辅

    对于无子嗣的老人,国家还提倡互助养老。唐开元时期,设立农社,即在政府倡导下,临近的几家或几十家组织起来,结社以图自救。唐玄宗开元十二年,宇文融为劝农使时上奏皇帝建立农社。农社建立的目的,意在使年老之人解除后顾之忧。农民“丁壮”之时,虽可以耕种过活,但老弱以及“鳏茕”者,则恐无以为生,故必须“事资拯助”,才可免晚年之忧患。

另外,无子嗣的老人也可以从宗族或邻里寻找侍丁,这也是互助养老的一种方式。唐代老人的侍丁,不一定是家人、同族的人,也可以是外姓,只要双方愿意,上报政府,就可以履行奉养义务。



三  唐代乡村养老的作用



    1.有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

    唐代乡村庶民老有所养,对基层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唐代养老制度规定,入龄老人可以免除课役,高年老人给有侍丁,侍丁还可免除劳役,这既让老人可以安度晚年,又使侍丁可安心承担赡养之义务。尤其是在开元、天宝时期,徭役被庸、资课代替,老人免除课役及侍丁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社会出现良性运行局面。宇文融为劝农使时,向玄宗皇帝建议设立农社,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史载:“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全唐文》卷三十八《问进士》第三,中华书局1983年版)不仅中原地区生产发展,连远在西北的陇右地区也是一片富饶景象,《资治通鉴》天宝十二载条曰:“是时(开元初)中国强盛,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唐语林》也记载:“开元初……河清海晏,物殷俗阜……百姓乐业。”

    2.端风化俗,培育良好的道德风尚

    唐朝皇帝非常注重以孝治天下,曾明令天下家藏《论语》一本。玄宗天宝三载,“诏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旧唐书》卷九《玄宗纪》)其目的是要便于民众时时学习,从而懂伦理、明道德。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孝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伦理规范。

    唐代皇帝为倡导风化,常在巡幸的过程中访问高年。贞观六年三月唐太宗巡幸九成宫,发使存问高年鳏寡。十九年,太宗亲至河阳(今河南孟县南)年170余岁的吕姓寿星家中慰问,并赏予绢帛;后又至汲县(今河南汲县)翟、张二位百岁妇人家中看望。唐高宗龙朔元年九月甲辰,“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不仅皇帝巡访高年,州县官吏岁时也常对当地的老人进行慰问。唐代官员巡访高年,对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贤意识、提高全民教化水准具有突出的作用,其产生的积极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

需要指出的是,唐代养老制度虽较前代相对完善,但实际受益的老人究竟有多少仍不得而知。唐代虽有高寿老人,但数量不会太多,就是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数量也是有限的,因为唐代一般民众的平均年寿可能不会超过六十岁,这是唐代养老制度得以推行的基础,如果人数过多,国家财政可能也无力负担。唐代乡村庶民养老虽有做秀的一面,但对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倡导淳朴民风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收稿日期2006—12—30

作者刘兴云,历史学硕士,南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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