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求助] 古代法律有无“以妾为妻”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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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梅
时间:
2007-10-2 17:18
标题:
古代法律有无“以妾为妻”禁令?
或者哪个朝代有无这样的禁令?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07-10-2 19:43
这样的问题,这样的求助,前面最好加上“木匠老师请进“什么的。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07-10-2 20:39
梦游兄弟开玩笑。
回梅梅,以妾为妻一直是被禁止的。下面是一篇小文,谈论这个问题的。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07-10-2 20:42
《儒林外史》里有个因为家里多点了一茎灯草而死不瞑目的严监生,这已是中国传统文学作品中吝啬鬼的典型,而为读者所熟悉。
不过实际上在这部小说里,严监生也有出手大方的时候。比如第五回“王秀才议立偏房 严监生疾终正寝”里,为了能够将自己的妾赵氏——就是最后善解他死不瞑目意思、替他拨去一根灯草的那位——立为正室,他请了原配王夫人的两位廪生兄弟来,当场就给了每人一百两银子,说明王氏病重不久于人世,赵氏生育有子,是自己的独子,惟恐将来另娶继室对幼子不利,要将赵氏扶正。还说明王氏的一些首饰也要给舅奶奶,“留为遗念”。那王氏兄弟拿了银子立刻变了脸,拍着桌子说了一通纲常大义的理,满口答应出面邀请众亲戚来确认这事,又拿了五十两银子作为操办费用,“义形于色的去了”。后来果然王氏这两位舅老爷出面主持,赵氏得以扶为正妻。
不得以妾为妻
今天的人往往以为古代的大老婆、小老婆,都是一样的老婆。但实际上这是大错特错了。按照古代法律以及礼教的严格规定,大老婆是妻,小老婆是妾,两者有天壤之别。
相对于丈夫的祖先而言,妻和丈夫一样是传宗接代、延续祖宗香火的角色;而相对于妾以及所有的子女(无论是妻自己生育的、还是丈夫和妾或其他女子所生育的)而言,妻又是和丈夫并列的家长。礼教里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白虎通•嫁娶》)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妻要经过正式而烦琐的程序聘娶,所谓“聘则为妻”。而妾原来只是指买来的女奴,后世娶妾也无须正式的程序,可以像《红楼梦》里的平儿那样是陪嫁、随嫁或是买来的女奴“升格”。妾母家和夫家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双方并无“合两姓之好”的亲戚关系。因此唐代法律规定:“妾通买卖,等数相悬。”
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释名》)。她所生育的子女的“嫡母”是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他的子女她并不具有母亲的地位,更没有家长的地位。相反她是处在家长的权威之下。《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也就是说妾对于妻子要相妻子对待公婆一样的恭顺。后世法律都规定妻如殴伤妾都可以减罪二等。相反妾殴妻就要加罪一等。
从理论上、法律上妾永远不得升到妻的地位。所以才有“宁为贫妇,不为富妾”的俗谚(明末清初小说《欢喜冤家》第五卷引)。
以妾为妻在古代一直是当作重大问题来对待的。如《谷梁传•僖公九年》载公元前651年诸侯葵丘之会的盟约就有一条规定“勿以妾为妻”。后世的法律对于以妾为妻都是周围犯罪处理的。清代的法律就明文规定,以妾为妻,丈夫处杖九十,并须改正。
虽然清代法律并不明确禁止在妻子死后将妾扶正为妻,但是从礼教的高标准、严要求来看,是士大夫之家不可容许之事。清嘉道年间以理学名士闻名的翁方纲“以妾为妻”,还在自己编的《翁氏家事略记》说明是“集亲友”后将妾“扶正”的,被清末的刘体信在自己的《苌楚斋三笔》中指责,说是“以妾为妻,经籍(指儒家经典)悬为厉禁”,“扶正”之说也不是经典里曾有的,“只流俗妄人,相沿有此名称”。刘体信说翁方纲说“集亲友公议”,实际上是为了“委过于人”,因此骂他是“名士好财,理学好色”,两者兼而有之。
不同的称呼
所以作为最低一级的士大夫监生之家,严监生要想扶正妾、将小老婆上升到大老婆地位,无论有多肉痛也都只能拿银子出来请原配王氏的这两个舅老爷出面帮忙说话,也算是“集亲友公议”。赵氏自己那“开米店、扯银炉”的两位兄弟因为根本就算不得亲戚,在妹子扶正这件事上丝毫没有任何的发言权。清初小说《醒梦骈言》第二卷“妒妇巧偿苦厄 淑姬大享荣华”讲一个明朝时的秀才,妻子死后,原来打算尊妻子的遗言,将妾扶正为妻,可是挡不住族中长老纷纷劝说:“‘无妇不成家’,蕙兰到底只是婢妾,如何算得内助?”秀才只得再行聘娶正妻,结果搞得家无宁日。
在称呼上,清代社会一般称妻为奶奶、太太,而称妾为“新娘”、“姨娘”。《儒林外史》第二回里说:“若是嫁给别人作妾,就到头发白了,还要唤做‘新娘’。”第二十六回里提到,胡家女儿被卖到来家做妾,可却“不安本分”,要别人叫她“太太”,结果被大老婆一顿嘴巴子给赶了出来。第四十回沈琼枝被盐商骗婚,花轿到了后,家人口口声声叫“沈新娘”,沈琼枝由此大闹一场。《红楼梦》第六十五回,贾琏在外面刚娶尤二姐时,十分宠爱,命令家人管尤二姐叫“奶奶”。可是就是因为家人们传说“新奶奶”、“旧奶奶”的,才让凤姐发现了这个秘密。
正妻才是家长
正妻具有家长地位的事例在古典名著中不胜枚举。比如《红楼梦》里王夫人是贾政的正妻,在大观园里可以做主。而贾政的妾赵姨娘在荣府就上不得台盘。即使是她亲生的女儿探春也不拿她当回事。第五十五回中,探春被王夫人看中出面管家,赵姨娘前来诉苦,被探春一顿抢白,根本不认赵姨娘的兄弟为自己的舅舅。《金瓶梅》里西门庆死后,就由他的妻子吴月娘当家,卖掉春梅,赶走潘金莲,嫁走李娇儿、孟玉楼。《警世通言》第三十三卷“乔彦杰一妾破家”里提到,周巡检死后,夫人即做主将妾卖给过路的客商乔俊。
《儒林外史》里严监生通过“贿赂”妻舅使赵氏扶正为大老婆,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赵氏生育有严监生的独子。按照礼教“母以子贵”,赵氏有这个儿子时,就可以坐稳大老婆的位置。扶正赵氏后没有多久,严监生就一命呜呼,赵氏成了寡妇。严监生的大哥严贡生前来吊丧,赵氏又忍痛破财,给了严贡生两百两银子、两套缎子衣服,严贡生也就满心欢喜的承认了这个弟妇的名分。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又过了一年多,赵氏所生的小儿子又出天花死了。严贡生立即就变了脸,马上不承认赵氏是弟媳妇,宣布由自己的第二个儿子过继到严监生这一房来,接管全部家产。并口口声声骂赵氏是小老婆,死去的孩子是“野种”,要立刻赶出家门。逼得赵氏只好到衙门喊冤。
扶正以后仍然翻不了身
按照清代的法律:无子的寡妇必须要给亡夫立嗣,才可以名正言顺地管理亡夫的财产;而立嗣的对象首先应该是亡夫的侄子,没有亲侄要立堂侄,没有堂侄再推至同宗侄辈。如果立嗣对象有争议,就要由宗族公议。但如果宗族所立的嗣子不能使寡妇满意,出于鼓励寡妇守节的礼教原则,应该立寡妇自己“所亲所爱”的侄辈为嗣子。严监生只有严贡生一个兄弟,而这个兄弟又有五个儿子,完全符合立嗣的条件。严氏宗族又由严贡生控制,原来倾向于赵氏的王氏兄弟是外姓人也做不得主。严贡生完全否认赵氏的身份、把赵氏说成是小老婆,也就是出于否认赵氏有选择嗣子最后决定权的目的。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象这样的案子,官府也难以处断。虽说县、府两级官员本人也是小老婆养的,因此同情赵氏,可是严贡生神通广大,把这个案子一直打到省里,反复缠讼。两房打了多年的官司,最后小说的第十八回里提到,严贡生还是达到了目的:严监生十几万家产还是由严贡生的二儿子继承了十分之七;赵氏虽然保住了遗孀的名分,但却被迫和这个不请自来的过房儿子分家,只得了十分之三,搬出独自过日子。可见这妾的地位即使在扶正以后还是很难得到确保的。
作者:
梅梅
时间:
2007-10-3 13:07
标题:
谢谢梦子指点。谢谢老木匠组长解惑。
因见有人说,苏轼被贬岭南时,为什么不把朝云扶正,各种观点吵得厉害。想来苏轼已是罪人身份,“魂飞汤火命如鸡”,哪里还敢公然再触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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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梅梅 于 2007-10-3 13:10 编辑
]
作者:
李劼
时间:
2007-10-4 09:03
很严肃的话题。在中国。在当今中国。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07-10-4 11:45
外面彩旗飘飘,家中红旗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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