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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发表在《图书商报》的文章,那个姓米的书商说要告我 [打印本页]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7-12-12 18:53     标题: [求助]发表在《图书商报》的文章,那个姓米的书商说要告我

李鬼为什么这样牛
                  文/杜雅萍
抄袭与违规炒作成为图书市场的关键词后,图书出版就不仅仅是黄昏,而是暗夜了。
抄袭常常见,年底特别多。跟以前被公开或没被公开的抄袭行为相比,最近的抄袭者抄得明目张胆,理直气壮,因为人家说那是改编,而且声称原作经自己的妙笔修正,由快餐文化升格为传世的文艺作品,由不能出版的废稿子摇身变成极具市场前景的畅销书。
除《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语境改编他人作品不须经作者同意外,其他改编行为均要在原作者的授权下方能进行,否则就是对他人著作的侵权行为,说得通俗点就是抄袭。天涯社区舞文弄墨的斑竹蜘蛛1在《犯罪百科全书》(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culture/1/247919.shtml)一帖中未经作者授权擅自“改编”天涯杂谈《我是怎么成为一个职业的老千的》一文多达近万字,蜘蛛1的“改编”匆匆忙忙,只是换了地名人名,不仅没有修改原作中几乎所有的标点错误,连错字也懒得改。据网友说,此文其他部分也“借鉴改编”了其他作品。
无独有偶,端木赐香在煮酒论史发贴(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5/1/113223.shtml)披露书商米林秀将其原稿改头换面,迅速炮制了一本比“原作质量强多了”的通俗历史文稿。
对抄袭,说得已经很多了,窃用别人的劳动成果,再怎么雅,也是贼。问题是人们对偷窃者和维权者的态度:对抄袭者,很多人显示出理解的大度;对维权者,却怀疑维权行为为了炒作;也有人看得更“透彻”,谁的书卖得好谁是高人。也许,关键就在卖好书。为了卖好书,抄袭可以视而不见;为了卖好书,伪书可以大行其是;为了卖好书,也可以利用假点击率迅速造星……
追名逐利本来不是坏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市场也须有道德底线和公平的规则来约束。抄袭成风,违规炒作,并不是市场化的错,而是市场失序,规范缺席的结果。对抄袭者的打击软弱无力,对违规炒作缺乏监控。如此一来,便带来市场化的另一个结果。出版方不重过程,只看结果,一切以码洋为评判标准,不择手段拼书,制造事件宣传。
教授抄袭,依然稳坐教席,课题费照拿,学生照教,反正人们总会遗忘,三五天过去,肯定会有新鲜的事件吸引走人们的眼球。当年明月假点击率事件曝光,即使上了报纸又怎么样,《明朝那些事儿》不照样一、二、三、四,也许以后还会五、六、七、八一直出下去。当书业成功标尺只有销量一条的时候,安意如就会成为准备走入出版业写手行列的榜样,当年明月模式也会成为出版商市场部门学习推广的经验。
网友对维权者的质疑固然是“有罪推定”诛心思维作怪,这种思维模式中,别人做什么事情都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从来不相信有人会为公议出头;另一方面,也是书业整体信誉败坏的结果,读者被炒作忽悠了几次后,很容易疑神疑鬼。
当抄袭和违规炒作成本很低的时候,图书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如何加大对抄袭和违规炒作的打击力度,提高书业的公信度,并非小文所能涵盖,需要有社会良知和文化责任感的同仁共同努力。
作者: 梅茗    时间: 2007-12-12 19:04

世道真叫人看不明白。抄袭者还这么嚣张。独裁者还打着民主的幌子。
刚刚发现一件可笑的事。我抄书灌水的那个贴子《孔融之冤》,因为在别处贴过,竟然也被一个读书网站的版主偷了去当作自己的。别处有人也转过这个帖子,好歹还标着我的名字,让人心里还好接受些。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7-12-12 19:42

“问题是人们对偷窃者和维权者的态度:对抄袭者,很多人显示出理解的大度;对维权者,却怀疑维权行为为了炒作”
——俺不在“很多人”之列,对抄袭者,我一次也没有显示出“理解的大度”,我的态度一成不变:鄙视!鄙视!而对维权者,我从来不会考虑他是否为了炒作,我只看一点:他的证据是否有效。只有证据不成立时,我才会想:这家伙是否为了炒作。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7-12-13 09:11

昨天图书商报的编辑打电话找俺,说有读者打电话到报社,她特意跟我核对了两起事情,建议我回电问问怎么回事。开始我还以为是那个蜘蛛打的,结果却是那个姓米的书商,口气很差,气势汹汹,还说“我得写得比她的好多了……你等着,过几天我会让你看见法院的传票。”这样吓唬俺。
作者: 姚宏越    时间: 2007-12-13 09:28

应该就他要告你一事再写一篇文章.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7-12-13 09:29

俺哭哭啼啼地写,就说俺被吓着了,博同情怎么样?
作者: 何毓玲    时间: 2007-12-13 15:03     标题: 回复 6楼 的帖子

平平,借此机会,大炒特炒,你就火了,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只要你有确凿证据,怕他什么?
支持再写........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7-12-13 16:44

看来,不是揭露者要炒作,而是被揭露者来劲了。
想想也是,现在一些抄袭者东窗事发后,身不败,名不裂,书籍销售反而更加红火。这类黑色榜样,实在让人目瞪口呆。
成名要趁早,不管什么名,只要是名,一概都会转化为资源。什么世道!
作者: 歪弟    时间: 2007-12-14 00:02

纸老虎要吃人啊,不奇怪,甭怕,跟丫玩。
作者: 采采    时间: 2007-12-14 10:05

呵呵,我的一个小朋友写的一首歌给某位超级女声拿去当自己的作品,据说居然还出了线。我朋友人在美国,也就不了了之了。
平平,怕什么,这里有很多大状呢! 在接到米商电话就告诉他,以后你直接同我的律师联系!

[ 本帖最后由 采采 于 2007-12-14 10:07 编辑 ]
作者: 李大兴    时间: 2007-12-14 13:38

朱黑墨赤的年代。
作者: 花间对影    时间: 2007-12-15 13:18

这世道真可以哈,小偷偷了东西还敢告被窃者,让他告去,他竟然说自己把不能出版的润色出版了,谁赋于他润色权的?他能逮着人就抓去割双眼皮么?
作者: 网事情缘    时间: 2007-12-18 22:13

这年头,乾坤颠倒。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7-12-18 22:30

原帖由 李大兴 于 2007-12-14 13:38 发表
朱黑墨赤的年代。
——亦名“恶紫夺朱”。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07-12-19 02:50

再骚扰,你就告诉他,我的律师要我告诉你,对话已经录音。
作者: emmer    时间: 2007-12-21 20:56

首先,《图书商报》的编辑在刊登前,应该先找端木赐香和米林秀核对事实。而不应该碰到纠纷,让作者自己出面解决。
其次,米林秀理亏,决不敢告。
雅萍其实连回电都不必的。
另:私自录音应该不可以作为证据的吧。

[ 本帖最后由 emmer 于 2007-12-21 21:01 编辑 ]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1-27 11:49

这姓米的没完了,昨天又给图书商报打电话,还说已经寄了律师函。
作者: 水色    时间: 2009-11-27 15:06

本帖最后由 水色 于 2009-11-27 15:09 编辑

他的拳头准备打在你哪个部位, 他想告你什么罪?
假如是个“毁谤罪”,被告应该是端木赐香而不是你。主贴文章只不过概括了米某人和端木之间的那个事件,以及双方各自的观点(除非概括有误),不但杜雅萍,任何事件旁观者都有权对这起争端发表自己的看法。
作者: 彼亦一是非    时间: 2009-11-27 16:45

米林秀做贼心虚、虚张声势吧,哪有这么个告法的,十分怀疑法院会受理。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9-11-27 19:40

这个小怪物,正经本事没学好,讹诈的干劲倒很足。
不建议理睬他。
作者: 吹笛在湖北    时间: 2009-11-27 19:44

平平,借此机会,大炒特炒,你就火了,也不失为一件好事!
只要你有确凿证据,怕他什么?
支持再写........
何毓玲 发表于 2007-12-13 15:03
嘿,咱们何家的人遇事,还是冷静老辣的多。举重若轻,借力打力,不失东隅,兼得桑榆。
作者: 吹笛在湖北    时间: 2009-11-27 19:46

这世道真可以哈,小偷...他能逮着人就抓去割双眼皮么?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07-12-15 13:18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1-27 22:09

那个姓米的委托律师给报社发了封律师函,要报社交出俺的联系方式,俺把做律师的同学的办公电话给他了,靠,真是以前只在书上见过睁眼说瞎话的。
作者: 网事情缘    时间: 2009-11-27 22:25

都是两年前的事了啊,这个姓米的居然还记得。

恭喜平平,要出名了啊,跟他狠狠地打这场官司。
作者: 何萍    时间: 2009-11-27 22:37

平平不要担心,你有强大的律师后援团。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09-11-29 11:32

这等牛二死缠不算新闻,如果法院受理才算新闻,平平莫怕,即使真的出了新闻了,也莫怕,有何萍姐姐撑腰,就莫须怕!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09-11-29 12:10

去回顾了一下原来天涯那个争吵帖,别的不知道,但这个米姓书商的温习和逻辑能力绝对不咋样,以他回帖水平判断,他要是真想写书出书不抄袭太难了。
作者: 李冬君    时间: 2009-11-29 20:21

还是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的那本书的事儿?出版那本书的胡孝文是俺朋友,平平,我能做什么,尽管吩咐。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1-30 09:13

有何萍姐姐、冬君姐姐和各位的支持,更不怕他了,据说报社还为这件事开了个会,我问过做律师的同学,她说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我想米林秀之所以不停纠缠报社,可能以为报社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惹官非,以为能折腾就占理。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09-11-30 09:50

估计姓米的想告侵犯名誉权。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1-30 10:10

回刀兄,米林秀的律师函时说要告名誉权。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09-11-30 17:23

平平,把米的律师发给你的函让我看一眼,行吗?——发我邮箱吧。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1-30 20:59

回刀兄,律师函是发到中国图书商报社的,那边的编辑给我念了一下,我把做律师的同学(乔兆姝)的办公电话给了报社,今天对方律师给乔打了电话,要我写一份道歉声明,不然就起诉,说是已经起诉了端木赐香,具体情况她明天跟我谈。
作者: JACK    时间: 2009-11-30 21:34

杜先生:
米先生如果要告你,就请律师处理,无论以什么名义起诉,与你关系都不大。
如果他要烦你,查查他和世界知识出版社买卖书号的事,这罪可大可小,判个3年的非法经营罪没有问题。
作者: JACK    时间: 2009-11-30 21:43

这年头 ,抄袭的作者不稀奇,但嚣张的书商很难得。

这位米先生,到底知不知道买卖书号是非法的?

做书商的,个个都夹着尾巴讨生活,混口饭吃。他居然还跳起跳倒,真是书商之耻。
作者: 网事情缘    时间: 2009-11-30 23:24

这世界原本就很奇怪的,贼的胆量远远超过了捉贼的。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09-11-30 23:36

这个姓米的有好多官司要打吧。

张耀杰:米林秀的书商越位
城市晚报,2009 年 1 月 5 日


  2008年12月18日,博客中国发布“《国有病谁买单——鸦片战争探秘》一书研讨会”预告,其中的“嘉宾”名单中有我的名字。

  我这个人有倒读书的怪癖,几天前接到博客中国的邀请与赠书后,首先看到的是该书最后一页的最后两行字:“本书第一章部分原始材料最先由河南端木赐香提供,本书第二章部分原始材料最先由天津孙光辉提供。”其间又接到一位师友的电话,谈到该书涉嫌抄袭,告诫我不要参加研讨会。

  然而,等到闲下来上网搜索时,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早在2007年12月7日,杜雅萍就已经在《中国图书商报》发表过一篇《“李鬼”为什么这样牛》,其中写道:“除《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语境改编他人作品不须经作者同意外,其他改编行为均要在原作者的授权下方能进行,否则就是对他人著作的侵权行为,说得通俗点就是抄袭。……端木赐香在煮酒论史发帖披露书商米林秀将其原稿改头换面,迅速炮制了一本比‘原作质量强多了’的通俗历史文稿。”

  于是,我把端木赐香的《那一次我们挨打了: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全景解读》一书与米林秀的新书进行比照阅读,得到的阅读体验是:米林秀的第一章比起被他称之为“原始材料”的端木赐香的第一章,不是更加精致了而是更加粗糙了,不是更高明了而是更低级了。端木赐香的文字充满了女性作者慧眼慧心、亦俗亦雅的学术分寸感,米林秀的文字却只能用北方粗人的粗糙粗放甚至于粗俗来加以形容。尽管如此,米秀林的新书中也不是没有可取之处,尤其是他的自序《历史需要大手笔》,以狂放的笔触勾勒出了颇为宏大的历史眼光:“1937年,中华民国首都南京,30万罹难同胞,此时30万同胞,他们最大的价值在于磨快了日寇的屠刀!原来当局不思变革的‘单’老百姓也得买啊!正是带着这样的疑问,带着这样的不平静,作为出版人的我创作了这本书。我没有问天问地,我只是带着自己的一种情绪一再追问历史,一再反思历史,从中国到英国,从日本到美国、法国,不辞辛苦,长途跋涉数百年。……试图从制度的角度认识这段历史,鸦片战争更深刻的动因是‘先进的西方文明体系对腐朽的封建文明体系的一次摧枯拉朽的打击’。”

  2008年12月23日上午,端木赐香的网络博客中出现《无耻书商米林秀,抄我书稿裸奔忙》一文,介绍了自己的作品被抄袭的经过,至此我才完全明白,米秀林的新书中颇为引人入胜的“大手笔”,其实是以抄袭开场的。在谈到保护知识产权时,米林秀的新书中有这样一句话:“英国连国王赖账英国商人都不答应。这同中国的‘除了皇帝,我们什么都不是’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形成鲜明对照。”而推崇现代产权制度的书商米林秀自己,在抄袭作者的所谓“原始材料”时所表现出的“大手笔”,却偏偏像传统中国的旧皇帝一样。

  作为喜欢读书特别是喜欢读好书的一个人,我对于出版过好书的书商朋友,一直是怀有敬意的。作为书商,米林秀的职业精神应该表现在帮助作者出版好书,在意犹未尽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写作序言、跋语的方式尽情发挥自己的观点;却不可以在作者没有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越位,采用别人的“原始材料”来展现自己的“大手笔”。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09-12-1 00:03

诉讼不是什么令人恐惧的事情,尤其是当被告,而且还是这类案件。不必有什么担心,“律师函”没有太多实情,等对方的“起诉书”来了再说,从那里可以知道诉由和诉求究竟是啥。到时候再研究策略啥的。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2-1 00:11

多谢大苗哥,偶不怕他,开始是有点紧张和气愤,现在要努力淡定,不能因为流氓的威胁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
作者: 李大兴    时间: 2009-12-1 00:56

平平不必气愤,偶尔总会碰到一些鸟人的,需以娱乐心情处之。自然,对鸟人出手不可客气。
作者: 李冬君    时间: 2009-12-1 10:03

“这个姓米的有好多官司要打吧。”这位“米”为什么没有告张耀杰?
作者: 李冬君    时间: 2009-12-1 23:28

今晚和世界知识出版社朋友吃饭,他们也支持平平,他们也被骗了。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2-1 23:36

多谢大兴兄、冬君姐姐,今天端木赐香女士回复了,说米林秀见了张耀杰,话都不敢说的,他大概以为我们是女流,吓唬吓唬就会退缩,如大兴兄说的,对流氓不能手软。
作者: 童志刚    时间: 2009-12-2 11:59

“话都不敢说的。”哈。
作者: 端木赐香    时间: 2009-12-23 19:58

我是端木赐香,问诸位好。

我今天下午接到北京一个电话(01088153515),说是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说米林秀起诉我,要我接传票,给我要地址。我说,我怎么知道你是法院的啊,要是假的呢?反正我没给她地址。她说要公告,我说随便。

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登出后,期限是六十天。六十天后陪这个疯子玩玩儿官司。

不过我比较纳闷,他明显是贼喊捉贼嘛。
另外这个人脑子有些病。不能以常人思维理解他。
作者: 亦工亦农    时间: 2009-12-23 20:07

欢迎三糊涂!
作者: 梅茗    时间: 2009-12-23 20:22

45# 端木赐香

传票是应该接的。否则,会耽误自己行使诉讼权利的。法院的公告送达同样有效。开庭时不到法庭应诉,如果法院按缺席对待,会对自己很不利的。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9-12-23 20:37

对生活中的小偷,我没有特别的义愤,对写作上的偷儿,我鄙视到底。
端木女士不用怕的。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09-12-23 23:16

我是端木赐香,问诸位好。

我今天下午接到北京一个电话(01088153515),说是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说米林秀起诉我,要我接传票,给我要地址。我说,我怎么知道你是法院的啊,要是假的呢?反正我没给她地址。她说要公 ...
端木赐香 发表于 2009-12-23 19:58
欢迎端木MM经常来燕谈玩!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09-12-23 23:22

欢迎端木女史,对米林秀那样的孱头,你厉害他就像孙子一样。
作者: 网事情缘    时间: 2009-12-23 23:54

哈哈哈,三糊涂。KD名流
作者: 傻瓜也快乐    时间: 2009-12-24 00:47

三糊涂来了,欢迎欢迎!
作者: 端木赐香    时间: 2009-12-24 11:03

米林秀唯一的好处,就是让我因此认识了诸多朋友,谢谢诸位。

另,燕谈挺好的,来了我就不走了。
作者: 鲁阿丁    时间: 2009-12-24 11:09

欢迎啊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09-12-24 12:21

欢迎端木赐香经常来燕谈跟大家一起玩。
作者: 端木赐香    时间: 2009-12-25 21:06

我今天给通州法院去了电话,告诉对方地址,让她把传票给我快递过来。
估计明后天就可以收到。开庭时间应该在一月初了。

手头正写着老佛爷不高兴,这些事都放下,应对这个小人
作者: 天边外    时间: 2009-12-25 21:13

我是端木赐香,问诸位好。

我今天下午接到北京一个电话(01088153515),说是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说米林秀起诉我,要我接传票,给我要地址。我说,我怎么知道你是法院的啊,要是假的呢?反正我没给她地址。她说要公 ...
端木赐香 发表于 2009-12-23 19:58
居然来了网络名人,欢迎欢迎,

三糊涂的新闻点评~~~还是很有味道的。
作者: 端木赐香    时间: 2010-1-22 21:12

汇报一下:我的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果不提这个的话,开庭应是1月21日。

中间发生一些小插曲,总之,挺好玩的。我的律师用的都是孙子兵法上的招,以后再给大家汇报啊。
官司整个下来后,我写个官司记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1-22 21:16

对付非常之人,用非常招,等着看好玩的官司记。
作者: 夜盗襌    时间: 2010-1-31 10:21

这事还没完?晕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3-24 11:42

俺也接到诉状了,下午才能看到,认真对待,打击流氓,毫不手软。
作者: ironland    时间: 2010-3-24 12:25

支持平平
作者: 李冬君    时间: 2010-3-24 13:01

这事还没完?支持。看来“米”真是不写作的人,时间大大的。我手头上还有那本书呐,是朋友当时邀我参加研讨会时送的。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3-24 13:20

刚才图书商报社的编辑打来电话,他们也受到起诉状了。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10-3-24 17:17

有进展吗?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3-24 17:36

看到起诉状了,图书商报是第二被告,告侵犯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10000块。
事由就是《李鬼为什么这样牛的文章》。
作者: 水色    时间: 2010-3-24 18:20

no  face   
作者: 老残油记    时间: 2010-3-28 14:17

持续关注中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3-31 00:09

平平,我愿意帮忙给你出主意。上次跟你在MSN上进行的讨论,你保存记录了么?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4-21 17:50

下周一该去法院提交证据了,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原件及复印件(这个报社弄)、抄袭对比文字复印三份(俺嫌借书麻烦,从网上买了两本,花了40块),张耀杰文章复印件两份。
俺想了一下,这家伙这么折腾俺,开完庭,俺当他面把那本烂书撕碎。
作者: 稻草人007    时间: 2010-4-23 16:17

这人真是无赖啊!!整天没事可做找茬吧!?
支持平平!
作者: 老残油记    时间: 2010-4-23 16:57

得有刀兄殿后,平平只管大胆接招就是,遥祝祝平平旗开得胜!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4-23 18:20

多谢稻草人妹妹和老残大哥。
昨天听了一句安慰的话,说,人的一生要离一次婚,打一场官司,生一场大病(还有一件事,忘了)才圆满,俺开始走向完满的人生之旅。。。。。。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4-23 18:26

如果法院不乱判的话,平平发表那篇文章肯定是不侵犯对方名誉权的——假设那位书商在那件事情上名誉可供侵犯的话。
作者: 老残油记    时间: 2010-4-23 19:46

本帖最后由 老残油记 于 2010-4-23 19:53 编辑

74# 心中有刀
偶也觉得,这事不必惊动有刀大律师的,老残乱棍开打足矣:)而且,士(女,汉族)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偶发现平平这两年掐架功夫早已出落得一表人才,平平庭上葱葱玉指只须亮出三根作兰花状,便可掐得对方五彩缤纷,老残敬候佳音中:))))
作者: wolfzhang    时间: 2010-4-23 22:20

当然要请律师。虽然什么都懂,但是不见得懂法。虽然懂法,但是人家不见得用法对付你,人家可以用其他手段对付你,比如说,人家跟法院关系很好。

所以,没那么简单。既然人家起诉你,就积极应诉。如有可能(或法律许可),可贴出起诉书。
作者: 杜雅萍    时间: 2010-4-23 22:34

多谢刀兄老残大哥wolfzhang君,俺的律师帮俺准备好证据了。
作者: 老残油记    时间: 2010-4-26 22:02

不知平平今天庭上得分几何,当场宣判否?关注中
作者: 杨林    时间: 2010-4-26 23:29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0-4-27 06:10 编辑

来晚了,我是个老讼棍了,九四年就作为原告打官司,一开始就有律师,从来都是立于不败之地,因为我们的合同全都是霸王条款,我在法庭上经常呼呼大睡。可是轮到我徒弟的时代不行了,经常成为被告,还经常败诉。律师也经常叛变,干完原告的,接着上诉时成被告的律师了。妈的,中国只有法官,没有法律,只要有关系,就没有摆不平的官司。平平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不要轻视了一颗法官的黑心。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4-27 10:48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4-27 10:49 编辑
...从来都是立于不败之地,因为我们的合同全都是霸王条款,我在法庭上经常呼呼大睡。可是轮到我徒弟的时代不行了,经常成为被告,还经常败诉。律师也经常叛变,干完原告的,接着上诉时成被告的律师了...

杨林 发表于 2010-4-26 23:29
杨林兄:你的记忆是不是被某种激愤情绪搞乱了?说律师会“经常叛变,干完原告的,接着上诉时成被告的律师了”,我想一定不是事实——你想想看,在一场官司当中,如果一审原告赢了,那原告的律师怎么会去代理被告上诉,努力推翻自己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如果原告一审败诉并提起上诉,对方(也就是被告)又怎么可能放着打赢一审的律师不用,而去聘请一审时的对方律师去尝试葬送自己这方已到手的胜利?

再说,律师业也有行规(现在更有详细具体的利益冲突规则),你所讲的那种在同一案件里先代理原告,后又代理被告的情形是匪夷所思的,没有哪个神智清醒的律师敢那样做。
作者: 杨林    时间: 2010-4-27 21:50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0-4-27 21:59 编辑

说律师经常叛变是夸张,应该把经常两个字去掉。再此对有刀道歉,也对大多数有良知的律师表示抱歉。我已多年不接触这个行当了,前些时候请教有刀法律问题也是真诚的,有些法律问题我确实无知。但我上面随口说的话也不是毫无根据,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单位有个案子,已经结案好几年,胜诉,执行程序中,上诉期早就过了。第三方突然介入,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执行回转,未果。重新起诉,我们这次变成被告,我们原来的律师成了第三方也就是这次的原告代理律师,诉讼请求是要求我们把已在执行的财产分给这次原告一半。据此并不能得出律师干完原告律师接着干被告律师的结论,我昨天没细想。但这个律师确实就同一案件的标的,一次站在我们一边,又一次站在我们对立的一边。

上面是我了解得很清楚的事,理论上应该不算吧。还有一件我没细问,但的确就是我们一审胜诉,律师掌握了大量我们的材料,接着上诉时变成了对方的律师,昨天我们的当事人亲口对我说的,并且告诉我应该不允许,但不知道为什么高院接受,我没问他我们有没有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回避。但事情肯定是存在并正在发生着。我想这个律师绝对不是神经出了毛病,而是找到了我们的致命漏洞,认为二审我们肯定输,至于职业道德肯定在他的大脑中不存在。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4-27 23:50

...我们单位有个案子,已经结案好几年,胜诉,执行程序中,上诉期早就过了。第三方突然介入,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执行回转,未果。重新起诉,我们这次变成被告,我们原来的律师成了第三方也就是这次的原告代理律师,诉讼请求是要求我们把已在执行的财产分给这次原告一半。据此并不能得出律师干完原告律师接着干被告律师的结论,我昨天没细想。但这个律师确实就同一案件的标的,一次站在我们一边,又一次站在我们对立的一边。

上面是我了解得很清楚的事,理论上应该不算吧。还有一件我没细问,但的确就是我们一审胜诉,律师掌握了大量我们的材料,接着上诉时变成了对方的律师,昨天我们的当事人亲口对我说的,并且告诉我应该不允许,但不知道为什么高院接受,我没问他我们有没有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回避。但事情肯定是存在并正在发生着。我想这个律师绝对不是神经出了毛病,而是找到了我们的致命漏洞,认为二审我们肯定输,至于职业道德肯定在他的大脑中不存在。
杨林 发表于 2010-4-27 21:50
杨林兄言重了。你从未得罪有刀,完全不必致歉的。我也只是随口一说,觉得杨兄所讲的事例不太合乎逻辑,因为律师界确实有利益冲突规则,像你说的那件案子,如果当事人向律师协会投诉,那位损害前委托人利益的律师一定会被律协惩戒处分。可能有些当事人不了解律师法和律师行业规范吧,对律师不敢轻易检举。

和其他行业一样,律师也良莠不齐,有好有坏,假如个别律师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正派律师一定不会昧着良心护短。有刀是律师,但绝不会把对律师界丑恶现象的批评看成对自己的无理冒犯。
作者: 杨林    时间: 2010-4-28 09:19

感觉上海的法律界比别的地方规范一些,像我说的现象之所以存在,有些律师那么有恃无恐,想必有刀一定不难推断出原委的,这里面也有它自身的逻辑存在。谢谢有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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