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自由的公民不需要解放(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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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08-2-25 20:28
标题:
自由的公民不需要解放(转贴)
三十年前,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发生了一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三十年后的今天,广东又吹响了解放思想的号角。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经过第一次思想解放之后,人们的思想比以前大为解放,却仍然处于禁锢之中而非自由状态,因而需要再一次解放。
有位朋友说,“最近南方周末大讲解放思想,连出数论,但我看了半天还是找不着北,不知道思想解放的标准究竟是什么。”这话突显了三十年前那次解放思想的问题,也说明了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必要。
如果党中央确立了一个思想解放的标准,把全党甚至全国人民的思想“解放”到这个标准上来;这与其叫解放思想,不如叫统一思想。由于解放是内部协商的,统一是大张旗鼓地进行的;其结果,思想在新标准上的统一反倒成了解放思想的标志。知识分子寻求解放思想的标准,正是长期以来“地方与中央保持一致”、“委员与书记保持一致”习惯成自然的结果。有标准或有计划地解放思想,必然表现为“解放——统一——再解放——再统一”的过程,其中每一次统一都会形成新的禁锢。正如不断纠正错误的前提是不断地犯错误,一再解放思想的前提也是一再地禁锢思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际上发生过多次小的思想解放运动,但一直没有摆脱这种“解放——统一——再解放——再统一”的模式。这次从广东开始的思想解放运动要避免成为一次新的思想禁锢,就必须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思想解放模式本身进行革命。因此新的思想解放运动不需要树立一个新的思想标准来统一全党、全民的思想,只需要破除妨碍公民思想自由的制度和陋习,寻求思想解放的标准正是需要革除的一种陋习。
为了保障思想自由,必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快制定信息自由法,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各项表达自由权,对已有的可能妨碍信息公开、信息自由、表达自由的各项刑事、民事、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习惯和司法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为了保障思想自由,还必须改革现行的科研管理和学术评审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新思想的自由生成和传播。
为了保障思想自由,还必须立即释放全部思想、言论犯,为以前因为思想、言论不符合“标准”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刑事处罚的公民平反昭雪,并给予适当的国家赔偿。这些人是思想解放的先驱,他们的思想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他们的平反昭雪既是解除他们自身所受精神禁锢的需要,也是激励其他人自由地思想和表达的需要。三十年前那次思想解放运动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和此前此后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运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思想、言论过“度”解放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以刑事处罚为例,因言获罪的罪名远不限于众所周知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诽谤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例如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
1998
年被以受贿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判刑
12
年,南方都市报前总经理喻华峰
2004
年被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刑
8
年,基督徒蔡卓华
2005
年因大量印刷《圣经》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
3
年。这些其实都是因言获罪,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关于高勤荣案,请参阅南方周末有关报道;关于喻华峰案,请参阅杨支柱网文《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关于蔡卓华案,请参见滕彪等人的辩护词。)
当各种妨碍思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规章、习惯被破除之后,当因言获罪已经成为历史并且因言获罪者都得到了平反昭雪之后,思想解放运动将不复存在。自由的公民,是不需要解放的。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2-25 21:12
顶一个。
道理确实是明摆着的,中国真正需要解放思想的,是那些还在发布解放思想的人。思想,只要不去人为禁锢它就行了,解放不解放,不是当道者可以管的事。否则,解放思想就像“解放水流”一样滑稽,你不特地用道闸门把它堵住,水自然会流动的,哪里需要你法外施恩地加以“解放”?
作者:
李大兴
时间:
2008-2-26 00:20
“解放思想”这种说法的存在本身,恰好彰显思想控制的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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