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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转帖] 林达:范美忠能不能解职 [打印本页]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1 19:21     标题: [转帖] 林达:范美忠能不能解职

事件本身


事件本身很简单,在地震一瞬间,范老师出于本能率先跑到安全地方。事后他在自己的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中写到,在事后学生问:“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他回答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这段话据说给人“得意洋洋”的感觉,也引发网上激烈辩论。


就其行为本身来说,我知道,在美国,加州是地震多发区,有的学区学校对教师职责范围有这样描述,“紧急状况下(明确提到火灾、爆炸、地震)教师必须和学生在一起,协助撤离”等等。学校、工作单位都经常有紧急状况训练,最后,条件反射的行为就不可能是自己跑。假如有职责规定自己跑了,学校可以辞退你,但是你还是可以设法换地方再找一份教师工作。美国由各个校区自己规定工作职责。不能说全美的学校都在一个规定下。假如没有明确地震疏散属于职责范围,事后教师就有辩解的空间。


再说言论,范老师说,他的本意是要引发一些讨论:例如,“人有懦弱的权利”,不应该对别人“道德绑架”,不应该“逼人忏悔”等等。在争论的时候,一些人认为范老师引发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他的“引出方式”可以忽略不计,更多的人确实如范老师自己说的,被他这段对学生的回答吸引,使得他要“真正表达的意思”反而“谁也不知道”了。


我曾在评论中说,范老师想讨论问题,本身是有益和正常的。可是说真话和出口伤人是两回事。在法律和对错之外,还有常识、常情在。没有勇气舍身救人的事,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可是事后面对学生,如果理直气壮地回答“哪怕是我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是对灾后的学生和母亲没有必要的再度伤害。


我提到一个小女孩。她呼救,救援人员发现了她和另一个女孩。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救援人员先救了她,她活下来,而另一个女孩死去了。她对记者说,我后来想,我那时的情况比我的同学好,我应该不要叫他们救我,他们就会先去救我的同学,她就不会死了。这女孩只有十来岁。人的良善本能和天性使她忘不了死去的同学,让她产生自责念头。这种本能天性和她求生呼救的本能天性是一样的,都是人之常情。有些人在这一刻像范老师一样,瞬间反应就是跑。可是很多人没有范老师那么幸运,他的学生无一伤亡。那些跑出来的人,却可能留下了自己的亲人、学生和朋友在废墟里。事后会难过自责是人之常情。


把虚构去掉,真实的范老师也有愧疚。事后他承认那段“连母亲也不救”的话,是他虚构的惊人之语,只是为了引出他的讨论。“我不是洋洋自得,我感到羞愧。”他也道歉:“向我的学生道歉,也许我爱你们的程度确实还不够;向被我的言论伤害了感情的母亲和人们道歉,不知我对母亲的爱能否压倒我内心的怯懦;向都江堰光亚学校和校长道歉,我的言论给你们带来莫大的压力。”

表达的权利


从一开始,光亚学校校长卿光亚就表示:范老师应该为说了伤害他人的话检讨,可是他不准备对他除名,范老师还是可以保留他的工作。现在,卿校长说,“我没有权力也不愿意开除范美忠,但教育局有(这个权力)。”校方接到上级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解聘理由是“范美忠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卿校长说,“问题不是有证没证,而是文章的问题。”


于是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否可以因为“文章问题”找其他借口解聘范老师;二,这个解聘理由是否成立。这让我想起一个真实事件。这两个事件性质并不完全一样,也许还是可以借来做个参考。


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有个沃特·邱吉尔教授,研究种族问题和印第安人历史。9·11事件后,他撰文将9·11恐怖袭击中的遇难者,比作纳粹的“小艾赫曼”,说这些遇害者是参与“制造利润庞大机器”的“统治专家”,说恐怖分子是“壮烈牺牲”的“战斗队”。随后他还出版了一本书,题目就叫:“恶有恶报:对美帝国傲慢与罪恶后果的思考”。在这里必须先声明,邱吉尔先生是个极端例子,他的言论性质和中国范老师的那些话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上。


邱吉尔先生写了文章出了书,在美国还是没有多少人留意,几年来默默无闻。2005年他突然成新闻人物,是纽约州的汉密尔顿学院打算请他去演讲。演讲前,该校一位教师读了邱吉尔先生言论,遂告诉校方,此人讲法令人作呕,还是不请为好。校方不以为然。该学院的学生报纸随后发表文章,介绍邱吉尔其人其言。毕竟,这是发生9·11事件的纽约州,邱吉尔攻击的遇难者大多是纽约人。这下,他终于引起注意,他的言论广泛在媒体被刊出,大家都看到了。


纽约人自然惊愕,特别是9·11事件受难者家属,大多还生活在那里,这无疑是对他们的伤口撒盐。纽约州长称邱吉尔为“偏执的恐怖分子支持者”。有人威胁邱吉尔来就杀了他。虽可能只是说说而已,可警方对“死亡威胁”不敢掉以轻心。汉密尔顿学院把原来的大会场换成300人小会场,仍不能平息纽约人怒气。最后学院以安全理由撤消了对邱吉尔的邀请。大学里普遍引发争论,要害是:学术自由有没有界线?如果有,界线在哪里,谁来划这个界线,用什么标准、怎么划这个界线?如果没有,大学和社会对言论的承受能力有没有极限,社会为此而付出的代价有没有极限?


邱吉尔遂宣布他要在自己学校演讲,顿时引起很多人愤怒。公立大学是开放的,很多人说要来冲场子。校方宣布出于安全理由撤消演讲,组织演讲的学生组织表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犯。他们的律师说,如有安全问题,校方有责任保护邱吉尔先生安全,而不是说,有人要杀你,所以你必须闭嘴。于是,他如期举行演讲,电视转播,全美国都可以看到。


可是,维护这样的言论和学术自由原则,民众并非没有支付代价。在学校里,学术和教育很难分开。假如教师不自律的话,那么你的孩子就可能处于一个恶劣言论的教育之下。言论自由的环境,其代价就是你必须忍受总有人滥用自由,而教师滥用自由,伤害尤大。

能不能解职


邱吉尔出名了,他的职务也引起争议。他是有终身教职的大学教授,是美国为数不多的铁饭碗持有者。大多数人不能接受他的观点,也有人觉得在公立大学,教师竟如此评论9·11,并堂而皇之写文章出书做演讲,实在过分。科罗拉多州州长说,邱吉尔的说法“丑恶而煽动”,要求把他请出大学。邱吉尔在一片争议声中宣布辞去他担任的种族问题研究部门的主席。负责雇佣大学教师的州校董会说要调查这起争议。



他学校的教师组织发言人说,邱吉尔先生对9·11事件的评论是“有争议的,唐突的,可憎的”,但仍然支持他应有的权利,因为必须坚持学术自由不受干预的原则。终身教职是就业的铁饭碗,在美国除联邦法官以外还没有第三种人有如此待遇,其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所以,不管邱先生“说什么”,科罗拉多州校董会很难开除他。


但是,这并不是说邱先生的职务就是绝对安全的。在触犯众怒之后,自有大量“义工”出来给他找毛病。例如有人指出他抄袭他人画作出售。很快,就有了对他的学术出版物提出“学术行为不当”的证据,最后导致学校成立委员会审查。并且确认他有抄袭、造假等行为。在大学里,这样的错误是致命的,处罚可以是几年停职停薪,严重的也可以解除终身教职。当然,由于这一事件非常敏感,全国关注,整个过程中学校当局会特别谨慎、透明公正和无懈可击。经过多次不同程序和投票,最后,2007年7月,投票最终通过解雇邱吉尔。因为邱吉尔先生“学术行为不当”并且没有悔意。第二天邱吉尔向联邦法庭提出起诉:他被解雇实质上是源于他表达了不适当政治观点的缘故。不少民权组织发表声明反对解雇邱吉尔。在2005年2月,邱吉尔先生因为言论而受到解雇压力的时候,该校(CU)有199名教职员工在一篇文章上签名支持他,在2007年7月因他的学术行为遭到解雇的投票结果出来时,只有4名教职员工签名抗议。


再回到范老师的案例,回答前面问题,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恐怕是,不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范老师必须合法执教。假如中国法律要求所有上岗教师持有资格证书,那么,范老师确实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关于第二个问题,解聘是否成立。教育局负责人的解聘理由是,光亚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范美忠任教,是没有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而范老师没有资格证书,是因为“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假如学历符合条件,按照《教师法》,拥有北大学历的范老师是不必再参加资格考试的。为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教师法》的规定是“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所以,教育局以没有参加资格考核为由不发给范老师教师证书,是不符合《教师法》的。


但是,对范老师的职位我没有那么乐观,那是因为《教育法》有一条非常含糊的规定,就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作为法律条文,它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在一些情况下是可能被任意解释的。在这样的法律下,范老师那些已经道歉过的言论,可以由不同的人解释为“算”或者“不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这样的法律不仅给范老师,也给其他教师的资格认定带来不确定性。


什么是良好的思想?由谁来判断和界定?这样可能被随意解释的法律条文,才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6-21 20:18

“什么是良好的思想?由谁来判断和界定?这样可能被随意解释的法律条文,才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对是对,但是,这类玩意在国内近乎无处不在,如果它在这里构成问题的关键,那么它在别处也应该构成问题的关键。实际上,它已经关键到我们顾不过来的程度了,以至在实际考虑问题时,只能暂时把它忽略。
判断别人缺乏“良好的思想”,是以假定自己具备“良好的思想”为前提的,而这个假定,本身就是违背自由主义思想原理的。历史证明,专制者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假定自己的绝对正确。
感觉,林达的文章没有搔到痒处。要谈论这个“焦点”,无需围绕范美忠进行。这是制度层面上的事,而与范美忠密切相关的,主要是职业伦理。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6-21 20:28

“在学校里,学术和教育很难分开。假如教师不自律的话,那么你的孩子就可能处于一个恶劣言论的教育之下。言论自由的环境,其代价就是你必须忍受总有人滥用自由,而教师滥用自由,伤害尤大。”
——这段话言之有理。
虽然我国的言论自由,目前还处于艰难的争取阶段,言论的自由度,简直有点农民“靠天吃饭”的味道:既取决于民众的努力,更取决于官府的施恩。但截至目前,范美忠事件中尚没有出现言论自由的问题(当然,并不等于日后不会出现),一些为范美忠辩护的朋友不断念叨着“言论自由”,让人非常困惑。谁剥夺了范美忠讲话的自由了呢?没有人。再说,即使范美忠丢掉了教师的饭碗,也与言论自由无关,而且可以想见,在这件事之后,范美忠日后的发言渠道只会更宽。
林达先生所举的丘吉尔先生的例子,有不清楚之处。丘吉尔作为终身教职的拥有者,本来就是个铁饭碗,即使在美国,他的例子也不足以概括其他人。何况,结果竟然还是:连铁饭碗的拥有者丘吉尔都在言论自由的圣地美国丢掉了饭碗,假如范美忠在言论自由的苦地中国同样失去了饭碗,就更扯不上侵犯言论自由了。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1 20:35

丘吉尔是因为抄袭、造假被开除,而不是不合时宜的言论。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6-21 21:00

橙橙,你自己转的文章,不会没看清吧?
抄袭是结果,言论是初因。有了言论这个初因,才被人弄出了抄袭这桩事。若非如此,林达为什么还要举这个例子呢?与范美忠不是更加不沾边了吗?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2 17:47

我又认真看了主贴一遍特摘录两段:
“他学校的教师组织发言人说,邱吉尔先生对9·11事件的评论是“有争议的,唐突的,可憎的”,但仍然支持他应有的权利,因为必须坚持学术自由不受干预的原则。终身教职是就业的铁饭碗,在美国除联邦法官以外还没有第三种人有如此待遇,其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所以,不管邱先生“说什么”,科罗拉多州校董会很难开除他。”
“这并不是说邱先生的职务就是绝对安全的。在触犯众怒之后,自有大量“义工”出来给他找毛病。例如有人指出他抄袭他人画作出售。很快,就有了对他的学术出版物提出“学术行为不当”的证据,最后导致学校成立委员会审查。并且确认他有抄袭、造假等行为。在大学里,这样的错误是致命的,处罚可以是几年停职停薪,严重的也可以解除终身教职。在2005年2月,邱吉尔先生因为言论而受到解雇压力的时候,该校(CU)有199名教职员工在一篇文章上签名支持他,在2007年7月因他的学术行为遭到解雇的投票结果出来时,只有4名教职员工签名抗议。”
————————————————————
也就是说虽然起因与他的言论有关,由于他的言论才使得别人的目光聚焦到他的身上,但最后邱吉尔被开除的法律理由仍然是他有抄袭、造假等行为。如果他没有抄袭、造假等行为,开除邱吉尔还是很难得。
回到范美忠身上,如果他只有临阵脱逃的行为和事后的言论,那么套用美国的例子,随意开除他不适合,但如果抓范美忠没有教师证的辫子开除他则一点法律问题也没有。所以范美忠现在也是无话可说了。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6-22 18:14

橙橙:林达举的丘吉尔例子,有一个很不妥的地方,他强调丘吉尔是终身教职的拥有者,并表示这是“在美国除联邦法官以外还没有第三种人有如此待遇”的,换言之,丘吉尔是享有某种豁免权的人,这与普通老师没有可比性。别说与中国的范美忠比,与美国的中学老师,同样不能比。
总之,他的例子举错了。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2 18:27

毕竟是举例子,哪能完全一摸一样,只能借鉴。
丘吉尔是坚持学术自由公开演讲,范美忠还只是网络发言,不是课堂言论,考虑网络的性质,网络是否应该更开放点。例如:网上说网友是人渣、弱智、笨蛋,虽不是文明用语但还可以原谅,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骂学生显然不恰当,是有辱师德的。

[ 本帖最后由 橙橙 于 2008-6-22 18:43 编辑 ]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2 18:48

范美忠的言论道德与否,还是应该看他说话的场合。如果是在网上,我认为言论的尺度应该放宽点,因为网络毕竟是一个思想交流的场所,应该允许网友敞开思想自由展开辩论,甚至辩论到激烈处某些激烈的语言只要不太出格还是应该容忍的。但课堂特别是中小学课堂则不合适,因为学生心智未开,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有限,老师的言论对学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老师随便乱说恐怕不合适。但如果是在课堂上偶然犯错,事后有所意识,道歉就可以了,毕竟任何人都有说漏嘴的时候。
范美忠在地震发生时弃学生而逃,虽然不光彩,但考虑到他毕竟没有受过应激状态下的训练,又是初犯,加上有道歉悔改意识,应该可以原谅。目前也没有发现他对学生有诸如体罚、挖苦、威胁学生,对学生乱收费等恶劣行为,说他师德有问题恐怕不妥当。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2 18:56

请注意这段话:
“终身教职是就业的铁饭碗,在美国除联邦法官以外还没有第三种人有如此待遇,其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
————————————————
为了保障学术自由才有铁饭碗而不是相反。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8-6-22 19:51

和橙橙再说说几个不能混淆的概念:
一、有豁免权的人与无豁免权的人,缺乏比较价值。
一个公民犯法与一名外交官犯法,唯一的差异就是后者有外交豁免权,遂致两者在结果上完全不同。强调丘吉尔的终身,正是为了说明他与其他人在权利上的差异,当牵涉到问责时,这点差异就足够了。——和学术自由的关系倒是勉强的,难道,美国人只保护拥有终身教职者的学术自由吗?
二、大学老师与中学老师,也有不可比处。
众所周知,蔡元培先生当年曾经录用了大量人品可疑而学问上乘的人,正因为他是以北大校长而非中学校长的身份加以录用,人们才会将其视为佳话。就是说,拿大学老师与中学老师进行比较,在范美忠这个话题上也是意义不大的。
三、区分言论与行动的界限
我说过多回,言论与行动并非截然可分的两类事物,在有些情况下,言论就是行为。
道理说得够多了,还是举个例子吧。假如橙橙发表和范美忠一样的见解(区别仅仅在于,你没有做过范美忠的行为),可能你也会遭到批评,但是,会有人要求你辞职吗?通常,不会。这就是界限,知道了这个界限,你也就知道,把范美忠的言说仅仅视为言论,是不对的。如果你橙橙这样说,才会仅仅成为言论。
作者: 橙橙    时间: 2008-6-22 22:05

回一:
范美忠是在网络上以网友而不是教师的身份发表言论的。在网络上与他的教师身份无关,网友不会象他的学生一样被动接受他的观点。
二,目前没发现他有违背《教师法》的行为,范美忠在地震发生时弃学生而逃,虽然不光彩,但考虑到他毕竟没有受过应激状态下的训练,并且《教师法》没有明确地震时教师的职责,仅仅这一件事情就断定他的师德有问题,结论未免下早了。而事实上学生还是比较喜欢他的,校长也不认为他在发表这篇文章之前人品有问题。
三,范的行动没有犯法,没有造成学生死亡,他也没有号召别人如何如何,他只是在网络上谈看法观点,我实在看不出有什么很严重的错误。更重要在于即使是严格规定不适合触犯的言论底线,也应该看他过去一贯的表现,如果他曾经有过几次与此思想配套的行动,那么再处罚不迟。不是不可以开除范美忠,但应该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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