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帖] 银行是不是多收了三五斗?——南京市民信用卡透支7884元 两年后欠款3.5
[打印本页]
作者:
花间对影
时间:
2008-7-4 16:22
标题:
银行是不是多收了三五斗?——南京市民信用卡透支7884元 两年后欠款3.5
2008年07月04日03:48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昨日,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记者随后采访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她明确表示支持律师的观点,她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法庭辩论 复利和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吓了一跳 成被告才知欠下3.5万
王超被银行起诉的原因,是他在2006年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这笔钱拖了两年一直没还。对此,王超的解释是,不还钱是因为银行没及时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信用卡是否欠款。“两年里,我没收到银行任何方式的催缴。直到近期,银行提起诉讼,我才得知,欠了银行一笔钱。”而除去没收到银行催缴单这点不谈,王超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为什么当初只欠7884.05元的本金,两年后就变成了欠款35478.01元!银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过4.68%,2年期贷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两年居然能翻5倍?!”这样的“利滚利”着实让王超吓了一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聘请了律师。
唇
枪
舌剑 复利和滞纳金都不该收
昨日庭辩,银行方“义正辞严”,欠债还钱呗。但没想到,被告律师的辩诉令局势“峰回路转”。“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被告还款,在时隔2年后提出诉讼,目的是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我们认为银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3547.82元。”
被告方的诉辩围绕三方面。
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三、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由于双方均需要进一步交流证据,法庭昨天并未做出判决。
作者:
花间对影
时间:
2008-7-4 16:22
记者调查 欠款“利滚利”是不成文规定
信用卡欠款“利滚利”,记者使用信用卡多年,对此亦是深信不疑。但昨天的这场庭辩不由也让记者怀疑,这样的“利滚利”难道就是应该的吗?
记者昨天随机在南京的几家大银行调查发现,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块资金即“本+息+复息+滞纳金”,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规”。比如,在两家以发行信用卡闻名的银行那里,记者看到,信用卡的章程里,都有相关规定,只不过,一家叫做“滞纳金”,一家叫做“延滞金”。
更耐人寻味的是,很多业内人士也只知道“罚息很重、千万别欠款”,至于更细的计算方式,则无法一张口就报出了。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绍,“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银行就会收取。”至于“滞纳金”,则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利滚利”。另一家银行表述类似,不过“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作本金,第二期则不一样。举例来说,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千元。如果持卡人没还,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1千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算作欠款“滚”复利。
“你别问我了,真的很复杂,反正各家都是大同
小异。总之你千万别欠款就是了。”这是一位记者相熟的银行人士给的回答,一方面令人啼笑皆非,一方面其实也让人认识到了“行规”的“威力”。
3大质疑剑指银行行规
质疑一 “滞纳金”银行没资格收
说起来,王超的辩护律师、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和罗利军应该算得上挑战银行“滞纳金”行规的第一人。
昨天下午,罗利军告诉本报记者,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银行经过改制上市,成了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他甚至认为银行所谓的延期还款要收的“滞纳金”,就成了自说自话。
对此观点,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予以了肯定。她介绍,在以前国有银行一方面是企业,一方面也承担着行政机构的角色,制定了一些部门规则,实际上带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在银行都商业化了,压根不算行政部门,“滞纳金”这种适用于行政处罚权限的“罚金”,银行自然无法律依据收取。
那么,是否银行只要把“滞纳金”的表述字样改成“违约金”,就可以按原来的标准收取同样的费用呢?罗利军和邱鹭风都认为未必。罗利军说,收“违约金”意味着双方是民事主体,那么是否收、收多少,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要平等协商,而不是现在银行高高在上制定出来一个规定,消费者想办卡只好签字同意。邱鹭风则进一步指出,“违约责任”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不赔。而且,赔也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而此案中,王超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呢?客观地说,就是所占用了1万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2年时间无法对此笔款子再放贷创造收益——银行贷款利率,2年期的也不过7.56%一年。
作者:
花间对影
时间:
2008-7-4 16:24
质疑二 存款单利凭啥还款复利
记者了解到,两位律师当庭出示的最高院的批复是最高院批复给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在这份法复〔1996〕18号、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里明确:“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应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据此,律师认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具体到王超身上,扣除无法律依据的“滞纳金”及复利,王超应该还给银行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计3547.82元。此说法也得到了邱鹭风的认可。“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现在,存款是计单利,信用卡欠款,收了高额利息,还要计复利。”罗利军补充说。这条记者也从银行业内人士处得到获证,居民存款,银行都是规定计单利的。
质疑三 金融安全不等于保护银行
“一直以来大家都有个错觉,以为保护银行就是保护金融安全。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邱鹭风告诉记者,在欧盟、美国,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她认为,现在信用卡使用规定中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简直匪夷所思,比如窃卡、冒用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保护金融安全,应该是让央行建立一个健康合理的银行监管制度。而不是保护银行的具体业务。”邱鹭风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就该判银行败诉。败诉了银行才会反思如何提高经营水平,发展商业竞争力,而不是靠高额“利差”和罚息过日子。 本报记者 马燕 刘璞
作者:
菜农
时间:
2008-7-4 23:53
标题有点问题,应该是3.5万。
作者:
shaya
时间:
2011-1-4 19:10
关于信用卡的贴子很少啊。现在信用卡很火爆,好多银行的来推销信用卡,我同事都欠将近一万了,这利滚利,驴打滚,滚雪球一样,他还还得清不?这银行怎么比黄世仁还狠毒啊。
作者:
杨林
时间:
2011-1-4 22:32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1-1-4 22:39 编辑
说句公道话,这是一位使用信用卡的菜鸟。目前中国的多数银行为了发行信用卡,采用的政策都比较宽松,通常刷卡消费20——50天不需还款。如果你进行了借贷关联,也就是填一张表。到了规定时间,银行自动从你的存款账户扣钱,这就不会存在上面的麻烦。上面的麻烦出在客户选择的发卡银行资质较低,服务功能不太完善,因此会出现两年时间对待这种非恶意欠款不提醒、不通知,造成了的客户损失,银行是有责任的,自然要承担一部分损失。其实银行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天天都有,银行每年的损失是几亿记的,但不是上述的这种做法,简单的做法就是数张卡之间的套现,然后用套现资金做无本生意。
通常情况下,客户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因为银行的霸王条款很严格,并且都有法律依据。唯一的就是滞纳金,我认为银行的确无权收取。
欢迎光临 燕谈 (http://www.yantan.us/bbs/)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