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丹丹)
盗窃金融机构罪比较妥。
再看金融诈骗罪,该罪下设8个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8罪里没有一个可以套用该行为的。 ...
兮兮 发表于 2009-8-21 21:02
但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下,只有四种情形才够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导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请问金秋,这些人行为符合其中哪一种 ...
兮兮 发表于 2009-8-21 21:25
金秋,你再看完196条全文。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请问,他们的行为符合吗?何况,“并且”是必 ...
兮兮 发表于 2009-8-21 21:44
21# 兮兮
“还不如靠盗窃,异地取款和柜台转款都是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缺少任何一项都不构成犯罪,同时具备,构成秘密窃取。”————异地取款和柜台转账都是堂而皇之进行的,没有“秘密”可言呀。
金秋 发表于 2009-8-22 16:56
其实主贴的看法就很朴实很直观。这种犯罪和电影《偷天陷阱》里的特征是类似的,即利用银行系统的操作漏洞,窃取银行的錢。請注意,第一笔錢的存入行为并没有完成,在银行要求存款人在存款凭证上签字时,作案人借故取消了该笔业务。在这个时点上,通过异地同案人的配合,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至于后面再存款的行为,不过是为了麻痹银行职员,使整个过程不至于因显得蹊跷而被识破,它与盗窃本身的构成已无关了。阿吕 发表于 2009-8-2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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