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俺相当不同意老凤网友的结论,但觉得这是个完全可以讨论的问题,因此推荐。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09-9-28 23:37
但无论如何,杀死要杀你的人,或者侮辱你的人,都是人本能中最正当不过的权力,文明社会中,应当由公权而非个人来行使这种权力,但某些地方,公权力完全失去公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应自然过渡到自然人手上,从这个角度说,邓玉娇杀人被判有罪,实在是对法律精神最深刻的讽刺。 老鳯 发表于 2009-9-28 15:24
不经过血腥,怎么会有冲动,去建那个公信力 只有大家都感到,原来没有公信力没有法律是如此可怕,公信才能建成 一群狮子才可能产生民主,一群猪,不可能老鳯 发表于 2009-9-29 10:53
楼主看来还是个读书人,咋选个那头像捏?上来就是一句粗话。 金秋 发表于 2009-9-29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