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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李开周:明清广东黑社会 [打印本页]

作者: 宇航    时间: 2010-1-5 03:56     标题: 李开周:明清广东黑社会

  
  明清广东黑社会(2010-01-0410:16:03)
  分类:旧闻新读·非历史
  明末清初,有位广东人叫屈大均,他说:“粤中多盗。”
  粤中,就是广东。多盗,是指有很多犯罪团伙。
  都有哪些犯罪团伙呢?我们翻翻明清笔记和广东方志,能瞧见一大批犯罪分子的身影:
  一是山贼,在山林里结党立寨,劫掠商旅,时不时还下山骚扰周边居民。
  二是水匪,藏身海岛之上或江船之中,抢官盐,杀私商,垄断码头,走私香料。
  山贼,永安最多。水匪,顺德最多。这两种犯罪团伙,少则几百人,多则上万人,势力最大的时候,敢于攻城掠地,称霸岭南。
  除了山贼和水匪,还有两种规模较小、组织较松散、但是流动性很强的犯罪团伙,它们分别是“凤阳帮”和“疯人帮”。
  凤阳帮很有特色,其帮会成员清一色全是女士,而且全是来自安徽凤阳的女士。也不知哪年哪月,这帮女士从凤阳老家乞讨而来,在新会一带组成了自己的帮会,她们用乞丐身份做掩护,走州过县,拐卖儿童,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
  疯人帮更有特色,其帮会成员清一色全是患有某种传染病的患者。具体患的什么传染病待考,反正这个帮派不偷不抢,也不用刀说话,只用身上的病毒威胁人家:“快给爷拿钱来,不然住你家不走,传染你们全家!”非常有个性。
  以上四类犯罪团伙,都有相对固定的组织。比如说永安一带的山贼,规模较大的,通常每十人组成一“钱”,每十钱组成一“两”,每十两组成一“斤”,每十斤组成一“都”。钱、两、斤,都是白银的货币单位,就像我们现在说的分、角、元一样。山贼们拿货币单位作组织名称,有别于军队的班、排、连、营、团,很有创意。
  我们看《水浒传》,那里面的梁山好汉是有组织的,下面是小喽啰,上面是众头领,最上面是大寨主,众头领又排座次:第二把金交椅、第三把金交椅、第四把金交椅,这样子。明清时的广东山贼与此类似,最底层是“散仔”,相当于小喽啰;散仔上面是“老”,相当于众头领;老上面是“老都”,相当于大寨主。作为众头领的“老”也排座次,分别叫二老、三老、四老、五老……一般排到十老为止。
  按照今天的定义,凡是有着固定组织、长期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非法活动、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犯罪团伙,都可以叫作黑社会。咱们用这个定义去套,会发现上述四种犯罪团伙其实都是黑社会。要是换个好听一些的概念呢,也不妨把它们叫作“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也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也好,一般都有一套属于它们自己的语言系统,俗称“黑话”。明清时,永安山贼把抢劫叫作“赶马”,把绑票叫作“打柴”,把偷窃叫作“牵白线”,把官员和官兵叫作“水”,把收买官员官兵叫作“买水”。如果您在明末清初的广东山道上行走,瞧见身后有两个手拿斧头和绳索的刺青汉子商量打柴,你可千万别以为他们真要去打柴,他们准是要绑您的票,赶紧逃吧。
  山贼绑票,水匪也绑票,凤阳帮和疯人帮“生意”不好的时候,偶尔也会顺手绑几票。他们把您绑走,先暴揍您一顿,然后让您给家人写信要赎金。如果赎金如期如数给了,您能活着回去;要是中间出了岔子,那么您或者被撕票,或者被卖到海外做奴隶,或者被“尽屠而肝其肉”,让惨无人道的绑票者打了牙祭。
  明朝后期的广东境内,还有一种黑社会是专绑死人票的。也就是说,他们不绑架活人,专绑架尸体:打听到某某老板死了,埋在某某墓园,就去把他挖出来,藏好,然后放话给他的儿子,让拿多少多少钱出来。咱们知道,古人讲究忠孝,父亲尸体被人偷了,无论如何得花钱买回来,于是死者的家人倾家荡产,绑架死者的黑帮日进斗金。
  崇祯年间,永安有位黄让先生,父母双亡,他前脚刚埋了父母,后脚就被黑帮把尸体盗了,黄先生没钱去赎,只好写信给黑帮:你们把我爸我妈的尸体还回来,作为交换,把我给绑走吧。绑架者觉得这主意不错,就归还了尸体,绑走了黄先生。像这种事儿,放到今天简直是童话,因为不讲什么慎终追远、死者为大,儒家那一套礼法早就扔进了垃圾堆,管他是谁的尸体,被盗就被盗,报案都不必,更别说用钱去赎、用活人去换了。大概就是因为这个缘故,现在的黑社会只绑活人,不绑死人。
  黑社会除了绑票,还抢劫,平民稍有反抗,就有可能丢掉小命。从明朝万历年间到清朝乾隆年间,广东揭阳、河源、东莞、海丰、永安等地黑帮猖獗,常有矿主惨遭灭门、家产被洗劫一空。永安居民为了抵御黑帮,把小村庄并成大村镇,在村镇外面建起高高的围墙,称之为“围”。但是这样并不能保证家产和生命的安全,仅明朝隆庆年间,永安县就有将近八十个“围”被山贼攻破,“围”里的粮食、牲畜、钱财、布匹被山贼运走,约十几万平民被杀。
  除了抢劫,当时的黑社会还插手矿山采掘、码头运输和香料贸易,靠垄断经营来牟取暴利。不仅如此,他们还插手乡村事务,用武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并从中获得经济报酬。例如雍正五年,顺德一凌姓居民跟邻居争宅基,打了半年官司,花了不少钱,官府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该凌姓居民就雇请黑社会出面,半夜在邻居家里放火,逼走了邻居,占了宅基地。
  总的来说,黑社会给明清两代的广东造成了巨大创伤,既危及居民生命,又阻碍经济发展,更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地方政丨府的威信,所以官方经常开展打黑行动。当时打黑的手段主要是武力围剿,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为什么呢?
  “欲发官兵而剿,官兵或即其党;欲募土兵而征,土兵或即其人。”黑社会无孔不入,每次开展打黑行动,都有官兵给他们通风报信。并且当时军纪腐败,兵匪难分,雍正九年惠州出兵打黑,“士兵乘机劫掠,指民为盗。”既强抢民财,又杀良冒功,比黑社会还黑社会。
  另外,地方官在打黑方面并不真正出力。这里面有三个原因:第一,黑帮每年都向地方官进贡,贪官们“岁入千金,纵容不问”。包括一些基层干部,像“县之令史,乡之巡简,亦往往受其珠贝,多所包容”。第二,对某些官员来说,打黑成绩越大,越显得辖区内治安很坏,反而影响升迁,所以跟打黑相比,他们更倾向于欺上瞒下,粉饰太平,“内地有以被盗告者,官辄令改窃。”本来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抢劫案,他们给改成寻常的偷盗案,最后糊涂结案了事。第三,当时广东的大部分地区经济落后,老百姓没钱,政丨府征税有些难度,为了让纳税人乖乖地掏腰包,政丨府不惜借助黑社会的力量,用屈大均的话说,“今牧民者,以寇为利耳。”意思就是说,父母官已经把黑社会当成发财的秘密武器了。
  附注:
  此文参考了《广东新语》卷7、《南越笔记》卷6、《五山志林》卷1、《粤小记》卷1,以及光绪年间重修的《广州府志》卷81《前事略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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