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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追问阳光财政------中国“净税”知多少 [打印本页]

作者: 周雪川    时间: 2010-1-14 13:10     标题: 追问阳光财政------中国“净税”知多少

本帖最后由 周雪川 于 2010-1-14 13:11 编辑

本章第一节提到,税收会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长减损个人福利,第二节又提到税收与福利并非绝对的反比关系,福利国家的高税收也为个人提供了高福利。那如何分析这两个看似相反的推论的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进一步考察政府和百姓的关系以及公共物品的组织生产过程;在此基础上,区分“明税”、“暗税”和“净税”的概念。只有对一个国家的净税进行考察,才能正确判断对它的税收状况,才能合理地分析民众的实质税负水平。

《福布斯》是一本美国流行商业杂志,在它公布的2009 年“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上,中国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近几年,中国也连年位居前列——2004年排第四,2005年排第二,2006年排第二,2007年排第三,2008年排第五。对此,国内媒体报道很多,各种研究、评论也很多。

针对福布斯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78月在其官方网站登载一篇文章,论证“中国宏观税负目前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文章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宏观税负都在18%左右,而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基本在21%以上,发达国家则普遍高于30%,“所谓中国税负水平位居全球第二或第三位的结论,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也是违背事实的。

这些说法是否靠得住?以下是来自维基百科网站上的一份统计资料:


2007年各国政府税收(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占GDP的比重[1]


(单位:%)


瑞典


48.9


荷兰


39.5


爱沙尼亚


31.0


丹麦


49.1


巴西


38.8


澳大利亚


30.5


比利时


44.6


英国


37.4


爱尔兰


32.6


挪威


44.0


新西兰


36.5


瑞士


30.1


法国


44.2


捷克


36.2


拉脱维亚


30.1


芬兰


43.5


西班牙


36.5


斯洛伐克


29.3


冰岛


40.4


保加利亚


34.4


立陶宛


29.7


奥地利


41.8


塞浦路斯


36.6


日本


27.4


意大利


42.3


马耳他


33.8


罗马尼亚


28.6


斯洛文尼亚


39.1


葡萄牙


35.9


美国


28.2


德国


39.3


波兰


33.8


韩国


26.8


匈牙利


37.2


加拿大


33.4


墨西哥


9.7


卢森堡


35.6


土耳其


32.5


智利


17.1




[1]资料来源:税收统计1965-2007OECD编写,2008年版


从这份统计资料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税负水平的确不高。2007年,中国税收与GDP的比率是20%,非但不高,还有些偏低。另外,我们也发现,在发达国家之间,税负水平相差也很大,例如2007年英国为37.4%,日本为27.4%,相差10个百分点。这就让人产生了疑问:如果中国要向发达国家迈进,是不是应该进一步增加税收?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来看生活中的一个事例:


事例18(虚拟)·装修费用和保姆工资
阿龙和海亮是一处新建小区的邻居,两家人入住不久就认识了。这天,为了增进邻居之间的感情,海亮邀请阿龙夫妇到家里作客。

一进到海亮的家,阿龙夫妇对屋里的装修赞不绝口,说他们家环境舒适,格调优雅。阿龙问海亮装修花了多少钱,海亮说“3万”。阿龙很惊讶:“才3万?不可能吧。我们家花了8万,感觉比你家差远了。”海亮一解释,才搞清楚,他家的装修是包工不包料,装修用的材料是自己买的,3万块只是设计和人工费,“要加上材料费,就得10万块不止了。”海亮说。阿龙这才打消了心中的疑惑。

这时候,海亮家的保姆小田从厨房出来,拎着袋子去买菜了。海亮媳妇低声问龙嫂:“你们家请的小张一个月工资多少?”龙嫂说是一千,海亮媳妇说“差不多”。但她又说,不想用小田了,她觉得每次小田买菜回来,报的价钱都有水分,“每个月恐怕多一两百块呢。”海亮倒不那么计较,说:“多就多点吧。现在找合适的保姆可不容易!”龙嫂也说:“这事哪家都有,别太离谱就行。”海亮媳妇一听,才释然起来。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比较某件事的成本和费用的时候,应该把总成本和人员费用分清楚。例如,在比较装修费的时候,材料成本和人工费要分清楚,不能混为一谈。另外,在计算人工费用的时候,有时候可能涉及到一些隐藏费用,例如故事里提到的保姆买菜时虚报的“水分”。——在考察民众与政府的交易关系的时候,也是如此。

前面说过,税是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人们需要政府,是因为在简单形态的市场上,企业不能单独提供公共物品,要由政府来组织提供。但这不意味着在生产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只有政府在发挥作用;也不意味着,民众交给政府的税款全部都是政府服务的报酬。比方说,在A国,政府收到10000元税款后,拿出2000元修马路,2000元盖学校,2000元建医院,剩下4000元给政府官员作办公费用和发工资。这时候,马路、医院、学校等具体事项,都可以由企业来承办。为此花出的6000元钱,民众并没有真正“给”政府,只是委托政府,让他作为一个承包人,用这些钱去组织资源,向他们提供简单市场上无法购买的公共物品。而在B国,政府收了5000元的税,但除了招募警察和公务员,什么也不管,显然,它的服务费用就比A国政府高。

前面也提到,在历史上——包括今天的世界上,某些国家的政府和民众之间不是纯粹的交易关系,所以,税的形式比较复杂。比如在中国,一个企业除了交税之外,还面临着工商、质检、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收费。此外,碰到学校扩建、街道翻新、举办庆祝活动等,也会有政府部门找他们“集资”。甚至,出现财物被盗之类的案件,公安部门也会提出“办案经费不足”,要求他们资助。有人曾问一个饭馆老板,需要向政府交多少税费。老板拿出的单子显示,除了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有其它19个政府部门的收费,共69项。这些费用,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税,但确实是政府的收入,也是企业的负担。

因此,在衡量一个国家税负高低的时候,首先要区分“明税”和“暗税”的概念。所谓明税,就是法律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也就是上一章谈到的各种税项);所谓暗税,就是政府在税务部门之外,通过其他渠道向老百姓取得的收入(下面将详述)。明税加暗税,才是税收的全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光看政府收了多少税,还要看政府把这些钱花在什么地方。正如上面的故事所说,客户给装修公司的钱,不等于装修公司的服务报酬。在税收问题上,重要的不是税收了多少,而是政府为自己花掉了多少。政府在社会福利和公共物品上的开支,是对民众的利益返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税;而政府通过税收为自己花掉的钱,才是政府服务的报酬,即“净税”。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达:

净税明税+暗税-社会公共开支政府服务报酬民众真实负担

在这个公式中,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明税确实不高。但是,暗税的情况如何呢?

先看农村的情况。2002年,农村开始实行税费改革,到2006年取消对农民征收农业税和一切税外收费。但在大多数工商业落后的农村乡镇,因预算内收入来源很少,占乡级财政很大比重的是各种收费和罚没收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收入是“超计划生育罚款”(即所谓“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我们可称之为“生育税”),该项罚款高达某些乡级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

而在城市地区,政府的收入来源比较复杂、征收途径更加多样,因此,享有征管权力、负有征收责任的机构也就更多。我们发现,县市以上几乎所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检察司法机关均具有几项到几百项之多的“执收执罚”权限(如北京市城管队拥有的合法罚款权竟多达285项),因此,除了税务部门之外,其他很多部门,如国土、公安、交通、城建等,也都是名副其实的征管机构。仅就“合法”——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具有省级以上“文件、通知依据”——的收费项目来说,全国大概有上千种。这些非税务系统在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模式类型:第一种模式,行政垄断型征收——通过政府的行政事业性事务、经营服务性事务和其他行政垄断事务对行政或服务对象进行周期性的固定征收,如土地出让金、养路费、特许经营费、路桥通行费、各种证照费的征收;第二种模式,暴力执法型征收——由暴力或准暴力机关对执法对象进行一次性、突击性的强制征收,如扫黄罚款、交警罚款、城管罚款的征收;第三种模式,变相征收——通过实施歧视性、欺骗性、不公正的公共政策,或者通过具体的行政乱作为或行政不作为,将本应由政府负担的支出非法转嫁给特定的公民群体或不特定的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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