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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清代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 [打印本页]

作者: 永德    时间: 2010-6-24 14:10     标题: 清代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

清代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
    所谓贱民,中国历朝规定并不一致。严格说来,在法典中明确规定贱民之范围,只有清代。以法典将贱民置于社会等级序列之中,可算清代一个突出的政治社会现象。

    有贱民,则有良民。《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也即军、民、商、灶四类。其中的灶户也许略需解释,即煎盐之人,其称始自唐代。四民之外的贱民,依照学者经君健的研究,大约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奴婢、倡优、隶卒、佃仆、乐户等,二是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等。前者基本以职业划分,全国皆然,成员有的是继承父祖身份,有的则是从高等级降转,譬如良民中的破产商户,或犯罪缙绅。后者则仅存在于局部地区,成员全部是继承父祖身份。

    特别有意思的是,在清代,隶卒皆属贱民。所谓隶卒,即在衙门服役的皂隶、马快、步快、门子、仵作、粮差等。以现代公共管理眼光看,他们差不多算是基层公务员,只不过是吃地方财政,而这地方财政,又是县官自筹的一人财政而已。

    这些基层公务员,在服役前大都是凡人,属于良民,但只要从事这些职业,立即沦为贱民,且累世难复。即使只是应召到衙门服役,后来不再干此行当的良民,也被法定为贱民,所谓“入此便贱”。

    清代之贱民,在法律地位、婚姻关系乃至服饰上都较良民不平等。最关键的是,贱民被剥夺了参加科举与出仕的权利,因此几乎没有向上等级流动的可能。在清代,贱民等级与较高等级间成员流动的不可逆性以及贱民身份的世袭性,使得这个等级不断延续,逐渐扩大,如同“等级池沼的沉淀层”。贱民群体的社会流动,自然也呈现板结状态。

    应当说,清廷也有注意到此点。雍正元年开始,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的堕民、九姓渔户,广东疍户以及常、昭的丐户,陆续开豁为良。但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又规定,各类贱民改业后的第四代子孙才能获得捐、考资格,且“本族亲支均系清白自守者”,依旧存在对往昔贱民的歧视与权利剥夺。而部分贱民群体,至清末仍未能真正“改贱为良”。

    贱民之外,良民的社会流动就相对较高。最早研究此问题的是学者潘光旦、费孝通,在《科举与社会流动》一文中,他们对清代贡生、举人、进士的出身资料进行抽样统计,发现父辈一代无功名的布衣子弟约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3.44%,从而得出科举可以促进社会流动的结论。此后,学者何炳棣有进一步研究,也倾向于持“清代社会流动说”,但学者艾尔曼提出质疑,认为“近千年来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统治阶层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再生产而已”。

    在我看来,“社会流动说”与“统治阶层再生产说”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清代的等级制度,并未因社会流动而打破。此外,清代能够参与社会流动的群体,毕竟是少数。譬如学者张仲礼就估计,在19世纪太平天国之前,中国生员总数约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0.18%;太平天国后约140万人,仍不到当时中国人口的1%。对此,何怀宏分析说,传统社会的某种平衡有赖于上层对开放性的接受和下层对等级性的认可。上层精英可从权力、声望、财富的等级结构中得到满足,下层精英则因为此种结构对其并不完全封闭而抱有希望,至于下层的大多数民众,则几可说与此无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清代的等级制度,并不太能被金钱或商业所破坏。在大约同时期的西欧,国王与各地贵族、纳税人代表之间必须通过市政厅或议会的讨论,反复谈判,才能确定能否增税以及增加数额。国王有时不得不靠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为此必须部分出让权力。而在明清中国,皇权对私产的做法常常是毫不搭话,只管霸王硬上弓,因此虽有巨商大贾,却不能形成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工商阶层,也不能依靠积累财富来“赎买”自由。相反,清代凡人中的富裕者,往往通过捐纳进入特权等级。西欧的商人与君主讨价还价,“赎买”自由,结果导致等级制度瓦解;清代的商人却向朝廷捐纳以换取“名器”,结果是等级制度进一步加强。

    在当代中国,重新观察清代贱民等级及社会流动,也许并非全无现实意义。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不久前提出,中国的“新底层社会”正在形成并走向刚化。所谓“新底层社会”,包括失地农民、被拆迁的城市居民以及不能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群体,还有因为高房价坠落的“城市中产”、未被利益集团吸纳的知识分子,加上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组成庞大而复杂的底层社会,并且正逐渐走向刚化。与清代贱民不一样,他们并无法律地位、婚姻关系、考试、出仕等方面的明显不平等,却有着相对隐蔽的“机会不平等”。

    伴随着“新底层社会”出现的,是社会流动趋于板结。清华大学研究社会流动的一个小组发现,中国的社会流动在近20年来,发生了显著变化。改革的前期即1978-1990年间,中国很多社会基层家庭的子女,能够向上流动的机会,远高于90年代初之后。在此之前,中国的教育机会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资源,在社会分布较广泛,许多贫寒子弟可以通过教育获得上升通道。但是,90年代初之后,中国的社会流动变得越来越困难。特别是到了90年代末及本世纪初,中国社会底层的青年人很少能够找到上升的机会。

    社会流动板结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也即所谓“赢家通吃”———等级结构自然传递,权力与弱势、财富和贫穷都被世袭。譬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个调查就显示,干部子女当干部的机会比常人高2.1倍,而农民或工人子弟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比例则非常低。墨子曾说“官无常贵而民无常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当下之”,在今日几乎成了神话。

    然而,底层人士拥有向上流动渠道,不但体现政治上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也给予个体改变命运的希望,从而有助于消弭社会不满情绪,真正导向和谐。否则,贫富两极分化趋于严重而社会流动又趋于板结,极可能造成大规模的绝望与暴戾。当绝望与暴戾蔓延,霍布斯笔下“所有人对所有人作战”的局面,就很可能出现,那本已逐渐远去的可怕巨灵(利维坦),也很可能再度降临赤县神州。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0-6-24 15:54

这篇文字的概念挺奇特,但立意很传统。所谓的“上层”就是当官,反之就是草民,再低的就是“贱民”。

用传统社会的理念来评价当今,通常因智力受伤所致,忧虑其社会癫痫啥的。
作者: 小玉    时间: 2010-6-25 07:44

用传统社会的理念来评价当今,通常因智力受伤所致,忧虑其社会癫痫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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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除了古语汇,描述不明白当今社会,反是现代语让人智障。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0-6-25 09:22

这篇文章作者缺乏最基本的历史知识。

秦开始,中国历代法律都明确区分良贱。设计良民向上流动进入到特权阶层的制度,也是每一代法律的内容。

古代的贱民,就是奴婢;以及奴婢以上、良民以下的依附阶层,秦汉叫做“熟人”、隋唐叫做“部曲”、明清叫做“雇工人”。

还有一种行业贱民,就是因为从事某项职业被世俗及法律定为贱民,那叫做“倡优隶卒”(妓女、演员、法警、刑警、狱警)。

特权阶层,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贵族(皇亲国戚及功臣),官员,士大夫。良民可以通过科举、行伍、捐纳等几个途径进入到特权阶层。

所谓“贵贱”,是指这种法律地位,和贫富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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