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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北科大贫困学生抢劫银行一审获刑10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梵谷    时间: 2010-8-4 22:43     标题: 北科大贫困学生抢劫银行一审获刑10年

以下內容來自新浪網:http://news.sina.com.cn/c/2010-08-04/195920826908.shtml

北科大贫困学生抢劫银行一审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19:59  中国广播网


案件宣判后,黎立的父亲走出法庭,站在法院门口久久不愿离去 摄/《法制晚报》记者李奎

  
事发当日,北科大中国银行内,警方在搜集证据。视频截图(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8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6时31分报道,去年(2009年)7月12日发生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的肄业生抢劫银行一案,今天(4日)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先来听本台记者白杰戈、陈鹏、陆敏的采访报道:

  去年7月12日中午,在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延期两年之后肄业的黎力,走进校内的中国银行营业厅,抢走10万元人民币。今天的判决书认为,他以炸毁银行和持刀对顾客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银行经营资金,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黎力父亲心情杂乱 尚未考虑是否上诉

  判决的定性是抢劫罪,与检察院公诉时提出的绑架罪不同。黎力当庭表示不上诉,但辩护律师刘淮扬仍然有不同意见。

  律师:我们认为实际上是涉及到抢劫未遂和绑架既遂,怎么认定,我们有不同的看法。虽然黎力当庭表示不上诉,但是我们会和他的家人沟通,是否上诉稍后决定。

  黎力的父亲专程从江西农村的家里赶到北京,旁听对儿子的宣判。听完判决结果,他说,自己心里很乱。

  记者:您刚才跟他(黎力)说话了么?

  黎父:没有。

  记者:您对判决结果怎么看?

  黎父:现在心里好乱。

  记者:会建议黎力上诉么?

  黎父:还没有想过。

  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持不同意见

  案发过去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今天一审宣判。法庭内外更多的细节,马上连线旁听了宣判过程的中国之声记者白杰戈。

  主持人:刚刚说到检察院对黎力是以绑架罪提起公诉,但是今天法院的判决是抢劫罪,这当中的区别是什么?

  记者:在公诉和审理阶段,很多人也有过疑问:抢银行,为什么按绑架罪起诉。当时检察官解释说,因为黎力是先后劫持两名顾客,向银行要钱,实施暴力的对象和索要钱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个,依照法律是符合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不过法院的判决没有采纳这样的意见,而是认定为抢劫罪。具体到量刑上来说,绑架罪可能会在十年以下,有机会申请假释。但是抢劫罪最低是十年,尤其是抢劫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加上数额比较大,审判长说本来应该是高于十年,但是考虑到黎力本身有抑郁症、口吃等等这样的问题,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而且认罪态度好,赃款全部追回和退赔,所以判十年。不过像刚才的录音报道当中说,辩护律师还有不同的意见。

  家境贫困品学兼优 2000多村民联名信请求宽恕

  主持人:之前对这起案件的报道可能一些人还有印象,黎力是出生在江西农村的孩子,本来学习成绩很好,为什么会走到抢劫银行的这一步?

  记者:他家是在江西萍乡的农村,家境很贫困,但是从小品学兼优,16岁就考上北京科技大学,可以说是全家的希望,他爸爸告诉我,这样能考到北京上大学的孩子,他们村儿几年也不见得能出一个。但是家里需要借钱供他上学,这是给他很大的压力,他想要一边上学一遍打工,但是学习成绩就受到影响,好几门功课没有及格,需要延期毕业,最后肄业,而且因为年龄小,包括刚刚说到心理的一些压力,还有口吃的原因,他跟多数同学也不能够很好地交流,沟通,有了抑郁症。上面说到的这些因素,也成为很多人同情他的原因。

  今年四月庭审的时候辩护律师就出示了6封信分别来自黎力家乡的教育局、中学、镇党委、村委会,还有2000多村民写的联名信及一名同情黎力的深圳女士。信中说黎力善良朴实,他只是一时冲动导致犯罪,请求法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他的家庭一个希望。而他的爸爸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就曾经表示,孩子走到这样,都是因为家里穷。

  之前的报道说,黎力上学的时候一个月生活费只有500块钱,很瘦,但是跟家里说:够用,够用。今天在法庭上看到黎力,他爸爸说看起来比以前胖一些了,因为这一年多,他是在看守所里生活。

  “黎力事件”不仅是个人悲剧 个中缘由值得更多反思

  根据今天庭上的表现来看,黎力仍然有口吃的表现。而他的父亲和律师说,程度比之前还严重一些。宣读判决书之前,审判长让法警打开他的手铐,让他讲一讲自己的想法,他就主动要站起来说,除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他还有一句话我印象很深,他说 "人最普遍的快乐,就是来源于语言的交流。我有许多话想说,但因为口吃却说不出来……"

  黎力的父亲前两天就从江西老家赶过来听宣判,这两天都只能住在火车站。这位1958年出生,今年52岁的父亲,在去年黎力事发之后一个月之内就白了头发。今天他看起来比四月份庭审的时候还要更瘦一些,宣判的过程当中我几次回头看他,他都是很沉重的表情,最后审判长对黎力说,希望他好好改造,以后孝敬父母,这个时候,相隔几米远的父子俩都开始掉眼泪,不过他们一前一后,并不能看到对方的脸。

  前段时间有报道说 上个世纪60年代北京大学的农村学生有百分之六七十,现在已经不到百分之一。农村的孩子来到城市上大学,好像越来越,也会面对更多的问题(几年前的马加爵也是来自农村)。黎力的悲剧,可能不单是个人的悲剧,值得有更多的反思。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4 22:53

北科大就是原来的北京钢铁学院吧?
作者: 梵谷    时间: 2010-8-4 23:11

北科大就是原来的北京钢铁学院吧?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4 22:53
是的,1988年更名的,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
作者: 梵谷    时间: 2010-8-5 06:54

北科大抢银行学生被判10年 父亲:后悔让他来北京
2010年08月05日 01:57新京报




事发当日视频截图(资料图片)

本报讯 听到自己被判刑十年时,黎力并无太大反应。但当法官说让他在狱中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出来孝顺父母时,黎力掩面痛哭起来。

去年7月12日,北科大肄业生黎力挟持人质,在校内中国银行抢走10万元。昨日上午,海淀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黎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虽然黎力当庭表示不上诉,但其辩护人对审判结果的定性和量刑存异议,表示要和家属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自称真心感到悔恨

昨日上午8时许,黎力的父亲早早来到法院门口。他头发已经全部变白,身材瘦弱,背着一个大包坐在马路边等待。

10时许,黎力戴着口罩,被法警带进法庭。主审法官是素有“法官妈妈”之称的少年法庭副庭长尚秀云,法庭上,她特意让法警打开黎力的手铐。

检方指控,2009年7月12日12时许,黎力在校内中国银行营业厅,以炸毁银行相威胁,后持水果刀劫持两名人质,从银行抢走10万元现金,并致人质受伤。5小时后,黎力被警方控制。检方认为,黎力犯有绑架罪。

在宣判之前,法官让黎力谈谈自己的想法。在得到法官允许后,黎力站了起来,神情有些紧张,说话时仍旧掩饰不住口吃。“一个人最普遍的快乐,就是语言的交流,现在有很多话很多字,我必须要说,却说不出来。”黎力说,自己真心地感到悔恨,进来(看守所)以后,也不是没有过绝望的念头,但很多人关心和帮助了他,“我一定要把口吃的毛病改过来,到监狱后好好学习,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黎力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介绍,事发后,经鉴定,黎力被认定患有抑郁症、强迫症和口吃,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人,但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

昨日,海淀法院认定黎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指控的罪名(绑架罪)有误,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黎力犯罪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故依法对黎力从轻处罚。据此,法院认定黎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听到宣判结果时,黎力仍显镇定,但坐在旁听席一角的黎父,神情黯然。

法官表示替黎力惋惜

“我深深为你感到惋惜。”宣判后,法官尚秀云告诫黎力要认真思考怎么对待人生,对待父母,对待他人,“不要辜负你年迈的父亲对你苦心的教育和培养。”

听到这些。黎力低头掩面而哭,黎父也开始流泪。

昨日,黎力当庭表示不上诉,但其辩护律师刘淮杨对罪名的定性和量刑存在异议。他表示,与黎力家属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 焦点

三改罪名 以“抢劫”定罪

去年11月中旬,黎力因涉嫌抢劫罪被海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考虑其有劫持人质的行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将其涉嫌的罪名改为了量刑相对较轻的绑架罪。

昨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黎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银行营业厅内,以炸毁银行和持刀对银行顾客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银行经营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黎力的辩护律师刘淮杨表示,其在罪名的定性和量刑上有异议。他认为,黎力是抢劫未遂,绑架既遂,应该适用绑架罪,而非抢劫罪。而且十年的判罚,对于黎力这样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来说,也相对较重。

宣判后,尚秀云法官就判决结果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她说,黎力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一共列有八条,而黎力的行为涉及其中两条,即“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和“抢劫数额巨大的”。

尚秀云说,这两条无论触犯哪条,都能构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而对黎力处以最低限十年的处罚,主要是因为黎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没有对银行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所以从轻判决。

■ 对话

黎父:后悔让他来北京

黎父每次来京,为了省钱,都睡在西站候车大厅。昨日,宣判结束后,满头白发的黎父在法院外低头徘徊了很久,他说,黎力出事一个月后,他的头发就全白了。

新京报:庭上见到黎力,觉得他有什么变化?

黎父:比以前胖了,但口吃更严重了。

新京报:对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吗?

黎父:判决有些过重了。银行没有经济损失,人员的伤害也不大。我儿子经过鉴定患有抑郁症、自闭症,法官应该通融通融。

新京报:走到这步,是什么造成的呢?

黎父:家庭贫困,没有钱医治孩子的乙肝和口吃。孩子患上抑郁症、自闭症,也没有钱治疗。我很后悔让他来北京,北京压力太大,家里又没有钱,他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太多了。

新京报:准备马上回家吗?

黎父:我现在还不能走,我还要见律师,还要见法官,请求她开开恩,通融通融。家里父老乡亲都很同情我们,要不是太远了,他们都说来帮忙求情的。我和他妈把希望都寄托在黎力身上,我中午给他妈打电话说儿子被判了10年,他妈没听完就倒下了。我怕10年太久了,儿子出来都见不到我们了。

■ 人物

黎力 从优等生到“大六”肄业

黎力,1987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在家乡,黎力是大家公认的好学生,黎父从老家带过来的一沓奖状就是很好的证明。

2003年,16岁的黎力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习自动化专业。在这里,这个昔日的优等生开始变得抑郁、自闭。因为家庭贫困,黎力每月仅有500元的生活费,他不得不在外打工赚钱。因为口吃,他情绪低落。“他穷,但是自尊心很强,从来不肯接受别人帮助。”同学们如是说。

黎力发生明显变化,是从大四开始的。那一年,黎力“挂”了好多科,按学校规定需要延期毕业。“大五”这一年,黎力仍然逃课、打工、玩游戏……最后,因考试作弊被发现,只能继续读“大六”。按北科大的规定,学生毕业可以延期两年,但如果“大六”还有“挂科”,就意味着永远拿不到毕业证。

结果,“大六”期间,黎力仍然“挂科”。去年事发前,学校刚对他做了肄业处理。

室友说,在这段时间里,黎力变得极为烦躁。出事前的一两个月,开始有些不太正常,经常自言自语,还会无缘无故地摔鼠标。

黎力被捕后,家人从他电脑中找到一封遗书:“我有了非常严重的抑郁症和自闭症,还有乙肝和口吃,对我而言,活着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死亡也许是一种解脱。”

此前,黎力也曾给朋友发短信说,“学业不顺,喜欢的一个女孩子也已经订婚,不想活了”。

但在自杀前,他想给父母留些钱养老,于是想到了抢银行。

去年7月11日晚,室友回到房间时,黎力正在电脑前玩游戏。室友说,“他已经玩一天了,一句话不说。”

次日中午12时许,黎力只身一人来到校园内的中国银行,挟持人质抢走10万元。

■ 回放

●2009年7月12日 北科大肄业生黎力在校内中国银行,劫持人质抢走10万元。当日,黎力被警方控制。

●2009年11月 黎力因涉嫌抢劫罪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经鉴定,黎力患有抑郁症、强迫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09年12月22日 检方对黎力提起公诉,但将罪名由抢劫罪改为绑架罪。

●2010年8月4日 海淀法院一审认定黎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林阿珍 实习生涂婷婷

同题报道: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抢银行被判10年 父亲一月白头

北科大学生抢银行被判10年 父亲称对不起儿子

转帖自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0_08/05/1888436_0.shtml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5 08:34

从前说党票能抵两年刑期,这个贫困大学生头衔起码抵了三年刑期,比较一下我小姨子代理的上海的一个上诉案:某十九岁民工持刀入室抢劫三百元,判的是十三年!同样持刀,大学生还伤了人,抢的是十万元,才判十年,再比较一下许庭,提款机里拿了十七万,初审都判了十五年!其实那农民工才真是生活无着,到上海一个星期找不到活干,饿了三天,铤而走险了;相比此案大学生说是抢钱孝敬父亲,只能当辩护技巧,想着孝敬,早干什么去了?这样六年毕不了业的,不是百分之九十九,而是百分之百由迷恋网络游戏造成------某大学教务科长如此说,他们学校每年有三四十个,都是这样的外地学生,父母管不了的,挂了科,再把家里给的补课的钱也送进游戏房。其实这案子恐怕与贫困关系并不大。
作者: 梵谷    时间: 2010-8-5 09:10

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0-8-5 09:20 编辑
从前说党票能抵两年刑期,这个贫困大学生头衔起码抵了三年刑期,比较一下我小姨子代理的上海的一个上诉案:某十九岁民工持刀入室抢劫三百元,判的是十三年!同样持刀,大学生还伤了人,抢的是十万元,才判十年,再比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5 08:34
同意邱兄的判断,当权力、身份、地位、社会形势和政治需要等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因素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等同于空话了。

这个学生的情况确实存在着邱兄所说的可能,我想起我一个在复旦大学读书的小老乡,两年前也因为沉迷于电子游戏,导致成绩下滑,屡次补考,最后在大四的时候学校劝其退学。他在上高中的时候,就喜欢电子游戏,但因为人特别聪明,在学校一直是名列前茅,其家庭条件不算贫困,但在考上复旦大学之后,当地政府和企业还是给予了共计6000元的助学补贴。

不过,现在农村学生考上大学的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确实是越来越少了,即使考上了,昂贵的学费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也是不堪承受之重,更别提大学毕业之后的就业困难了。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5 09:21

这学生十六岁考进北京重点大学,前面比较顺,可岁数小了,自制力难免就差,又没人好好规劝引导,越走越错,可惜了!
作者: psyzjs    时间: 2010-8-6 22:08

这学生十六岁考进北京重点大学,前面比较顺,可岁数小了,自制力难免就差,又没人好好规劝引导,越走越错,可惜了!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5 09:21
可惜谁都会说。这孩子走上了这路,不仅仅是他的杯具,更是整个教育系统的杯具。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09:50

案情描述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劫持客户为人质,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当场交出10万元的,应该是绑架罪。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0:07

他以炸毁银行和持刀对顾客实施暴力相威胁
======================
抢劫银行罪脱不了,他最后陈词也是说对不起中国银行,没说对不起被绑架的那位。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0:30

他以炸毁银行和持刀对顾客实施暴力相威胁
======================
抢劫银行罪脱不了,他最后陈词也是说对不起中国银行,没说对不起被绑架的那位。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7 10:07
“2009年7月12日中午,北京科技大学2003级学生黎某潜进本校一中国银行内,突然拿出一把刀,劫持一名正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女孩,用刀抵住女孩的脖子,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拿钱。为了保证人质安全,银行只好拿出10万元钱交与犯罪嫌疑人,后嫌疑人逃出银行。5个小时后,公安人员在学校附近一家超市门口将其抓获。”


如果是这个案件的,应该是绑架罪。
抢劫罪针对的被害人只有一种: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手人。
绑架罪的被害人有两类:被劫持人;以及被迫交出财物的人(因为担忧人质的安危)。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0:46

7月12日早晨,黎力将装乙醚的空瓶灌满水冒充硫酸,并写下“我的包里有一个复合雷管,足以将这里夷为平地,我需要10万,不要按报警钮,否则……”的恐吓字条。
===============================
这个是什么罪呢?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0:52

再说绑架罪也不轻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还是十年刑期打底吗?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0:53

这个字条没有显示出来的,只是犯罪的预备阶段。
触犯的罪名要看他是如何实施的。可能是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罪,可能是抢劫,也可能是绑架等等。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1:00

百度真好!查到一条对症的:
甲持枪抢劫商场保安,并要求眼前的收银员交钱,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1页)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1:06

再说绑架罪也不轻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还是十年刑期打底吗?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7 10:52
《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将绑架罪法定最低刑下降到5年。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1:08

百度真好!查到一条对症的:
甲持枪抢劫商场保安,并要求眼前的收银员交钱,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1页)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7 11:00
商场保安和商场的收银员同属于商场职工,因此是抢劫商场。
本案是劫持存款的客户,然后索要银行的钱。
两个案件有区别。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1:12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已于今年2月28日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其中,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准确适用法律,双流法院对如何理解该条新增加的“情节较轻”的情节进行了分析。余蓉表示,在办案时,法院主要结合实际案情,从绑架的暴力程度、受害人是否受到伤害、被告人有无拿到绑架赎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这4个方面进行考量。

===================
根据这个解释,前三条都不能从轻
作者: 心中有刀    时间: 2010-8-7 11:14

对于黎力这样的案犯还是判得重些比较好,我觉得判10年,轻了。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1:39

这个字条没有显示出来的,只是犯罪的预备阶段。
触犯的罪名要看他是如何实施的。可能是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罪,可能是抢劫,也可能是绑架等等。
何萍 发表于 2010-8-7 10:53
字条出示了!请看:
7月12日清晨7点,黎立将装乙醚的空瓶子装满水冒充硫酸,随后又到北京科技大学篮球场南侧的物美超市购买了一个笔记本,并用该本写了“我的包里有一个复合雷管,足以将这里夷为平地,我需要10万,不要按报警钮,否则……”的恐吓字条一张。中午12点,黎立准备行动,他用蚊帐布蒙好面,携带着恐吓字条、装满水的玻璃瓶、背包、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北京科技大学篮球场西侧的中国银行内,将字条及一个塑料袋递给银行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看完字条后随即按响警报器。黎立见状,持水果刀先后挟持在该银行内办理业务的两名客户,向银行索要10万元现金。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3:11

出示字条表明胁迫行为开始了,无论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都包含有胁迫行为。因此字条出示不能区分是抢劫还是绑架。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16:44

出示字条表明胁迫行为开始了,无论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都包含有胁迫行为。因此字条出示不能区分是抢劫还是绑架。
何萍 发表于 2010-8-7 13:11
如果出示字条银行就付款了,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如果出示字条即被抓了,是抢劫罪未遂还是绑架罪未遂?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9:23

如果出示字条银行就付款了,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如果出示字条即被抓了,是抢劫罪未遂还是绑架罪未遂?
邱晓云 发表于 2010-8-7 16:44
如果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字条,银行工作人员付款的是抢劫;如果劫持其他人作为人质,胁迫银行工作人员付款的,我认为是绑架。但是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是抢劫,法院认为当场劫取财物的都是抢劫,而我认为,绑架罪也有可能存在着人质和被勒索对象在同一现场的,只要属于不同的对象即可。

抢劫的既遂标准要么是财物到手,要么是被害人有轻伤以上的结果。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一说是只要劫持他人为人质了即可,另一说是劫持以后再提出勒索要求后才是既遂,但是不需要财物到手。


呵呵,你研究得那么仔细干什么?想做律师还是想做被告人啊?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19:24

对于黎力这样的案犯还是判得重些比较好,我觉得判10年,轻了。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8-7 11:14
呵呵,有刀是重刑主义者。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20:19

如果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字条,银行工作人员付款的是抢劫;如果劫持其他人作为人质,胁迫银行工作人员付款的,我认为是绑架。但是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是抢劫,法院认为当场劫取财物的都是抢劫,而我认为,绑架罪也有可能存在着人质和被勒索对象在同一现场的,只要属于不同的对象即可。

抢劫的既遂标准要么是财物到手,要么是被害人有轻伤以上的结果。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一说是只要劫持他人为人质了即可,另一说是劫持以后再提出勒索要求后才是既遂,但是不需要财物到手。


呵呵,你研究得那么仔细干什么?想做律师还是想做被告人啊?
何萍 发表于 2010-8-7 19:23
如果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字条,银行工作人员付款的是抢劫;那么出示字条是抢劫已经开始,所以他要么是抢劫罪,要么是抢劫罪加绑架罪,对不对?
其实,照法的精神,绑架罪还比抢劫罪重:抢劫罪可轻至三年,绑架罪只能轻至五年,这有道理,保护人比保护物排位在先,问题是抢劫罪的从轻情节司法解释得清楚,他享受不着,所以他的律师希望钻钻绑架罪从轻目前解释得没那么清的空子,律师么要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机会。可何萍是老师啊?为什么一定要算他绑架罪,不算他抢劫罪呢?我没想做律师也没想做被告,只是对这个心理感兴趣。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0-8-7 20:55

绑架罪中也有胁迫行为的,如果先劫持储户,然后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字条的,那就是绑架罪了。
一般而言,绑架罪是比抢劫罪重,但是抢劫金融机构的,起点刑是10年,本案又是数额特别巨大,判10年是属于比较轻的。但是,定绑架罪,也轻不到那里去,因为只有情节较轻的绑架,才能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本案不大可能属于情节教轻的,虽然具体的司法解释没有。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0-8-7 22:35

我觉得此案检方法院媒体都不愿他被判得太重,碍于最低刑没有办法,可见他的律师打贫困大学生这张牌很成功,我并不觉得他该判得更重,只是想说,辩护技巧是一回事,实际这个犯罪与贫困有多大联系是另一回事,不希望大众看到犯罪就联想贫困,因为这副作用可能会是以后看到贫困也联想到犯罪,这对其他贫困者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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