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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美国国际反腐中国遇阻 中国国企自证清白难倒美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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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梵谷
时间:
2010-8-5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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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反腐中国遇阻 中国国企自证清白难倒美国司法部
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0-8-5 07:12 编辑
2010年08月04日 15:34新财经【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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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很复杂。行贿者承认做了,受贿方说“没有”,司法部怎么处理?美国CCI行贿案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虽然CCI已经承认行贿,但中方受贿嫌疑人却纷纷说没有。中国的特殊国情,很可能让美国国际反腐的努力功亏一篑
文/沈克明 旅美学者
美国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行贿案有新进展。7月14日,美国司法部通报, 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已承认违反《反外国腐败法案》,并同意支付1820万
美元
罚款作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
CCI是美国一个中小型企业,在短短的几十年能把液汽管道阀门产品打入到全世界40余个国家,获取高额利润,主要靠的是贿赂手段。美国司法部文件显示,CCI去年获利4600万美元。近十年来,公司6个主管在海外30余个国家行贿超过200起,其中有70多笔行贿事件与中国40家余企业有关。
中国企业“自证清白”官方很冷静
美国司法部文件显示,2003~2007年间,CCI向中国企业行贿名单中包括中石油、
中海油
、江苏核能、大唐电力、东方电力、
国华
电力,等等,大多为国有企业,行贿金额约180万美元。2009年CCI行贿案初次曝光,当时曝光的涉案的中国企业仅有中石油等几家,随着案情的发展与行贿者的坦白交代,中国涉案企业越来越多。
CCI所使用的行贿方式是,让购买方在他们的报价基础上加价,然后提取回扣与差价。从CCI被司法部截获的电子看到,他们在给客户的邮件中常常这么写:“某产品报价是18万美元,其中有2%的回扣,如果你提价到25万美元,你可以获得回扣与差价。”这种行贿方式对阿联酋、哈萨克斯坦、印度、中国和卡塔尔的国企很管用。
“CCI行贿中国国企”的新闻去年在中国报道后,涉案的中国企业纷纷“自证清白”,撇清与此案的关联。今年4月,国资委、发改委、中央纪委等部门表示派工作组到中石油等国企调查,但至今没有结论。
CCI 的母公司IMI对中国企业的“自证清白”很理解。今年6月 22日,IMI公司中国区总裁正式向中海油总公司复信,指出:“IMI公 司的外埠律师已经告知美国司法部,这些收款人并非中海油的员工,而是CCI的员工或他们的亲属或朋友。很明显,极有可能是这些CCI前员工及其同伙私吞了这笔钱。”
CCI并没有倒闭,现在上公司网站,还可以看到他们招聘产品推销员的信息。他们还是要与中国做生意的,毕竟中国能源工业的管道阀门市场太大了。母公司把一筐罪都揽在自己“儿子”身上是十分英明的。
纵观CCI对中国企业行贿情况,五年行贿总共花费180万美元,约1260万元
人民币
,共涉及40余家企业。可以说,美国人是十分“小气”的,与中国内地屡屡爆出的腐败案相比,简直是“小儿科”。
或许正因为如此,中国官方对此表现很冷静。
中美贿赂定义不一 让美国司法部犯难
虽然全世界有反腐败法案与公约,但牵涉到两个国家的事会很复杂。中国的企业不承认CCI的指控,应该会对为公司利益作“贡献”的前财务总监理查德?马洛克等6名高级执行官面临的刑法有减轻作用。不过案情还在审理过程中,这个判决将在2011年1月宣布。如果罪名成立,他们面临五至十五年的监禁,25万~35万美元的罚款。
中国国企能够在CCI 案情上“顶住”,其实也不是要为难美国司法部,是因为大家对贿赂的定义不一样。美国的《1998 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受贿的定义为:公职人员或实体,以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的好处皆为受贿。可以理解为“俸禄之外皆非法”。美国在1961年制定的《旅游行为法》中还规定,为商业利益接受旅行安排也属受贿行贿。所以,CCI 为外国公职人员的子女在美上学付学费等,均属不正当的好处。
美国的反腐败法还规定,消费者因某企业腐败而遭遇利益损失,可以向企业索赔。例如,美国制造自动取款机的公司因腐败夸大其公司业绩,导致股价飙升到11美元,后直线下降到1美元。为此,美国司法部勒令该公司向相关受损股民赔偿,赔偿额高达2.3亿美元。再比如,药贩卖药给医院,通过让医生拿回扣抬高药价,若案情曝光,凡高价买过该药的消费者均可得到补偿。类似案例举不胜举。
中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反贿赂反腐败法规。在
百度
搜索时,没有搜到相关法规,反倒搜出大量文章,讥笑外国企业倒在美国反贿赂反腐败法案上,还有文章称美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中国的《刑法》第385条规定中看到“受贿”一说,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接受“财物”,而且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如此既狭窄又疏松的定义,留下了巨大的狡辩空间,也培养并造就了一批受贿老手。他们像魔术师一样,“钱”的来去无影无踪。中国的一位局级受贿老手曾说,要谈生意,请到澡堂子,大家脱光,没有录音,没有摄像机,要给钱,车停在外头,自己去搞定吧。
根据美国的《1998 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司
法人
员应找涉案受贿人调查,或请受贿人到庭作证,或起诉受贿人。但CCI的贿赂案牵涉30多个国家,美国人有那么多精力吗?而且调查中国,难度相当大。中国虽然是联合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但已经声明中国不受第66条第二款的约束,因此,两国之间反腐败的争端不可能把中国拉上国际法庭。美国有《外国腐败行为法案》、《1998 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中国没有,大家底下扯皮吧,谁怕谁!
CCI案例中提到的中国数十家国企,今天“自证清白”或许难倒了美国司法部,但明天呢,难倒的很可能就是自己的国家了。
美国要进行国际反贿赂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美国国际反腐路漫漫
美国政府认为贿赂是腐败,是有失公平的竞争,是犯罪。从历史上看,美国是最早制定反腐败法案的国家。
1977年,美国制定了《外国腐败行为法案》,禁止在美国的外国公司贿赂政府官员,受贿政府官员与行贿公司一并受到起诉。但美国的自由经济市场错综复杂,法案并没能有效抑制贿赂。单1995年美国就因腐败损失了价值450亿美元的合同,另有不知其数的呆账。
1998年11月10日,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8 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法案。1977年的《外国腐败行为法案》主要针对美国官员与公司犯法。新法案在上述基础上,将管辖权扩展到所有在美国境内经营的以及所有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国国民、外国公司,甚至是国际组织官员,并且管辖的内容也扩展至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而进行的付款行为,同时扩展了对“外国官员”的定义,并取消了对某些非美国国民的刑事处罚的豁免。定罪量刑也进一步加重。根据《外国腐败行为法案》,犯罪主体只需负民事赔偿责任。而《1998 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规定,犯罪主体除了要负民事责任,还需负刑事责任。个人最高处10万美元罚款与五年监禁,公司最高处200万美元罚款。
反腐,美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当今世界,所有国家都在向贿赂腐败开战。拉丁美洲12个国家于1996年3月29日结盟,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反贿赂公约《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12月1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9个国家签署了反贿赂公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目的是鼓励发展中国家制裁贿赂,打击腐败,这项公约在1999年2月15日实施。到2009年,该组织已有五大洲38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亚洲有韩国和日本。
2003年7月12日,非洲联盟国家与政府首脑签署了《非洲联盟预防与打击腐败公约》。
在全世界一片反腐浪潮中,联合国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号召所有缔约国反对腐败,称腐败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破坏民主体制、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正义,并危害可持续发展。
2005年10月27日,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声明中国不受公约中的第66条第二款的约束。该条款内容是: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对公约的解释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文章来源:
http://finance.ifeng.com/news/hqcj/20100804/2477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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