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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9-8-18 20:36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没想跟你争论,这个你放心。
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叫告密,在英美叫起诉?”我觉得这个太违反常识了,在中国,告密之外并非没有起诉,在英美,同样是在起诉之外另有告密,怎么能变成互换的关系?这个不是沟通 ...
童志刚 发表于 2009-8-18 20:07 那好。两者情境中的告密和起诉,其实都是一个审判和定罪的过程的一部分。在中国,比如三种情况的告密:你与我是信任的朋友,至少在我看来是这样,有一天你在审判的场合指着我说:某天我说了一句什么话,做了一件什么事,并因此定罪。或者,不需要你出面指证。或者,你只是我生活的监视者,我并不信任你。有一天我莫名其妙被定罪,只是因为一个我不知道的人对我的指证。这三种情况,在英美的民俗和法律中,都是极为令人不齿和无法律效力的,或者这种简单的指证根本就没有意义。当然,你可能会说一种出于所谓“正义感”的指证。但是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你只能作为一个证人。 |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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