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嘛,一直坚持一种皂隶捕快式思维,她只从执行者的角度考虑,对来自上面的法律条款坚定不移地执行。只是她不知道,这种思维只配用来从事房屋拆迁,无法解决人类精神事务。但她决心已下,不惜用拆迁的意志来对待文化事务。
她这种特色或爱好,在论坛上已经持续四五年了。截至目前,未露改变的端倪。她一次也不想,假如抄袭只是个法律问题,还需要写文章吗?直接向法院递状子得了。对于学者的职业特点及尊严来源,她缺乏体认,这是没有办法的事。
金律师太,有些东西不是一定要告到法院,等法院判下来才成立的。

比如某村有个好吃懒做的家伙,经常东家采个黄瓜,西家拔个萝卜,干点偷鸡摸狗的事,碰见姑娘媳妇还喜欢动手动脚,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但是也 ...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4-20 10:36
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吗?不是这样吧?据我所知有很多人就为他辩护,认为他不是二流子,甚至很多人认为他很随和,很讨姑娘喜欢。就像很多人为汪晖辩护一样。如果村里人对他评价不一,你认为该如何认定他的行为呢?是不是要拿出一个公认的标准才能认定呢?
俺是灭绝师太
31# 周泽雄


原来泽兄认为抄袭不是法律问题,那是什么问题呢?道德问题?印象中泽兄是十分忌讳谴责别人不道德的呀!如果抄袭不是法律问题,那我认为大家没有必要对抄袭者如此愤慨,被抄袭的人都觉得没事儿,其他人愤慨成这样,不应该呀!
俺是灭绝师太
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吗?不是这样吧?据我所知有很多人就为他辩护,认为他不是二流子,甚至很多人认为他很随和,很讨姑娘喜欢。就像很多人为汪晖辩护一样。如果村里人对他评价不一,你认为该如何认定他的行为呢? ...
金秋 发表于 2010-4-20 10:55
如果真的村里大部分人喜欢他,姑娘也喜欢他,争着要嫁给他,那他真的不是二流子。

你说的这个人和我说的不是同一个人。
如果真的村里大部分人喜欢他,姑娘也喜欢他,争着要嫁给他,那他真的不是二流子。

你说的这个人和我说的不是同一个人。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4-20 11:03
那么现在有人说汪晖不是抄袭,而你说汪晖是在抄袭,这是不是在说同一个人呀?
俺是灭绝师太
那么现在有人说汪晖不是抄袭,而你说汪晖是在抄袭,这是不是在说同一个人呀?
金秋 发表于 2010-4-20 11:04
我说的是某村的一个喜欢偷鸡摸狗的二流子,从来都没上过法庭,你不能因为他没有被法庭判决就断然否认有他有偷鸡摸狗的行为。
金秋所举的例子,就是我在另一个帖子中提到的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这是一起受到严重政治干扰的案子,判决完全听命于中央,法院自己是做不了主的。前几年我去北京,在一次宴会上碰到王天成,当时案子还在进行之中,尚未宣判,我当时就告诉他,你这个案子,准输,你是什么身份,异议分子,受内控的,周是什么身份,进中南海为政治局集体学习讲课的,法院能判你胜诉?绝无此可能!所以,法院对王诉周案的判决,并不具有什么指导意义,也不可能成为值得借鉴的判例。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4-20 11:33 编辑

村里的二流子参加革命,成为县委书记的故事,就是前些时候我转的:父亲是个流氓

谁有兴趣可以写一篇:主编是个红油龙抄手
我说的是某村的一个喜欢偷鸡摸狗的二流子,从来都没上过法庭,你不能因为他没有被法庭判决就断然否认有他有偷鸡摸狗的行为。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4-20 11:13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人是个二流子,这是按照你自己的标准来下的定义,别人并不认为他是个二流子,你必须说服全村的人这人确实是个二流子,我们才能继续下面的问题。
俺是灭绝师太
几位老师大概是否表达了这样的意思?

(1)现在学术界可能也像政界那样,由学霸把握,所以民间确认的抄袭,官方也会将其推翻。那么,像周叶中案都推翻了,汪晖的案子在法律层面上因受到政治干扰,说不定也告不倒他。

(2)中国现在做不了芝加哥手册,是因为做了后一帮人会因此倒霉(就跟阳光政策似的),所以他们会抵制。

(3)所以现在民间认定抄袭就行了。反正官方不会认的。
金秋嘛,一直坚持一种皂隶捕快式思维,她只从执行者的角度考虑,对来自上面的法律条款坚定不移地执行。只是她不知道,这种思维只配用来从事房屋拆迁,无法解决人类精神事务。但她决心已下,不惜用拆迁的意志来对待文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4-20 10:49
不讲法律能行啊?如果不讲法律,俺估计汪晖教授的手已经被人给剁掉了。
俺是灭绝师太
金律师有点走火入魔了。如果有一个“好吃懒做的家伙,经常东家采个黄瓜,西家拔个萝卜,干点偷鸡摸狗的事,碰见姑娘媳妇还喜欢动手动脚,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还不是二流子,还需要全村人确定,那就完了。国内所有法律条款的制定,从来没有全民公决吧(国外不知道)?即使是全民公决,也不可能是全部通过吧,所以,你在这里真有点像灭绝师太,在那个什么楼里,大家都接受张无忌帮助,得以逃生,她偏不,我要突出自己的个性特点,那只好自己跳下楼了,只留倚天剑给周姑娘了。
37# 李旧苗

法院的判决具有参考意义,也就是说判定抄袭应该从那几个方面来考虑,不是很简单就能认定的。俺也说了,即便是这样的判决估计也会引起喧哗之声一片。
俺是灭绝师太
金律师有点走火入魔了。如果有一个“好吃懒做的家伙,经常东家采个黄瓜,西家拔个萝卜,干点偷鸡摸狗的事,碰见姑娘媳妇还喜欢动手动脚,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还不是二流子,还需要全村人确定,那就完了。国内所有 ...
linzh 发表于 2010-4-20 11:55
他在东家采的黄瓜和西家拔的萝卜,有很多人说是别人送的,还有,他偷鸡摸狗也存在别人诬陷的问题,还有,他对姑娘动手动脚是因为姑娘正和他谈恋爱,你为什么就听不进去不同的意见哩?一意孤行非要说他是小偷是二流子,你到底安的什么心呐!
俺是灭绝师太
国内最为奇怪的的事情,就是连一个抄袭的学案,都要法院来解决,这是学术共同体的耻辱。而法官自认为什么案子都能判,也是一大怪事。

金律师,那“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代表的是“点头NO,摇头YEs"么? “经常”对小“媳妇还喜欢动手动脚”也是谈恋爱么?    律师一意孤行,非要把”二流子“辩成一个人见人爱的魅力男士,那你究竟安的什么心呢?
"而我的新书里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摘录和引用别人的书,尽管这些摘录和引用都做了标注,我觉得这样的书仍然构成抄袭,因为基本不是我自己的劳动成果。"
金秋说的这种情况,只能称为编者,不能称作者的.
另抄袭和剽窃还是有区别的.不全是一回事.
37# 李旧苗  

法院的判决具有参考意义,也就是说判定抄袭应该从那几个方面来考虑,不是很简单就能认定的。俺也说了,即便是这样的判决估计也会引起喧哗之声一片。
金秋 发表于 2010-4-20 11:55
法律的判决不被人尊重。一方面是法本身可能是恶法的原因,另外一方面也是我们本身对法治本身也不敬重。

就像美国大选,失败了。可以握个手,祝对方干得好。但是我们不行。我们即使法律判了我们也不认。

那么,由此而来的问题是:

(1)能否把恶法变成好法?

(2)在现有法律前提下,能否尊重法律判决?

(3)能否用“公民的不服从”促使法律文本从恶法走向善法?
本帖最后由 wolfzhang 于 2010-4-20 13:15 编辑

转:论文抄袭

简介
对于抄袭的定义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简介
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而如今信息社会,通讯发达,越来越多的人想借助网络,轻而易举抄写论文,获得想要的荣誉或权利。
[编辑本段]对于抄袭的定义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本帖最后由 wolfzhang 于 2010-4-20 19:01 编辑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4-20 13:54 编辑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人是个二流子,这是按照你自己的标准来下的定义,别人并不认为他是个二流子,你必须说服全村的人这人确实是个二流子,我们才能继续下面的问题。
金秋 发表于 2010-4-20 11:35
我不是这个村里的人,我开始也不认识这个二流子,而是我上这个村里打听这个人的时候,连续有三户人家,不管大人小孩,都说这个人是他们村的头号二流子。这个时候我就被说服了。他们是同村的人,对他很了解,所以是他们来说服我,而不是我去说服他们。

当然不排除有一个天大的阴谋,那三户人家的老老小小都被收买了,或者被村里的恶霸,或者书记威胁过,把一个人见人爱的小伙子诬陷成偷鸡摸狗的二流子。然后我本人又是是个不识人头的二傻子,看见了这个小伙子本人后,聊了半天,也没看出来他是被恶势力诬陷的好人,反而去说服其他村民,他是真的二流子。我是二傻子,我有这能力说服人家吗?

唉,和师太对练真累。我求饶行不?
国内最为奇怪的的事情,就是连一个抄袭的学案,都要法院来解决,这是学术共同体的耻辱。而法官自认为什么案子都能判,也是一大怪事。

金律师,那“村里人看见他都摇头”代表的是“点头NO,摇头YEs"么? “经常”对 ...
linzh 发表于 2010-4-20 12:12
法院处理的前提是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告抄袭者侵权,然后金姐可以援引著作权法条款进行辩护。现在显然没有。所以目前是不是涉及到违反犯罪的地步了还很难说。

退一步说,汪晖涉嫌抄袭现在算是个“学案”,那么学术共同体是否该有程序来组织委员会进行调查?如何启动这个程序?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根据什么规则判定?判定后的处罚怎样?这个有规则么?
本帖最后由 wolfzhang 于 2010-4-20 18:56 编辑

论文抄袭-背景编辑本段  2009年5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曝光“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称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的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严重抄袭,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
据称,这是因为这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把江苏的统计数据换成山东的统计数据,以及一些统计指标的对比排序结果稍微改变之外,其他基本一样。

论文抄袭-定义编辑本段
  论文抄袭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论文抄袭-预防编辑本段
  论文抄袭 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论文抄袭-相关事件编辑本段
  2009年7月24日,西安交通大学6位教授联合举报该校长江学者造假;
7月15日,西南交通大学认定该校副校长黄庆论文抄袭事实成立,取消其博士学位;
7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原所长成崇德被同事举报,并称之为“学术巨骗”;
7月6日,郑州大学严肃处理贾士秋教授聘任论文作假行为,决定免去其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职务,并解除教授聘任。
法院处理的前提是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告抄袭者侵权,然后金姐可以援引著作权法条款进行辩护。现在显然没有。所以目前是不是涉及到违反犯罪的地步了还很难说。

退一步说,汪晖涉嫌抄袭现在算是个“学案”,那 ...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4-20 14:00
实际上,按照“正常”的反应,清华大学早就开启动调查程序了,毕竟这件事情已经沸沸扬扬,不可开交,拖得越久,对清华大学的声誉就造成越大的伤害。可是,清华大学也是鸵鸟,就当没有看见,没有听说,能耐他何?,何况,前一阵子,市长硕士论文剽窃都没有处理,现在这么大个教授,更是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了。
实际上,按照“正常”的反应,清华大学早就开启动调查程序了,毕竟这件事情已经沸沸扬扬,不可开交,拖得越久,对清华大学的声誉就造成越大的伤害。可是,清华大学也是鸵鸟,就当没有看见,没有听说,能耐他何?, ...
linzh 发表于 2010-4-20 14:25
所以说,不受理,不应答,这才是个怪胎。像在鲁迅时代,他马上作出回应。像在台湾,肯定当事人要正面面对媒体质询,象在美国,那大概委员会早启动了。调查结果也出了本书了。(就如911调查报告是本书一样)。

所以我的问题是:为啥不受理不应答现在反而是常态?怎样改变这个常态?
5。抄袭如果占的比例十分有限,也不构成抄袭--这句话有语病吧?
——————————————————————————————
是啊,据此推断,盗窃所得财物如果占自己所拥有资产比例十分有限,也就不构成盗窃?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0-4-20 23:45 编辑
5。抄袭如果占的比例十分有限,也不构成抄袭--这句话有语病吧?
——————————————————————————————
是啊,据此推断,盗窃所得财物如果占自己所拥有资产比例十分有限,也就不构成盗窃 ...
秦非 发表于 2010-4-20 17:10
语病或有,表达啰嗦也有,更会造成歧义。现在的法院工作人员,文化素养堪忧。说比例,同样是百分之一,在千字文里不过十来字,万言文里就是百来字了。依此类推,怎么得了?
实际理解上倒不会有太大误会,小偷哪怕偷一包香烟,这包烟总还可以抽的。抄袭若字数太少,也许在语义层面缺乏完整性,折算下来,连一支烟都算不上,当然就难以认定了。所以抄袭通常会存在起始字数,只是缺乏明确定义而已。——说成比例,总是可笑。
回到主帖,张狼君所转沈文,不谈汪抄袭、先攻击王“学风”,无非玩个转移视线,绕个弯替汪辩护的把戏。

张狼君新来乍到,几十帖都是关于汪抄袭,也是热心得不同寻常,而且绝无自己的见解,貌似很公正虚心的样子。

其实,汪晖和摩罗这种,都是我不屑一提的。这种人物居然成为议论的中心,只表明中国所谓“知识界”的不堪。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4-21 08:29 编辑

张狼君讨论问题还是蛮真诚的,值得肯定。我们不必因为不屑汪晖而否定张狼君的真诚和热情。个人觉得大兴兄的评语稍稍有点暴力。
回到主帖,张狼君所转沈文,不谈汪抄袭、先攻击王“学风”,无非玩个转移视线,绕个弯替汪辩护的把戏。

张狼君新来乍到,几十帖都是关于汪抄袭,也是热心得不同寻常,而且绝无自己的见解,貌似很公正虚心的样子。 ...
李大兴 发表于 2010-4-21 04:09
李老师,我转的文章只是提出一个视角。因为我在某论坛跟沈老师聊起这个事情的事后,他认真的回答了我的问题。并说我能否将此贴转给王彬彬看看,我认为自己无此能力,但是我将其转到了燕谈。因为我觉得燕谈在这方面有几个帖子谈的比较深入。而我其实在别的论坛也很细的讨论过这些问题(并且把某网友的回帖转给周兄看,让他评价)

我自己的见解在我的随想中已经表明了。随想2中谈到,如果李龙牧文章做实,则汪晖抄袭可以确认。这点您没细看吧(你也不忍细看我的无名小卒的文章)。您给我的评论是:洋洋傻傻,一片浆糊。我虚心接受。因为我一来燕谈就频频犯错,比如将学风说成文风,又比如回童老师帖子时提到的话漏掉了主语。可能是因为我看到你们这些“大家”在此,我还是有点紧张,不大敢自由发言。

至于我为什么提到其他的问题?因为我怕没人想到。比如说沈老师提到的王彬彬是否存在学风问题。这虽然可以让周兄和李老师说在“围魏救赵”,但沈老师的话是否值得反思呢?我们可以在汪晖抄袭这件事情上说沈老师的话不重要。但是,在学术批评这件事情上沈老师的话我觉得是重要的。我觉得我们看问题不能有一个视角。

至于我在帖子里面提到的其他的问题,比如中国是否能有自己的芝加哥手册?外国规范能否适用于中国?就是想知道,在周兄提到的现在无第三方机构的情况下,能否有改制的机会,能否有建制的可能?

我想光批评是没用的。学术界的作用应不限于此。专家们应该借此呼吁一些制度性的东西的达成。这是我来燕谈的初衷。希望您能理解。
邹峰兄,只是必要地尖锐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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