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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13-10-22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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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13:35 编辑
转帖:谁是坏律师
原题为《律师治理的逻辑》,文章内容以刊出为准
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某省律协一位要求匿名的领导向《南风窗》证实了这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并据称这份文件在他所在律协引起了强烈关注,而一些已经获悉情况的律师则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律师队伍将面临整顿。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律师职业面临的大气候和小气候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同步状态。
好律师,坏律师?
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前,律师群体的形象,从未在中国公众面前有过如此清晰而复杂的展现。当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渠道,将案件暴露在公众面前,诉诸公议之时,自身的种种表现也成为舆论检视的对象。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八十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李案审理期间,梦鸽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上也批评了李在珂。李在珂进行自辩,并将兰和“贬损同行”的行为举报到了司法局和律协,同时举报的内容还包括梦鸽一方提前公布律师辩护词,暴露了部分当事人的隐私。
被李在珂举报的兰和也是备受质疑的对象。有过丰富媒体从业经历的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针对李案发表了诸多成功吸引眼球的言论。深圳律师肖海峰谴责兰和使“案件辩护从庭上发展到庭外,辩论的对象竟然从公诉人发展到其他辩护人”,这“不仅超出了律师行业底线,恐怕也超出了老百姓的底线。”
同样成为指摘对象的还有“夏俊峰案”的辩护律师。杀死两名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一度以“平民英雄”的形象出现在媒体报道和律师辩护中。近日他最终被执行死刑后,法律界开始质疑夏案律师的辩护策略。
广州律师王思鲁在他发起的一次针对李夏两案律师职业伦理的业界研讨会上,质问道:“夏俊峰案,是否一定要做无罪辩护?是否一定要把夏俊峰辩死?连老百姓都知道是故意杀人,律师还坚持无罪辩护,这不是告诉老百姓:律师是胡说八道的吗?”
夏俊峰案的二审的辩护词中有大段篇幅抨击了目前不甚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和推测,得出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将个人放到不合理的体制背景下进行辩护,业界有人批评称,采用这种策略的律师不顾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是实现个人的抱负,毕竟“当事人不是花钱请你来推动法治进步的”。
但是在其他一些同样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中,公议的标准似乎又悄然变化了。“刘志军案”仅3个小时就结束了庭审,辩护律师钱列阳因此被批评为“不死磕”,配合表演了一场审判。
前不久,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
业界除了对李在珂的言论呈一片倒的批评态势外,在其他争议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种种争议之下的本质问题是,业界尚未在“好律师、坏律师”的衡量标准上达成共识。
尴尬的律师定位
长期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栾少湖律师向《南风窗》分析,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在法庭上,“除了合理收取的代理费外,应当避免谋取哪怕一丁点利益,不可以再掺杂上自己的利益、想法和企图”。
栾少湖认为,李案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辩护律师的全部职能和职责”。他分析道,脱离案件本身,试图通过舆论辩护,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扭曲法律要求的做法,还有将水搅浑,使案件永远无法达到真相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已就李案中律师的不当行为开展调查。尽管在栾少湖看来,辩护律师的角色和定位是明确无疑的,但他不赞成处分兰和。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发表言论,这是一种新的现象,是一种没有法定规范的新的法律服务形式。栾少湖认为,法律顾问应当尽谨慎义务,只对委托人发表法律意见,是否对外发布,则是委托人的权利。
此次兰和的行为引起争议,栾少湖将主要责任揽到律协身上,他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律师协会应该及时细化研究新时代和新平台上的律师行为,出台行业规则,“行业规则也应该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不应该处罚”。
行业规则不甚明了的背后,是中国律师的角色在复杂的多方认知中,一直未取得统一认识的现状。改革开放初期,律师制度刚恢复时,《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中定义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中,律师则被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栾少湖对刑辩律师定位的解读正是建立在新律师法提出的新理念之上。
定位表述从国家到社会再到服务具体的当事人,中国律师的法定“身份”越来越接近现代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定位。然而这并不代表律师的定位因此就明晰了。
新律师法在提出新定义的同时,也规定律师要发挥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具有公共性的一种职业,这也无可非议。但这项规定却为各方从不同角度解读律师定位埋下了伏笔。
2010年,“李庄案”第一季二审判决不久,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还称,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以往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律师法中律师的第三项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做出的解读,也不过是“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既然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出钱请律师来推动法治,那么他们更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来帮忙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自己。声势浩大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随着“李庄案”第二季的展开,也偃旗息鼓,渐渐淡出视野。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对于律师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职能的认识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体现在对自身职业定位的认识之上。“死磕派律师”中的大多数认为,他们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上,死磕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另外一些律师则可能更看重这个职业“维护社会正义”的属性,力图推进制度进步,超越个案,实现更大的公义。
这种认知上的差别,直接导致了衡量“好律师、坏律师”的不同标准。栾少湖还是坚持律师的专业主义立场,“律师可以为各种人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律师治理的逻辑
上述某省律协领导向《南风窗》分析道,律师的职业准则模糊和定位混乱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律师个人,根本还在于缺少有效的律师治理机制。
律师制度虽然在“文革”结束后迅速得到恢复,但直到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后,律协才在律师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该方案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但是这种“两结合”的体制并没能弥合业界争议,据上述律协人士分析,机制欠缺的情况下,“有些事情正在向自由化的方向蔓延”。
然而吊诡的是,有关方面对律师的控制不可谓不严。2002年,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腐败窝案被查,直接牵扯出44名涉案律师。2003年,司法部对多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进行调研,发现涉及行贿律师多达88名。诸多法官和律师的窝案引起了最高层的注意,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司法部于2004年开展了首次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整顿活动,要求每个律师都参加教育整顿活动,撰写学习报告。当年,全国共有719名律师和2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惩处。前述“李庄案警示教育”活动可谓这种全国律师“整风”的延续。
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在短期内或许有遏制效果,但却似乎欠缺长效。近日,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实际上,多项规范律师职业的机制和制度随着运动的展开已经逐渐建立起来了。2004年,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惩戒规定,并在各地律协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行为投诉制度,设立专门的律师惩戒委员会。2010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但受制于目前体制下各方行动的隐秘逻辑,这些规则并没有充分落实。
“两结合”的治理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共享对律师的处罚权,但是律协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进行训诫、通报批评等软性处罚,而涉及到吊销执业资格或其他行政处罚等真正有威慑力的处罚,只能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来处理。某律师业发达城市的一名律协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律协的地位其实非常尴尬,没有脱离行政机关的控制。
各地律协的会长基本上都由执业律师担任。上述市律协工作人员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序列中权力较小,但是在维稳有关的问题上,经常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这方面对律师的控制相对较严。例如,2006年3月,《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要求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及时向律协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汇报。
对律协来说,一方面缺少行业充分自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意愿上也不太愿意过多处罚律师。据上述某市律协工作人员透露,该市律协平均一年收到150到200件针对律师的投诉,最终正式受理的大概有十几宗,而受到行业处分的则只有几宗。他分析,律师目前在整个体制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律协更趋向于替律师出面维权。
“两结合”体制的下各方主体的隐秘逻辑,导致律师职业内部缺少足够的监督和治理。上述某省律协人士评论称:“诸多不当行为没有制止者,没有官方和协会的声音,这是导致一些律师行为混乱的最大原因。”
一场官方针对部分律师群体的摸底活动正在展开,而舆论场上,中国律师的公众形象走向了前所未有的矛盾态势,在这关口,律师将走向“分而治之”,进入更激烈的纷争状态,还是树立行业共识,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净机制?这将取决于多种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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