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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9-2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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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咋判李叉叉,金秋说一哈。老李叉叉和梦叉叉再怎么着也只不过人家养着唱的,没啥实权。
老西安 发表于 2013-9-23 20:43 这几个小子即便是不构成强奸,法院也不可能宣判无罪,只能按照强奸罪论处。因为假如法院认定他们不构成强奸,那么检察院和公安局情何以堪?他们要进行国家赔偿,因为抓错了。法院干嘛没事找事?直接按强奸论处省事多了。
我相信和李某某一起玩耍的几个少年绝对不是问题少年,不然双江夫妇不会让儿子和这样的人来往。他们认罪是迫不得已的,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认罪态度好就轻判,认罪态度不好就重判的原则,甭管有罪无罪,公安局检察院说你涉嫌犯罪,你就乖乖认罪,不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你胳膊还能拧过大腿去?那几个少年不老实认罪还能怎的?只有李某某不肯低头,重判就重判,这是非常值得敬佩的硬骨头精神。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如果说是强奸,那就太让人气愤了,卖淫女说她不愿意被强迫了,那么她一直跟着他们干嘛?酒吧领班给她1000元让她陪这几个青年,她是不是拿了?她说自己被强迫有证据吗?身上有伤、衣服被撕扯了吗?我见过的女方报案说男方强奸的,公安局首先问她有没有伤?衣服是不是强行撕扯掉的?当然,吃了迷晕药没有伤情也算强奸。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构成强奸的条件这没错,但是要有证据,不能只凭女方说违背了就违背了,否则,女方要陷害一个男人坐牢就太容易了。谈恋爱的男女翻脸了,女方就告他强奸去,这不乱套了?
公安机关不会承认在他们管辖范围内还有公然卖淫的酒吧存在,天上人间都被取缔了,京城一片祥和,没有卖淫的丑恶现象,有的只能是强奸。
一个卖淫女被几个少年“强奸”了,我不明白为啥会引起那么大的“公愤”,卖淫女连卖淫都不觉得是伤害,强迫一哈她就觉得痛不欲生了?一个法学教授说强奸卖淫女比强奸普通妇女危害性小,这话说错了吗?硬逼着别人删帖赔礼道歉,这太邪乎了。
我倾向于李某某是被敲诈了,那么多条短信都是在敲诈。如果李家当初就范了让敲诈的犯罪分子得逞了,那么啥事都没了,可他们没有这样做,宁可玉碎不可瓦全,我十分敬佩他们。
只是,这样一来李某某就彻底毁了,他还是个少年,只是顽皮、好喝酒打架而已,绝对不是品德败坏的不良少年,他以强奸的罪名去坐牢,实在太可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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