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19 20:15 编辑

美学没有固定的唯一答案。

清淡自然是美,强烈形式感也是美。

艺术不光有玫瑰花,还有恶之花。

就这组黑白照片而言,吕燕确实是摄影师的恩物。
美学没有固定的唯一答案。

清淡自然是美,强烈形式感也是美。

就这组黑白照片而言,吕燕确实是摄影师的恩物。
本帖最后由 水笺 于 2010-12-19 21:17 编辑

冯海的这张作品,奠定了吕燕顶极模特地位。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本帖最后由 玻璃球 于 2010-12-19 21:30 编辑

63# 水笺


这照片看了就恶心到想吐,就是这种感受。
当然,有人觉得她美也正常。
个人有个人的审美标准,不喜欢就选择敬而远之。
男人们没人认为吕燕漂亮。
吕燕真那么难看吗?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吕燕真那么难看吗?
铁矿石 发表于 2010-12-20 19:24
猛一看......
再一看还不如猛一看......
~~~~~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0 22:58 编辑



戴文·青木   英文名:Devon Edwenna Aoki 
评论:喜欢她的人会被她的独特魅力所吸引,不喜欢她的人士认为她是鬼娃花子的真人版。

——————————————————————————
这姑娘和吕燕算同一类
本帖最后由 水笺 于 2010-12-21 10:45 编辑

去看了一下戴文青木,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模特,的确有鬼影憧憧的味道,很刺激,楼是越砌越歪了,程老师您就忍着点吧:)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70楼PP是一个模特?

我还是继续欣赏吕燕吧。每次碰到她的新PP,都要看半天的。
吕燕和戴文青木的确不能同日而语,吕燕擅于表达的是一种物质,倾向其客观性,有实物感,也有场气,戴文青木更倾向表达一种精神,强调自我,认知,意识成份,主观独立性更强。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1 11:13 编辑

我觉得主要是视觉系希望追求新鲜感。戴文青木在电影《罪恶之城》就比较正常,没有这些平面作品夸张,脸像是用圆规画出来的。

类似边际效应:媒介上充斥海量标准美女,都看麻木了。结果这两个另类的反而让人印象深刻。
实际生活里,猛夸吕燕、戴文青木美丽的摄影师多半还是会找正常美女当女朋友罢。

有个笑话:
你长得跟模特似的,而且还是毕加索先生专用的!
楼上铁M说滴是,如果芙蓉姐姐一直以这种面貌出现,她恐怕还在浩瀚烟海中,她的出位在于她偏离了常规和主流。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瞎说一句,吕燕有种愚昧的美。
……吕燕擅于表达的是一种物质,倾向其客观性,有实物感,也有场气,戴文青木更倾向表达一种精神,强调自我,认知,意识成份,主观独立性更强。
水笺 发表于 2010-12-21 10:42
这个说得真好。
司琴的手指仰赖神。
老程出来吼一句
这要是我闺女,我大嘴巴抽她
老程出来吼一句
这要是我闺女,我大嘴巴抽她
玻璃球 发表于 2010-12-21 12:08
如是芙蓉,抽!没了廉耻,就得抽!
要是吕燕,夸!闺女长的这么困难,人家不怪你老爹基因不良就不错了。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1 17:07 编辑

要是吕燕,夸!闺女长的这么困难,人家不怪你老爹基因不良就不错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强!


不过我觉得芙蓉不能叫没了廉耻。她比较草根,和吕燕、周星驰等娱乐界人士没本质区别。
老程,您太给力了


不过我觉得芙蓉不能叫没了廉耻。她比较草根,和吕燕、周星驰等娱乐界人士没本质区别。
ironland

-------------------------------
ironland,芙蓉和周星驰不同。周星驰用他的表演逗观众开心,而芙蓉是搔首弄姿恶心观众。
[quote]吕燕和戴文青木的确不能同日而语,吕燕擅于表达的是一种物质,倾向其客观性,有实物感,也有场气,戴文青木更倾向表达一种精神,强调自我,认知,意识成份,主观独立性更强。
水笺 发表于 2010-12-21 10:42

------------------------------------------------------------
能否写的详细些。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1 19:59 编辑

80# 玻璃球

恶心是个很主观的判断。各人差别很多。

就我个人偏好而言,周星星、周润发、小沈阳、费玉清的恶心程度并不比芙蓉姐姐更差。

另一方面,芙蓉姐姐虽然很多人觉得恶心,但有更多人看得很乐。

再仔细想想,小国母啊、克里木啊什么的更是恶心到一定境界了。

可是,不管个人口味与否,是否喜欢,他们都是都是娱乐界人物,通过表演获取报酬。莫说是周星驰了,就算是奥德丽 赫本,也还是芙蓉姐姐的同行。

就像街头排挡和米其林餐厅厨师,手艺、风格差距甚大,可都还是厨师。
本帖最后由 水笺 于 2010-12-21 21:08 编辑

回复81楼玻璃球:


没有什么好多说的,基本上是看吕燕和戴文青木的图片产生的感觉,尤其我是第一次看戴文青木的图片。按照通俗意义上的模特标准,她们的共同点都具备出色的表现力,但由于体型,相貌,气质,文化,职业感觉不同,戴文青木不是一个出色的服装模特,但吕燕是。吕燕长于表达的只是客体,如服装,饰品。戴文青木长于表现精神世界。

本想看看戴文青木的电影作品再说话,但风行上没有。
本帖最后由 玻璃球 于 2010-12-21 21:38 编辑

多谢ironland回复
食客的口味不同
83# 水笺

吕燕长于表达的只是客体,如服装,饰品。戴文青木长于表现精神世界。

---------------------------------------
多谢回复。
感受不到你说的表现力,精神世界。这些照片看了就想吐。
没关系,求不了同还求不了异吗?
芭蕾杜丽娘——昆曲——艳情版——吕燕——戴木青——芙蓉姐姐……这楼成了比萨斜塔,今天还发现这歪楼被加了精。歪打精着啊!
本帖最后由 玻璃球 于 2010-12-24 10:19 编辑

假如食品本身有问题,却硬要拿食客口味来说事,这就不对了。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12-24 10:15 编辑

食品有食品安全法,但除了真理部规定和分级制度,并没有艺术安全法。你无法套用ISO900等标准来定义艺术。

抄一段约翰 凯里《艺术有什么用》的文字:什么是艺术品?尽管也许只有某人认为某物是艺术品,但只要某人认为某物是艺术品,它就是艺术品。而且认定某物为艺术品的原因五花八门,就像人的种类一样。这才能是涵盖一切的定义,既包括《春》和《C小调弥撒》,也包括一罐粪便和孩子的蓝色领带。
本帖最后由 玻璃球 于 2010-12-24 11:37 编辑

艺人有充分的创作空间,但也该尊重原著和基本的道德底线,而不能胡来。

像这样的东西?

日期:2010-1-26

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
文政法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极少数人打着“艺术”的幌子,在公共场所以自虐或虐待动物、展示人类及动物尸体等形式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并通过非法渠道传播。这些丑恶行为,违犯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净化文化环境,清除文化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
  二、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艺术的鉴别能力和欣赏能力,自觉抵制腐朽没落的文艺观念和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此类活动的报道,应防止人为炒热而扩大其影响。
  四、有关艺术创作、教育、研究单位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美学思想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创作、教学、研究活动的管理,防止极少数人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
  五、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各类表演、展览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表演、展览的内容和形式。因把关不严和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六、对各种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行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条款
  一、《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五、《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