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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楼
发表于 2011-2-2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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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11-2-21 21:42 编辑 有刀兄真是做律师的:)
"抢",肯定不会是博物馆在"抢",而是入华的侵略军,或明买实抢或偷龙转凤的文物贩子之流.不过某些博物馆有时也扮演了并不光彩的角色,至少是鼓励乃至积极支持了本国文物贩子在中 ...
闲云 发表于 2011-2-21 01:24 是啊,收受赃物罪的法定刑比盗窃、抢劫、抢夺都要轻得多。如果无罪的可能性没有,律师经常退而求其次,进行从轻或者减轻辩护。不过,一般不具体指控罪名,指控罪名是检察官的职能。
我忘记了是否在燕谈说过普济寺的故事。七、八年前,我与学校另一位老师带荷兰导师去舟山,那里有老同学接应。老同学带我们去了普济寺,我发现普济寺墙体上刻着赖昌星的名字,因为赖昌星曾经向普济寺捐赠过10万元人民币。我向荷兰人介绍赖昌星的走私犯罪以及逃亡加拿大的情况,走私在中国可以判死刑,国际上有死刑罪犯不引渡原则,因此赖昌星在加拿大迟迟没有被引渡。
荷兰教授说:普济寺涉嫌洗钱罪,根据国际条约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还占有、获取的,便是洗钱罪。其实,根据中国刑法,普济寺不可能构成洗钱罪,因为普济寺接受捐赠时并不知道是走私犯罪所得,而且“占有”、“获取”并不是中国刑法中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我们只有“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 |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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