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

何清涟


                                     写这篇短文,是由于中国网络名人凤姐在微博上放言要“我要一把火烧了美国移民局”而起,目的是为了澄清国人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误解。
凤姐这条微博于8月份发表于国内新浪微博,转发者甚多。但直到11月份才惹出麻烦。一位叫做莫润的网友似乎懂得,针对美国联邦官员(包括总统与普通工作人员)和具体工作场所的威胁并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于是声称凤姐如不删除这条微博,他将向美国国土安全局报案。结果是凤姐不予理会,莫润声称报了案,凤姐将被遣返。
我要讨论的不是凤姐这个案例,我更感兴趣的是此事引发了中国人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讨论。当时网友看到这条微博及相关评论,有人甚至错以为这证明美国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我当时发了一条微博,说暴力语言与言论自由无关。并举例说明如果在与人争吵时,发出国人常用的“我搞死你”,“我要揍得你满地找牙”,“你小心,我会让你死得很难看”,只要被举报,有可能被视为向对方发出死亡威胁。
当时我简单举了一个例子,这是一位居旧金山的美籍华裔律师的亲身经历。现详述如下:几年前的某日,他与几位朋友在一中餐馆吃饭,议论起中国的时局,不免批评政府的腐败与官员的无耻。一位在该餐馆打工的中国女留学生认为这是侮辱了中国与华人,于是与他们争吵起来。争吵不断升级,那位女留学生不但屡用国骂加上“卖国贼”,还反复说:“我搞死你们这帮卖国贼”,“有胆留下地址,哪天黑了你,让你死都不知自己怎么死的”,“要是在国内,我早让你们死了好几遍”。这位律师最后实在忍无可忍,用手机录了下来,并打电话召警。警察来了后,那位女学生还在叉腰叫骂,老板劝架无用,女学生说“哪怕不干这份活也要为中国人讨个公道”。警察听当事者细述原委,并向在场的老板询问那些有关“死亡威胁”的话英译是否属实?老板不敢撒谎,只得证明属实(在美国伪证罪也很严重)。警察于是将这位女留学生带走,事后经法庭认定确实系向对方“发出死亡威胁”,于是遣返。
2010年,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曾以“恐怖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罪被捕一案在国内有过报道,但国内网友们听了我的解释仍然很惊讶,认为中国人说这类话是常事,几乎天天可以听到。说这种话要受到惩罚,这美国也真是太限制人的自由了。
我认为这是中国人对言论自由权利边界的理解有误。这种误解来自于中国的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但本文限于篇幅,无法从政治哲学方面来正本清源。只将在美国使用暴力语言的边界在哪里,为读者提供参考。
对于言语威胁,美国在法律上将其列入“恐怖威胁”类别(Terrorist Threat ),治罪远比中国严厉。根据美国各州相关法律,“恐怖威胁”指某个人散布任何种类的威胁,令一个人或一群人害怕受到身体伤害,或被迫中断集会、公众聚会,或无法使用公共场所,或者是威胁的发布者企图中断或中止任何形式的公共服务,如电话、水、下水道或电力。
对恐怖威胁的制裁包括罚款、监禁、监视居住及法庭的限制型命令,规定因美国各州法律不同而异。在加州,处罚包括罚款1-10万美元、监禁1-5年、监视居住可长达5年;在纽约州,罚款依案而定,监禁可超过100年;在德州,罚款自152美元起,最多可罚款450万美元,最长可监禁20年。
美国法律界有专司此项刑名官司的专业律师,一些律师还设有网页,介绍美国各州法律对于此项罪的惩治。一本可以从网上下载的《犯罪防范法律手册》(Criminal Defense Law Handbook Terrorist ,http://www.criminaldefenselawyer.com/crime-penalties/federal/Terrorist-Threat.htm)专列一章“恐怖威胁的控罪与惩罚”(Threat Charge: Penalties),告诉人们恐怖威胁将要受到的惩罚,从罪名、罚款到监禁时间都有详细说明。还附有一张表格《各州有关恐怖威胁的罚款及监禁规定》(Terrorist Threat: Fines and Jail by State)。其中可能最让中国人难以理解的是,关于是否受到恐怖威胁,系由受威胁者判断,如感到自己确实受到威胁,即可向警局报告,立案、惩处则归法庭裁决。
人是“社会人”,不是孤岛上的鲁宾逊,个人的自由有边界,必须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这是政治哲学中有关权利的最基本前提。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上为什么这么薄弱?其中既有制度原因,也有政府的示范作用。中国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专政”一词就是国家暴力对人民的威胁。生活中,官员们违法乱纪的犯罪不断启示着国人,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外;外交官甚至可以在外交场合说出“法律不是挡箭牌”“中国没参与制订的国际规则,中国不必要遵守”。使用暴力语言威胁他人更是官吏们的拿手好戏。更为荒唐可耻的是,政府还花大量的钱雇佣五毛,在网上对不同意见者使用各种暴力语言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要中国人理解政治哲学里的个人自由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以及守法的重要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言论自由的边界大致是:针对政府或公共话题的,再尖锐、鲁莽,也可能被算作言论自由而受到保护,甚至一些行为(如烧国旗)也被纳入,依美国的标准,大概只有霍姆斯所谓“迫切而现实的威胁”,可以归入例外;针对个体的,稍不留神即不受保护。严格地说,针对个体的辱骂、恐吓、诽谤,根本不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以为只要以言语形式出之即归“言论自由”管辖,也是常见的一个盲点。
媒体针对个体的伤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原因通常来自不同权利间的冲突,比如,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保护公众知情权出现了冲突,就需要特别斟酌。
呵呵,何清涟也是一知半解的。
本帖最后由 燕苗 于 2011-12-21 02:21 编辑

我也知道一个与主贴类似的故事,前两年刊登在《作家文摘》上,但与政治无关。某闽南籍男华侨,千辛万苦在国内寻得年轻貌美女子,带到美国成亲,不想此女子在街头偶遇旧情人,两人一番叙谈,旧情复发,该美女执意要离婚,男华侨死活不依,对其恶言相加、威胁恐吓,这美女的情夫是懂法的,把华侨的话统统录音,并报到警察局,一通盘问,确有此类言论,华侨男赔了夫人还被收监判了两年刑,华侨男的女儿受不了这场打击得了忧郁症送进医院,一个好端端的家庭,被华侨男弄得鸡飞蛋打,家破人亡。面对飞来的横祸,华侨男在监狱里无所适从,整天神神叨叨,心灰意冷。
警察的行为对不对呢?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国内发生过多次某无赖因为追求女子不得,而采用恐吓手段,因为没有暴力行为,警察局不立案,但女子的心身受到严重伤害,又怕无赖会动真格,只得东躲西藏,严重打乱了正常生活次序。
呵呵,何清涟也是一知半解的。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12-20 20:11
谦虚使人进步。何清涟九十年代就旅居美国,又是知名的学者,这么简单的案子会拿不准脉搏?
谦虚使人进步。何清涟九十年代就旅居美国,又是知名的学者,这么简单的案子会拿不准脉搏?
燕苗 发表于 2011-12-21 02:03
摆事实讲道理的事情,谦虚不得。在这样的事情上,耍谦虚,实际上和耍流氓差不多。

“言论自由”,根本的意思就是没有行政的事先审查制度,并且对言论事由个案地按照法律公正公开审理。文责自负,言责亦自负。至于恐吓、侮辱啥的,是要有证据支持的,符合民事侵权或刑事构罪要件的。如同“行动自由”与“行为自由”一样,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与行动担当责任。

威胁与羞辱啥的,如果言说对象不以为然,甚至还开心,就构不成“侵权”,也就尽可威胁与羞辱。这叫,民不举,官不究。只是旁观者觉得不喜,乃至厌恶而已。看不过眼,提醒提醒罢了。这有啥边界?边界就在被威胁与被羞辱者的个人意愿与权利的自我范畴。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1-12-21 09:11 编辑

燕苗的补充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何的题目有点大,其实她在此要说明的是法律对“恐怖威胁”的限制。就言论自由而言,它的范围比中国人的经验理解要大得多,而且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的自由是联系得很紧密的。如果对言论自由理解得很透彻的话,其实在美国是可以做一个很出色的第一修正案的辩护律师的。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文革前去西方的人士 (公派除外),幾乎全部是在國內已經接受西式教育多年,略通西方文化禮義,九十年代之後出國的,有很多是祖宗八代与西方完全隔絕的土包子暴發戶或高官貪官,這幫人在西方的影響絕對惡劣。
去瑞士巴黎特別為中國遊客開設的名牌店看看,你會對自已身為一個低劣民族一員無地自容。
本帖最后由 燕苗 于 2011-12-21 23:21 编辑
摆事实讲道理的事情,谦虚不得。在这样的事情上,耍谦虚,实际上和耍流氓差不多。

“言论自由”,根本的意思就是没有行政的事先审查制度,并且对言论事由个案地按照法律公正公开审理。文责自负,言责亦自负。至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12-21 03:56
你抬的是岔杠。何清涟说的是,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过界,前提是以不伤害他人为底线,重点强调的是有界线存在,不可胡来,一旦跨过底线,当事人有权上诉,法律是支持的。而你说的是即使法律会严惩肇事者而受辱者自愿放弃申诉权也是被允许的。这种争论有意思吗?别说是语言威胁,即使是真正的暴力行为,比如您被恶意拧断了胳膊,而你又本着善心,在没有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坚持放对方一马,法律会反对?这种不构成交锋的质疑有必要讨论?
对名人无需妄自菲薄,但起码也应尊重人,看清楚别人的观点再发威不迟。
呵呵,“发威”?有啥“威”可“发”?

如果相信“言论自由”属于“自由”范畴之内,那么,除非指出“言论自由的边界”与自由的边界不同,才构成“言论自由”独有的边界。否则,最多称作“自由的边界”。这不是较真儿,而是逻辑廓清。表达要有也要遵守逻辑。

用言论对他人构害,在没有言论自由的时代,也是有可能受法律追究的。诽谤、诬陷,威胁和恫吓啥的,在许多专制体制内也是不许可的,只要有告,就可能受究。这是说,言论没有自由的时候,也有“边界”。

那么,你的论点,或者你支持的论点,就要解释,为什么言论自由与言论没自由会是,或者共享着同一个边界?或者,守在同一个边界,既可以“言论不自由”又可以“言论自由”?
(?对名人无需妄自菲薄,但起码也应尊重人……
----------------
妄自菲薄:妄:胡乱的;菲薄:小看,轻视。过分看轻自己。形容自卑。?)

美国对待“维基解密”  阿桑奇的态度算不算是底线?  呵呵
本帖最后由 燕苗 于 2011-12-22 23:13 编辑

[quote李大苗 发
呵呵,“发威”?有啥“威”可“发”?

如果相信“言论自由”属于“自由”范畴之内,那么,除非指出“言论自由的边界”与自由的边界不同,才构成“言论自由”独有的边界。否则,最多称作“自由的边界”。这不是较真儿,而是逻辑廓清。表达要有也要遵守逻辑。



表于 2011-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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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展的自由、有选举自由、免于饥饿的自由等等,而言论自由是许许多多类型自由中的一种,都属于自由这个大范围。主帖说过言论自由与自由有矛盾或者应该言论自由应该超越自由的范畴了?没有吧,作者仅仅只是说言论自由是有界的,当然你可以说言论自由不能超越自由的范畴,这没错,但主帖反对了?没有吧!不要把你的猜测强加给主帖。这有意思吗?
呵呵,“发威”?有啥“威”可“发”?
“用言论对他人构害,在没有言论自由的时代,也是有可能受法律追究的。诽谤、诬陷,威胁和恫吓啥的,在许多专制体制内也是不许可的,只要有告,就可能受究。这是说,言论没有自由的时候,也有“边界”。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12-22 00:00
主帖只是说,某些(注意是某些不是全部)要挟、恐吓的言论,在中国稀松平常,但在美国是可以治罪的,如此而已,你却说,并非所有的诽谤、谣言在中国都是不治罪的,主帖指出的是部分,而你批驳的是全称。这好比某人说世界上有黑天鹅,你却说:“不对,也有白天鹅”。这构成矛盾?很简单的逻辑关系,非拧着搞,还指指点点什么的。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12-那么,你的论点,或者你支持的论点,就要解释,为什么言论自由与言论没自由会是,或者共享着同一个边界?或者,守在同一个边界,既可以“言论不自由”又可以“言论自由”?22 00:00
主帖没有探讨这个问题,有错吗?没有探讨这个问题并不代表主帖的立论不成立!
你的问题很简单,但我不想回答,为什么,不愿深陷没完没了的连环套。
(?对名人无需妄自菲薄,但起码也应尊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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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自菲薄:妄:胡乱的;菲薄:小看,轻视。过分看轻自己。形容自卑。?)


孬歪甭 发表于 2011-12-22 02:39
你解释的很对。只是请注意前面有“无需”两字
呵呵,看到你用词的谨慎了,对陌生人总是持以尊重,是自由人的本分。

“自由”永远是与其“相对物”而言的,“自由”的相对物是什么?是奴役与人身和精神的束缚。谁能奴役,谁能束缚,一言以蔽之,“强权”,也即“合法”的暴力强制,在当今的语义中,能够动用“合法暴力”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机器,也即“权力”。

“言论自由”,在最初提出这个概念的那一天,就是指向权力的话语,讲的是人们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也即批评和责难政府的自由,批评以及责难公共事务的自由。并不是关于张家长,李家短的话语权,也不是对三八式的长舌妇的权利。一个人的权利对另一个人永远构不成“强制”,也即构不成法定的强制,所以,任何个人自由与权利都束缚不了另一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所以,“言论自由”都是关于个人的政治权利的定义,在当今的这个世界,最简单,最明了的说法就是“出版自由”,办私人报纸的自由,私人办网站和刊物的自由。

你所言“治罪”不知何指,民法范畴的赔偿等,都不属于“罪”,是行为与后果的纠正与损害补偿。只有列入刑法,才可称之为“罪”。
你解释的很对。只是请注意前面有“无需”两字
燕苗 发表于 2011-12-2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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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太贱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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