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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12-2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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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1-12-21 09:11 编辑
燕苗的补充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何的题目有点大,其实她在此要说明的是法律对“恐怖威胁”的限制。就言论自由而言,它的范围比中国人的经验理解要大得多,而且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的自由是联系得很紧密的。如果对言论自由理解得很透彻的话,其实在美国是可以做一个很出色的第一修正案的辩护律师的。 |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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