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65
- 帖子
- 17140
- 精华
- 84
- 性别
- 男
- 注册时间
- 2004-1-18
访问个人博客
|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6 13:33
| 只看该作者
[原创] 再读《清代地方政府》
再读《清代地方政府》
刊载于《文景》51期2008年12月
上个月传来了瞿同祖先生去世的消息,哀痛之余,再次拜读瞿先生的名著《清代地方政府》,又有新的感触。
记得第一次听说瞿同祖先生,是在杨廷福先生家里。那是杨先生参加了米兰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回到上海,我和一个同学前往拜访,杨先生说起,这次会议只请了两位中国大陆的学者,另一位瞿同祖先生因病未能成行。不久就在书店看到了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当时作为考研的最重要的参考书,圈圈点点画画的看了好几遍。除了专业的感悟外,最大的感叹就是瞿先生那种磊落的风骨,在这本初版于1947年、再版于1981年的著作中,他没有修改原来的内容来迎合当时的学术“主流”,比如仍然保留传统的“阶级”定义,仍然坚持传统的“封建”概念,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显示出接受从苏联传过来的法律“性质”的定义。
瞿先生另外一本名著,以英文写作出版的《清代地方政府》,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我知道这本书,是在80年代中期阅读《剑桥中国晚清史》时,看到由费正清写的该书导言“旧秩序”有关“行政”的那部分,引用的第一本参考书就是《清代地方政府》。只是一直无从看到这本名著。90年代初自己开始陆续写一些明清基层司法制度的书,没有能够找到这本书作为参考,深为憾事。自己有关明清基层政府的《帝国缩影》(学林出版社)一书在1999年出版的时候,自己心中颇为忐忑。当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1998年出版了《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其中部分翻译了《清代地方政府》,等我看到时,《帝国缩影》已经付印,赶紧翻阅了一下,知道自己所言,竟然大多和瞿先生观点相近,至少可以断定没有重大错讹,暗自庆幸不已。2003年,《清代地方政府》的中文本终于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课余之时,先翻看了一遍,不过也同样由于交稿在前,《帝国缩影》改编的直排繁体字版(《衙门开幕》台湾实学社2004年)仍然没有能够参考《清代地方政府》。
如果说,前两次翻阅的目的主要在于参考与借鉴,那么在瞿先生去世后的一个月里,再拜读这本名著,就完全是一种学习与领悟的过程。
《清代地方政府》从清代地方基层政府的构成开始入手,首先根据清朝的法律制度所规定地方政府组成结构,然后逐一介绍清代地方政府的人员构成。依据的资料主要是清朝的法规大全《大清会典事例》,以及大量的官箴、笔记之类的材料,列出统计的数据表格。重点介绍了清代地方基层政府中的官员、书吏(政府办事职员)、衙役(政府勤杂执役人员)、幕友(长官聘请的私人顾问)、长随(长官私人雇佣的侍从)这五个集团。然后按照司法、征税、其他行政的顺序,介绍了清代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的几类政务。
《清代地方政府》最后一章最有特点,瞿先生在此专门考察了士绅集团和地方行政的关系。士绅集团发挥影响力的途径一是利用本身在地方民众中的声望,来进行社会协调工作,比如组织公共工程、教育活动、保甲治安、民团团练;另一个途径则是利用各自在官场上的关系圈子,来对地方官施政发生影响。但他并不接受一些西方学者简单的将士绅集团等同于地方利益集团代表、实现某种程度上“地方自治”的观点,而是特意将“士绅”划分为已有官员身份的“官绅”、仅有科举功名的“学绅”,认为前者处在权力的中心,而后者处在权力的边缘。并且指出士绅集团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只有在地方共同利益受到巨大威胁时,才会在不损害本身利益这一前提下,代表地区共同利益在官民之间进行调停。瞿先生并且用了很大的篇幅,评述士绅集团利用自己的特权地位合法或违法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途径。
在本书的最后结论部分,瞿同祖先生以严密的逻辑逐步推进,证明清代地方政府是中央集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司法、财政等等方面,都缺乏自主的权力。而且必须服从极其严密的法律制度,服从是地方官员的“终极目标”。但是朝廷的法律制度越是细密,倒越是造成地方官员应付的手段,它们是依靠长久以来的惯例在进行统治,地方成规和法律重合,是地方政府缺乏任何主动性的原因。
另外,瞿先生指出清代的地方政府是一个“一人政府”,除了地方长官(知县、知州)以外,其他的辅助官员都只起到极具局限性的作用。“正印官”、“正堂”一人控制着书吏、衙役、幕友、长随这四个集团;而其中的幕友、长随,又是长官个人组织的、向其个人效忠私人集团,用来平抑作为正式公共机构组成部分的书吏、衙役集团。恰如帝国统治的最高峰是皇帝专权的“一人朝廷”、皇帝总是利用“大内”里身边的工作班子来执掌决策权力相对称,在帝国统治的最底层,也是这样的“一人政府”、以私人关系组成的工作班子在贯彻着朝廷的统治。
瞿先生进一步剖析,这样的现象是否足以否定马克斯·韦伯的结论:政府中存在非正规的私人关系,是政府工作效率的大敌。他认为,长官私人聘请的幕友,是作为行政专家在发挥作用。而且以自己的私人集团在监督衙门里的职能集团(书吏、衙役),倒是发挥统治效率的最重要因素。
在本书中,对于书吏、衙役、长随三个集团的评价最低,几乎都是在简单的介绍了其基本职能后,就立即转而评述其在地方行政中的种种作弊手段,及其地方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在本书的结论部分,瞿先生剖析了这三个集团的“反常行为”原因,认为“主要是文化价值与社会地位不协调的结果”。这三种人被法律限定了提升社会地位的途径(衙役被法律认定为贱民,书吏难以提升为官员,长随不得参加科举或捐官),只能通过非法的途径去谋取他“想往的价值——金钱酬偿、腾达机会”,而且“易于获得便利,又易逃避追究”,当然就将越轨行为作为自己行为主要取向。但是瞿先生笔锋一转,又以着重号标明:“政府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径,也许被看作在遵循行业性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行规)而已。”
结论中再次否定所谓士绅在清代领导“地方自治”的说法,强调士绅是唯一的社会压力集团,但是士绅的利益是和其他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时常冲突的,“这一事实又与自治不相容,因为自治要求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被代表”。他们和官员是同一个政治秩序下的两个集团,瓜分着帝国的地方权力。
最后瞿先生一语点穿了清代地方政治陈陈相因、永无改革的关键:“所有这些集团,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的回报,唯一的例外是普通百姓。”他们有冲突,但没有兴趣改变现状,形成了外国观察家惊讶不已的清代“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只有当民众的不满上升到了暴动的程度时,“稳定”与“持续”就被动乱和破坏所代替。
真正意义上的经典性的学术著作,并不是仅仅给了读者一些个完美的结论,而是能够激发读者去思考、去扩展这些结论。《清代地方政府》就是这样的著作。它能够促使读者去进一步设想:为什么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一个个“一人政府”能够有效的统治幅员辽阔的帝国各个基层单位?在冷兵器时代,基层官府指挥的几十个士兵手里的长矛弓箭,和几十万民众群众手中的锄头镰刀相比,并没有什么威慑的优势,获取最大回报的几个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并没有引发民众经常性的暴动?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能够被民众所容忍?还是因为他们代表的这个帝国体制里有着使社会其他成员有着认同其统治的机制?朝廷为什么能够容忍基层官府的一人“独裁”?互不信任的“公”性质衙门职能机构与“私”性质长官工作班子为什么能够相安无事?为什么清朝设置了如此低水平、而又毫无自主能力的地方基层财政?自行“创收”的衙门重重勒索,为什么会形成相对稳定的惯例“陋规”?……这些都是值得后人不断深入探讨,寻找现象后面的规律。
瞿先生是系统掌握社会学理论的学者,他的理论功底融会贯通于他的著作之中,并不滥用学术专有名词,也没有掉书袋式的引用名人名言来显摆。他的叙述、他的归纳、他的提示,都是他的观点的简明扼要的说明。他运用理论的分析,但不拘泥于原有理论的结论,更不削足适履的将史实拼凑到理论的框架里去充当填料。他在本书中运用了社会冲突、压力集团分析、功能主义等等理论,但毫不拘泥于一家一说。比如在对于士绅利益集团的分析中,他对利益做了扩大解释,除了经济利益外,得到社会尊重、能够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的特权地位,是在清代社会中更重要的利益。
《清代地方政府》给清代基层政治研究奠定了一个基础,从21世纪初叶的今天来看,不仅它的学术结论丝毫没有过时,而且它的研究方法、它显示出的扎实的学风,也是今天的学者需要认真继承的。我想这本名著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非但永远不会过时,还将被后人不断研读、不断发掘。
[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08-12-26 13:34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