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瞿林东:《“封建”考论》一书的论点和方法献疑
作者简介:瞿林东,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教授
作为一种宗法性的政治体制的“封邦建国”、“封国土,建诸侯”的“封建”,和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封建”是有根本区别的。《“封建”考论》对侯外庐先生“语乱天下”一语的引用,是不全面的,因而并不符合外庐先生本意。中国秦汉以后直至明清的社会,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封建社会的特点的论述。
这里,我就《“封建”考论》(以下简称《考论》)一书的有关观点和方法问题,讲几点认识。
作者批评把秦以后至清代的中国社会称作封建社会,提出三个论点:一是认为这样就会和西周的“封建”(封邦建国)混为一谈,所以不应当叫做“封建社会”。作者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辨析“封”、“建”、“封建”等概念。在我看来,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二是作者认为中国把秦至清的社会历史叫做“封建社会”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论述的。作者举了一些例子,诸如不是领主制的社会和封建社会无涉、专制主义和封建主义无涉等等。三是作者认为,中国的这一段历史与欧洲的封建社会不一样,因此不应称为“封建社会”。我认为,这三个论点都难以成立。
第一,关于封建社会的名称不同于西周“封建”的古义,也就是封邦建国或封土建国。对于这一点,是大家都明白的,无须作太多的引证。我们知道,西周的“封建”是一种政治体制,在秦朝建立之初还讨论过“封建”和郡县孰优孰劣的问题。我们现在讲的“封建”,其内涵不是“封邦建国”,而是封建社会。在中国史学界,大多研究西周历史的人,也并不用“封建”即“封邦建国”给这个社会定性。即便是西周封建说的学者,也不是在“封邦建国”意义上讲的,而是在封建社会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语。这在逻辑上并不存在概念的混淆。我们讲“封邦建国”的“封建”是讲政治体制,而讲封建社会的“封建”是讲社会形态。十分清楚的是,当人们认同了或基本认同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时,他们所称说的封建社会,自是指一种社会形态而言,而与西周的宗法分封的“封建”无涉。如果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封建”纠缠在一起,说成是彼此分不开,那就不仅是概念的混淆,而且是历史研究中历史与理论的脱节。要特别指出来的是,作者引用了侯外庐先生在1956年的一次讲话,一方面批评侯外庐先生是“泛封建观”,一方面又引用外庐先生一句很尖锐犀利的话——“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以此作为不可称说“封建社会”的佐证。但是作者忽略了在1956年后,外庐先生连续发表了几篇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文章,而且在1972年即要出版《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一书,后来因为种种原因直到1979年才出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为什么这样一个批评“语乱天下”的人还要继续使用“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呢?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有的学者曾介绍说:外庐先生讲,“封建”一词已经约定俗成了,不要再纠缠了。对此,《考论》又引了另外一位研究者的话来批评侯先生“约定俗成”的说法:“约定俗成”,今天或许是可以的,在未来,我们怎么对学人交代呢?意思是说还是要“纠正”,否则将来仍会“语乱天下”。关于这个问题,退一步说,我认为不必“担忧”。在学术史上,所谓约定俗成的例子太多了。或者用语还是那个用语,但含义已不是同一含义。比如说《易经》里就讲“革命”——汤武革命,后来章太炎、孙中山也讲革命,毛泽东也讲革命,这个“革命”不同于《易经》所讲的“革命”,是十分显然的,它会“语乱天下”吗?谁都知道它们含义不一样。再如,“二十四史”里讲“夷狄”,这和1840年后有的学者提出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个“夷”还是指中国少数民族吗?显然,这是指外国人。这会“语乱天下”吗?不会的。所以我说,不必“担心”,未来的学者自然会知道是怎么回事。
作者的第二个论点,是讲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说法,缺乏理论根据,因为这和马克思的封建观相悖。我认为这一点也不能成立。我查阅了一些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也重温了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点。首先,我们应当从所有制形式来看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封建时代的所有制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在封建制度的繁荣时代,分工也是很少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这像不像是讲中国秦至清的社会历史的情况?翻开中国的史书,可以发现大量的材料证明这一点。其次,从劳动方式和生产方式来看,也就是说从生产过程的特点看,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如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此,必然是小规模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们照例也属于生产者自己的。这是不是也符合中国的自然经济的特点?我认为中国“中世纪”也是这样的。
再次,我们来看剥削方式。恩格斯对封建剥削作了这样的概括: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因为人们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的是由于他们占用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保有自己的土地,但是他们作为农奴或者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给地主服役和交纳产品。在中国古代,《汉书·食货志》讲“地著”,就是讲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中国是不是具有这个特点?我看是有的。至于作者提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的概念来代替“封建社会”这个概念,似难以成立。其实,关于“宗法”的问题,马克思曾经明确讲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君主制对立。《考论》把秦以后还残存的宗法现象和西周的宗法制度混淆起来了。西周是宗法制,讲五服,行分封,尊周礼。那是严格的,典型的。秦以后,宗法不可能完全消失,但是和西周相比有很大的变化。自商鞅变法以后,本来意义上的宗法就逐渐破坏了。正因为如此,所以有的研究者指出,秦以后是地缘政治,西周是血缘政治,这种看法自有一定道理。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大家长,秦以后不是如此。当然,秦以后也有分封,不仅西汉有,一直到明朝还有。但这已经不是主要的了。所谓“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从宗法方面来讲,似也不能成立。说到“地主”,我想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话:“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气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142页)马克思用“手推磨”和“蒸气磨”这样形象的比喻,把历史上的两种“社会关系”作了天才的概况,我们是否可以从中得到应有的启示呢。我认为,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观点来看,他们所概括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可以用来说明中国自秦至清的历史的。也就是说,可以用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面貌的。因此,不能讲中国学者把中国历史的某个阶段定名为封建社会是有悖于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原义的。当然,《考论》可以提出这样那样的论点来说明白己的见解,但是所有制形式、劳动的方式以及剥削的方式是判断一个社会性质最基本的标志,这一点是不能忽略的。
第三,作者认为中国自秦至清的历史不同于欧洲封建社会,并引用了很多论据来证明。因此,作者认为中国也不应称这段历史为“封建社会”。我认为,这涉及我们用什么样的观点和理论来看待世界历史。大家知道,历史是多样的,或者说是多样的统一。历史的多样性并不影响到社会形态学说的动摇,因为这是两回事。社会形态学说是要说明人类社会是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是在说明这个过程的发展变化,所以要划分成若干个阶段。各个地区和各个国家在某一阶段上出现了不同的现象和特征,这是历史多样性的表现。如果认为中国和欧洲在某一个世纪或若干个世纪中历史面貌完全是相同的,历史研究就变得十分简单了。如果从历史事实出发,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一定是有差别的。但是多样性却不能改变在某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称之为某种社会形态的性质。历史是多样的,也是统一的。就拿“中世纪”这个词的含义来讲,中国的中世纪在政治上主要是统一的,而欧洲不是这样;中国的中世纪在意识形态上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欧洲则是以很强的宗教色彩为特征。这当然不一样。有的学者说中国的封建社会,它有些特征和欧洲不一致,因此不能叫做封建社会,这个论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这个论点,是要求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历史发展在某些阶段的细节上都是一样的,这是不可能的,这是违背历史常识的。
最后,我想就方法问题,讲几点认识。一是作者提出了历史分期的四条标准:“制名以指实、循旧以造新、中外义通约、形与义切合。”这四句话,从根本上看,是着眼于文字和名词,似无从把握。我认为,用这样的标准来讨论历史分期大概讨论不出结果来。如果我们讨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以及生产力的水平等,这才有可能讨论社会历史分期问题。一般说来,不用说讨论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分期,即便是讨论诸如自秦至清约两千年的历史的分期也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它同样是很复杂的。譬如说,漆侠先生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提出了“二黄分期”法,即以黄巾起义、黄巢起义为依据,将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三个阶段。外庐先生是以“安史之乱”分期,把中国封建社会划分为前期和后期。白寿彝先生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身份的变化、地租形态的变化以及农民起义口号的变化等五条标准,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成长、发展、继续发展和衰老四个阶段,等等。他们都没有提出什么这个词和哪个字意义相吻合的问题。以《考论》提出的这种方法来讨论社会历史分期,在学理上是难以成立的。
二是作者认为魏晋封建论者是“古义”与“今义”的结合论者。这种看法我也不能苟同。别的学者我不十分了解,但何兹全先生的学术见解我还是粗粗了解的,我经常和他在一起探讨问题,向他请教。他的魏晋封建论绝不是说要考虑从西周的以及后来的“封建”看“古义”与“今义”的结合,我看没有这种含义。何先生这样介绍他的汉魏之际封建说,他写道:“史学界的同志称我为魏晋之际封建说的执持者,我自己则喜欢用汉魏之际封建说。因为封建生产方式的萌芽在两汉之际已经开始,汉魏之际封建化已经完成其转化的过程。具体地说,我曾以曹操的屯田为标志,时尚在汉献帝建安年间,建安,仍汉也。”在20世纪30年代初,“我当时接触马克思、恩格斯的史学理论,是受时代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史论战的影响,考茨基的影响,陶希圣的影响。汉魏之际封建说受了陶希圣的影响但又不全是他的影响。在那几年里,他的思想常变,使人无所适从。”“我从四个方面来论述汉魏之际的社会经济变化:一、从城市到农村、从交换经济到自然经济;二、从编户齐民、奴隶到部曲、客;三、从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四、从民流到地著。”(何兹全《我在史学理论方面提出过的一些问题》,见《北大史学》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118页)以上就是何先生关于汉魏之际封建说的基本观点,其中并不包含“封建”的古义与今义的关系。如此看来,《考论》的上述论断可能是出于推测,或者是以偏概全,在方法上似亦不妥。
三是《考论》援引了古今中外学术史上出现的许多名词、概念,并为之反复说明。一般来说,理论探讨不能脱离对于一些专用名词、概念的分析,但这种分析只有同事物的本质结合起来讨论,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否则,只能使理论问题变得更加混乱。尤其是在讨论问题时,把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条件、学术氛围下,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面上提出和使用的名词、概念牵扯到一起,用来说明某一特定的历史问题或理论问题时,这种混乱就会显得格外突出。如果再进一步,把这些名词、概念又一次提升为“古义”、“今义”、“西义”等等,则离开事物的本质也就更远,因而也就使问题更加复杂了。《考论》援引历史上一些学者关于历史分期或历史阶段的说法,有的是从政治特点上作出的概况,有的是从社会组织形式上作出的概况,有的就是讲从“君权”到“民权”等等,这些大多不是从社会形态着眼的,以此来驳难着眼于社会形态理论的“封建社会”说(当然是秦至清为封建社会说),似乎不能“锋芒”相对,自然也不能说明问题。
我关于《“封建”考论》在论点和方法上的这些认识和判断,未必妥当,提出来向作者请教,也希望得到史学界同行的指正。
附记 本文是作者在一次学术座谈会上的发言,据录音整理,并经作者校阅。
2008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