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明:美国枪械往事

本帖最后由 showcraft 于 2010-11-3 23:52 编辑

朱江明:美国枪械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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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明:美国枪械往事

时间:2010-08-26 16:51 作者:朱江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499次

  在独立战争中北美殖民地的成年男子纷纷自备武器和口粮参与到反抗英国殖民政府的战争中。正是这种精神导致后来的美国宪法规定,在美国境内的公民拥有武器自卫的权利,也正是本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就“芝加哥禁枪令是否违宪”公布裁决,称宪法中有关公民享有持枪自由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法律。这意味着目前美国各州及地方有关枪支管制的法律可能面临挑战。由于该案件属于对美国禁枪违宪问题的终审判决,因此可以说给美国禁枪问题的法律争议画上了一个句号。

  枪支是美国立国之本

  有人说美国就是一部枪械的历史,这个论调并不完全正确但也能自圆其说。事实上,在北美地区,人民持枪的历史远远早于美国建立的时间。在人们以往的意识中,美国的创立便是基于对土著印第安人的屠杀和侵略,以及对土地和资源的掠夺。然而从个体而言,白人殖民者并不是铁板一块,叫嚣彻底种族灭绝印第安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美洲早期移民的成分来看,基于宗教迫害的移民并不在少数,其中有不少对印第安人抱有好感。尤其是北方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的议会被教友派所掌握,该基督教派崇尚和平主义信条,认为“复仇是上帝的事情,人类的苦难源自于原罪的惩罚”,因此反对一切对印第安人实施的武力。当然同样在印第安人中也存在和白人的友好派和敌对派。双方爆发冲突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争执资源或者相互觊觎对方的财富。

  政治是国王的事情。对于当时生活在美洲殖民地的白人而言,没有任何东西比自己手中的枪支弹药和战斧更可靠。他们在平原上构筑起堡垒和了望哨。平时在田间工作,一旦印第安人侵入他们的领地,就全体躲入堡垒进行战斗。那个时候,枪械和农具一样,是美洲殖民者的生产和生活伴侣。1633年,普利茅斯殖民地便颁布法律,成年男子必须拥有一支火枪、一条子弹带、两磅火药和十磅子弹。这些武器几乎每年都能用得上。1766年冬天,美国弗吉尼亚州便有两名妇女为了保护孩子,在同行的两名成年男子已经被5名印第安武士杀死的情况下操起斧子还击,最终打跑了5名印第安武士并且成功地走到了附近的要塞。

  在那个时代的北美大陆,无论是白人殖民者还是印第安人,枪械、火药和子弹都被视为硬通货,并且能够在交易中直接使用。很快,民间保有的枪支在之后的独立战争中显示出惊人的威力。

  最初的战争爆发地是列支星敦,然而爆发的原因却是英国正规军的一次禁枪行动。1775年4月18日,英国殖民地政府派出一支军队,准备收缴北美独立派党人在马萨诸塞收藏的准备供给民兵使用的大批枪支弹药。很快,这场收缴武器的行动演变为和北美民兵组织的冲突。由于事前得到了情报,武器和相关人员早已转移,英军遭到殖民地民兵的伏击,遭受了沉重的伤亡,直到炮兵和主力部队赶到支援才击退了北美民兵。

  正是由于民间的尚武传统,在独立战争中北美殖民地的成年男子纷纷自备武器和口粮参与到反抗英国殖民政府的战争中。正是这种精神导致后来的宪法规定,在美国境内的公民拥有武器自卫的权利,也正是本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从中国传统的角度而言,暴君被推翻之后天下太平了,必须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百姓休养生息。然而在美国的历史上却一直不存在刀枪入库的契机。首先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国家并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而13个州的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去负担一支装备精良的国防军,因此民兵依旧是美国国防的根本。更重要的是,美国人和印第安部落间的战斗以及与自然环境的搏斗并未因为独立战争的结束而终结。直到19世纪末,美国与印第安人达成了所谓的保留地协议,才彻底停止了白人移民与印第安人的战争。

  民间拥枪与公民逮捕权

  另一项支持民众拥枪的制度性原因实质上来自于美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逮捕权。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只有执法人员才有被法律赋予的逮捕权。然而美国却并非如此。美国公民和警察一样拥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条法律几乎和美国的刑法同时诞生。几乎所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公民逮捕权这个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来自大航海时代,人在海上或者未知大陆,导致犯罪行为无法及时通知有关治安部门处理,只能私下逮捕而后经过法院审判。这项权利一直是美国历史上公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权利。尤其是在美国立国之初,由于各州政府财政有限,有很多小城镇并未配属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因此只能依靠公民自行使用武器去逮捕罪犯。枪械作为逮捕行动中的必不可少工具自然必不可少。

  当然,公民逮捕权很快衍生出一个新的职业——赏金猎手。在南北战争结束之后,美国西部盗匪横行,出现了不少名声显赫的大盗,如杰西·詹姆斯和布奇·卡西迪。这些汪洋大盗除了必须面对警方的追捕之外,还要对付蜂拥而至的赏金猎人。由于公民拥有逮捕权,因此警方往往对棘手的罪犯开出生死不论高达数千美元的赏金,折合成当时的购买力相当于今天几十万美元的数字。这当然很有诱惑力,于是杰西·詹姆斯死于他的手下罗伯特福特之手,罗伯特得到了已经高达1万美元的赏金。而大盗布奇·卡西迪则遭到了更为可怕的对手,曾经在南北战争中担任联邦政府情报工作的平克顿调查公司接手这个案件,他们的私人赏金猎手在全美国追杀这名悍匪。事实上,当时美国的警察并不算很可怕,因为此时美国还没有FBI这样强有力的联邦调查机构。任何罪犯只要进行跨州的逃窜,各地的警方就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抓捕。真正可怕的反而是平克顿调查公司这样的私营执法武装力量,他们人员精干,训练有素,而且能够全国活动。最终布奇·卡西迪被迫逃到玻利维亚,生死不明。

  在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并未建立足够的治安力量去应对整个国家的暴力犯罪,实际上美国的警察制度远远不如同时代的前宗主国英国。早在公元13世纪,英国已经建立了现代警务制度的雏形,由司法部控制的全国警察机构可以相互配合。美国则不然,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才真正拥有了城市的警察(police)机构,在此之前,各地负责执法的是治安官(sheriff)。

  在西部影片中人们经常会发现以下情节:一名枪法卓越的枪手被镇长和市民选为当地的治安官并且授予警徽。这种情况在南北战争前后非常普遍,因为当时既没有警察训练学校也不存在成文的执法条令。幸好民间枪械和弹药充足,而且当时成年的男性几乎都有射击的经验。因此这种临时授予或者选举产生的治安官比供养一支专业警察队伍要划算得多。

  实际上,即便是现在,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治安官仍然有权利临时将警徽授予平民,令其参与治安执法行动。当然这种被授权的执法行为已经跟公民逮捕权毫无关系。被授权的平民可以被视为一名真正的治安官。这一切都源自于美国民间保有的枪械,如果让你赤手空拳帮助警察去对付罪犯,相信没有人会愿意。

  枪械公司的利益

  在美国制造或者买卖枪支并不是一门特殊的生意,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参与到这个行业中来。正因为如此,近代枪械的极重要发明都来自于美国的枪匠。1862年,美国工程师加特林设计出世界上第一款实用的转膛连发机关枪,这种武器原理至今仍然被用于隐形战斗机的机炮上。而最终替代加特林机枪的马克辛机枪的创造者海勒姆·斯蒂文斯·马克沁也同样来自美国。世界上第一种自动手枪同样源于美籍德国人雨果·博查德于1893年的发明,而美国著名枪械设计师约翰.M.勃朗宁所设计的柯尔特手枪则被誉为自动手枪的里程碑,现代军警使用的自动手枪仍然有着勃朗宁设计的影子。

  在一个以枪械立国的国家中,枪支的设计和生产自然成为一门非常稳当的生意。尽管迄今为止历史最为悠久的枪械生产厂商是意大利的贝雷塔公司,然而美国的雷明顿、柯尔特等枪械生产厂家也同样历史悠久。其中雷明顿武器公司是美国历史最为悠久的枪械生产厂家。它的创建者伊利法莱特·雷明顿(EliphaletRemington)出生于1793年的一个普通家庭,虽然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但却精通机械制造。1816年,雷明顿创立了自己的枪械工厂,如今“雷明顿”已经成为军用霰弹枪的代名词,而其生产的雷明顿700型步枪至今仍然是美国海军陆战队最精确的狙击步枪之一。

  这些历史悠久且财力雄厚的枪械厂家成为美国民间持枪权利最大的拥护者。事实上,美国民用市场销售的枪械份额跟军队几乎持平。步兵已经不再是战争的主体,美国民间枪支消费才是这些厂家主要的经济来源。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终于终结了美国民间对于禁枪和反禁枪的争执。但部分州政府仍然在判决生效后抛出了新的枪械管理办法,以对抗最高院的判决。最高院判决公布之后,加州政府便紧急颁布新的法案,限制公民每月购买子弹的数量。上有判决下有对策,表明了美国仍然有一些州会坚持对枪械加以控制,而这场禁枪派与拥枪派的斗争远没有结束。


来源:《看历史》2010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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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就“芝加哥禁枪令是否违宪”公布裁决,称宪法中有关公民享有持枪自由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法律。这意味着目前美国各州及地方有关枪支管制的法律可能面临挑战。由于该案件属于对美国禁枪违宪问题的终审判决,因此可以说给美国禁枪问题的法律争议画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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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再看下去。哪有那么容易划句号的?秀艺兄谈这个问题,最好将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原文一起贴出来,比起看下面的这些中国思维式的解释,要强得多。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这得要去找找了。我自问也没有能力来谈这个问题,不过了解一下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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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craft 发表于 2010-11-3 23:51
很有效
这得要去找找了。我自问也没有能力来谈这个问题,不过了解一下不错的。
showcraft 发表于 2010-11-4 20:05
总的来说,美国枪支管理的问题只是个人持枪和枪支管理的那条界限如何划分的问题,和中国的脑残意识是完全不同的。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11-5 10:15 编辑

这是华盛顿邮报的报道:最高法院肯定了持枪的基本权利。当然,争议肯定是存在,没有争议的社会才是变态的社会呢,连买把菜刀都威胁统治。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 ... R2010062802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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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我找了一下这个案件,是今年最高法院于6月28日周一(上个庭期快结束的时候)做出的判决,网上PDF文档有两百多页,看这个文档真的需要法律专业的训练了。汗〉〉〉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11-6 12:59 编辑

浏览了一下判决原文,好像是这样的:
1,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庭有7(9)位法官组成;
2,5位形成了法庭意见,2(4)位反对;
3,在多数的5个中,其中一位赞同判决结果,但在判决理由上并不完全同意。
4,华盛顿邮报说的是法庭判决是以5比4作出的,那么我的理解是9位法官全参与了辩论,从今年的3月2号到6月28号,我前两条的理解有错,括号内修正,另外还有2位没有写反对意见书。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