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杨女士的验伤报告里都没提到阴道有伤,这个叫无维的怎么这么损啊?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19:50
这是道听途说啊,所以说“谣言”嘛。但是师太应该知道此案官方公开资料是严格受限的。所以大部分被告律师看过完整卷宗证据和审讯视频之后选择有罪辩护,我相信他们看到了大量的可以彼此印证的细节。


其实预料的思维方式也简单:已经有3个娃认罪了(这就把案子坐实了,而且口供上肯定会把案子往李某某身上推),积极赔偿,剩下的就是拒不认罪,从重从严了——要不是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这娃起码判15年,判十年已经是从轻发落了。
那么,梦鸽和她的律师咋会蠢到这个份上,在已经有3个娃认罪的情况下依旧要死扛下去呢?完全没有常识思维,令人匪夷所思。如果认罪道歉,积极赔付(例如赔付个30万),那么还能争取个缓刑。
估计更年期的女人脑子大多真的一根筋,情绪主导行为。其实女人护犊这是天性,梦鸽为李某某所做的,是一个母亲本该做的,令人钦佩。问题就在于,其做事完全失去理性,结果上把孩子给坑了
这是道听途说啊,所以说“谣言”嘛。但是师太应该知道此案官方公开资料是严格受限的。所以大部分被告律师看过完整卷宗证据和审讯视频之后选择有罪辩护,我相信他们看到了大量的可以彼此印证的细节。
歪弟 发表于 2013-9-26 20:07
没看到俺121发的帖子啊?李律师还说过一句话:做无罪辩护的律师都是傻逼!————意思是无罪辩护吃力不讨好,对抗公检法有好下场啊?不如配合公检法认罪赔钱,这样律师能赚钱,当事人还能轻判。至于当事人委屈不委屈,冤枉不冤枉就别管了。
俺是灭绝师太
总之凡是透露对李某某有利的庭审资料,一律是越界或者违法;相反,凡是透露对李某某不利的庭审资料,那么马上疯转,马上对李某某进行新一轮口诛笔伐。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19:15
哈哈哈,太情绪花鸟,师太。从网上搜索,从案发看起,用心统计,再下结论~~


其实预料的思维方式也简单:已经有3个娃认罪了(这就把案子坐实了,而且口供上肯定会把案子往李某某身上推),积极赔偿,剩下的就是拒不认罪,从重从严了——要不是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这娃起码判15年,判十年已经是从 ...
100d161 发表于 2013-9-26 20:16
你有理性,哪天公安局说你杀人了,你明明没杀人,但是认罪态度好可以不判死刑,你是认还是不认啊?
俺是灭绝师太
唉,现在的梦姑,就像唐吉坷德,骑着骡子,拿着长枪,冲向大风车
可恨的是,烂和和稀有这两个不良律师,看着梦姑冲向大风车,还在旁边加油鼓劲
现在俺感兴趣的是二审,到现在只有梦鸽明确上述,估计王也有可能,俺不懂法律,这样的群案只有部分原告上述,是否要整个重申?

如果李家仍然坚持无罪辩护,那么首先要成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五个被告加上李某的全部推翻,这很难。视频证据,要让合议庭接受李家的解释,更难。精斑,创伤是经过法医勘验的,不大可能推翻。再来证明李干静整个过程睡着了?

太难了啊,还是上诉量刑太重,并积极佩服诚恳道歉,争取减刑到5年靠谱一点。

终审之后,梦鸽还要如此高调的话,难免还要面临原告的民事追诉,酒吧也可能凑热闹,好戏不断啊


天子脚下,一片净土,几个富二代想白嫖?没门!首都的夜生活是干净的,半夜在酒吧喝酒是白领女子缓解工作压力,酒吧服务生写出文章比记者还强,啥叫素质,这就是个好列子。
131# 歪弟 都怪一审太高调,现在认错也拉不下脸了,唉,两难啊
高自己的调木啥不好,法院断案不公,公安刑讯逼供,律师代人认罪,酒吧组织卖淫,小姐讹诈孩子,洪洞县里无好人,就自己的好娃窦娥冤,太霸道太无视事实了。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9-26 21:56 编辑

以前对梦鸽无丝毫好感,唱的不怎么样靠着双江老儿人五人六地成了歌唱家。生了个儿子还宠成了歪瓜。
不过这次梦鸽救子还算体现了她的母性。案发之后很多人断定至少10年刑期,梦鸽与其坐以待毙不如放手一搏,她至少让自己孩子感到家人没有放弃他。
刚梦鸽吧回来,太过分了,墙倒众人推,居然有人写天一和梦鸽的色~@情小说了
梦鸽唱歌难得喝彩,这回救子不成却满足了不少幸灾乐祸之徒,让他们产生了无限快感,也算没白费劲。
是啊,上次李少爷打人后二江的出场费从30万涨到40万,这次轮到梦姑的出场费暴涨了
律师配合警方和法官,承认当事人有罪,以获得轻判,这叫哪门子成功?我上个月还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一个当事人与邻居多年有矛盾,后来邻居将她76岁的婆婆带到当事人家里闹事,那婆婆看他们动手了马上歪在地上,造 ...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19:39
认清形势,承认事实,而不是故意与法庭对抗,以争取到尽可能好的结局,难道不是成功?这案子有可能判成无罪吗?可能性为零。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这话太假了,陪酒费都是客人给陪酒女的,杨女士还没找李某某要,张伟就先垫付给她,这说得过去么?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19:55
你真适合学法律,任何一句话都只认票面意思。假如你到上海跑案子,张三介绍个实习大学生跟你跑了几天腿,事情圆满办成,你问要不要给大学生一点钱,张三说没关系,我给他一千元交通补贴就行了,这话的意思是张三想出钱吗?当然是他代大学生向你开价的意思。杨女陪酒到凌晨,李某某问张伟给多少陪酒费,张伟说一千,李某某说五百行不行,张伟说没关系,另五百我出好了,这是他要出钱吗?这是坚持一千元报价的委婉说法,同理张伟对杨女说问李要一千元陪酒费,他不出我出好了,这是要杨女坚持跟着李要,而不是真的他要出这钱。陪酒费都是酒客给陪酒女的,酒客一直不给,陪酒女只能一直跟着,这不就是现在看到的场景吗?假如张伟垫付一千元作陪酒费说不过去,为什么陈有西说张伟真给了杨女一千元作嫖资你就信了呢?那不更说不过去?而且实际证明这根本不是事实。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再加点花边


流星一瞬 于 2013/9/26 22:53:2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梦  醒  时  分

    ——“李某强奸案”的几个假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易胜华

    李某某强奸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一审开庭前,我就为这篇评论拟好了标题《梦醒时分》。今天可以正式用上了。

    我比一般人更关注李某强奸案。在律师里面,我大概是为数不多的认真研究过强奸罪名的人之一,写过几篇关于强奸罪的论文。我正在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与李某案件有很多惊人相似之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海淀;公检法也是同一拨承办人;几乎同时起诉到海淀法院。更吊诡的是,涉及到同一家酒吧。我知道,李某案会对我办理的这起案件产生很大影响,所以高度关注。

    与李案不一样的是,我的这起案件,虽然也有媒体在打探消息,我一直守口如瓶,外界没有任何报道。而且,我千辛万苦地说服了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明确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发落。办案单位鉴于案件存在的一些情况,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精神,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几名被告人听从我的建议,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循规蹈矩,热心公益,努力学习,定期汇报自己的情况,办案单位对此感到满意。原本可以预见,这个案子会有比较好的处理结果。

但是,就在这个时候,李某强奸案发生了。我的当事人顿时精神高度紧张。我指望着李案当事人及律师能够有更好的辩护技巧,能为我的案子带来好的影响。很快我就失望了。案件进展中,李某家属、律师的一些表现,令我目瞪口呆,一波高过一波的舆论风浪,令我心惊肉跳。某些同行粉墨登场,不断触及法律底线,令我摇头叹息。




一审判决说明,李某家属及其辩护团队的策略宣告失败。李某及其亲属,是本案最大的输家。某些律师从李家的失败中博取了些许知名度,将声名建立在委托人痛苦之上的律师,不值得荣耀。梦鸽该清醒了吧。




我不认为自己高明。但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目标。除了为当事人的权利据理力争,还应当预估一些做法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明知一些行为徒劳无功,为了迎合委托人,为了获得自己展示的机会,而去做对当事人有害无益的事情,那是对当事人的背叛。至于那些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自告奋勇跳出来插科打诨的某些律师,更是律师职业的羞耻。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稍有经验的律师,找到辩护的立足点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由于行为的隐秘性,受害人意愿的主观性,强奸案件更容易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律师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而不是图一时的口舌之快,轻易去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无罪”心态。




李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于其身份特殊。但是,特殊的身份并不必然导致舆论紧追不放。韩红的身份也特殊,她因交通违法而被曝光后,立即承认错误、接受处罚,舆情迅速平息。全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案不计其数,能吸引公众眼球的并不多。但是,李某家属及其律师在面对舆论时的表现,不断地刺激公众眼球,挑战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海淀法院的判决书,是我看到的该院有史以来说理最充分的一份判决书。尽管如此,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由于没有看到全部的证据材料,我不能做出评价。也许,李某等人确实有自己的委屈。但是,如此不利的判决结果,显然是错误的辩护策略导致的。




公众人物获取了太多的社会资源,招人不满是必然的。所以,公众人物应当对自己的要求更高,尽量去回馈社会。我们看到,很多公众人物(仍然以韩红为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这是他们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也能够让公众感到些许心理上的平衡。即使你做不到这一点,也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更不能以低于普通人的标准为人处世。




在强奸案之前,李某已经是犯过错的孩子,给公众留下了花花公子的印象。因此,当其涉嫌强奸的消息传出,公众自然而然会做出“有罪推定”,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能要求公众个个都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具备“无罪推定”的思维。李某一方的任何辩解,都会被认为是狡辩,是袒护,引起公众强烈反感。在这种时候,公众对于真相没有太多的兴趣,他们需要的是李某家属的态度。




可是,在案件进展中,李某一方却采取了不明智的做法。他们“万箭齐发”,针对受害人杨某和酒吧,说他们“陪酒”、“卖淫”、“敲诈勒索”,针对办案单位和媒体,说他们“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不作为”、“诱供”等等,针对网络舆论,说是“水军”(甚至暗示办案单位也雇佣了水军造舆论),到最后,连同案犯的律师也成了敌人。可以说,在李某一方看来,似乎全国人民都在与他们为敌,只有自己是正确的。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样的心态,这样处处为敌的形势,怎么可能取得最佳的判决结果?




如果,在李某强奸案的消息刚刚传出时,李某的亲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出来道歉、自责,请求公众的谅解,请求大家再给孩子一次改正的机会,会不会争取到相当一部分公众的同情和理解呢?必须说明的是,道歉与自责并不意味着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而是对自己家庭教育的失败感到内疚。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有强烈的示范效应,也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道歉是必须的。但是直到今天,李某家属仍然在媒体上描述自己的孩子多么“优秀”、“纯净”,没有一丝的歉意和悔意。公众如何能接受?




如果,在案发之后,李某家属放下高贵的身段,克制内心的猜疑,主动与受害人一方接触,诚恳地向其道歉,尽量满足其赔偿要求,取得其谅解,对于最终的处理结果会不会更好一些呢?为什么只信任自己的孩子,不相信别人呢?




真相确实重要,但是,在真相被公安机关查明之前,为什么不可以先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在法庭上,其他被告人亡羊补牢,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从而获得了轻判。李某一方非要一意孤行,坚持到底。坚持是一种美德,但是“一条道走到黑”的坚持,却是愚蠢。




如果,在案件办理中,理性、客观、礼貌地与办案单位交流,会不会就某些方面达成共识呢?在本案中,李某一方对办案单位采取的是近似于“死磕”的做法。“死磕”是有风险的,而且,前提是我方证据足够强大,在舆论上处于绝对的道义优势,对方有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李某一方虽然一直声称有“颠覆性证据”,最终无非是夺人眼球的噱头。至于在舆论方面,更是处在极为不利的形势下。后期李某一方认为某些“正义人士”已经知道了真相,发出了“理性的声音”,但是数量又有多少?无非是李某一方的意淫罢了。




李某案的办案单位我有所接触。他们的工作确实存在很多的不足,我曾经多次毫不客气地指出,也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回应。从本案来看,我没有发现有重大违法情形存在。如果有,李某家属及其律师应当早早地向办案人员反映,我相信他们会及时纠正。新刑诉法刚刚施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有专门的规定,谁有胆量在媒体的聚焦之下公然违法、授人以柄?




海淀公安分局侦查人员曾经私下向我咨询过一些程序问题,我给予了他们答复,李案开庭后我才醒悟到,他们咨询的事情与此有关。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一向致力于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以我对该处检察官的了解,她们很愿意倾听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对律师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我每次向她们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认真解决。海淀法院在本案移送起诉后,舆情汹涌,本应尽快开庭审结案件,但由于律师提出了各项要求,将庭审延后,让公众都等得不耐烦了。从以上公检法各部门的表现来看,我觉得他们做得很好,希望他们在处理其他案件时也能做到这样的耐心、细致。




我对海淀公检法在李案中的表现还是有不满的。当李某的家属及其律师不断超越法律底线,泄露受害人身份信息,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时,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及时干预。遗憾的是,尽管我一再强烈呼吁,他们却一直无所作为。这是工作的失职,他们画地为牢,没有尽到对受害人保护的责任。




如果,李某的律师不在意自己的媒体曝光率,注意自己在公众场合下的言论,在形势明显朝着不利于李某方向发展的时候,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会不会更好一些?李某案,可以让名不见经传的新律师一夜成名,也可以让声名赫赫的老律师名誉受损。李某一案的不利形势显而易见,需要务实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力挽狂澜。但是,李案辩护团队的主打律师,却是执业只有两三年的新手,让人不禁有“小孩耍大刀,伤人又伤己”的担忧。虽有老律师辅佐,李家的律师仍然烂招频出,让人跌破眼镜。




律师办理案件,尤其是办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量力而行,决不可有私心私利。本案中,李某及其亲属输得干干净净,受害人一方也是遍体鳞伤。赢家是谁,不言自明。不过,笑到最后才是笑得最好。据我所知,北京市的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对律师在本案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希望这些律师能够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也希望同行对此引以为戒。




李案上诉程序已然启动,这是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李某在二审中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李某仍有改变量刑的可能性,前提是悔罪、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如果李某一方仍然坚持此前的辩护策略,上诉无非是折腾。




李某是未成年人,是个孩子。孩子犯错乃至犯罪,都不是不能原谅的。家庭教育影响孩子的成长,父母的一念之差,决定着孩子的未来。我们可以接受改过自新的孩子,却不能接受拒不认错的家长。亡羊补牢还来得及,梦鸽女士是否已经醒来?







                               易胜华




                             2013年9月26日 北京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3-9-27 08:29 编辑
我们这里的小杂货店主,如果发现有人在店里偷东西,只能报警而不能自己动手抓人。如果你抓住小偷扭送派出所(这么干的都是中国人店主,当地人不会惹这种麻烦),小偷没事你却犯了伤害或非法拘禁之类罪(抓人,包括抓小偷,属于执法。普通人没有执法权,除了特殊情况,以任何理由抓任何人都是违法的。可见仅抓小偷这一点中美的观念就大相径庭,无法取得共识)。
晓梦 发表于 2013-9-26 22:54
我说的意思是你从小偷手里抢回自己的东西算不算犯了抢劫罪?现在你的答案是否定的,你承认这可能涉嫌“伤害罪或非法拘禁之类罪”,所以咱俩的观点是一致的。抢回自己的东西不构成抢劫罪,但不等于不构成其他犯罪,假如在抢的过程中造成小偷受伤、死亡等,肯定会追究被偷人的法律责任,这个无需多说,同样,强奸正在卖淫场所卖淫的妓女也不构成强奸罪(指的是卖淫合法化的地区),但是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或强迫交易罪等等,我哪里说错了?

现在你还会说这样的话吗?————“买主收了钱肯定要给别人东西,如果不给,法院会判她给。买主虽然不能施暴,但是真要施暴动手抢了,这不能构成抢劫罪。” 在北美,这就是抢劫罪。这和买主是否应该给无关。不仅他应该给的情况,即使法院已经判他给,如果他还是不给,对方也只能请法警来强制执行。如果自己动手就算抢劫。
俺是灭绝师太
你真适合学法律,任何一句话都只认票面意思。假如你到上海跑案子,张三介绍个实习大学生跟你跑了几天腿,事情圆满办成,你问要不要给大学生一点钱,张三说没关系,我给他一千元交通补贴就行了,这话的意思是张三想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3-9-26 23:08
看来我们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我是根据这段话说的: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由此可见,张伟给杨女士1000元钱时李某某根本没有和张伟谈到陪酒费的问题,杨女士更没有找李某某说过陪酒费。假如杨女士是兼职做陪酒女的,那么张伟应该经常给她介绍酒客,照说介绍一个酒客杨女士应该给张伟提成,哪里会反而要张伟垫付陪酒费的道理?从张伟的话里也能看出来,李某某根本没有不付陪酒费的意思,所以他完全没必要垫付陪酒费,他给1000元只能是其他费用。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3-9-27 09:04 编辑
认清形势,承认事实,而不是故意与法庭对抗,以争取到尽可能好的结局,难道不是成功?这案子有可能判成无罪吗?可能性为零。
邱晓云 发表于 2013-9-26 22:41
可能性为零是因为法院不可能驳回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侦查材料(很多地方的公检法都是一条龙办案,一审法院判决前要先征求一哈二审法院的意思,二审法院同意了再下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跑到二审法院上诉,这不是找死?),而不是因为他们确实构成强奸。现在那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质疑强奸证据不足,你一个辩护律师在承认是强奸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这是成功吗?那几个少年虽然轻判了,但却一辈子背着强奸犯的罪名,这是成功吗?
俺是灭绝师太
另外3个未成年犯人真的要感谢烂和和稀有,在这两个无良律师鼓动下,梦姑高调出击,最后牺牲李少爷一个,幸福了3家人
另外3个人家是生意人,精着呢,知道怎么利益最大化
看来我们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我是根据这段话说的: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由此可见,张伟给杨女士1000元钱时李某某根本没有和张伟谈到陪酒费的问题,杨女士更没有找李某某说过陪酒费。假如杨女士是兼职做陪酒女的,那么张伟应该经常给她介绍酒客,照说介绍一个酒客杨女士应该给张伟提成,哪里会反而要张伟垫付陪酒费的道理?从张伟的话里也能看出来,李某某根本没有不付陪酒费的意思,所以他完全没必要垫付陪酒费,他给1000元只能是其他费用。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8:43
说现在你还是被陈有西带在沟里爬不出来。张伟没有给杨女一千元,说清楚了吗?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说现在你还是被陈有西带在沟里爬不出来。张伟没有给杨女一千元,说清楚了吗?
邱晓云 发表于 2013-9-27 09:10
谁说没给?是张伟说的吗?
俺是灭绝师太
再加点花边


流星一瞬 于 2013/9/26 22:53:2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梦  醒  时  分

    ——“李某强奸案”的几个假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易胜华

在这种时候,公众对于真相没有太多的兴趣,他们需要的是李某家属的态度。
   
歪弟 发表于 2013-9-26 23:24
公众对真相没有太多兴趣吗?到底够不够成强奸公众都不管只要李某家属低头认罪就行了吗?难怪那么多网民那么恨梦鸽,这实在太岂有此理了。
俺是灭绝师太
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27 09:33 编辑
可能性为零是因为法院不可能驳回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侦查材料(很多地方的公检法都是一条龙办案,一审法院判决前要先征求一哈二审法院的意思,二审法院同意了再下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跑到二审法院上诉,这不是找死?),而不是因为他们确实构成强奸。现在那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质疑强奸证据不足,你一个辩护律师在承认是强奸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这是成功吗?那几个少年虽然轻判了,但却一辈子背着强奸犯的罪名,这是成功吗?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8:55
你这是律师脾气犯了,一定不肯承认客观事实。是不是强奸,当事人当然知道,三个当事人都认罪了,而且是进去就认罪了,身边还有监护人在,你以为承认了就可能坐牢,人家都不知道?李某某也是三次认了罪的,认罪笔录上不但有李某某的签字,还有梦鸽的签字,上庭不过在狡辩罢了,你还真信李某某睡着了?要是客观事实不是强奸,要出现这样的认罪。只有很严重的刑讯逼供,但这案子里不可能,你认为这样的案子,北京海淀警察会为了一个外地陪酒女,刑讯一个将军的儿子?一定是尽量做得无可挑剔,省得军方找茬,你的人情世故哪里去了?根本没干,会宁可赔钱坐牢也要丢脸认罪吗?三个被告加家属连律师脑子都有病,只有梦鸽神经正常?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谁说没给?是张伟说的吗?
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9:16
你不愿相信事实,那就信陈有西吧。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李在珂的微博:小魏刚打来电话,称已经回家了!他表示感谢全社会对他的关心,感谢律师为他做的辩护!今后不辜负法庭对他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一定吸取这次深痛的教训,重新做一个好孩子,国庆节后继续上学完成学业,长大报效国家和社会!
你这是律师脾气犯了,一定不肯承认客观事实。是不是强奸,当事人当然知道,三个当事人都认罪了,而且是进去就认罪了,身边还有监护人在,你以为承认了就可能坐牢,人家都不知道?李某某也是三次认了罪的,认罪笔录 ...
邱晓云 发表于 2013-9-27 09:29
我只相信杨女士是一直跟着去的宾馆,她没有被挟持,她还是挽着被告人的胳膊去的,这个在视频里能看出来。至于被告人是不是打过她是不是脱过她的衣服,这个可能有,她不肯卖淫所以被强迫了,但是不肯卖淫的原因可能是想抬高嫖资,甚至可能是故意激怒被告人造成被强迫的假象从而为事后的敲诈做好铺垫,这些都有可能,只有一点不可能,那就是杨女士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贞操和清白而反抗,这听起来都是笑话。
那几个少年做口供,只会交代自己打了她脱了她的衣服,其他重要细节他们不会注意到的。
俺是灭绝师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