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2066
- 帖子
- 13781
- 精华
- 22
- 性别
- 男
- 注册时间
- 2007-9-24
访问个人博客
|
138楼
发表于 2013-9-26 23:24
| 只看该作者
再加点花边
流星一瞬 于 2013/9/26 22:53:2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梦 醒 时 分
——“李某强奸案”的几个假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易胜华
李某某强奸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一审开庭前,我就为这篇评论拟好了标题《梦醒时分》。今天可以正式用上了。
我比一般人更关注李某强奸案。在律师里面,我大概是为数不多的认真研究过强奸罪名的人之一,写过几篇关于强奸罪的论文。我正在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与李某案件有很多惊人相似之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海淀;公检法也是同一拨承办人;几乎同时起诉到海淀法院。更吊诡的是,涉及到同一家酒吧。我知道,李某案会对我办理的这起案件产生很大影响,所以高度关注。
与李案不一样的是,我的这起案件,虽然也有媒体在打探消息,我一直守口如瓶,外界没有任何报道。而且,我千辛万苦地说服了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明确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发落。办案单位鉴于案件存在的一些情况,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精神,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几名被告人听从我的建议,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循规蹈矩,热心公益,努力学习,定期汇报自己的情况,办案单位对此感到满意。原本可以预见,这个案子会有比较好的处理结果。
但是,就在这个时候,李某强奸案发生了。我的当事人顿时精神高度紧张。我指望着李案当事人及律师能够有更好的辩护技巧,能为我的案子带来好的影响。很快我就失望了。案件进展中,李某家属、律师的一些表现,令我目瞪口呆,一波高过一波的舆论风浪,令我心惊肉跳。某些同行粉墨登场,不断触及法律底线,令我摇头叹息。
一审判决说明,李某家属及其辩护团队的策略宣告失败。李某及其亲属,是本案最大的输家。某些律师从李家的失败中博取了些许知名度,将声名建立在委托人痛苦之上的律师,不值得荣耀。梦鸽该清醒了吧。
我不认为自己高明。但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目标。除了为当事人的权利据理力争,还应当预估一些做法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明知一些行为徒劳无功,为了迎合委托人,为了获得自己展示的机会,而去做对当事人有害无益的事情,那是对当事人的背叛。至于那些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自告奋勇跳出来插科打诨的某些律师,更是律师职业的羞耻。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稍有经验的律师,找到辩护的立足点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由于行为的隐秘性,受害人意愿的主观性,强奸案件更容易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律师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而不是图一时的口舌之快,轻易去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无罪”心态。
李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于其身份特殊。但是,特殊的身份并不必然导致舆论紧追不放。韩红的身份也特殊,她因交通违法而被曝光后,立即承认错误、接受处罚,舆情迅速平息。全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案不计其数,能吸引公众眼球的并不多。但是,李某家属及其律师在面对舆论时的表现,不断地刺激公众眼球,挑战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海淀法院的判决书,是我看到的该院有史以来说理最充分的一份判决书。尽管如此,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由于没有看到全部的证据材料,我不能做出评价。也许,李某等人确实有自己的委屈。但是,如此不利的判决结果,显然是错误的辩护策略导致的。
公众人物获取了太多的社会资源,招人不满是必然的。所以,公众人物应当对自己的要求更高,尽量去回馈社会。我们看到,很多公众人物(仍然以韩红为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这是他们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也能够让公众感到些许心理上的平衡。即使你做不到这一点,也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更不能以低于普通人的标准为人处世。
在强奸案之前,李某已经是犯过错的孩子,给公众留下了花花公子的印象。因此,当其涉嫌强奸的消息传出,公众自然而然会做出“有罪推定”,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能要求公众个个都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具备“无罪推定”的思维。李某一方的任何辩解,都会被认为是狡辩,是袒护,引起公众强烈反感。在这种时候,公众对于真相没有太多的兴趣,他们需要的是李某家属的态度。
可是,在案件进展中,李某一方却采取了不明智的做法。他们“万箭齐发”,针对受害人杨某和酒吧,说他们“陪酒”、“卖淫”、“敲诈勒索”,针对办案单位和媒体,说他们“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不作为”、“诱供”等等,针对网络舆论,说是“水军”(甚至暗示办案单位也雇佣了水军造舆论),到最后,连同案犯的律师也成了敌人。可以说,在李某一方看来,似乎全国人民都在与他们为敌,只有自己是正确的。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样的心态,这样处处为敌的形势,怎么可能取得最佳的判决结果?
如果,在李某强奸案的消息刚刚传出时,李某的亲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出来道歉、自责,请求公众的谅解,请求大家再给孩子一次改正的机会,会不会争取到相当一部分公众的同情和理解呢?必须说明的是,道歉与自责并不意味着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而是对自己家庭教育的失败感到内疚。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有强烈的示范效应,也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道歉是必须的。但是直到今天,李某家属仍然在媒体上描述自己的孩子多么“优秀”、“纯净”,没有一丝的歉意和悔意。公众如何能接受?
如果,在案发之后,李某家属放下高贵的身段,克制内心的猜疑,主动与受害人一方接触,诚恳地向其道歉,尽量满足其赔偿要求,取得其谅解,对于最终的处理结果会不会更好一些呢?为什么只信任自己的孩子,不相信别人呢?
真相确实重要,但是,在真相被公安机关查明之前,为什么不可以先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在法庭上,其他被告人亡羊补牢,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从而获得了轻判。李某一方非要一意孤行,坚持到底。坚持是一种美德,但是“一条道走到黑”的坚持,却是愚蠢。
如果,在案件办理中,理性、客观、礼貌地与办案单位交流,会不会就某些方面达成共识呢?在本案中,李某一方对办案单位采取的是近似于“死磕”的做法。“死磕”是有风险的,而且,前提是我方证据足够强大,在舆论上处于绝对的道义优势,对方有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李某一方虽然一直声称有“颠覆性证据”,最终无非是夺人眼球的噱头。至于在舆论方面,更是处在极为不利的形势下。后期李某一方认为某些“正义人士”已经知道了真相,发出了“理性的声音”,但是数量又有多少?无非是李某一方的意淫罢了。
李某案的办案单位我有所接触。他们的工作确实存在很多的不足,我曾经多次毫不客气地指出,也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回应。从本案来看,我没有发现有重大违法情形存在。如果有,李某家属及其律师应当早早地向办案人员反映,我相信他们会及时纠正。新刑诉法刚刚施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有专门的规定,谁有胆量在媒体的聚焦之下公然违法、授人以柄?
海淀公安分局侦查人员曾经私下向我咨询过一些程序问题,我给予了他们答复,李案开庭后我才醒悟到,他们咨询的事情与此有关。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一向致力于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以我对该处检察官的了解,她们很愿意倾听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对律师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我每次向她们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认真解决。海淀法院在本案移送起诉后,舆情汹涌,本应尽快开庭审结案件,但由于律师提出了各项要求,将庭审延后,让公众都等得不耐烦了。从以上公检法各部门的表现来看,我觉得他们做得很好,希望他们在处理其他案件时也能做到这样的耐心、细致。
我对海淀公检法在李案中的表现还是有不满的。当李某的家属及其律师不断超越法律底线,泄露受害人身份信息,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时,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及时干预。遗憾的是,尽管我一再强烈呼吁,他们却一直无所作为。这是工作的失职,他们画地为牢,没有尽到对受害人保护的责任。
如果,李某的律师不在意自己的媒体曝光率,注意自己在公众场合下的言论,在形势明显朝着不利于李某方向发展的时候,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会不会更好一些?李某案,可以让名不见经传的新律师一夜成名,也可以让声名赫赫的老律师名誉受损。李某一案的不利形势显而易见,需要务实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力挽狂澜。但是,李案辩护团队的主打律师,却是执业只有两三年的新手,让人不禁有“小孩耍大刀,伤人又伤己”的担忧。虽有老律师辅佐,李家的律师仍然烂招频出,让人跌破眼镜。
律师办理案件,尤其是办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量力而行,决不可有私心私利。本案中,李某及其亲属输得干干净净,受害人一方也是遍体鳞伤。赢家是谁,不言自明。不过,笑到最后才是笑得最好。据我所知,北京市的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对律师在本案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希望这些律师能够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也希望同行对此引以为戒。
李案上诉程序已然启动,这是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李某在二审中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李某仍有改变量刑的可能性,前提是悔罪、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如果李某一方仍然坚持此前的辩护策略,上诉无非是折腾。
李某是未成年人,是个孩子。孩子犯错乃至犯罪,都不是不能原谅的。家庭教育影响孩子的成长,父母的一念之差,决定着孩子的未来。我们可以接受改过自新的孩子,却不能接受拒不认错的家长。亡羊补牢还来得及,梦鸽女士是否已经醒来?
易胜华
2013年9月26日 北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