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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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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网络时代,言论究竟该有多自由?
网络时代,言论究竟该有多自由?
http://www.guokr.com/article/437181/
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随着网络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言论和自由有着不同理解的人联系到了一起,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更加难以界定。我们有权利说任何想说的话,只要不伤害他人;但我们不能强迫别人倾听,亦或指望永不受冒犯。
本文是麻省理工《科技创业》的美国版主编贾森•庞廷(Jason Pontin)给已逝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的一封信,信中就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讨论。
(文/Jason Pontin)你好呀,苍白的魂灵。不知道你死后看的都是些什么新闻——是有份话题多多的每日公告《天之公报》(Heavenly Gazette),上面写满了我们的所作所为;还是新来的人会捎去人世间的新动向;又或者你还对活着的人有兴趣——但自从你1873年死后世界已经大变样了。有些改变会令你那自由的心感到欣慰;还有一些会使你烦恼。少个别则会迷惑不解吧。
成人选举权在民主国家得到了普及:你曾为女性的权利辛勤笔耕,现在她们可以在英国、美国、欧洲、拉丁美洲以及亚洲的大部分地区投票选举,包括印度在内(想来这最后一处当使曾经东印度公司的印度事务处董事尤为满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只在很少的几个国家的历史上经历了短暂的成功,因为它违背了你所主张的自由主义原则。没有人解决了你在《自传》中所说的“未来的社会问题”:“如何将个人行动的最大自由、全球原材料的共有,平等分工统一起来,发挥综合劳动力资源的优势”。
最广泛的改变来自于科技。你死后不到100年,工程师们建造了一台“电子数字积分计算机”,它继承了你的同辈人查尔斯•巴贝奇(Charles Babbage)设计却未能制造的“分析机”,后者可以被编程用来作各种各样的事情,就像爱达•洛夫雷斯(Ada Lovelace)之前想的那样。现在世界上有数十亿台这种所谓的计算机——在家里、书桌上、墙壁里,嵌入到生活的本质之中——这些计算机都连接在一个叫做互联网的全球性网络里,跟发电报用的网络很类似。我们用计算机沟通、写作和计算,还通过它们访问一座无形的图书馆,人类的知识大都装在里面。总之很难形容啦。
遗憾的是,你个人的声誉在历史上有起有降。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你的《逻辑学体系》(1843年)和《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年)都被奉为圭臬。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在牛津上大学那会儿,它们都还是指定书目。然而,这两个领域都以你无法预料的方式被形式化了,你的书也被取而代之。但你明晰通达的小册子《论自由》(1859年)却经久不衰,就像你预计的那样:“《论自由》这本书可能比我写的其他任何东西都留存得久,因为……它[是]一本只关注一个真理的哲学课本。”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对自由的解读
这个真理如今闻名天下,人们直接把它叫做“密尔的伤害原则”,值得全文引述一遍。我面前就摆了一本翻烂了的平装本《论自由》,我第一次看它还是在读寄宿学校那会儿。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份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是精神上的,都不能成为充分的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更好,因为这会使他更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明智乃至正当的……对于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你的伤害原则自此一直指导着开放社会约束表达、写作以及展示的权限——现在被统称为言论自由权,也是我写信给你的主题。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应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84年)也声明,“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然而,凡是明理的人都知道,这一自由是有限度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与其他的权利以及特定社会群体所接受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密切相关,有的受法律明文保护,另一些则是靠默契行使,还有的虽未确立,但已经有了这样做的支持者。虽然人们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明确地界定个人表达权限的艰巨任务还是个相对较新的行为,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论自由》。在美国,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申克诉合众国案”(Shenck v. United States,1919年)以来,政府必须得证明任何它想要限制的言论会造成“清晰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此案的主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全体法官一致通过的判决书中举了那个著名的例子——在满座的剧院里说谎大喊“失火啦”的人。)在后续的判定中,最高法院对这一标准做了进一步的阐释,煽动违法行为的言论,只要没有构成“可能”发生的迫在眉睫的犯罪,就将受法律的保护。(1696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一案的裁决限定,暴力言论必须是有所针对、可能发生和迫在眉睫的,因此,三K党领袖克拉伦斯•布兰登堡[-Clarence B-randenburg]可以在集会上高呼要让“黑鬼”和“犹太佬”“血债血偿”,但不能暗示其追随者对住在林登街33号的华盛顿先生处以私刑。)
最高法院还将诽谤性言论(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挑衅字眼”(1991年RVA诉圣保罗市[R.A.V. v. St. Paul]),以及有伤风化的言行(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利亚州[Miller v. California])纳入了保护范围。不仅是美国,在所有致力于保护这一权利的国家,言论自由的基准都成了绝对的推定。每个人都推定他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不用遭到法律的惩罚,除非审核机器能够证明问题言论将即刻对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随着新的技术和历史环境的出现,地球上聚集了新的人口,你的原则用工程师的话说也“等比放大”了。批评家曾经指出你从未明确给出“伤害”的定义,但有迹象表明你指的是身体上的伤害。这对于实践而言显然是不够用的,而“伤害”在各个方面都有扩大,将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了进来,这也是为什么版权法会非常明确地界定无需作者或出版方的许可即可自行引用或摘录的范围。但你的那条真理仍旧适用——到目前为止。
互联网公司的折衷方案
最近发生的三件事情让人开始怀疑你的原则在将来是否还会继续放大。接下来我会说到一些你不熟悉的词语或者概念。我知道史蒂夫(指乔布斯)和亚伦(斯沃茨)已经到你们那边去了。问他们去解释吧。
那些拥有互联网上最受欢迎网站的公司都在美国注册成立,这里对言论自由有着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最小程度的限制。这些公司在法律上受制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判例法所划定的限制而非保护,但它们在强加给用户的服务条款上却仍旧依照了美国的标准。它们鼓励那些与其商业利益相一致的自由言论,并且限制违反美国法律的表达,比如猥亵儿童的照片,这在美国是一起犯罪的罪证。此外,这些公司都坐落在加利福利亚州的硅谷,这里的政治文化就连其他地方的美国人看了也可能会觉得自由得不可思议。(其中一家叫 Twitter的公司,它的首席执行官把公司称之为“言论自由党的言论自由翼”。)对于什么是合法或者正当的表达形式,不同地方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而随着这些互联网公司所创造的技术触及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对于言论自由的独特理解也就与上述这些不同的观念发生了冲撞。
问题出在人们对于“伤害”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没有一个共同的定义。相比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其他不属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民主国家对这个词有着更宽泛的理解。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德国政府谋杀600万犹太人的事实,欧洲大部分地区都将与民族复仇主义党派有关的政治言论以及对犹太民族的仇恨言论列为非法行为。在斯堪的纳维亚,有很多种仇恨言论都是非法的,因为它们被认为有损个人尊严。就连在英语国家之间,将伤害狭义地理解为身体或者经济上的损失也不是被普遍接受的: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有的女性主义者争辩,色情物品是一种针对女性的暴力。更有甚者,言论自由还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权利。泰国的法律不允许批评国王。每一个以伊斯兰教法为其法制体系基础的国家(以及拥有大量穆斯林人口的很多国家,比如印度),描绘先知穆哈默德都是不合法的,因为穆斯林认为这是对伊斯兰教神圣性的亵渎。
面对所有的这些,美国的互联网公司们提出了一个看似美好的折中方案。对那些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与美国标准相悖的政府,他们承诺:我们将遵守当地的法律。对那些将仇恨言论视为一种伤害的社会,他们说:我们会过滤仇恨言论。不过,这个妥协其实是硅谷的工程师和律师搭的一个架子,目的是使不同的法律和文化对言论自由的不同理解能够在世界各地通用的网站上共存。但这个架子一直都不怎么稳,调整起来险象重生。
两段Youtube上的视频短片使谷歌公司陷入困境
在2012年7月,“山姆•巴奇莱(Sam Bacile)”,后经美国政府确认是一个名叫纳库拉•贝兹利•纳库拉(Nakoula Basseley Nakoula)的埃及科普特教徒,将两部视频短片《穆哈默德的真实生活》(The Real Life of Muhammad)和《穆哈默德电影预告》(Muhammad Movie Trailer)上传至视频网站YouTube。这两部都是英语视频,本来是要给一部完整的电影做宣传预告片,结果这部电影也一直没被公映;它们都将先知穆哈默德描绘成了一个玩弄女性、虐待儿童的同性恋者。作为电影制片的艺术表现,它们也毫无技巧可言。制片人纳库拉原是希望煽动民众,谁料两部短片在YouTube上备受冷落,直到被一家埃及电视台发现,并在当年9月份播出了两分钟配有阿拉伯语字幕的片段。热心人给两部短片都配了阿拉伯语字幕,后来被统称为《穆斯林的无知》(The Innocence of Muslims);上百万人观看了这些视频。作为回应,一些穆斯林教徒在世界各地的城市掀起了暴动。
这些视频使拥有YouTube网站的谷歌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处境。这家公司一贯宣扬其“偏袒言论自由”的官方立场。Google 言论自由和国际关系部门的全球领导罗斯•拉热内斯(Ross LaJeunesse)表示,“我们重视言论自由是因为我们认为提倡言论自由对我们的用户以及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有好处的。我们认为言论自由对互联网来说是件好事,坚持言论自由对我们的业务有好处。更多的言论和更多的信息将为我们的用户带来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决策”。
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提出了一个看似美好的折中方案,一个硅谷工程师搭的架子。
美国政府要求谷歌审查这两部视频以确定其是否违反了该公司的服务条款。毫无疑问是个火烧眉毛的决定。9月,示威者攻破了美国驻开罗大使馆的外墙,用伊斯兰教武装教徒的黑色旗帜换下了星条旗。当月晚些时候,美国驻利比亚城市班加西(Benghazi)的一座领事馆遭到袭击,美国驻利比亚大使和其他三名美国人身亡(事件发生当时被认为与视频有关)。截至12月,已经有600人在示威中受伤,50-70人死亡。暴动分子大多居住在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当地的媒体要么由政府授权,要么直接归政府所有,这些暴动分子始终坚持的一个要求,就是“美国”应该从YouTube上删掉这些视频。
谷歌该怎么做?就像其言论自由和国际关系部门的全球领导拉热内斯说的,有关审查内容的请求让这家公司很伤脑筋;毕竟,其使命是“组织世界上的所有信息”。一般来说,谷歌会遵守当地的法律,拦截在某个国家内的非法搜索结果或内容,除非这些法律与谷歌的企业原则相冲突,以致谷歌的高级管理层认为无法在当地运营。(中国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谷歌从2010年3月起退出中国;现在只在北京留了一个研究部门,来自中国大陆的搜索请求会被转接至香港的服务器 Google.com.hk)。信息移除的要求会视具体情况得到不同的处理,取决于其是否会影响谷歌的搜索业务或者广告网络,还有它的两个网络平台——视频网站 YouTube 和博客网站 Blogger。当搜索结果被屏蔽时,谷歌会在页面上向用户显示该结果已被过滤。使用谷歌的网络广告服务 AdWords 和 AdSense 投放广告必须遵守该公司的指导原则。发布于YouTube 和 Blogger的第三方材料必须符合这两个平台的服务条款(例如,YouTube 的社区准则禁止发布色情图片、仇恨言论,以及“虐待动物、滥用药物、未成年人饮酒吸烟或制作炸弹等不良内容”)。发布在YouTube和Blogger上面的内容这么多,谷歌只承担有限的“中间人责任”,指望整个社区去标记违反指导原则的内容。谷歌还高尚地把所有移除信息的请求都透明化:该公司会发布“透明度报告”,详细介绍版权方和政府从其服务中移除信息的请求(以及各地政府和法院披露用户数据的需求)。
谷歌拒绝了美国政府禁播《穆斯林的无知》的请求,理由是视频并没有违反YouTube 的服务条款(虽然YouTube 禁止的仇恨言论里确实含有“基于……宗教原因”贬低某一人群的表述,但谷歌认为这些视频批评了伊斯兰教的经文、故事和先知,但并没有针对穆斯林本身——与数百万感觉遭到侮辱的穆斯林之间确实很好区分)。谷歌在沙特阿拉伯、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境内倒是封了视频,因为在这些地区视频是非法的。而其他穆斯林国家则干脆封掉了整个YouTube 网站。可在9月中旬,谷歌决定暂时性地限制埃及和利比亚对这些视频的访问权限,因为它担心“这些国家敏感的局势”。在差一点3个礼拜的时间里,埃及和利比亚的人无法观看《穆斯林的无知》。这可是前所未有的决定:谷歌实际上宣告了如果示威者在反对某件事情时足够暴力,这家公司将会禁封与其社区指导原则相一致的合法言论。
Twitter如何面对欧洲言论自由的特殊理解
第二件事情使Twitter 掉进了欧洲对言论自由特殊理解的套子。这家公司一直设法遵守阳光协议。2012年1月,Twitter 发布了一个叫“国家屏蔽内容”(country-withheld content)的东西:这家公司会根据“被授权实体合理正当的要求”在一个国家内屏蔽推文。Twitter 也想像谷歌那样透明:用户必须知道推文是经过了审查的。Twitter首次应用这项政策,是应徳国下萨克森州内政部的要求,封锁一个非法的反犹和排外组织“Besseres Hannover”(意为“更好的汉诺威”)。从2012年10月起,德国境内关注“Besseres Hannover”的用户看到的就成了一个灰色对话框,上面写着“@hannoverticker已被屏蔽”和“该帐号已在下列国家被屏蔽:德国”。Twitter 的法律顾问亚历克斯•麦吉里夫雷(Alex MacGillivray)(@amac)发布推文称:“从没想要屏蔽内容;好在能做得有限而透明。”
谷歌宣告了如果示威者在反对某件事情时足够暴力,它将会禁封合法的言论。
一个不起眼的汉诺威新纳粹团体被封,没有人感到多少义愤。但接下来Twitter对国家屏蔽内容条款的使用则令人较为不安,因为这一次的适用范围更广。Besseres Hannover 被禁封后没过多久,在法国犹太学生联盟(Union of French Jewish Students)的投诉之下,Twitter决定审查法国境内含有话题标签 “#UnBonJuif”(意思是“一个好犹太人”)的推文。法国的 Twitter用户一直把这个标签当做反犹太主义的噱头,在各种抗议以色列的场合中使用。(例子:“一个好犹太人是一捧骨灰”和“一个好犹太人是一个非犹太复国主义的犹太人”。)这些推文不是只在少数人之间传播:当它被撤下时,#UnBonJuif 是法国国内第三大流行用词。但发表反犹太主义言论在现时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实际上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学生联盟要求Twitter 披露有关信息,用以指认违法的Twitter 用户;Twitter 拒绝了,联盟便将此事告上了民事法庭。今年1月,法国大审法庭(Tribunal de Grand Instance)裁定,Twitter 必须批露法国反犹用户的名字,以使他们能被起诉。法院还裁定,Twitter 应该建立一些机制来让用户标记“非法内容,特别是那些属于危害人类罪和煽动种族仇恨罪的内容”(比如像YouTube 的那样)。在我给你写这封信的时候,Twitter 还有两周时间做出回应。如果这家公司既不交出用户信息,也不退出法国市场(两者都不大可能),那么它就无法贯彻阳光协议。因此,Twitter 会遵循容易办到的当地法律。
Reddit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
第三个事件让注重隐私、尊重妇女和担心性侵犯的人看了不安。Reddit 是网络上的一个信息源,其上的链接和内容皆系其社区用户生成,Reddit上有很多叫做“subreddit”的讨论区;直到前不久都还有专门分享十几岁女孩儿照片的subreddit,它们都属于一种更大的网络流行,即投合某些人对美女照片的喜好,这些女性从未同意公开展示自己(例子包括“自拍”,本意是用来撩拨男友的裸照不知怎么流传到了网上,还有“报复色情”,满怀怨恨的前男友上传到互联网上的女性色情照片)。
两个最受欢迎的美女贴图 subreddits——“r/jailbait”和“r/creepshot”,没有涉嫌非法儿童色情的勾当;这两个讨论区的管理员是一个名叫“Violentacrez”的互联网小白(恶棍),他兢兢业业地删除非法内容,因而深得人称“Reddit人”的Reddit网站注册用户的看重。(这些都是听人说的,我从来没有去过r/jailbait 或 r/creepshot)。发布出来的照片呢,上面的女孩儿都有衣蔽体,或者蔽了一部分,而且都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在这里谁也别指望拥有合法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地,r/jailbait 和r/creepshot 惹得社会广泛谴责(没什么好奇怪的:其上很受欢迎的一张照片是“看裙底”)。高客网站(Gawker)的供稿人阿德里安•陈(Adrian Chen)指认(或者说“人肉”)Violentacrez 是德克萨斯州49岁的计算机程序员迈克尔•布鲁奇(Michael Brutsch)。布鲁奇当即丢了工作,而且颜面丧尽。
Reddit人可不高兴了,他们称人肉搜索Violintacrez 侵犯了他的隐私,背弃了Reddit崇尚的言论自由原则。政治讨论区r/politics的管理员们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这种行为,看不出是在说反话:“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完全不能被容忍。我们志愿自己的时间在Reddit 上为用户服务,使其成为一个更好的地方。我们不应该为此遭受骚扰或恐吓。Reddit 以拥有一切对应的subreddit 而自豪,无论谁有多么看不惯另一个用户订阅的内容,都不能因此而恐吓他们。”
作为对阿德里安•陈文章的报复,r/politics的管理员们禁用了所有指向高客网站的链接,有点像在Reddit里面对高客的审查。Reddit的首席执行官王一山婉言这一禁链行为“让Reddit看上去不那么光彩”,但他在一份致用户的备忘录中强调,“我们坚持言论自由的立场。这表示我们不会禁止恶俗的subreddit。”然后在没有修订网站条例的情况下,Reddit查禁了r/jailbait以及类似的讨论区。
硅谷对言论自由绝对标准的推定是建立在一种狭隘的伤害定义之上,传播到了世界上其他不理解或者不需要这些标准的地区。在我所描述的这三种情况中,这个看似美好的框架当事各方都有仔细考虑,但一经推敲便轰然倒地。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互联网其存在本身便偏倾于自由的表达。而且,互联网技术放大了言论自由的效应,将原本听之不闻的观点和态度广布各处,将说话人隐匿于假名或无名之中。为了显出不具伤害性,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扯起了一个看似不错的架子,但这只是一个不尽人意的噱头而已。互联网对言论自由的放大效应将会为那些不喜欢言论自由的人所憎恨,或者那些座右铭是“言论自由我有你没有”的人。局面将会变得一团乱,有时候还很暴力。世界上到处都有讨厌言论自由的人,因为其好处有违直觉。
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必须采用一致的标准来决定他们在接到请求时会审查什么。
谁会讨厌言论自由?有权的人和无权的人:统治阶级、宗教团体、通过压制言论来获得权力的人和篡改言论来改变权力关系的人。还有谁?不愿意自己的言论被散播的人也会讨厌言论自由。他们或许会说,为什么应该/操心言论自由权?/没有发言权;而且就该说的话,我只愿听那些跟我一样的人说的。我干嘛要听那些不恭敬的、不道德的或者微微惹人厌的东西呢?
在《论自由》中,你给那些憎恨言论自由的人提供了答案。你的阐释主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令人振奋,完全符合你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之子的身份。你写道,我们珍视言论自由,因为人类容易犯错而且忘性很大。我们的想法必须由论证来检验:谬论必须被揭露出来,而真理则必须强行捍卫自己,哪怕它“被奉为陈规,而非现实”(你的追随者们说,一个繁荣的思想市场是民主参与乃至创新性经济的先决条件)。但在你经历了年轻时的信念危机后,当你拒绝你父亲的思想体系之时,你从来都不是一个让人看不懂的功利主义者:在你成熟期,你总是将功利宽泛地描述为能够增进幸福的东西,而描述幸福时也把理智和情感上的愉悦包含了进去。你认为我们必须自由地“用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的幸福,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幸福或者妨碍他人为获取幸福而付出的努力”。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既具有实用又符合伦理,因此言论自由的结果主义者和道义理由“从不同的侧面爬上了同一座山峰”。
由于言论自由如此重要,而互联网又将继续放大其上的言论,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应该在各个地方都采用一致的标准来决定他们在接到请求时会审查什么。(只要公平公正,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我能够想象的唯一有效的原则就是你的理论,“伤害”被诠释为身体或商业上的损伤,但个人、宗教或意识形态上的侵犯不包括在内。这些公司应当遵守美国的法律对合法言论的规定,当且仅当地方法律符合你的原则时才遵守,否则就该拒绝在该国运营。归根结底,秉性正直人类,需要他们能消受的大部分言论自由。
我知道上天掌管着人世间的一切,那里没有什么首席执行官,由逝者的灵魂组成的轮值委员会说了算。(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和理查德•费曼联合担任光与物质委员会的主席,纳博科夫还监管一个行道上叶影移动的分委会。)而你总是在辩论。在地上,我们必须依照你的榜样,尽管我们彼此情势不同。我们有权利说任何想说的话,只要不伤害他人;但我们不能强迫别人倾听,亦或指望永不受冒犯。
本文转自麻省理工《技术评论》中文版《麻省理工科技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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