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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1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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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宋代与我国古代其他朝代一样是多神教的国度,一般而言,除了个别时期(宋真宗、宋徽宗)也是政教分离的朝代,人们有着宗教信仰自由。多神教的特点是,人们信仰多种神灵或宗教,除了个别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淫祠外,政府不予干涉。以佛教为代表的宋代的基本宗教政策是“存其教”①,既不大力推崇、强制人民信教,也不大力打击、阻止人民信教。
道教和佛教,在宋代有着广泛的信众,自不消多言,在此主要介绍其他两种外来宗教的生存、传播情况。
一种是祆教。祆教是公元前五六百年间波斯人苏鲁士德创立的,因崇拜火,又称之为拜火教。大约北魏时传人我国,多当火神敬祀。宋代首都开封就有袄庙:“东京城北有祆庙。袄神本出西域,盖胡神也。与大秦穆护同人中国,俗以火神祠之。京师人畏其威灵,甚重之。”②据孟元老记载,北宋末期,开封至少有两座袄庙:“大内西去,右掖门祆庙”③,“马行北去,旧封丘rl;,F祆庙斜街"④。可见有不少信徒。而且官方也信奉祆教。如建隆元年(960年),宋太祖“平泽、潞,仍祭祆庙、泰山、城隍,征扬州、河东,并用此礼”。⑤军事行动前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祭祀祆庙。
另一种是伊斯兰教。宋朝境内的伊斯兰教,主要是由阿拉伯商人通过海路传到广州等地。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创建的泉州清净寺(又名麒麟寺)、始建于南宋咸淳年间的扬州仙鹤寺、宋代增建的杭州凤凰寺,都是保存到现代的伊斯兰教清真寺,在当时无疑是当地醒目而且奇异的标志性建筑,证明着宋代民众和政府的兼容并包。创建于唐代的广州怀圣寺,在宋代的宗教活动十分兴盛。北宋中期诗人郭祥正有诗云:“番禺城北越王台,登临下瞰何壮哉!三城连环铁为瓮,睥睨百世无倾摧。蕃坊翠塔卓椽笔,欲蘸河汉濡烟煤。”⑥所言高耸人云的“蕃坊翠塔”,就是坐落于广州蕃坊内怀圣清真寺的唤礼塔。南宋人岳珂,对宋代清真寺以及蕃商蕃客在清真寺内的活动有详细的记述:
獠性尚鬼而好洁,平居终日,相与膜拜祈福。有堂焉,以祀名,如中国之佛,而实无像设,称谓聱牙,亦莫能晓,竟不知何神也。堂中有碑,高袤数丈,上皆刻异书如篆籀,是为像主,拜者皆向之……后有搴堵波,高入云表,式度不比它塔,环以甓,为大址,絫而增之,外圜而加灰饰,望之如银笔。下有一门,拾级以上,由其中而圜转焉如旋螺,外不复见其梯蹬。每数十级启一窦,岁四五月,舶将来,群獠入于塔,出于窦,啁晰号哮,以祈南风,亦辄有验。⑦
这些描述有的并不准确,但总体上展现了宋代广州清真寺的宗教活动。以上情况说明伊斯兰教在东南各地得到传播,并得到宋政府的尊重,不以之为异端。
古代中国是多神国,宋代社会中并存着多种神祗。除佛、道两个体系外,人们还狂热地信奉着成千上万的神祗,可概称为祠神。宋代是祠神文化的成熟时代,既完善了以前的祠神,又创造了大批影响深远的祠神。在宋代,佛教的寺院远多于道教的宫观,而神祠又远多于寺院。如福州(今福建省福清县)每县都有数百所神祠,致使方志书“不可胜载也!”宋真宗时李堪任福清县令,仅拆毁的淫祠就有315所。⑧家庭神祠更多,如荆州供奉关羽,“家置一祠”,日夕膜拜。⑨至于祖先神、灶神、门神等,更是遍及家户。就影响而言,宋人不信佛、道者甚多,但上自皇帝,下至百姓,无人不信奉祠神。其社会地位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宋政府专门有祀典,凡列入祀典者即是官方承认并保护的,那些不列入祀典者称之为“淫祠”。其特点之一,是规模小,分布广,数量多,占民间神祠的半数以上,因而影响很大。特点之二,是人们对神主要是畏惧,而不是敬仰。特点之三,是贴近民间社会生活。淫祠祭祀之神荒诞不经,祭祀方式大多也极为野蛮,危害社会和人身。对此官府一般采取双重政策,在正常情况下以稳定为主,既禁止擅自建立神祠,也不准擅自撤毁神祠;在淫祠过分泛滥时,则予以清理和打击,以净化社会环境。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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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十月甲申,第554页。
②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四《袄庙庙祝及英济王祠祠祝累代相继》,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ll0页。
③④孟元老撰,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三《大内西右掖门外街巷》、《马行街铺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4、312页。
⑤《宋史》卷一。二《礼志五》,第2497页。
⑥郭祥正:《郭祥正集》卷八《广州越王台呈蒋帅待制》,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l62页。
⑦岳珂:《裎史》卷一一《番禺海獠》,中华书局l981年版,第125~126页。
⑧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九《诸县祠庙》,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l990年版,第7875~7877页。
⑨陈渊:《默堂先生文集》卷一三《正月十七日上殿札子》,四部丛刊本,第17页。
⑩参见程民生《神人同居的世界——中国人与中国神祠文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和统治秩序的“左道妖教”,宋政府吸取历代的经验教训,予以禁止和打击:“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犹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①由于许多“左道”与淫祠难解难分,百姓乃至官府也无法区别,所以仍多有泛滥。北宋中期张方平报告说:“臣闻京畿、京东西、河北民间传习妖教寝盛,比曾上言,乞加防禁。盖愚俗传习,初无恶意,渐为诱惑,因入于邪。州县官司因循,不切觉举,至于法寺议断,又亦例从宽典。以故愚民公然传习僧徒谶戒、里俗经社之类,自州县坊市,至于军营,外及乡村,无不向风而靡,所由来者渐矣。”②仅此一例,就可知影响范围之广,涉及人群之多,官方也无法用武力压制。政和四年(1114年)的诏书披露:“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鼓惑致此,虽非天文、图谶之书,亦宜立法禁戢。仰所收之家经州县投纳,守令类聚缴申尚书省。或有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应有似此不根经文,非藏经所载,准此。"③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是收缴毁坏其经文。嘉泰二年(1202年)臣僚言:“比年以来,有所谓白衣道者,聋瞽愚俗,看经念佛,杂混男女,夜聚晓散,相率成风,呼吸之间,千百响应。江浙于今为盛,闽又次之。臣恐此风寝长,日甚一日,其患有出于意料之外者。乞申饬有司,必举而行,以正风俗,不许私创庵舍。”诏令:“逐路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条具闻奏。既而又诏诸路监司各行下所部州县,出膀晓谕,限半月许令本州自陈,给据付主庵人收执。如出限不自陈及再有创置之人,告受[首]支给赏钱一千贯,先以官钱代支,却与犯人名下追纳。其庵舍产业尽行籍没人官,候出给公据足日,逐州置籍申监司类聚施行。”④所谓禁令,只是不准创建据点建筑而已。但对于有组织、有纲领的邪教,就必须镇压,否则会祸国殃民,盛行东南地区的吃菜事魔教即为典型。
吃菜事魔教是宋人对明教又称摩尼教的俗称,由波斯传人。他们组织完备,设立斋堂,禁荤吃素,夜聚明散,笼络了大批信众。北宋末年两浙的方腊起义,就是其武装爆发。绍兴四年(1134年),起居舍人王居正言:“伏见两浙州县有吃菜事魔之俗,方腊以前,法禁尚宽,而事魔之俗,犹未至于甚炽;方腊之后,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愈不可胜禁。州县之吏平居坐视,一切不问则已,间有贪功或畏事者,稍踪迹之,则一方之地流血积尸,至于庐舍、积聚、山林、鸡犬之属,焚烧杀戮,靡有孑遗。自方腊之平,至今十余年间,不幸而死者,不知几千万人矣。”⑤他指出,两浙的吃菜事魔教一直呈扩大的态势,方腊起义以前,朝廷还没有感到问题的严重性,打击尚不严厉;方腊起义以后,虽然给予了残酷镇压,并严格了禁止的法令,但奇怪的是吃菜事魔教不仅没有消歇,反而更加壮大。地方官府要么怕惹麻烦不管不问,要么按朝廷的法令镇压,造成了血流成河、村落一空的悲惨景象。不能不禁,禁而愈烈,宋政府左右为难。而为了自己的信仰,成千上万人牺牲了生命。对此,既要谴责宋政府的无能和残暴,又应为其信众的痴迷愚昧感到遗憾。
从庆元四年(1198年)臣僚的报告中,可以看到该教无视官府禁令,自由活动乃至横行乡里:“浙右有所谓道民,实吃菜事魔之流,而窃自托于佛老以掩物议,既非僧道,又非童行,辄于编户之外别为一族。奸淫污秽甚于常人,而以屏妻孥、断荤酒为戒法;贪冒货贿甚于常人,而以建祠庙、修桥梁为功行。一乡一聚,各有魁宿。平居暇日,公为结集,曰烧香,曰燃灯,曰设斋,曰诵经,千百为群,倏聚忽散,撰造事端,兴动工役,寅缘名色,敛率民财,陵驾善良,横行村疃间。有斗讼则合谋并力,共出金钱,厚赂胥吏,必胜乃已。每遇营造,阴相部勒,啸呼所及,跨县连州。工匠役徒悉出其党,什器资粮随即备具。人徒见其一切办事之可喜,而不知张皇声势之可虑也。及今不图,后将若何?乞行下浙西诸郡,今后百姓不得妄立名色,自称道民,结集徒党。严切晓谕,各令四散着业。如敢违戾,将为首人决配远恶州军,徒党编管。务要消散异类,使复齿于平民,以推广陛下抑诞怪、畅皇极之意。"从之。⑥官府早已领教了该教的危险,但所采取的措施只是将主犯刺配岭南远恶州军、党徒编管而已,不再动用死刑。既是容忍,也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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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81~4982页。
②张方平:《张方平集》卷二一《论京东西河北百姓传习妖教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06页。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三~**。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
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六,绍兴四年五月癸
丑,中华书局l988年版,第l284页。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
以上史实说明,宋代宗教自由度比较大,民间实际享受和争取到的自由度比官府给予的更大。宋政府允许人们信仰无论本土的还是外来的宗教,只是禁止旁门左道的邪教。
四 结社、集会自由
结社是指个人与他人一起为特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短期或者长久的结合,集会是指个人与他人一起为特定目的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和平聚集。一般而言,既有结社就有集会,但有集会未必有结社。结社、集会自由是项民事、政治和经济权利。在宋代,正当、正常的结社、集会自由有基本的保障。宋代的结社分为5种类型。
第一类是文人雅士的结社,多以诗文和琴棋书画自娱或互相学习,名目繁多。文人结聚的诗社最为普遍,两宋仅见于记载的各类诗社,据有关学者统计,多达99家,规模一般在10人左右。①为科举取胜,士子们结有课会或书社。,如南宋时的福州,“凡乡里各有书社,岁前一二月,父兄相与议,求众所誉学识高行艺全可以师表后进者某人,即一二有力者自号为鸠首”②。主旨是大家在一起复习研讨,争取科举成功。陈造曾有诗赠课会同志道:“书社他年事,寻盟未厌烦。须吾执牛耳,助子跃龙门。凌厉先诸彦,从容即万言。隽功科举外,暇日要深论。”⑧表明课会也称书社。喜爱下棋者,组织有棋社,如楼钥有诗云:“棋社经年能几回,身闲深幸屡参陪。一旬又见朋簪集,三径还应听履开。"④南宋的太学生,则有相聚品茗的茶会:“太学生每路有茶会,轮日于讲堂集茶,无不毕至者,因以询问乡里消息。”⑤太学生按家乡路别聚会品茶,实际上形成了同乡会。退休官员闲来无事,在一些人数较多的地方,组织了许多自娱自乐的老年会社。如庆历年间一批退休官员在苏州组织的“九老会”⑥;元丰年间,文彦博、富弼、司马光等退休高官在洛阳组织有l3人参加的“耆英会”。⑦南宋时期,鄞县原有“五老会”,后来王次翁等人又成立了“八老会"。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据有关学者统计,此类老年团体约有34个。⑨
第二类是宗教结社。如有士大夫与僧人所结成的“莲社”,集中事佛、参禅或诗文酬唱。.如杭州在天禧初,“有圆净法师学庐山慧远结白莲社,缙绅之士与会者二十余人”⑩。舒岳祥有诗提到民间经社:“客子倦行役,闲寻古刹林。双岩来势尽,汇水去声沈。经社千人会,然灯七佛深。”⑾此类经社规模已相当大,而规模更大的如华亭超果寺的“净土会”,“每岁开净土会七日,道俗常二万人”,⑿属于临时大型宗教集会。这些结社、集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曾引起官方的担忧。如至和二年(1055年),赵扦上书指出:“臣窃闻近日京城中,有游惰不逞之辈百姓李清等,私自结集至二三百人,夜聚晓散,以诵佛为名,民间号曰经社。此风既盛,则惑众生事,如昔年金刚禅、二会子之类。伏乞圣旨指挥下开封府严行禁断,以杜绝妖妄。”⒀出发点是恐怕发生质变,酿成大患。更多的官员对此是宽容的。北宋中期,有人到京师控告有数千妖人聚集在蔡州确山,朝廷随即派宦官前往抓捕为首的l0人。到了蔡州,即要调巡检兵去逮人。知蔡州吴育问:“使者欲得妖人还报邪?”宦官答云:“然。”吴育.说:“育在此,虽不敏,聚千人境内,毋容不知。此特乡民用浮图法相聚,以利财钱尔,一弓手召之,可致也。今以兵往,人相惊疑,请留毋往。"很快就“召十人者至,械送阙下,皆无罪释之。而告者伏辜”。⒁可见朝廷也没有认定此类宗教结社集会有罪,并处治了告发者。绍兴年间,有诏“禁民结集经社”⒂,但在实际中没有起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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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⑨周扬波:《宋代士绅结社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9、95页。
②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四○《岁时·入学》,第8247页。
③陈造:《江湖长翁集》卷一一《赠课会诸公》,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6册,第129页。
④楼钥:《攻媿集》卷一二《蒋德尚綦会展日次适韵斋》,四部丛刊本,第l7页。
⑤朱或:《萍洲可谈》卷一,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l21页。
⑥范成大:《吴郡志》卷二《风俗》,江苏古籍出版社l999年版,第l5页。
⑦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4页。
⑧楼钥:《攻媿集》卷七五《跋蒋亢宗所藏钱松窗诗帖》,第16页。
⑩周密著,朱廷焕补:《增补武林旧事》卷七《大昭庆寺》,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395页。
⑾舒岳祥:《阆风集》卷三《游天王寺》,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7册,第362页。
⑿志磐:《佛祖统纪》卷二八,续藏经本,涵芬楼l925年版,第151页。
⒀赵抃:《清献集》卷六《奏状乞禁断李清等经社》,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4册,第841页。
⒁《宋史》卷二九一《吴育传》,第9730页。
⒂《宋史》卷三○《高宗纪七》,第572页。
第三类是武装自卫结社。在边防地区和战乱时期,有许多民间武装结社,以保卫家园。如河北有弓箭社,熙宁三年(1070年)知定州滕甫言:“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人,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欲乞下本道逐州县,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每岁之春,长吏就阅试之。北人劲悍,缓急可用。”从之。①从保卫国防的战略出发,官方予以支持并企图加以控制。河东路也有弓箭社:“太原土风喜射,故民间有弓箭社。公(韩琦)在太原,不禁亦不驱,故人情自得,亦可寓武备于其间。”②客观上也是允许存在的。这都是为了弥补军队的不足。两宋之际,金兵侵犯,官军南逃,民间只好武装起来自卫自救,组织了许多巡社,朝廷称之为“忠义巡社”。建炎元年(1127年),“河北、京东巡社,乡民结集以御金贼。诏以忠义巡社为名,隶安抚司”。③内地为了防止匪盗,民间也有武装结社。如福州,因建炎间“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置左右南北厢,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其后贼平,乃令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替"④。“茶寇久未平……抚州金溪县大姓邓氏、傅氏各有乡丁数千,以朱漆皮笠冒其首,号红头子,远近颇畏之,号邓傅二社”⑤。民间武装是官方之大忌,但其无力保护百姓,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就必须允许其存在,并尽可能将其掌握或纳人官方体系,以防发生质变。
第四类是经济互助结社。这是民间自行组织起来应对无法独自承担的事务的组织。其中既有最古老的祭祀土地神的“社”,更有针对现实问题的组织。如义役,即“中兴以来江浙诸郡民户自相与诸[讲]究之法也"⑥。义役是南宋乡村民户为了减轻上户轮差保正、保长的重役,自行结合,割田出钱粮以帮助当役户的形式。有时也称义社。如南宋中期的王自中,“尝以差役为风俗害,率同志为义社,第赀产以定役次,由是乡闾息争”。⑦此外,还存在大量乡民自己组建的包括救济功能在内的民间互助团体,如义庄、义井、社仓等类似组织。比较典型的还有举子们组织的帮助进京考试的互助机构,如流行于福建建州的万桂社(又名过省会),即每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集合为社会,应举者可以从中支取数十倍的资金为路费,有会众300余人,莆田的人数更多。⑧这类集资互助的特点是人数越多钱数就越多,受益也就越大。共同特点是针对性很强,很具体。
第五类是犯罪团伙结社。一些不法团伙为
壮大声势,集结更多的人入伙,公然结社。宋仁宗时,陕西耀州“有豪姓李甲,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少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之,积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颜至,大索其党,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⑨同时,京东齐州的历城、章丘,“民聚党数十,横行村落间,号霸王社,椎埋盗夺,篡囚纵火,无敢正视者”。曾巩担任知州后,“悉擒致之,特配徒者三十一人,余党皆遁”。⑩河北、河东也有没命社。“如闻河北、河东有不逞之民,阴相朋结,号为‘棍子社’,亦曰‘没命社,。自今捕获者决配它州牢城,为首者奏裁,能自首者除其罪”⑾。宋徽宗时,扬州“群不逞为侠于闾里,自号‘亡命社’。公弼取其魁桀痛治,社遂破散”。⑿宋政府对于此类非法结社,予 r以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此外,早在宋初,就有诏“禁军民男女结义社”⒀,一是防止军民勾结滋事,二是防止男女混杂,有伤风化。但实际上是有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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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l360、1361页。
②赵善璙:《自警编》卷七《善处事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75册,第395页。
④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四《海船户》,第7901页。
⑤周必大:《文忠集》卷二○《金溪乡丁说》,文渊阁四库全书第ll47册,第213页。
⑥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第l39页。
⑦魏了翁:《鹤山大全文集》卷七六《宋故糟田令知信州王公墓志铭》,四部丛刊本,第17页。
⑧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二七《万桂社规约序》,四部丛刊本,第7页。
⑨《宋史》卷二九九《薛颜传》,第9943页。
⑩曾肇:《曾舍人巩行状》,杜大硅编:《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中卷四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50册,第589页。
⑾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景{右二年七月壬寅,第2746页。
⑿《宋史》卷三四八《石公弼传》,第11032页。
⒀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第275页。
我们注意到,宋代民间没有政治性结社。虽说朝廷中有党争,有“洛党”、“蜀党”、“朔党”以及“庆元党禁”之说,其实都是对方给扣上的帽子,顶多是政治见解或学术观点不同,并没有相互联络等结社的基本特征。但却有大规模的政治性集会,典型事例就是北宋末期的太学生运动。北宋末年,宰执蔡京、王黼、朱动及宦官李彦、童贯、梁师成等植党营私,祸国殃民,导致金兵南侵。宣和七年(1125年)十二月,宋钦宗即位后,陈东率在学诸生数百人奔登闻检院上书,声讨蔡京、王黼等人的罪恶行径,要求“擒此六贼,肆诸市朝,传首四方,以谢天下!”①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初,金军包围开封,太上皇宋徽宗连夜逃出,蔡京、童贯等也随之出逃。陈东再次上书,请追回并诛杀六贼,以正国法。宋钦宗为维护大局,将蔡京、王黼等六贼及蔡京子攸、翛赐死或诛杀。靖康元年--7t初一日夜,京畿宣抚司都统制姚平仲擅袭金营失利,宋钦宗因此罢李纲相位。陈东于二月初五日率太学生数百人伏阙宣德门,为李纲请命,并谴责投降派李伯彦等人的卖国行径。当时,开封军民十余万人不约而至,敲破了登闻鼓,又杀宦官数十人,并将其碎尸万段,已酿成暴乱。宋钦宗遂命恢复李纲职务。事后,朝廷欲治罪于陈东,但遭到正直之臣的反对。四月,朝廷赐陈东为迪功郎,同进士出身,任命为太学正,但陈东却毅然返乡。宋高宗即位后,诏陈东赴南京,陈东应召而至,适逢李纲又被罢,陈东又连上三书,力谏李纲不可罢,黄潜善、汪伯彦不可用,结果被朝廷处死。不久,宋高宗就为其平反:“高宗特以靖康之哄为惧,不欲伏阙,却不以言罪人。他日,赠东官,祭东墓,赡其家而官其后,以生前布衣,为身后法从,于东亦无憾。尝曰:‘朕即位听用非人,至今痛恨之。赠官推恩,未足称朕悔过之意,死者不可复生,追痛无已。”②由此看来,宋朝皇帝虽然不希望有人伏阙请愿,至少在理论上并没有否定这种政治性集会的合理性,并勇于承认错误,及时平反改正。这次太学生运动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五 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又称居住自由权,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劳动就业、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唐代均田制下的居民被官方禁锢在国有土地之上,不可能自由迁徙,宋代土地私有化使之成为可能,人们实际上也充分享受到了这一自由。③这是适应发展商品经济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具有经济自由的性质。
熙宁三年(1070年)曾布的一番话,就是宋人自由迁徙状况的真实写照:“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④
所谓的“近世”,显然主要是指宋代。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和观念的转变,他们不再安土重迁,可以比较轻易地走向远方,谋求新的生活。在一个地方生活一年就可以落户的户籍制度,既适应了这种形势,又希望流动人口能够稳定下来。对流动人口来讲,得以四处探索,不断寻找更适宜的地方安身就业。一旦发生矛盾,即刻出走躲避,另谋生路;一旦需要户I=1时,也能很快解决。也就是说,宋人即使在战乱、灾害之外的正常情况下,也在经常流动。所以,宋代的人口流动问题相当突出。正如宋仁宗时的记载所说,“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⑤。“民罕土著”是迁徙自由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中罕见的现象。北宋后期的李昭圮,根据当时“民未安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出:
义不足以相守,则时有桴鼓之警;恩不足以相保,则或起父子之讼。壮力分于出赘,世业人于兼并,户口隐于图版,夫家脱于联伍。轻乡危家,远出千里。故秦多晋寇,而鲁杂齐语……虽欲均地著之政,立土断之法,未易制也……今天下壮有力之民,侨寓杂处,散于四方,手不服耒耜之勤,心不知田亩之乐,为淫巧奇技、屠贩游博,其无理之甚者,啸聚不逞,杀人于货。邑里不告讦,门关不诃问,县官乡吏察治无术。计户而不得其家,计家而不得其人,居无与守,出无与战,此为国计者未尝不深惜之也。⑥揭示了宋人轻易迁徙、长途迁徙的新形势,而且多是脱离了农业。从“邑里不告讦,门关不诃问,县官乡吏察治无术”可以看出,这种自由得到了群众和基层政权的广泛认同。
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的客户,出于生计,频频迁徙,更换地点和地主。如海盐县的澉水镇,“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⑦这是租佃制发展的产物之一,并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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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七年十二月,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66页。
②戴埴:《鼠璞》卷上《陈东伏阙》,丛书集成初编第319册,第18页。
③参见程民生《论宋代的流动人口》,《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第l460页。
⑤《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第4164页。
⑥李昭玘:《乐静集》卷二六《属民》,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2册,第381页。
⑦常棠:《澉水志》卷上《户口》,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660页。
到朝廷法令的支持。天圣年间专门有诏云:“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①按照民间惯例,客户不得随时迁徙,须经地主开具同意的证明(主要是怕客户随意弃地不种,影响地主一季的收成)。朝廷下令规定:客户迁徙今后不需地主的证明;耕种期间不得私自迁徙,每年收割完毕客户与地主协商后即可迁徙;如果地主无理阻拦,客户可以提请县衙主持公道。政府为最下层农民的迁徙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宋史学界常强调四川夔州路实行的是庄园农奴制,认为客户没有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其实仔细分析其史料,并非如此。客观背景是,四川夔州路等地地旷人稀,劳动力缺乏,大地主们往往互相引诱争取客户:“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般徙。”引诱的手段,无非是较好的待遇。皇祜年间朝廷对此作出规定:“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勒归旧处”;“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会所属州县追回,令着旧业,同助把托边界”。淳熙年间又两次下令:“应客户移徙,立与遣还。或违戾,强般之家比附略人法。”②从中看出,受限制的是官庄的客户,不是私人地主的客户,法令的板子打的并不是迁徙的客户,而是争夺客户的地主,违反者按掠卖人口罪处置。显而易见,朝廷本意并非限制客户的迁徙自由,而是制止地主的不正当竞争。施、黔州诸县无论主户客户,禁止的是逃往边界以外,并没有限制其在界内的迁徙。但到了南宋,出现了农奴化趋势,客户的人身和迁徙自由发生了逆转。
有着居住地选择自由的宋人,也意味着有职业选择的自由:“居今之人,自农转而为士、为道、为释、为技艺者,在在有之,而惟闽为多。闽地褊,不足以衣食之也,于是散而之四方。”③为社会增添了活力,并促进了资源合理的配置。人们可以主动摆脱、躲避贫困处境,寻找比较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寻找向富贵进发的机会,而不必像过去那样死守一地,被牢牢地固定在一个身份上,发生了矛盾、受到欺压只能忍受或者拼死反抗。宋代社会虽小乱不断,但由于迁徙自由,环境、职业改变了,身份转换了,矛盾或分散、分解,或惹不起躲得起,不至于郁积祸患。不但社会下层经常流动,即使富户也是如此:“今天下民,虽曰上户,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④富户的流动,意味着资金的流动。
迁徙自由意味着乡村人口向城市集结,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他们“转徙无常,惟其所乐,则聚以成市,侧肩蹑踵,以争寻常”⑤。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城市发展很快,城乡差距加大,“城郭之人优逸而乡村之民劳苦”⑥,从而加速了农村流动人口进城的步伐。京师开封是最大的城市,人口最多,容量最大,如孟元老所说:“以其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⑦因而生存空间最大,机会也最多,成为流动人口改变人生的首选之地。如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大批南下的河北流民就停留在开封:“河北流民日多,皆留京师。”⑧宣和末,由于战事频繁,赋敛日增,致使陕西的上户“多弃产而居京师”。⑨显然是因为开封的赋税比较轻。迁徙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宋代城市获得巨大发展的重要原因。
迁徙自由的另一层意思是,居民可以不被强制迁徙。秦、汉、唐、元、明、清都有大规模的官方组织的移民活动,宋代一次也没有,偶尔有动议,也都不了了之,不能不说是政府对居民迁徙自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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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六八一六九。
③曾丰:《缘督集》卷一七《送缪帐干解任诣铨改秩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6册,第193页。
④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7册,第9页。
⑤苏轼:《苏轼文集》卷八《策别安万民三》,第259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元祐二年正月辛巳,第9612页。
⑦孟元老撰,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五《民俗》,第451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壬午,第6158页。
⑨《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第4362页。
尾语
历史发展到宋代,均田制等国有土地制彻底瓦解,私人土地所有制已发展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制。这一变化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进步。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①。宋代社会比较高的自由度,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以及个人独立发展这个基础之上的。适应这一变化的是宋朝的一项国策:顺从“民欲”即民意。庆历年间,宋仁宗曾向大臣出示御书13轴,凡35事,实际上就是治国方略,其中第23条为“从民欲”。②元祐年间左司谏王岩叟言:“伏惟陛下即位以来,上合天心,下从民欲。”③南宋初期,御史中丞范宗尹在建康对宋高宗说:“陛下诚能侧身修行以享天心,发政施仁以从民欲,选将练卒,缮甲储粮,数年之后,以弱为强,孰曰不可?”④“从民欲”是复兴的重要条件,顺从民欲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顺从民欲,就必须允许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里的民,同样包括官员,至少他们是民意的桥梁。所以,朝廷重大决策往往经过集体商议:“国朝以来,凡政事有大更革,必集百官议之,不然犹使各条具利害,所以尽人谋而通下情也。”⑤形成了朝省集议制度。甚至进一步向下延伸,广泛征求吏人的意见:“太宗留意金谷,召三司吏李溥等二十七人对崇政殿,询以计司利害。”三司长官也不自做主张,有决策甚至召集百姓讨论。如陈恕为三司使时,“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⑥熙宁年间,“其议财也,则商估、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⑦如此充分地征求意见,尽可能地完善出台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策开明化。通过科举起家的宋代士大夫集团,以与皇帝共天下为己任,运用种种直接、间接、临时、长久的手段与战略,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行上企图控制皇帝、制约皇权,要求皇帝尊重并更多地听从士大夫,并在许多方面、许多场合取得成功,主导着宋代政治运作,在限制君主独裁方面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⑧
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自由度,而社会的自由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权的干预度。历史事实表明,宋政府制度开明,政策宽松,加以人们的积极争取,宋人在很大程度上享受着各项正当的基本人权,社会的自由度比较大,这在专制独裁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中,实属难能可贵。它固然不可能改变君主专制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显然在局部和表面有所弱化或软化,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正是在这种氛围内,宋人能够大显身手,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才华,创造出了古代历史上灿烂的文化和繁荣的社会经济,书写出辉煌的历史篇章。但是也应该指出,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人民角度而言,宋朝信仰自由中的恶性发展——吃菜事魔等邪教的泛滥所造成的严重危害,都是应当予以否定的。宋政府的引导、预防、监管不力导致其泛滥成灾,残酷的镇压又造成更大的灾难,愚昧狂热的信众是双重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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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资本论》卷3,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2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己卯,第3566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一,元禧元年六月甲寅,第9258页。
④熊克:《中兴小纪》卷七,建炎三年十一月丙寅,丛书集成初编第3858册,第84页。
⑤徐度:《却扫编》卷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3册,第766页。
⑥《宋史》卷二六七《陈恕传》,第9202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丁酉,第5484页。
⑧参见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限制》,《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收稿日期 2009-07-0l
作者程民生,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宋代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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