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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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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智力之殇
读武仁先生《卿本佳人,奈何作贼?——关于林国荣先生的《解读柏克》一文》(载《南方周末》2008年12月25日写作版),我的心情意外地平静。两年前与网友在燕谈BBS上辩论某文学话题时,网友曾贴出林国荣针对布鲁姆《西方正典》的评论《野地里的百合花》,我拜读之后,回复道:“林国荣先生的表达糟糕极了,更要不得的是,不少内容都抄自《西方正典》,而他并没有按起码的学术规矩用引号注明。如果他因此让人惊为渊博,我只能说,不管这个年轻人研究什么,我都很难展望他的未来。能力可以培养,气象上的缺憾,却相当致命。”
当然,我没有像武仁先生那样撰文批评,需要检讨。实情是,我虽然厌恶剽客一族,但又信奉诗人奥登的忠告:“评论劣书有害人品”。奥登所指当是一种艺术人品,无关俗世道德,不过,艺术人品正是我格外在乎的东西。见到劣书都得绕道,撞上尤为不堪的剽客文字,就更懒得搭理了。揭露剽窃与举报贪污性质相近,虽属义举,但与文学批评关系不大。通常,揭露者只要公允地提供文字两造,让被揭者在公开对质的利剑下现出原形,义举即告完成;至于讽刺挖苦开导训诫之类,不过笔墨余事而已。这么看来,我没有攘臂而上,纯属私人性的洁身自好,绝非对此类行为缺乏愤慨,这不,对敢于且善于揭露的武仁先生,我的敬意划然而起。正因为写此类文章“有害(艺术)人品”,我们更能见识到揭露者可贵的社会伦理。社会伦理,记得这是王小波写杂文的出发点。
鉴于林国荣先生已经就自己一篇“连同注释共二万二千多字的长文里,‘抄译’的内容大约占到一万七千字左右”的事实予以承认,我大概不必多加举证了。不过本文另有侧重,我还是絮叨几句。在那篇关于《西方正典》且篇幅亦近两万字的文章里,林先生并没有犯下整段摘抄的业余错误,他以对话者身份发表了大量思想精湛、见识雅博的观点,沮丧的是,如果你凑巧还算熟悉原作,你会发现,这些观点一概属于原作者布鲁姆的头脑私产。诚然,发现殊非易事,作者一次也没有整段摘抄,而是东一句西一句地摭拾,还经常做些小小的文字变通,虽不能改变抄袭的性质,却足以把搜索引擎弄得痴呆。比如,把“工人们充满忧虑”改成“人们充满忧虑”,把“东西方经典都不是道德统一道具”改成“经典不是道德的普遍工具”,他甚至连一些并非不能割爱的话都不忍舍弃,依旧拿来就用,如将“正如尼采恒久地证明”改成“尼采已经恒久地证明”。不过,遇到力扛千钧的句子,如“只有强力才能与强力般配”,“审美价值出自记忆”,抄袭者自忖无力改易一字,遂乖乖照搬,只是把引号去掉了。
请允我临时违背司法正义,说一句文字上的公道话:对无意打听作者名讳的读者来说,越是复印机般的抄袭,损害反而越小。曾有某人类学教授一气抄袭达十万字之巨,这在法律上虽属“是可忍孰不可忍”,在阅读上却有个重要好处:属于原作者的思维理路和精神气象,意外地得到了保全,读者只要不介意作者是谁,就能得到还算完整的知识信息。而我上面所举诸例,虽在法律上显得程度轻微,抄袭者说不定还能凭这点小伎俩来金蝉脱壳,对读者的伤害却臻于极大。试想,精神卑微的抄袭者通常不具备原作者统摄材料、把握观点的宏观能力,当他如此拼接时,寄附于原作的煌煌风格、泱泱风采难免惨遭洗劫,被一种鸡零狗碎的小家子气所替代。假如有一种文字远红外探测仪,我们看到的将是一种小丑化文字,好像康德穿上了舞裙,尼采堕落成寻衅滋事的泼皮牛二,或相反,我们见到小屁孩穿上了紫袍,老滑头捻起了佛珠。因为,文字有其既定的肌理脉息,一旦遭到庸手荼毒,以人体为喻,势必造成阴阳失调,经脉相冲,五行哗变,踵顶倒置。可惜的是我们没有这个远红外探测仪,普通读者出于对知识的尊崇,一般也不会贸然怀疑作者在演马戏,他们很可能多此一举地自我怪罪,把吃不准原文理路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就此而言,这类被一双老千辣手重新洗过的文章,对读者的伤害最大,它造成智力之殇。
面对剽窃,总有人固执于孔乙己的认识水平,拐弯抹角地寻找从宽发落的理由。依我之见,在我们冠以“偷窃”的行为中,只有“偷情”是可以另行计较的。何况,剽窃者若当真像小偷那样行事,秘而不宣,也就不构成剽窃了,对这类行为,人们管它叫摘录,表扬还来不及呢。这说明,把剽窃视为小偷,对小偷倒还略有不公,词场上的斗筲穿窬之辈还是别再呜呜喊冤了。我们还知道,一些为人不齿的行为,如随地大小便,在极端情况下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剽窃不在此列,因为剽窃不属内急。
载《文汇读书周报》2009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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