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 赵继成:“汪晖事件”留下的教训:谁都有权沉默,但必须承担代价
●对话人:
易中天(厦门大学教授)
赵继成(《新京报》编辑)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哪怕事关公众知情权。
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批评权和质疑权,媒体也有监督权。
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应该也只能通过独立调查的第三方。
当事人在行使沉默权时,无疑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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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都不能撬别人的嘴巴
易中天:汪晖事件刚刚发生的时候,不少人对他的沉默不以为然。当然,现在汪晖教授已经说话了,甚至向王彬彬发了律师函,但由此引出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值得深思。这一连串的问题是:在事涉“诈捐”、“造假”、“抄袭”等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有,这种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如果是无限的,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证?如果作为公民,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他们出来“认话”,那么请问谁有呢?我想听听你的意见。
赵继成:我的观点,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这是从广义的也就是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理解的,而不局限于狭义的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
易中天:公众人物也不例外?
赵继成:杀人犯尚且如此,何况只是涉嫌抄袭的某个教授?
易中天:事关公众知情权呢?
赵继成:也一样。
易中天:这就是说,沉默权是无限的?
赵继成:是。哪怕这个人位再高、权再重、责再大,他都有保持沉默的基本人权。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就不是问题。
易中天:为什么?
赵继成:这个道理可以从很多层面来理解。首先是“无罪推定原则”。比如一个公众人物,涉嫌“诈捐”、“造假”、“抄袭”,公众当然可以质疑,也应该质疑。但,公众所能做的,也就是质疑而已,不能撬人家的嘴巴。因为此时既没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认定,当然应该推定他是“无罪”的。既然无罪,凭什么必须坦白?
易中天:也许,公众只是希望他有个态度?
赵继成:那就会产生“被逼表态”的问题。这个口子一开,祸患无穷。“文革”中,父子、夫妻之间被逼表态的惨剧还少吗?极端地说,假如这位当事人“表”的“态”,不是对方想要的,或者被对方认为是不真实的,是不是要没完没了的“表”下去?这不就是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吗?这不是赋予了某些人掌握终极真理的权力吗?太可怕了。
易中天:没错。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在“文革”中就叫“群众专政”。只不过在这时,被赋予了“掌握终极真理权力”的“某些人”,是“多数人”而已。但可惜,真理有时候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没有对少数人的保护,就没有对真理的保护。问题是,如果真理确实掌握在公众手里,那“少数人”确实是错误的,他还有权沉默吗?
二、人不能自证有罪
赵继成: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哪怕是证据确凿的杀人犯。这种权利,有日本学者理解为“防卫权”,我认为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防卫权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防卫权”,这就是“辩护权”;一种是“消极的防卫权”,这就是“沉默权”。这两种,都是人的正当权利。
易中天:为什么要有这两种防卫权?
赵继成: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人是弱小的。如果不赋予被告人辩护权(积极的防卫权)和沉默权(消极的防卫权),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就可能被肆意剥夺,诉讼时的平等对抗制也很难实现。
易中天:但公众质疑诈捐、造假、抄袭,并非庭审,亦非刑辩啊!
赵继成:事不同而理同。刑事诉讼当中都有的权利,难道在日常生活中反倒没有了?况且,一个人说不说话,在生理上是可以自我控制的。他甚至可以咬掉自己的舌头,旁人奈他何?所谓“死不悔改”,就说明法律可以判人死,却无法做到让他一定悔改。悔改,只能是他发自内心的事。既然如此,何必苦苦相逼?
易中天:这正是问题所在。所以我们要讲清楚,人为什么必须有沉默权?或者说,为什么必须既有辩护权,又有沉默权?我认为这是基于人的本性,是对人性的尊重。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你不能强迫一个人“火中取栗”。明明知道会被烧伤,他为什么还要把手往火里伸呢?同样,明明知道说话对自己不利,他为什么还要说呢?
赵继成:正是。这在法律上,就叫“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这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明确表述。
易中天:其实就连他的亲友,也都有权沉默。比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不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中只提供对嫌犯有利的证词,叫“免证特权”。
赵继成:中国古代好像也有类似规定?
易中天:儒家有“亲亲相隐”的说法,也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要讲清楚两点。第一,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就是“大义灭亲”。理解为义务,就成“江湖义气”了。第二,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一旦开口,就会成为新的证据。所以,像某些人那样胡搅蛮缠,甚至搞出什么胡乱担保的“国际签名”来,只能是帮倒忙。
赵继成:因为这是他们自愿说的,自然要被视为“呈堂供词”。
易中天:对呀!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逼人说话是“强奸”,自愿说话是“做爱”。生出的孩子,当然归他们自己养。
三、不说的权利,比言说还重要
赵继成:可见逼人说话,就是不讲人权。
易中天:没错!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它其实包括四项权利,或者说四种自由:说的自由,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怎么说的自由。说什么,是内容;怎么说,是形式。也就是说,不管你说什么,也不管你怎么说,甚至爱说不说,都自由,才是完全彻底的“言论自由”。
赵继成:同样,想不想,想什么,怎么想,也应该是自由的。
易中天:当然!思想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想都不能随便想,哪里还能随便说?有人说,可以有个人的梦想,但必须符合道德和法律。这真是愚昧无知!法律从来就只限制行为,不限制思想和言论。也就是说,可以胡思乱想,可以胡说八道,不能胡作非为。
赵继成:这在法律上是常识。
易中天:更重要的是,不但可以胡思乱想,还可以不想。同样,不但可以胡说八道,也可以不说。不说,就是行使沉默权。说,则是行使言论权。沉默权比言论权更重要。
赵继成:为什么?
易中天:沉默总比说话容易。容易的都做不到,还说什么更难的?沉默的权利都没有,还说什么言论自由?自由,首先表现为选择。选择,就意味着既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赵继成:对!只有这样的选择,才是自由的,也才是选择。只能接受,就不叫选择了。
易中天:所以,能不能拒绝,就成了自由与奴役、民主与专制的分水岭。在专制时代,我们没有这个自由。比方说,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甚至“君有赐”,臣也“不敢不受”。总之,只有“接受的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不管好事(领赏)、坏事(赐死),都得扛着,还得“谢恩”,哪里还有沉默权?赶快“老实交代”吧,否则就犯了“欺君之罪”。
赵继成:明白了。沉默,就是选择拒绝──拒绝说。
易中天:对!有权拒绝说,才真正有权自由地说,包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因为撑死了,或者退到底,还可以不说。这是最后一条底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是我们必须坚守、死守的防线。这道防线一旦攻破,人权就没有了保障。
赵继成:所以,我们要像保护言论自由一样保护沉默权。不能轻言谁谁谁、某某某无权沉默,这很可怕。
四、是否谁都有权沉默
易中天:说“任何人都有沉默权”,恐怕很多人不能接受。比方说,官员有没有沉默权?
赵继成:当然有,包括贪官。请问,贪官受审,有没有资格聘请辩护律师?大家都说有。那好,他既然有辩护权,自然也有沉默权。
易中天:面对人大代表的质疑时,也能沉默吗?
赵继成:如果他不想回答,也可以不回答。
易中天:但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工作应该透明。政府官员难道没有义务回答人大代表的质疑?
赵继成:这是政府的“机构权”,不是官员的“人权”。既然是“机构权”,那么,汪部长不说,自然有李副部长,或者其他可以代表机构的人出来说。如果都不说,机构也可能成为被告走上法庭。
易中天:到了法庭也不说,怎么办?
赵继成:那就由人大启动弹劾程序,请他们下台。总之,沉默权是人权、私权,而不是单位、机构的公权。如果你觉得该官员的拒绝回答是渎职,那么,可以弹劾他,剥夺他掌握的公权力。但是,你不能用钳子去撬他的嘴巴,不能插竹签、打屁股,玩“躲猫猫”。
易中天:其实,对待公众人物也一样。哪怕他“拥有相当社会职责和学术声望”,哪怕他“频频成为封面人物”,也跟每个普通人一样,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但是,由于他比别人更多地占有公共资源,也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回报,因此,他应该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比方说,在事涉“诈捐”、“造假”、“抄袭”等公共事件时,表现出责任的担当,而不是拿他虽然也可以行使的沉默权做挡箭牌。
赵继成:对!该不该沉默,和有没有沉默的权利,是两个问题,不能越界。可以在道义和责任上要求他们真诚地面对质疑,但不能把人家的权利也一锅端了。
易中天:是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能一勺烩。所以,一方面,公众有知情权、批评权和质疑权,媒体也有监督权;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也既有如实回答的道德义务,又有保持沉默的基本人权。
赵继成:同意!公众和媒体从道义和责任上谴责某些公众人物的拒不认账,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我们的言论自由,也是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承受的。我们只是希望,再不要拿着什么公众人物的身份云云,剥夺人家的沉默权了。沉默不犯法,顶多“不够男人”而已。
五、你不说,有人说
易中天:现在我们可以讨论下一个问题:如果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沉默权是无限的,那么,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证?
赵继成:照样有解决的办法,那就是:有关部门要启动调查程序或侦查程序,搜集证据。只要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做出定性,给公众一个交代,包括做出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赔偿的赔偿,该道歉的道歉。如果当事人拒不道歉,法院还可以从执行的财产中,出钱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何况,只要有了权威部门的认定,当事人道不道歉,都无所谓了。
易中天:完全同意!实际上,法治国家不怕犯罪嫌疑人沉默,是因为有法院。法院重证据不重口供。只要证据确凿,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开不开口,有什么关系?可见问题不在于当事人有没有沉默权,而在于有没有独立调查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对于官员,就是纪检委和检察院;对于学者,就是学术委员会。
赵继成:对!这个“独立调查的第三方”,至关重要。实际上,沉默权之所以被称为“防卫权”,就因为它对应着追诉和问责,比如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学术机构的调查,甚至被抄袭方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等。如果这些调查和诉讼统统缺位,统统沉默,统统不作为,强调“被告”的沉默权,是不是显得过于矫情?
易中天:岂止是“矫情”,恐怕还难免“姑息养奸”之嫌。
赵继成:所以,我们要尊重一个人的沉默权,也要从制度上进行制衡。而清华大学作为责任单位,不启动调查,是严重失职,是导致整个事件得不到转机的核心症结,也是整个事件的纠结所在──汪晖要沉默,没有问题,这是他的权利。但相关机构应该启动调查,应该追诉,这样才是对等的,正常的。
易中天:同意!不是汪晖的沉默有什么不对,当然更不是王彬彬的质疑不对,而是错在“独立调查第三方”的缺位、失职。这也是林毓生先生、熊丙奇先生和我,一再呼吁要“尽快成立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的原因。
赵继成:而且,恰恰因为相关机构的沉默、不作为,导致了舆论将一切火力对准了汪晖,甚至扬言“汪晖没有沉默权”。这显然是打错了板子,也是开错了药方。可见,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不是保护了汪晖,反倒是害了他。甚至连他保持沉默的基本人权,也险些被剥夺了。这可真是一环连一环的恶性循环。
六、沉默是有代价的
易中天:相关机构的不作为,固然害了汪晖;汪晖自己,恐怕也为沉默付出了代价。
赵继成:这几乎是肯定的。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沉默,但也必然要承担沉默带来的不利后果。比如西方国家一些主张取消沉默权的学者就说,沉默权对于无罪的人毫无用处,因为他们急于澄清自己没有犯罪,只有那些犯了罪的人才会使用沉默权。因此,汪晖保持沉默,只会让更多的人天然的猜测,他确实抄袭了,他不敢面对公众,他无话可说,他一点学者风范和公众人物的责任感都没有,他甚至“不像个男人”。舆论只会越刮越猛。这个结果,不是汪晖本人愿意看到的吧?
易中天:当然不是。其实,是沉默还是说话,并不容易选择。说,是“欲盖弥彰”;不说,是“做贼心虚”。借用哈姆雷特的一句话来表述:说,还是不说,这是个问题。
赵继成:其次,就像美国司法对沉默权做出的限制规定一样,对于一些重要证据的核实,如果被告沉默,法官可以做出一些不利于被告的推定。同样的道理,当舆论把一个又一个质疑、证据、问题抛给汪晖,希望他做出解释时,他一再沉默,公众就难免会做出一些推定,这个推定显然是不利于汪晖的。这也算是社会舆论,施加给汪晖的压力。
易中天:这就没办法了。因为行使沉默权,归根结底是行使自由权。自由是什么呢?自由决不意味着“为所欲为”或者“逍遥法外”。恰恰相反,自由首先意味着责任。说得白一点,就是“我选择,我负责”。比如你去餐馆吃饭,或者到商店购物。只要对方没有强买强卖、弄虚作假,那么,买错了东西点错了菜,也只好认了。
赵继成:对!谁点菜,谁付钱;谁主张,谁举证。
易中天:所以,西方一些人权学家甚至认为,让罪犯坐牢,是对他自由权的尊重。因为犯罪是他的自由选择,坐牢则是他应负的责任。总之,自由无限制,但是要负责。天底下可没有免费的午餐。沉默也好,说话也好,最后都是要埋单的。
赵继成:同样,作为公众人物、知识分子,一旦沉默,就必须承受由此引起的“不够漂亮”、“有失身份”等等批评。公众和媒体甚至还可能根据你的沉默,推定对一些质疑的认可,推定一些证据的有效性。这些都是沉默者要承担的不利结果。
易中天:所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请你把账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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