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拉,好。你说的比我专业,我不熟悉法律,也许有疏漏,而真名法律专业人士因网站不能谈类似敏感话题而不合适说话?我还是想说:

1、法庭采信的原始记录遗失,而电子版本能否作为“证据”?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徐老太无法举出有力证据,就应该败诉。被告从来没有承认自己与原告相撞,我看到的事实过程分析是:

第一,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

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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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人说不正经话,不正经的喜欢说正经话——正经秀快乐

法律事实,和事实真相,是两回事情.群众很容易被自己认为的事实真相叫屈.

双方在证据效力上,看哪一方的优势明显了.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2、被告辞职的细节。我想问,如果你的年收4万,你会为一个不可能超过10万的官司辞职么?雇一个律师又需要多少钱?你需要为了举证、出庭几次辞职么,这就是常理分析。

嘿嘿~~其实,就是有这样的人:他们不按照所谓常理做事做人。真名的朋友也有认同的:)

在彭宇QQ群里:

有人问彭宇以前的同事:你觉得彭宇真的是无辜的吗?对方说:彭宇以前在单位的时候就是个热心肠,作好事对他来说很正常。
有人和彭宇通电话。彭宇告说:他会坚决上诉,因为他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支持他的所以人,为了社会的公德,他哪怕去扛包也不要捐款,他以后遇到老太跌倒也仍然会去扶,他有责任让中华美德继续发扬。

这样一个善良、单纯的人,在案子当初不堪忍受也不能释怀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被迫辞职是正常的逻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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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活雷锋》
南京老太赶公交,摔了
下车小伙扶起来,巧了
录完笔录送医院,
诊断骨折诉法院,告了
法官判他撞倒人,
赔了少了她不干,
它说:
俺们那旮答都是南京人,
俺们那旮答特产牛B人,
俺们那旮答鸭血炒粉条,
俺们那旮答没有活雷锋.
俺们那旮答没你这种人,
撞了人从来不救人,
俺们那旮答人心不自私,
这个人他不是南京人.
(白)常理,上板鸭!
“ 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两个同盟国家间飞行,它的飞机损失率竟会超过对德国轰炸,这,就是驼峰航线!”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
  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
  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
  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
  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
  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
  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
  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
  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
  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件事上,彭宇是否撞人,我觉得难以判断。就算把CIS的人马搬出来,怕也是搞不定了。虽然我个人认为是老太太冤枉人家了。老太太连给儿子打电话的陈先生都认不出来,她又怎么可能认得出电光火石间撞她的人呢?人类的记忆是很容易扭曲的。

让我觉得痛恨的是法官的判决方法。且不说依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方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是谁撞的自己。最重要的是,法官仅仅凭他自己所谓的“情理”,来推测,从而做出判决。尤其是他所谓的情理,是非常扭曲、黑暗的。

见到老人家路边跌倒,扶起来,

看老人家可怜,不想拖延了,直接送医院了,

通知家属,家属现金不够,又借了人家点钱。

我觉得都是非常正常的反应。但现在在这个法官的判断里,统统成了作贼心虚的表现。这太黑暗了!

外子便曾在火车上送了被列车员抓住的逃票农妇一百元钱,依着这法官的推断,显然是外子有亏欠这妇人的地方。

这法官是否枉法,不好说。但他的判决,无疑是在摧毁最基本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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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好证据是关键

 

徐迅雷

 

两辆同路公交车鱼贯进站。小伙子从前车的后门下。候车老太太奔后面一辆车准备上。老太太跌倒,距前车后门约2米。小伙子将老太太扶起。另有一位市民帮助联系老太太家属。老太太儿子赶到现场,与小伙子一起将老太太送往医院。老太太一方认为是小伙子撞了人,遂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法官一审判决:“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小伙子要赔偿45876.36元。法院认为,“小伙撞老太”符合常理(95日《扬子晚报》)。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彭宇就是那位小伙子。

 

有网友称“法官像是写推理小说的”,因为判决书措辞上出现多个“可能”。法官断案,不是写推理小说,不是凭借“符合常理”,而只能凭借证据。如果不凭借证据而光作“推理”,那大抵也是蹩脚的推理小说。同“无罪推定”一样,民事上应是“无过推定”,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人损害了你,“他人”就是无辜的。如果有确凿的证人证词证据而法官不采信,那么有理由相信背后存在猫腻。这起索赔案背后,肯定有一方在撒谎。如果“打官司”变成“打关系”,那另当别论。

 

做推理是不难的。比如假设推理:若是老太太下公交车,而小伙子是奔过去要上后一辆车,从而撞上老太太,因为奔跑者力量大,很可能会将她撞倒。但实际上是小伙子下公交车,老太太在奔跑着要上公交车;假设两人真撞上了,那么更大的可能是老太太撞了小伙子满怀啊。下公交车的人,冲力主要是向下的。国外“破案”,不看推理,而是注重“场景再造”,这个案子是不是也应该模拟当时的情形,再造一个场景看看?

 

类似“是否见义勇为”的事情,在四川泸州市也曾发生过,只是结果完全不一样。一位77岁的万姓老人买菜回家路上不慎摔倒,路过此处的年轻人陈思为看到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和赶来的医护人员一起将老人送上救护车。老人儿媳闻讯赶到医院,见陈思为正围着老人跑前跑后,当下就厉声喝问:“喂,你怎么把我婆婆撞伤了?把身份证交出来!”陈思为憨厚,没见过这架势,竟顺从了,于是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老父亲也误以为是儿子惹的祸,代交了5000元住院费。陈思为老实木讷,遭此“比窦娥还冤”的冤屈,开始了自虐行为:头撞墙、自打耳光、精神恍惚,送到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家人为此又花费了大笔治疗费。万般无奈,陈家人将万家人告上法庭。幸运的是,陈思为看到老太太摔倒时,曾招呼对面茶馆一个正在扫地的年轻人一起上前救助;更幸运的是,附近阳台上另有一人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由于有两位有良知的旁观者作证,终使法官获得了真相,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南京的彭宇案,发生在众目睽睽的公交车站,应该有更多的目击者站出来,证明真相。这是对社会良心与法制公正的负责。对于当事者来说,应该牢牢记取:固定证据始终是关键。保护证据也就是保护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自己也是保护社会、保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一句真话抵得上一个地球的重量。大家如果都不说真话,那就天下不妙。见义勇为的行善若被当成行恶,其社会负效应是巨大的,今后将再也没有人伸出援手帮扶他人。在种种紧急事件中,“旁观者心理”如今已越来越彰显,就是大家都看见需要救助,结果大家都袖手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彭宇案若在二审时结果倒过来,则可以去挖掘一下“司法是怎么回事”。

以下是引用wdd在2007-09-13 00:02:02的发言: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
  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
  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
  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
  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
  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
  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
  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
  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
  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件事上,彭宇是否撞人,我觉得难以判断。就算把CIS的人马搬出来,怕也是搞不定了。虽然我个人认为是老太太冤枉人家了。老太太连给儿子打电话的陈先生都认不出来,她又怎么可能认得出电光火石间撞她的人呢?人类的记忆是很容易扭曲的。

让我觉得痛恨的是法官的判决方法。且不说依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方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是谁撞的自己。最重要的是,法官仅仅凭他自己所谓的“情理”,来推测,从而做出判决。尤其是他所谓的情理,是非常扭曲、黑暗的。

见到老人家路边跌倒,扶起来,

看老人家可怜,不想拖延了,直接送医院了,

通知家属,家属现金不够,又借了人家点钱。

我觉得都是非常正常的反应。但现在在这个法官的判断里,统统成了作贼心虚的表现。这太黑暗了!

外子便曾在火车上送了被列车员抓住的逃票农妇一百元钱,依着这法官的推断,显然是外子有亏欠这妇人的地方。

这法官是否枉法,不好说。但他的判决,无疑是在摧毁最基本的道德。

这个案子证据方面最基本的依据是民诉法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则,法官并未明显偏离,先不管这些,只分析情理。

判决书说“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其实,还可能的情形是在告知的同时先行将老太送医院,如果情形紧急的话,显然更为合理。

"见到老人家路边跌倒,扶起来,/看老人家可怜,不想拖延了,直接送医院了/通知家属,家属现金不够,又借了人家点钱",这里的情理是非常顺畅的,但本案不是,有几个疑点:(1)没有直接送医院,这里头本来就有个考虑,要么是责任,要么是金钱,所以,所谓的“见义勇为”者并没有立刻送去,这样考虑下,那么他后面在家属赶到的情况下陪同去医院不是有那么一些不合情理么?(2)想到要通知家属的并非被告,而是证人,后面陪同去的是被告不是证人。(3)通知家属老人可能有伤情要送医院,正常的情况下家属是要带钱赶来的,最不济,急着赶来,不至于差200元吧,哪里需要借?而且原告是有医保的。这里的疑问很多。要么是家属故意,要么是确实理亏,从后面的一些资料看,如印证电子文档所用的手机时,被告的反应并不迟钝,相反却很机智。(4)后面为什么去派出所作笔录?明显是为的认定责任吧,被告居然否认说他知道这一点!如果老太想把责任推到被告,笔录里头肯定会说明,他也肯定不会在询问中说对自己不利的话,那么对电子文档的质疑可能不需要那么强烈了。(5)说到自己因此被迫辞职,明显是为了博取舆论。(6)交换证据的时候被告不申明自己是“见义勇为”实在太奇怪了,这是别人要起诉你,你还试图隐瞒做好事,因此法官那段“不合情理”不是无源之水,这种情况下的陈述按规定就是由法官来判断可信度的。

所以本案和火车上送身无分文的人一些钱财救急两码事,你家人的事做得非常自然,而本案被告却有很多的疑点和不自然的地方。

“老太太连给儿子打电话的陈先生都认不出来”,她这个明显是撒谎,为什么,估计是没想到被告突然申请证人对质,她本能反应到证人是被告方的,要替被告说话了,情急之下撒谎了,这里还是有两个可能,撞和没撞都可能,不过老太没想到证人没说出什么很不利的话,只不过,她在公众印象里就打了折扣了。

单从“事实真相”上看,我还是倾向于被告是做好事,因为原告方的疑点更多、印象也更差些,即使是被告和原告相撞,他在现场的作为也是值得赞赏的。但法官断案是另一回事。试想,如果有一天,有人撞了自己一下,后果很严重,然后这个人转过来扶了自己一把,回头就说是见义勇为,并且法官就这么判了,相信自己也会觉得很不公正吧。

上面胡说一通,不对的地方请见谅,写完觉得确实也没多大意思,想在思维上说服别人是最愚蠢的行为,搞得自己心理还比较阴暗似的,希望不影响阅读者的心情。

以我的揣测,彭宇自己似乎无法判断到底老太是怎么跌到的,也就是说其实他当时可能是处于一种无法肯定是不是自己撞倒了人的心理状态,以他后来的做法,估计如果老太能够把当时倒地的情形作出一个合情合理的描述,就是说,如果老太能够准确地说出彭宇当时是怎么撞倒她的,他应该说起码在当时也许会默认老太的说法,这个可能更符合他当时的心理,呵呵,可老太是在进了医院之后很久才突然提出异议,似乎老太的做法也有点“不合常理”,那就还有一种解释,就是,其实连老太也没搞清楚自己到底是怎么跌到的,这个判断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其实仔细想想,生活中把人尤其是当事人搞得迷迷糊糊的事又何止一两件呢?旁观者清,挺有道理的总结哈?呵呵。[em01]

彼此多一点信任

虽然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得想法都是这样看见人家摔倒不要去扶,可是我还是相信世间有真爱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要大家都多给彼此一点信任这个目标不会太难达到。[em50]
以下是引用虎虎在2007-09-13 20:39:34的发言:
虽然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得想法都是这样看见人家摔倒不要去扶,可是我还是相信世间有真爱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要大家都多给彼此一点信任这个目标不会太难达到。[em50]

就算是如此,也要醒目些,即在现场找好证人,否则,再落到像主贴主角那样的境地,就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明明自己一片好心,却被讹诈,伤心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