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陈有西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2012-1-30 16:59:04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不能把依法维权,说成是扼杀舆论批评。中国虽然还没有《新闻法》,但是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完备的。

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方舟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和财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刑法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记者:国外有没有关于因批评文艺作品、艺术创作而涉“诽谤罪”的判例?请简单例举一二。

陈有西:根据韩寒的经纪人的公告,是因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此,这不是一个刑事“诽谤罪案”,只是一个民事上的名誉侵权案。这不用找国外判例,中国就很多。走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自诉,一看后果严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选择渠道。因为诽谤刑事也是自诉案,不告不理。韩寒选择的是民事侵权索赔。

记者:您认为,走上法律程序之后,最终结果可能是怎样?

陈有西: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而不是他自己说的,在上海就打不赢,好象在北京就会赢。他也太小看中国法院了。如果是刑事自诉控告,韩寒就相当于公诉人,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行。而方则要证明他的质疑都是有证据的,没有捏造和贬低韩的人格。双方都有举证义务,最后由法庭来判断。现在一些人物在网上整天骂人,越来越肆无忌惮,选择一些案件进行诉讼是有必要的,可以正视听,明真相。用法律来梳理社会评价标准。让一些骂人英雄知道中国是已经有一些法律规范的,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而非抑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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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02月20日15:10 人民公安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

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韩寒欲诉方舟子索赔10万元 方舟子称定应战

发布时间:2012-01-29 20:37:19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

  今天凌晨“韩方”之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今天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而后者则表示“欢迎起诉”。

韩寒方出招

  韩寒:中国职业拉力赛及场地赛车手、作家、《独唱团》杂志主编

将凭千页稿 诉方舟子

  今天凌晨4点,万榕书业总经理兼韩寒经纪人路金波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韩寒委托律师”,就“知名科普作家方舟子通过互联网‘质疑韩寒(找人)代笔’期间造谣、对韩寒名誉造成损害事宜”,今天(将)“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

  路金波称,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称,韩寒整理了1997至2000年间的手稿等1000页资料,“足以证明其作品为独立创作。”

方舟子接招

  方舟子:生物化学博士、科普作家、《新语丝》月刊和同名网站的创办人,以揭露造假出名

欢迎起诉 一定会应战

  今天上午,当记者联系上方舟子时,他表示:“欢迎他起诉。”

  方舟子告诉记者,自己目前仍然认为,那些文章不是韩寒写的。

  对于起诉,方舟子表示将交给律师处理,自己“一定会应战”。

  方舟子说:“我相信如果是在一个公正的法庭,我是不会败诉的。但是诉讼是在上海,诉讼结果不好说。”

方舟子质疑VS韩寒回应

  方:为何在电视访谈中故意说不知道“三重门”的意思?

  韩:那个电视节目录制的氛围非常不好,几乎没有人读过我写的东西,我有权不回答来自非读者耍猴式的问题。

  方:《求医》中说上学时被传染了疥疮,但文中所述病症与事实不符,更像是韩寒得过肝炎的父亲所写。

  韩:退一万步说,这些都是文学作品,哪怕我什么病都没得过,我也可以这么写。

  事件回放:1月15日,麦田发表《人造韩寒》的博文,称韩寒的成功是其父韩仁均和出版人路金波“人造”和“包装”的结果,还称韩寒当年在新概念大赛中的获奖作品为其父代写。隔日,韩寒便表示悬赏2000万元,寻找 “代笔人”与“人造”的证据。1月19日,双方和解。

  麦韩之争引起了方舟子的注意,他连续发表11篇博文,质疑韩寒的文章和说法有多处自相矛盾之处,怀疑有枪手代韩寒写文章。

  南方网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1-30 19:07 编辑

很遗憾,法律门类众多,博大精深,身为刑辩专家的陈大律师,对舆论批评的解读,尚欠火候。
“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只要试着把其中“枪手的作品”改成“抄袭的作品”,竟然完全不违背他的论述前提:
“质疑抄袭,同样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抄袭者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那本书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他抄来的。对于被质疑者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既然每个条件都吻合(我没有遗漏、微调、躲闪其中任何一项),那么可以初步认定,陈大律师对揭露抄袭的行为,也会持相同看法。
李庄案后,陈有西在律师协会做报告,声称有五毛在网上质疑他将刑事案件“被告人”称为“被告”可见根本不专业。殊不知,这五毛就是我。我不知道,对于一个所谓的大律师,指出他的瑕疵,可能有些挑刺,但不能因此就把人打成五毛吧。何况,如果真的是五毛,难道这个五毛说错了吗!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陈有西认真没认真看方舟子的博文呀?
知名刑辩大律师昧于舆论批评和媒体法律,并不意外,甚至是最为正常的。正如普通人总会想象一名中文系教授具有全面优异的文学素养,而实际上,让一位专长是法国现代文学的教授去客串评点明清小说,也可能闹笑话。
“中国虽然还没有《新闻法》,但是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完备的。……他也太小看中国法院了。”
我不知道陈律师高看中国法院的理由何在。实际上,最近几年,陈律师批评得最多的,就是中国的法院,我也从中受益匪浅。怎么突然变得此一时,彼一时起来。
何况,与美国等民主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言论环境是非常凶险的,这不仅是人们的共识,也早为相关统计数据所证实。旅居美国的陈志武教授就曾统计了210个相关案例,媒体的败诉率令人心寒;最高法院年轻的法官何帆先生也在译著《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序言里,对此作了忧心忡忡的描述,缘何到了此时的陈有西先生眼里,中国司法中相对最薄弱的一环,突然值得讴歌起来?
李庄案后,陈有西在律师协会做报告,声称有五毛在网上质疑他将刑事案件“被告人”称为“被告”可见根本不专业。殊不知,这五毛就是我。我不知道,对于一个所谓的大律师,指出他的瑕疵,可能有些挑刺,但不能因此就把 ...
兮兮 发表于 2012-1-30 19:35
唉,我对陈律师越来越失望了。
What is seen is temporary, what is unseen is forever.
当一件其影响力有可能波及每一位公民的言论生态的事件进入法律程序时,对于我们这些势必承受其影响的人来说,谁赢谁输并不重要(那只对当事人重要),我们更在乎的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是会多少得到一些,还是进一步失去更多?在我眼里,当韩寒起诉之时,韩寒和方舟子的形象就立刻符号化了,我不在乎谁输谁赢,我的忧虑只有一个:中国的言论生态是否会进一步恶化?
假如仅仅出于对韩寒的热爱而甘愿承受自己相关权益受损,那真是令人跌足长叹的事。
如果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认知上缺乏把握(我也是其中一员),那么,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是,尽量模仿最优秀的法律人的思路。在当今世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最优秀法律人的突出代表,他们的思路是:当案件的走向有可能损害言论自由时,总是倾向于捍卫言论自由,哪怕对于那个特定的言论者充满厌恶时,仍然如此。
陈有西律师的思路是相反的,相反思路的特征是: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总是优先考虑垫高言论自由的门槛。
不过,我对陈律师这句话很欣赏:“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很遗憾,法律门类众多,博大精深,身为刑辩专家的陈大律师,对舆论批评的解读,尚欠火候。
“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只要试着把其中“枪手的作品”改成“抄袭的作品”,竟然完全不违背他的论述前提:
“质疑抄袭,同样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抄袭者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那本书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他抄来的。对于被质疑者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既然每个条件都吻合(我没有遗漏、微调、躲闪其中任何一项),那么可以初步认定,陈大律师对揭露抄袭的行为,也会持相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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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这么一替换,得出的结论也没变啊:质疑抄袭,对被质疑者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陈有西所说的诽谤当然是建立在假设质疑不成立的前提之下的。质疑成立,诽谤当然就不存在了。所以他才在后面说: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李庄案后,陈有西在律师协会做报告,声称有五毛在网上质疑他将刑事案件“被告人”称为“被告”可见根本不专业。殊不知,这五毛就是我。我不知道,对于一个所谓的大律师,指出他的瑕疵,可能有些挑刺,但不能因此就把 ...
兮兮 发表于 2012-1-30 19:35
呵呵,兮兮仅凭一个用词上的疏忽——严格的说是随口而非错误——就质疑陈有西根本不专业,估计他是不能接受吧。把你说成五毛当然是因为不认识你,故把你想象成五毛一员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老周这么一替换,得出的结论也没变啊:质疑抄袭,对被质疑者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陈有西所说的诽谤当然是建立在假设质疑不成立的前提之下的。质疑成立,诽谤当然就不存在了。所以他才在后面说: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阿吕 发表于 2012-1-30 22:54
得出的结论确实没变,但似乎没有几个人会认同。该结论必然是:质疑抄袭=毁灭性的诽谤。如此看来,那么多人之前质疑汪晖(不幸,俺也混迹其中),都等于毁灭性的诽谤了。我就祈祷汪晖饶了我吧。

记者:您认为,走上法律程序之后,最终结果可能是怎样?


陈有西: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


在这句话里,我看不出“质疑成立,诽谤当然就不存在了”的意思,虽然之前他表述过质疑专注证据的意思,但这句相对在后的断语,又把前语给否定了。按他这里的说法,假定韩寒的手稿被鉴定为真,无论方舟子据以怀疑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都“必输无疑”。陈有西根本就把方舟子的质疑方式给排除在外了。
当然,我可以将此看成陈律师表述上的不严谨,但身为法学界权威,擅自发布如此不严谨的表述,总该惭愧一下吧。刚才我去陈有西学术网看了下,发现,这篇文章还没有登上新京报(预定明日见报),所以,现在见到的版本是陈有西自己认定张挂出来的权威版本,而非编辑有过改动的版本。这里还有两点很重要,一,陈有西的断语与我国法律中对诽谤案的描述不符。二,韩寒手稿是否存在,是一个只有韩寒一个人事先知道的事情,方舟子无需为自己未能核实一件自己根本无力核实的文件承担责任。——且不说,韩寒一边悬赏鼓励别人寻找代笔证据,一边把最有利自己的证据秘不公布,以便最后完成对对手的致命一击,是否算一种值得法庭肯定的“光明与磊落”行为。
在这个充满水军的互联网国家,虽然网友跟帖中体现出的民意并不值得轻易肯定,但陈有西这篇文章在自己的学术网里也遭到了不少质疑。这绝对是罕见的,我这个经常在陈有西学术网潜水的网民,平时所见,多是对陈大律师文章的一片叫好声,且叫好者多为律师同行。这个网站并无水军出没的迹象。现在仍然没有这个迹象,陈先生大作后的跟帖并不多,不太离谱的猜测是,质疑者仍然是他的律师界同行。
既然是质疑而非揭露或诽谤,质疑行为就应该至少存在三种可能:质疑成立;质疑不成立;质疑被以其他方式(如误会)化解。当我们承认质疑是一种权利时,就已包含对如上三种可能的认可。假如只有质疑与事实相符时——换言之,只有当质疑等于有效揭露时——才能得到认可,也就预先否定了质疑。如此高危的行当,谁还敢玩呢?那是对质疑这种权利的釜底抽薪。
质疑抄袭,起码有一个可以对照的文本吧?如果在没有任何可对照文本的前提下,随便质疑别人别人抄袭,这和诽谤貌似也没有什么区别。

方舟子对小韩的质疑,完全是建构在麦田的那个逻辑推理上的,他所对照的文本都来自小韩自己不同时期的作品,再加上自己的假设和想象。用我20年前的文章来对照我现在的文章,假如我再没有注明时间,这样谁都能怀疑总有一篇不是自己写的。再叫我回忆20年前的状态,我不仅完全记不得,说实话,我连“手稿”也拿不出来。即便说我现在几篇不同类型的文章是“代笔”的,我也毫无证据证明不是,全都是在电脑上打出来的,连修改痕迹都没有。

这个世界上,有几个人的生活是建立在方舟子的形式逻辑上的?谁的生活没有一点不合常理的内容?我天天早晨四五点种睡觉,按逻辑,我已经和梦子兄生活在加拿大了,和大兴兄生活在美国了。

方舟子整个就是扯淡。按逻辑,我还说他心理阴暗呢。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质疑汪晖的那个教授,所提出的观点都是拿得出证据的,其他人看了这些证据都表示支持、认同而已,所以要告,汪晖也不会告你,不用祈祷。

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汪晖对这些质疑无法正面回应,也就不敢起诉,因为起诉只会进一步证明对方质疑对了。质疑成立当然不是诽谤了。这就像我质疑一个女人是人妖,最后证实她不是人妖,我就是对她毁灭性的诽谤,但最后证实是的,那我当然不是诽谤了。

所以陈有西的意思的公式是:质疑抄袭(如果结果不成立)=毁灭性的诽谤

至于陈有西后面关于手稿证据决定性作用的看法确实过于简单了。这个我赞同老周的不严谨说。正如人妖不能拿出一张自己的女孩性别的出生证就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人妖一样。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呵呵,兮兮仅凭一个用词上的疏忽——严格的说是随口而非错误——就质疑陈有西根本不专业,估计他是不能接受吧。把你说成五毛当然是因为不认识你,故把你想象成五毛一员了。
阿吕 发表于 2012-1-30 23:01
在我看来,不能算是疏忽。如果真有雅量,应该承认错误的。
如果凡是不认识的,就想象并说成是五毛。那难怪陈有西有泛五毛的习惯。非我族类,皆为五毛啊。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那么,老网害怕被质疑有代笔吗?很害怕吗?如果有质疑你有代笔你会非常愤怒吗?会发毒誓吗?
真不知道老网看过几篇方舟子的博文。如果不耐烦看,当然可以,断言别人“完成是建构在麦田的那个逻辑推理上的”,就失之轻率了。首先,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麦田的逻辑推理”,其次,真实的进程是,方舟子针对代笔的质疑,缘于韩寒的2000万悬赏,而中奖的方式正是寻找代笔证据。那是韩寒发出的一个合同邀约,方舟子可以被视为一个尝试履行合同要约的人。更核心的事实是,不是方舟子试图卷入其中,而是韩寒在方舟子根本没有正经对待之时,先行把他拽进来的。这些事实全然无视,光谈方舟子扯淡和心理阴暗,实在意思不大。
何况,方舟子质疑的方式,并非你丑化的那么简单。
唉,细节呀细节,真相呀真相,这些东西是不能不优先考虑的——除非你不打算发表意见。
那么,老网害怕被质疑有代笔吗?很害怕吗?如果有质疑你有代笔你会非常愤怒吗?会发毒誓吗?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30 23:44
回铜板:像俺这样死猪不怕开水烫滴家伙,哪像小韩那样一质疑就觉得没面子了?

小韩毕竟属于时尚青年,虚荣心还是有滴。

要是方舟子说俺文章是抄滴,俺就告诉他:操操操,操尼奶奶滴B。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所以陈有西的意思的公式是:质疑抄袭(如果结果不成立)=毁灭性的诽谤”
——既然是“质疑”而不是“揭露”,定义上就包含“结果不成立”这一条。这一条若被排除,质疑本身也就被排除了。
质疑抄袭,起码有一个可以对照的文本吧?如果在没有任何可对照文本的前提下,随便质疑别人别人抄袭,这和诽谤貌似也没有什么区别。

方舟子对小韩的质疑,完全是建构在麦田的那个逻辑推理上的,他所对照的文本都来自小韩自己不同时期的作品,再加上自己的假设和想象。用我20年前的文章来对照我现在的文章,假如我再没有注明时间,这样谁都能怀疑总有一篇不是自己写的。再叫我回忆20年前的状态,我不仅完全记不得,说实话,我连“手稿”也拿不出来。即便说我现在几篇不同类型的文章是“代笔”的,我也毫无证据证明不是,全都是在电脑上打出来的,连修改痕迹都没有。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2-1-30 23:36
方氏逻辑之荒诞,先是以自己的经验判断别人的生活,再把写作的可能性局限在他的经验判断之内。把人家的文章定为中年心态,于是就断言不可能是“十七岁”韩寒写的。他知道什么叫创作的无限可能性吗?金庸把武侠写得神乎其神,那他就一定得会武功?不然就是代笔?司马迁没见过刘邦项羽,怎么把鸿门宴写得如同身临其境?不是代笔就是抄的?照他的逻辑,作家要是成功创作了太监妓女嫖客盗匪杀人犯,他就“经历”过那种生活才对,不然又是“代笔”了。
边走边看
在我看来,不能算是疏忽。如果真有雅量,应该承认错误的。
如果凡是不认识的,就想象并说成是五毛。那难怪陈有西有泛五毛的习惯。非我族类,皆为五毛啊。
兮兮 发表于 2012-1-30 23:43
这个我以为没多大意思,实际上这个区分意义不大。就像外科手术前病人的剃体毛,职业医生会说成“备皮”,但如果他在其他场合说成剃毛,你不能据此认为他不专业吧?因为这个太常识了,连新律师都懂。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回铜板:像俺这样死猪不怕开水烫滴家伙,哪像小韩那样一质疑就觉得没面子了?

小韩毕竟属于时尚青年,虚荣心还是有滴。

要是方舟子说俺文章是抄滴,俺就告诉他:操操操,操尼奶奶滴B。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2-1-30 23:48
你也太谦虚了。你那个俗语用得不是地方,该用的是“真金不怕火来炼”才合适。也不是面子问题,你没有被代笔你怕个球。所以你才不发誓的。呵呵。
“所以陈有西的意思的公式是:质疑抄袭(如果结果不成立)=毁灭性的诽谤”
——既然是“质疑”而不是“揭露”,定义上就包含“结果不成立”这一条。这一条若被排除,质疑本身也就被排除了。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1-30 23:49
难道老周认为质疑他人抄袭,是一件可以不用承担后果的事?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难道老周认为质疑他人抄袭,是一件可以不用承担后果的事?
阿吕 发表于 2012-1-31 00:01
讨论半天,又回到原点了。怎么可以这样矮化俺呢?既然是质疑,核心是疑点是否成立,只要疑点成立且非出虚构,质疑即告成立。只有疑点(即其中事实部分)不成立,质疑才随之垮掉,质疑者也才谈得上承担后果。——其中牵涉到的其余质疑条件,不用再重复了吧?有些,阿吕之前明明已经与我取得共识了。
我原也以为是这样,现在发现不然。
因为老周的质疑即告成立与我的质疑成立是两个意思。老周的意思是质疑他人抄袭,最后被证明质疑错了,但“只要疑点成立且非出虚构”,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你也太谦虚了。你那个俗语用得不是地方,该用的是“真金不怕火来炼”才合适。也不是面子问题,你没有被代笔你怕个球。所以你才不发誓的。呵呵。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1-30 23:58
老网, 你被代谦虚,代不是地方, 代真金, 代合适, 代不是面子,代不怕,代不发誓了.
24# 周泽雄
如果质疑者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侮辱谩骂,那么即使质疑不成立,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吧?
阿吕,在我眼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虽然有原则,但几条原则根本不足以应付层出不穷、千奇百怪的现象,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探究。就此而言,阿吕把意思概括得如此简单,我是不会贸然作答的。我只能说,在韩寒-方舟子这么事情上,我看上不出方舟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且不说,方舟子当初入场,还是你韩寒拽上的。
真不知道老网看过几篇方舟子的博文。如果不耐烦看,当然可以,断言别人“完成是建构在麦田的那个逻辑推理上的”,就失之轻率了。首先,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麦田的逻辑推理”,其次,真实的进程是,方舟子针对代笔的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1-30 23:46
据俺所知,这个事情发展的顺序是这样的:

首先是麦田的一篇质疑长文,接着是小韩的反击;接着是方舟子在麦田质疑基础上继续质疑;接着是麦田的道歉(这才有小韩的“切歌”一说);接着是小韩对方舟子的反击;接着是小韩的悬赏;接着是一团乱战。

如果没有麦田最早挑起战火的那篇质疑长文,根本就不存在方舟子的质疑。麦田的那篇文章我是看了,所有的“质疑”全部来自他个人的凭空想象:什么赛车前的发文,什么小韩的爹认得某评委之类的。后来的所有质疑都是在麦田的这个帖子基础上建构并且发展起来的。麦田既不认识韩寒,也不认识韩寒周边的人,不过是拿韩寒十年前的文章和十年后的文章比较一下,拿韩寒的生活方式和他自己的生活方式对照一下,这种质疑的价值何在?如此质疑方式,每个写字的人恐怕都莫口难辨,万一哪个热情的编辑妙笔生花改出几句格言,还有几个写字的人说得清?方舟子的质疑超出这个范围了么?不就是以前写什么文章,现在又写什么文章。方舟子质疑的“代笔”具体说来恐怕不是指其中谁谁修改了几句,而是文章根本不是韩寒写的,如果没有铁证,这又是个可以随便在网络上说着玩、质疑着玩的事情?

韩寒错就错在他的回应方式上,悬赏两千万,一来显示自己有钱,二来吊起某些人饕餮的胃口,他证明不了什么。

质疑抄袭,必须有个对照的文本。质疑代笔,起码也该知道在韩寒的文章中,肯定有某人写过的东西在里面,这样才有一个质疑的基础。因为韩寒的爹会写文章能够成为为韩寒代笔的前提吗?因为路金波和韩寒关系好,就该有这样的嫌疑吗?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24# 周泽雄  
如果质疑者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侮辱谩骂,那么即使质疑不成立,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吧?
d-day 发表于 2012-1-31 00:14
我不敢这么说。之前在其他帖子里讨论质疑的条件时曾有所涉及,除了必须考虑对方是普通公民还是特殊人物之外,还应考虑被质疑内容的公共性。比如,拿一桩隐私质疑公共人物,即使事实没有捏造,仍然要承担责任。对隐私来说,事实没有捏造,甚至比捏造事实更具杀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