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东农村的劳动力市场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方 行
山东省是北方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本文拟以山东省为典型,考察清代北方的农业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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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叶以后,特别是到了清代,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二年三熟制得到普及,粮食作物结构亦随之调整,小麦、大豆、高粱取代粟谷成为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也同时发展。到清代中叶,107个州县已有90余个州县种植棉花,专业化和大面积种植均有扩大。花生引种始于乾隆嘉庆之间,到清末已有40余州县种植花生,成为仅次于棉花的第二大经济作物。烟草,明代无种植,清代迅速扩大,到清末已有40%的州县种植烟草。劳动力市场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育。商品性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发展,就为山东农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可以从市场规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功能和市场机制等方面进行考察。在传统经济中,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总是从市场主体的发展变化开始。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的个人或者经济组织。具体地说主要是指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和出卖劳动力的雇工。他们是市场主体中的基本对立面,分别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决定力量,是劳动力市场的基础要素。
清代,山东省土地集中程度在北方各省为最高,地主相对较多。历史上,农村地主一般是将大量土地出租,保留宅畔小量土地自营,种植租谷以外的优质粮食,以及油麻果蔬之类,以供应家庭日用所需,具有比较完整的自给性生产。地主家庭除农田耕获之外,还有洒扫修建、劈柴挑水、架车抬轿、看庄护院等家务劳动。这些都是需要雇工的,尤其是需要雇用从年头到年尾常年工作的长工。正如《致富奇书》所说,“如有田百亩,则使仆从自种三十亩,其余佃人种之可也”。中小地主如此,而大地主更是如此。
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村经营地主增多。他们耕种大面积土地,既从事自给性生产,又从事商品性生产,以追逐财富增殖。在农业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用工,大大高于粮食作物。1935年的一个统计表明: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15个,大豆12个,高粱18个,小米21个,花生24个,棉花60个,烟草135个。①多熟复种制的推广和经济作物的发展,地主的雇工经营亦随之发展。
清初,东昌府的大地主是,“土宜五谷六畜,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骡马百蹄,园畦蔬果称是。”②康熙间,濮州土地肥沃,多种木棉,一亩可摘二百斤,大经营“有万亩之家者”③。雍正间,益都县有雇用农工数百人种烟的大地主。④乾隆间,曲阜史大纲在农忙时,“雇觅短工十余人锄田”⑤。嘉庆、道光间,海丰县张自标“设长席佣工数十人,课耕织”⑥。
有些中小地主也雇长工种地。乾隆间,即墨县监生李士 ,雇佣农工数人,专雇一厨工为他们做饭。兰山县监生伏柱玖,雇农工数人种地。郯城县监生谢淮,雇工耕种,并雇有喂牲口的工人。寿光县李景华雇丁举惠、张恩德、杨小存三个长工种地。⑦
经营地主的这种发展,一直延续到清末。据罗仑教授等的调查,光绪末叶,山东46个县131户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是,100亩以下的10家,100亩至299亩的57家,300亩至499亩的38家。500亩至999亩的17家,1000亩至2000亩的9家。耕地面积大,雇工自然就多。章丘县进修堂孟家,种地450亩,雇长工37人,农忙时雇佣短工常达50多人。淄川县树荆堂毕家,种地600亩,经常雇长工30多人,短工50多人,农忙时雇短工常达120多人。⑧
从农民方面看,农民大多从事自给性生产,以满足家庭的温饱需求。他们主要靠家内劳动力耕作。有些农民在农忙时雇佣少量短工,只是补充家内劳动力的不足,属于辅助劳动的性质。到了清代,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多,在自耕农以至佃农中,并出现了一批富裕农民。北方平原地区,农民通常耕地规模大致为30亩。有些佃农的耕地却大大超过此数。乾隆间,海阳县佃农孙继能租种土地70亩,沂水县佃农朱三租种土地68亩。①农民的耕地规模如果超出了家内劳动力所能负担的限度,就需要雇工。不只要雇短工,甚至要雇长工。乾隆间,山东农民王克仁雇王成子佣工,吕季常雇齐刚佣工,他们都是正月上工,十月下工的长工,并与雇主“一同力作”。②山东农民任继生雇吕五夫妇在家佣工,农忙时又雇三个短工帮同刈麦。③滋阳县佃农宋美立,雇贾大帮工,三月上工,十月下工。④
富裕农民不但雇工种粮食,也雇工种植经济作物。乾隆间,济宁直隶州“黄孙康雇孙四种园”⑤。嘉庆间,曹州吕居仁雇张标、齐三看守棉田。⑥道光间,高唐州“州境种花地多,种谷地少”,“贫者专恃佣趁”⑦,其中当然有不少农民雇工种棉。
从事商品生产的经营地主和富裕农民增多,是雇主这个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发展变化。他们在发展商品生产中,一方面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需要大量的短工(包括日工和月工)。另一方面,他们为了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能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以节约成本,获取最大化盈利,更要求有一个能随时雇佣,又能随时解雇的具有专业性质的短工群体。农村原来的短工大多是种地较少的自耕农和佃农兼充,他们往往把作短工当作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雇佣收入并不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现在这种性质的雇佣劳动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一种“靠佣工度日”的专业性短工群体遂应运而生。在乾隆间,这类短工已大量涌现。如博平县张美山“佣工度日”。济宁直隶州杨四“一向做工度日”。昌乐县三家庄人冯三“靠着做工度日”。阳谷县田家庄人田文“一向在外做工度日”。兰山县龚二“一向在外佣工”。⑧
同样基于节约成本,长工工期也在缩短。原来那种既有农业劳动、又有家务劳动,从年头到年尾的长年佣工,当然仍然存在,但经营地主与富裕农民雇佣长工已多在正月上工,九月农忙之后,即行辞工。宁阳县是“十月朔,……辞场圃,犒农工”。沂州是“十月朔,家家皆设酒肴燕佣人,名曰散场”。在济南府,农历十月,“田事竣,田家设酒肴劳佣工,谓之辞场”。其他如滋阳县、邹县均有同样记载。①又如乾隆间,滕县宫玖雇朱得成佣工,“讲明正月十六日上工,十月尽下工”,“工价每月交支”,“并不是长年雇工”。②与那种工作全年的长年雇工相比,工期缩短了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长工工期缩短,至清末在继续。据罗仑教授等调查,章丘县太和堂李家,光绪三十四年到宣统元年的两年中,先后雇佣了长工33人,其中上工不足100天的15人,100—200天的11人,200以上的仅7人。③这都说明,长工也正在向短工转化。出现这种情况,与工价的调节机制也有关连,将在后面另作讨论。
这些短工和长工中许多人是丧失了土地的穷苦农民。乾隆间,峄县夏四,“没妻子,也没田地、房屋,做短工度日,晚上空窑孤庙内住宿”。寿光县崔桥,“因家贫难度,……被迫将仅有的七分五厘地出卖,外出佣工度日”④。有的人甚至是孑然一身。乾隆间,在滕县冯栋家做工的杨二,“父母已死,并没兄弟妻子”。莒州刘 山,父亲已死,“没兄弟妻子”,领母亲出外佣工,有三十多年了。⑤
从经济学的严格意义上说,雇佣劳动者必须具有双重自由:一是摆脱了人身束缚,具有人身自由;一是摆脱了财产,特别是土地的束缚,一无所有,只剩下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才是完全意义的自由雇佣劳动者。上述这些职业化的短工和长工,应当说已是这样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涌现,表明了雇工这个劳动力市场主体也发生了某种重要变化。
市场主体的发展变化,导致了劳动力交易形式的发展变化。由于短工需要的大量增加,到清代中叶,短工市场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北到盛京,西到四川,东到江浙,南到广东,均出现了以雇佣短工为主的劳动力市场,称为“工夫市”、“人市”、“佣市”等等。通常设在专门地段,如集市、村头、大路旁、寺庙门前等地。山东出现尤早。康熙间,在青州府,“东省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当日出之时,皆荷锄而立于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其无锄者,或原有锄而质当与人者止袖手旁观,见无人雇觅,皆废然而返”①。本来农村雇工或由雇工与雇主直接商谈,或经中间人介绍,如说,“佣人需要相认中保”,“乡间雇佣,各有保荐可稽”②。特别是雇佣长工,更是如此。短工市场的出现,雇工不必走乡串户寻找雇主,雇主也不必到处唤人,这无疑是传统劳动力个别、分散交易形式的一个重要突破。
雇佣关系的变化,同雇工经营性质的变化是相关连的。上述雇佣劳动的这些变化,正是商业性农业发展,从事商品生产的经营地主和富裕农民增多的反映,也是以佣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增多的反映。这是清代山东劳动力市场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