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怎么看这个“盗窃嫌疑人”?

 昨天,本报刊发了《男浴客拿走别人遗忘的10万现金 相约派出所送还被刑拘》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围绕三大焦点,有三种不同声音,引出了两个解疑。今天,警方将公布此案进展,敬请关注本报明日报道。

  3大焦点

  此案中,刘某从拿钱到还钱的过程,充满了争议性话题,各方产生不同观点,主要因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时隔5天还钱


  本月18日,刘某在会馆拿走别人遗落的10万元,22日晚,在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中,他看见自己清晰地出现在会馆监控画面中。5天时间,他经历了怎样的内心活动,若未看到电视节目,他会还钱吗?一些人对此持怀疑观点,也是争议的第一焦点。

  焦点二:主动约失主见面

  另一争议焦点是,刘某主动约失主见面。有人认为,其主动还钱难能可贵,因此可以原谅其拿钱行为;有人认为,不管是否主动,其拿钱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焦点三:刘某被警方刑拘


  警方因何刑拘刘某?这是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有人认同警方的执法行为,拿了别人的钱,迟迟不归还,应该受到惩处;有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这样会打击其他人“拾金不昧”的主动性。

  3种声音


  此案在网友、读者和律师等人群中,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声音。

  第一种:刘某有罪,应受到惩处


  南岗司法局法援中心主任周静秋、三棵法律事务所苑长兴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刘某发现不属于自己的10万元现金,以掩盖、隐藏等方式拿走,此后的24小时内既没交公、也没报案,已构成盗窃罪。失主隋先生通过媒体找寻拿钱男子并承诺归还有“赏”,而刘某也得知监控录像清晰,找到他是早晚的事,是在不得不还的情况下送还现金,因此,也不能视为自首。

  律师王秀英认为,浴室更衣柜原本就是交替使用,刘某在拿走10万元现金时,235号更衣柜归他临时所有,并不是在隋先生的“地头”趁其不备盗取钱财,因此构不成盗窃。但毕竟10万元现金不属于刘某,要不是电视台播出节目,刘某也不会还钱,因此构成非法占有。

  新晚报微博粉丝尤学良认为,刘某的行为就是贪念,如果信不着浴池,直接交到派出所就完了。可能原来想占有,又“胆儿突”的,一看有赏金,还钱拿赏金,正大光明,这如意算盘打的。

  第二种:刘某无罪,也不是拾金不昧


  28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曾就此发表了个人观点。昨天,他再次在新晚报微博发表评论。他表示,刘某拾金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其主观上是不想返还的,由于电视台公布了有其肖像的监控画面,加之遗失物所有人公开悬赏承诺,刘某不得不返还,但他还是希望获得悬赏。刘某获得10万元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拾得,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其又“主动”返还,不构成拒不返还,也不构成侵占罪。

  孟女士从事浴池行业12年,昨天看到本报报道后,很多朋友与她谈起这件事。孟女士表示,她遇到很多浴客丢失财物的事情,从来没有人归还,刘某一时起了贪念,但毕竟将巨款送还,不应再继续追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微博粉丝夏冬留言说,干脆失主也不给他钱,他也不算盗窃得了。

  第三种:刘某无罪,是拾金不昧


  新晚报微博粉丝“茶语2000”:这和扶倒地老太被法院判赔偿如出一辙,都是对基本人性的摧残,失主(不给悬赏是)失信。刘某如约归还钱款,就是拾金不昧的表现。

  2个解疑

  拾到财物,该交给哪个部门?上交后,是否可得到奖励?今后,拾到物品该怎么做?

  解疑一:拾到财物,该交给哪个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疑二:上交后,是否可得到奖励?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典型“拾金”案

  梁丽案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可能最高判无期徒刑。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 “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获得自由。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新闻回顾:男浴客拿走别人遗忘的10万现金 相约派出所送还被拘


■拿钱者:钱都还了,我还是贼吗?

   ■警 方:随意拿取他人遗忘物涉嫌盗窃

   ■律 师:不构成盗窃也不构成侵占,但有侵占意图无权获悬赏



  到会馆洗澡,发现更衣柜内有10万现金,将钱卷进衣服,转身就走;见失主悬赏,相约派出所,望民警见证还钱、拿赏,以防失主“抵赖”。

  可是,当他走进派出所,却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整个过程戏剧性反转,身在拘留所中几个日夜的他,也许正在拼命想弄明白一个问题,“钱都还了,我还是贼吗?”

  会馆洗澡丢了10万元


  1月22日,省台《新闻夜航》节目播出一条求助信息:一市民着急外出办事儿,将10万元钱落在商务会馆的更衣柜里,没想到被人看见,拿着巨款跑了。

  节目中,隋先生讲述了他的经历。1月18日15时许,身上带着刚刚要回的10万元工程款,隋先生来到香坊区一家商务会馆,用浴服裹上钱锁在更衣柜里,便去洗澡。洗完澡后,隋先生接到电话,赶忙到吧台交了钥匙,外出办事。约过了15分钟,才突然想起柜子里还锁着10万元钱,连忙赶回会馆浴区,打开柜子却发现10万元钱已经不见了。

  一名浴区的服务员说,隋先生离开后,有一位客人使用过他锁钱的235号柜子,该浴客洗浴时间很短,从进门拿牌洗澡到出来结账离开,一共11分钟。这名年轻男子走的时候,总是往衣服里裹东西,漏出了边,仔细一看,是百元面值的钞票,大约有9到10捆。

  失主悬赏承诺归还给3万



  隋先生向会馆负责人反映丢钱一事,会馆调取大厅、前台及门前的当日所有监控录像看到,15时14分左右,一位235号牌客人走出浴区,出门时上身只穿了衬衫,羽绒服搭在右臂上。

  会馆工作人员说,一般客人走出浴区后,会坐在沙发上等服务员取鞋,而这名男子是自己拿鞋,表情有点慌乱,不时看右臂搭着的衣服,下意识地往里推推,穿鞋时只用左手,连鞋带都没系,交完钱后便急匆匆打车离开了。

  电视节目画面中,隋先生显得很焦急,他说,被人拿走的钱是用来给农民工发工资的,现在工人都在自己家里等着,他不敢回家。节目最后隋先生表示,如果男子主动把钱送还,他将给予2万元到3万元的重谢。

  如约到派出所还钱被刑拘


  香坊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介绍,丢失10万元现金后,失主向派出所报了警,并在电视台求助,寻找那名拿走10万元钱的男子。

  23日的《新闻夜航》节目中,会馆的杜经理讲,22日节目播出当晚,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刘某,是他拿了10万元钱,一分钱没花,第二天可以到珠江路派出所归还。第二天上午,杜经理来到派出所,可等了一上午也没见到刘某。下午,派出所民警给杜经理打来电话,刘某来还钱了,整整10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防隋先生“抵赖”,刘某才相约到珠江路派出所,希望在民警的见证下归还钱款并拿到酬金。警方称,浴室属私密空间,发现他人遗忘柜中的财物,只要不随意拿取,失主是可以找回的,但显然刘某没有这样做,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目前被警方刑事拘留。

  来到派出所还钱能否视为自首?承诺的酬金该不该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问,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拿钱者:一时起贪念 被拘感觉冤



  警方介绍,审讯中刘某讲,他今年29岁,当日到浴池洗澡时,因一时贪念拿了钱。原本沾枕头就着的他,回家后几晚都睡不着觉,后来将钱放到了亲戚家。

  22日晚,朋友告诉刘某,在电视上看见他了。刘某赶紧打开电视,却只看到了“悬赏”消息的“尾巴”。他马上找了一家网吧,搜索这期电视节目,重新看了一遍,发现自己在监控录像中非常清晰。刘某的妻子对他说,还是把钱还了吧。刘某便给失主打去了电话,相约到派出所还钱,没想到被抓了。

  拘留所的刘某情绪十分低落,他说,自己的行为是拾金不昧,而不是盗窃。

  法理三问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因为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又因为刘某不存在拒不返还遗忘物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问:此事性质上如何认定?

  答:此事是因隋先生的疏忽大意,刘某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对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从道德上讲鼓励拾金不昧。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拾得他人遗忘物的人有三种选择:拾金不昧,不要回报;拾金不昧,但要感谢;拾金就昧,并拒不返还。如果我们要求普通人达到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其结果很可能是遗失物得不到返还;如果拾金之后想非法占有,并拒不返还的话,将构成侵占罪。

  问:刘某是否该拿悬赏?

  答:隋先生的公开悬赏行为是有效的,但因刘某有明显的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意图,其无权要求隋先生履行其悬赏要约。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大河网)
今天,我就是高瑜
所有主观因素都应该排除,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不当占有十万五天时间,对此如果没有适用法条或案例就应无罪。


选2:无罪,也不是拾金不昧。
我知道什么?
乌搞党版:按照邱版在竹林的那个追小偷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帖子里公检方的逻辑,这个失主应该被追究过失致人起贪心犯罪的过失引诱犯罪罪,如果警方追究拾到钱者的盗窃罪成立的话。因为失主把这么一大笔钱带进浴室显然是保存财物不当,因而造成了这笔钱遗失在浴室衣物桂里,过了十几分钟才想起钱,更证明他是存在保存钱财不当的过失,这个过失引诱了拾钱者的贪心,所以,拾钱人是盗窃罪,失主是过失引诱他人犯罪罪,警方应该根据失主的过失引诱他人犯罪罪,对十万元予以没收云。
今天,我就是高瑜
这种问题还能引发争论。说明中国还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呀。
法制落后,法制意识也落后啊。

温馨提示:如果拾得者不立刻交给警察,立刻属于非法占有,立刻属于盗窃罪。如果客观上不能立刻交付警察或者通告周围人,就不能拾。
日本检察部门对拾得物的起诉价值标准确定是1万日元(内规)。低于1万日元,比如说拾得了一根绣花针而没有交到警署,就不会被起诉。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