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论民主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15 21:58 编辑

论民主

前言
准备写篇五千字左右的文章来论述民主。初步拟定分为四个部分:I,民主制度的演进;II,洛克的民主理论;III,审判团制度;IV,从专制走向民主。


I,民主制度的演进

当人类追溯某项发明的时候,越往后走,那些产品与现代产品的差别便越来越大,越来越简陋,直至迷失在历史之中。社会制度上的追溯大约也是这样。人类追溯民主制度,大约至雅典的“黄金时代”(约公元前五世纪,这个称呼也表明,当人类回过头看待社会的时候,他们通常有一种倾向,认为“孩童”时期是最美好的,然后就越来越糟了,其实这不过是专制下不能把握自身命运的人的通常经验),并且差不多是与伯里克利(Pericles,约495 – 429 BC)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历史学家威尔·杜兰特在《世界文明史》第二卷中对此有详细的描述。民主也好,专制也好,统治都必然会与“法律”这种东西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两种法律是不同的。专制是一个人的意志,民主却约束了任何单个人的意志对众人的强制。如果以今天的美国作为参照,会发现雅典的民主存在太多的问题。比如,首先,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数在31.5万人口中只占4.3万;第二,雅典的民主也常做一些荒唐的事情,比如“陶片流放”;第三,司法中五百人的审判团,并且没有上诉法庭,这就很难做到既能查明事实,又能遵守“司法服从立法”的法治原则,容易引起法治本身的混乱;第四,没有代议理论。但是,无论如何,在今天“只有民主才具有统治的正当性”的时候,即使是民主的敌人——专制都要挂上民主的招牌,不得不令我们在回顾历史的时候,对雅典民主的称赞即使过分也是应当的,就像人们珍藏100多年前简陋的汽车一样。
在雅典衰落之后,罗马成为民主制度的继承者。罗马共和制前后存续了500年。民主制在罗马得到了完善,法律变得越来越复杂。《世界文明史》第三卷对此有详细的描述。
但是,雅典也好,罗马也好,一个能抵挡庞大的波斯帝国,却最终毁于与同为希腊城邦的斯巴达之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它至少提出了民主国家之间如何维持和平的问题;而罗马最终走向专制帝国,到处侵略,最终毁于蛮族的入侵。这说明它们的民主制远远谈不上完美。
然而,罗马的存在并不是毫无意义的。西罗马帝国的毁灭,却让罗马的法律随着基督教向蛮族的传播而逐渐形成了庞大的教会法体系,尽管它继承的是罗马帝国。东罗马帝国编撰的庞大的查士丁尼法典更是将罗马的影响传播深远。500年后查士丁尼法典的重现和研究热潮塑造了整个西方世界。
值得庆幸的是,罗马法的复兴产生了两条支流。罗马的历史表明了民主的法律也可以走向专制的法律。与广阔的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不列颠小岛,专制受到了阻挡。1215年的英格兰,诸多反对约翰国王肆意妄为的贵族制服了国王和少数支持他的贵族们,并迫使他签订了大宪章。但是,这个过程颇为曲折,《世界文明史》第四卷详细描述了这个过程。威廉随即毁约,迫使贵族们不得不想出如果法兰西国王的儿子出兵抵挡威廉,他们承诺便拥他为王。这个故事没有如料想的那样演完。然而将近500年之后的1688年继续了这个故事,另一个荷兰的威廉在赶走詹姆士二世之后,成了英格兰的国王,并且诞生了《权利宣言》,这次威廉国王没有表示异议。伴随着这一过程,独特的英格兰法律也成长起来,从13世纪的布拉克顿开始,经弗蒂斯丘,柯克,最后诞生了布莱克斯通。英格兰法律并非对罗马法视而不见,如果可以打个比方的话,欧陆的法学家面对罗马法典的时候,犹如乡巴佬进城,完全被它征服而丧失自我;而英格兰的法学家则保留了相当的清醒。英格兰这500年给这个世界贡献了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和一个伟大的法学家:洛克和布莱克斯通。洛克的《论世俗政府》篇幅短小,逻辑严密,是美国的政治哲学的奠基性著作;布莱斯斯通的《英格兰法律解释》奠定了美国的司法体系。于是美国成了民主制的领跑者。

II,洛克的民主理论

据爱德华·考文(Edward Samuel Corwin1878 – 1963)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中引用爱丽丝·巴德温(Alice Mary Baldwin1879-1960)的著作TheNew England clergy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928)“十八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在新英格兰尤其如此”,“他们(教士)布道时所宣讲的教义几乎都是《论世俗政府》的内容”,由此可见,洛克对美国的影响不是凭空产生的。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影响深远的两部著作:《论宽容》和《论世俗政府》,可以说是他一生思考的结果,在六十年代他便开始构思写作,而这也正是现代民主制度至关重要的两个问题。将人完整的世界划分为精神的和世俗的世界,这对于民主制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审判苏格拉底的悲剧。接下来对《论世俗政府》所阐释的民主理论进行简要的说明。
1689年出版的《论世俗政府》分为两卷,上卷是对费尔墨(Robert Filmer1588 – 1653)死后于1680出版的著作《家族长》的反驳,下卷则是阐述自己的世俗政府理论。费尔墨认为,世上所有政府的统治模式都来源于家庭的统治模式,圣经对此的证明是上帝将统治权授予亚当,然后继承给诺亚,接着是诺亚的儿子。这样随着家庭的扩大,变为家族,形成王国,于是形成了国王的统治权力。洛克在反驳之后指出,正是这种“强者掌握规则”的理论,“奠定了无穷无尽的混乱和灾难,骚乱,煽动和反叛”,因而有必要寻找另外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设计和确知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方式”的理论。
与费尔墨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上帝在造出每个人之后,赋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中,上帝是立法者,每个人受上帝所颁布的自然法的约束,对于他人的行为,每个人均可担当审判者并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人平等,甚至我们可以想象一种大家彼此和平共处,充满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纯朴的社会场景;但是人性的贪婪以及很少真正关心与他们互不相识的人,常常产生冲突并对他人施加强制,因而产生战争状态。“为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们进入社会和退出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存在权力机构的世间,通过向其申诉可以得到救济,战争状态的持续便能得到阻止,争议能够通过这种权力得到裁决。”“在世间没有审判者的地方,申诉仰赖于天国中的上帝。”
再进一步论述世间的这种权力之前,说说人降生世间到成年之前这段时期的情况。在这段未成年时期,人的身体和心智都不够成熟,不足以理性的支配自己,因而需要服从父母的权力。这种权力无需孩子的同意,因为“上帝置于父母内心的感情和慈爱倾向于他们的孩子,很明显,按祂的意图这并不是一种严厉的肆意的统治,而仅仅是为了帮助,教导和保护他们的后代。”费尔墨将这种“父权力”或更确切的称谓“亲权力”与政治社会中的统治权力不加以区分,而这正是洛克强调需要加以区分的。
政治社会中的统治权力,依费尔墨的说法,被统治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无需他们同意。洛克说,不!社会的统治权力来源于加入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来源于“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力”。“因为世俗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和矫正自然状态的麻烦——每个人在他自己的事情中担当审判者所必然带来的——通过设置一种众所周知的权力,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就他所受的伤害或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向它申诉,而社会中的每个人也应当服从这种权力;无论哪里,若人们没有这样的权力可申诉,来裁定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分歧,那里的人们就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每个绝对君主统治下的人就是这样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的意图仅仅是更好的保护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因为没有理性的被造物能够被假定为意图将自己的境况变得更糟)所以,社会的这种权力或他们所建立的立法权力便不能认为可超越共同利益的界限。”什么是“共同利益”呢?就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凡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必须懂得将所有他们联合成一个社会的目的所必须的权力交给共同体的多数,除非他们明确同意交给比多数更多的任何人数。”这样,社会的多数便拥有了创建政府的权利。洛克将政府的统治权力主要的分为三种: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外交权力,并指出将这几种权力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予以平衡的必要性,如果在家族统治时还无关紧要的话。当然,对于这三权的平衡设计,洛克没有特别的予以论述。不过孟德斯鸠做了不少的理论工作。让洛克没有想到的是,执行权力(也即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力)和外交权力(也即孟德斯鸠所称的执行权力)可以像美国这样分别授予最高法院和总统,因为当时英格兰这两权均由国王执掌。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民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吗?杰斐森的话才是完整的,他说:“必须由多数统治,但是多数的统治必须正当。”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这个题目太大。
我先加精。wind兄慢写。
楼主把字搞成粗黑不利于阅读,看上去黑乎乎的一片。我觉得用默认的字体就好,另外段落间最好是空一行。
不是有意为之,修改一下。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民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吗?杰斐森的话才是完整的,他说:“必须由多数统治,但是多数的统治必须正当。””
——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列宁的观点,后来演变成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专政。杰斐逊提到民主(他用的词可能是“共和制度”)时,也会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但他马上会补充一句:少数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在杰斐逊看来,两者缺一不可。杰斐逊的战友麦迪逊也对“少数人的权利”表达过深重关切。
我真的太浅了!有的句子读起来比较困难——当然是我理解能力有限,绝对不是楼主的表述问题!
III,审判团制度
洛克特别强调“依据恒定的法律统治”,他并未断言专制权力的行驶就一定是坏的,比如父权力的行驶在通常的情况下就没有太大的问题,并且在之后一段家族式统治时期由父权力演变而来的族长权也无需过多的法律约束;然而这一切毕竟离我们今天太过遥远了。统治权力授予三个分支之后,对统治权力的约束变成了分别对这三种权力机构的约束。立法权力是最高权力,其它一切权力均从属于它,因而民主制就简化为“多数制定法律”。共同体的成员通过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构,按照“民主的原则”制定法律。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或若干年,之后回归普通公民身份,除非重新当选,这样议员们就不太可能滥用公民的授权,制定损害大众的法律。
三权之中,最为关键的莫过于司法制度的设计了。孟德斯鸠在称赞英格兰的宪政之后,说,罗马最后不都灭亡了吗?你英格兰最终也免不了毁灭。布莱克斯通说,我们可以避免毁灭的命运,因为我们有一件“法宝”,而罗马对它却非常陌生,这就是“审判团制度”(jury trial)。
布莱克斯通在追溯“审判团制度”的时候说,“在这个岛上,它的建立和使用,无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虽然有一段时间由于诺曼式审判通过战争引入而被极大的削弱和受到冲击,却一直得到了人们的高度尊重和重视,任何征服和政府的更换都没能破坏它。在大宪章中不止一次的得到强调,将它视为我们的自由的主要堡垒。”大宪章有若干版本,在1297年的版本中,第29章是在英格兰至今仍然有效的少数条款之一,其它大多被后来的法案废除或得到修正。这个条款的主要意思翻译过来就是“任何自由的人不得遭到人身或财产的伤害,除非经过与他地位相当的人的合法审判(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或世上的法律”。
这一宪法原则有诸多运用。今天在美国,除了通常的裁决普通公民之间争议的私诉和公诉法庭,弹劾审判也是“审判团审判”的一种形式,军事法庭也是。有人说,今天在美国联邦或各州,大量的争议采取了双方协商或者由法官不召集审判团而直接裁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审判制度被抛弃,就像个人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和平的时候较少运用,仅仅因为专制权力较少越界或者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程度较少趋于战争状态。而“审判团制度”正是阻止司法权力滥用的有效制度。想想大宪章的那个时代,国王如果嫌贵族们碍手碍脚,一个个收拾他们,这世界就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了,而这正是在其它地方通常所发生的情形。而英格兰的国王要对付某个贵族,他只能建立法庭,召集贵族们来对被指控对象进行定罪。今天美国联邦的弹劾审判,先由众议院经多数同意形成一个正式的指控,然后在参议院进行审判。军事法庭对受指控的军事成员进行审判也是依据同样的原则。军队是一个严格指令化的系统,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阻止专制权力的制度,奴性将会异常的得到塑造,最终,出于国家防御的目的所创建的军队将成为国家动荡的最大祸源和自由最大的威胁。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各类法庭不可混淆。裁决普通公民的审判团不可裁决军事成员间的争议,因为普通人限于经验很难理解军事的规则。同样,弹劾审判团也不可由普通公民组成。狄更斯对法国革命时期的审判进行了文学化的描写,可以看到贵族们如何在法庭上遭到羞辱,而正义却荡然无存。有人说,文学总是免不了夸张的,但我认为对于现实的荒唐性,文学的表现方式常常显得力不从心。
贿赂是如何的腐蚀人的灵魂和令他们内心的正义感变质,我想无须再举例说明了。雅典五百人的审判团即使存在诸多的缺陷,然而它有一个优点,那就是在一两天之内,你无法贿赂其中的多数。而审判团制度继承了这一优点。通常的法庭虽然只有12个审判者和一两个替补,但是他们是在如此众多的公民当中随机挑选再加必要的排除,你无法贿赂整个社会。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17 18:00 编辑

IV,从专制走向民主

洛克的民主政府理论,可以认为是一个精致合理的最小化政府的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公正的立法,公正的执法。按照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的说法就是:“我们对国家的主要结论就是‘最小化国家’,限于保护免于强制,偷盗和欺诈,强制契约的履行,等等狭窄的功能,这是正当的;而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将侵犯人们‘不得被强制从事某些事情的权利’,是不正当的。”(Our main conclusions about the state are that a minimal state, limited to the narrow functions of protection against force, theft, fraud, enforcement of contracts, and so on, is justified; that any more extensive state will violate persons’ rights not to be forced to do certain things, and is unjustified.)(《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一个社会如果“有能力”接受洛克的理论,毫无疑问是很容易逐步约束专制权力的滥用,完善民主制度的。他把滥用专制权力的人视为对人类有危险的狮子和老虎。“与这些野兽在一起,人们无法形成社会也得不到安全保障;基于此便产生了那条重要的自然法——谁使人流血,人必使他流血。”“因为这样的人并不处于理性的共同法则的约束之下,除了强制和暴行的规则之外没有别的规则,便可如同危险和有害的野兽一样对待,无论何时落入他们的权力之下,毫无疑问的可以毁灭他。”“如同人们退出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一致同意所有的人都应当受法律约束,而有一个除外,他仍然保留自然状态的所有自由,随着权力的增加,可以肆无忌惮而不受惩罚。这不能不被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小心谨慎的避免臭貂或狐狸的侵害;却甘愿被狮子猎食,甚至还认为这样是安全的。•••但是无论奉承者如何消遣人们的理解力,它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当他们意识到有人不论处于什么位置,均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社会的约束,并且在这世上对遭受来自此人的伤害而无处申诉时,他们就会认为他们自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论世俗政府》)

但是这个世界出现了两极分化。一极是民主制逐步得到完善,另一极是专制也伪装得越来越好。洛克没有想到的是,这世界上还真有“人们竟如此愚蠢”的社会。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这个是正儿八经的纯学术贴,要静下心来的时候慢慢读,才读得起楼主。
我是一颗火星,四季分明,有复杂的地形,有自己的生命,要探测的神秘。
有分量,有营养,楼主辛苦~~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18 12:09 编辑

洛克的理论有一个“理性人”的前提,“人的自由及根据他自己的意志的行动自由,便是建立在他具备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理性能够教导他据以管理他自己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任由自己的意志自由。” (《论世俗政府》)但是,这对于现实的社会,通常过于简化了。“法律人”这种职业赋予了社会理性的性质。1787年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12个州的55位代表,其中34位是律师,8位是法官。美洲殖民地虽然背叛了英格兰(当然,从独立宣言来看,首先是英王背叛了不滥用统治权力的誓言),但是却继承了它的法律和独特的法律文化。

很长一段时间,华盛顿被人们视为“神一样”的国父,这其实表明人们通常限于经验理解能力相当可怜。于是现代专制形式悄然降临在那些愚蠢的社会之中,专制伪装成民主,暴君统治着暴民,“法律人”生存的空间被扫荡得干干净净,知识分子从事着妓女一样的职业,除了奉承暴君和谄媚大众别无选择,而那些意识到这种耻辱身份的知识分子,在某一天也会突然意识到其实维持正直的世俗基础早已被拆除。圣经说,“发生三种事情大地都要颤抖,发生四种大地就要沉陷:侍臣变成了国王,傻子却食物充足,毫不可爱的女人结婚了,女仆取代了她的女主人。”(箴言:30:21-23)
······
(暂时到此为止)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12-2-18 11:33 编辑

楼主似乎对洛克情有独钟,而他确实是一个关键的人物。

但是窃以为:讨论民主制问题,还需要对洛克以前的霍布斯、以及洛克以后的卢梭等人予以关注。譬如,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和卢梭的“直接民主制”理论等等都是对理解洛克所不可或缺的。

此外,说到民主,真正施行“普选制”,到19世纪后期,英国拥有选举权的人口没有超过30%。1918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8%,直到1970年才实行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所以,“民主制就简化为‘多数制定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个原则问题,而不是实践问题。

当然,本文这种认真的研究态度值得赞赏。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直接民主制。只有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制。当然,根据被授予的权利不能再授出的原则,间接选举制是不合理的。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12-2-19 23:47 编辑
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直接民主制。只有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制。当然,根据被授予的权利不能再授出的原则,间接选举制是不合理的。
WIND 发表于 2012-2-18 13:14
恐怕不能太性急下断论吧。雅典民主制也许可以说是这一种直接民主制的典型。

确实就选举制而言,有直选和间接选举,但是,这里似乎并不限于选举制。如果仅仅是选举制度,那么一旦选举了政治首长以后,一般赋予其一定时期的执政权力,在下一轮的选举之际来判断其执政的成败。但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则是对具体的政治事务几乎完全由公民投票决定,甚至司法权也属于这种公民大会(因此苏格拉底会在这种公民会议里被判处死)。显然,这已经超越选举制的范畴、而属于政治决定范畴了。

直接民主制只能适合小国寡民,所以据说小如美国的一些乡镇、大如瑞士也部分实施这种体制,遇到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有权者投票决定。但是,目前民主体制的国家几乎都实施代议制,就是让一部分政治专家分别代表不同政治倾向和立场的选民对执政团队予以监督,而一般选民在这段时期该干啥就干啥,不必过多费心对每件事做出判断,只在事后对当时议员所做的决定正确与否做出判断和选择。

间接选举制或许更多的涉及选举实施的成本问题,当然关于间接选举制是否合理以及权利的授予和委托,WIND楼主是可以进一步展开的。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恐怕不能太性急下断论吧。雅典民主制也许可以说是这一种直接民主制的典型。

确实就选举制而言,有直选和间接选举,但是,这里似乎并不限于选举制。如果仅仅是选举制度,那么一旦选举了政治首长以后,一般赋予 ...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12-2-19 22:59
在你的一套概念中,也许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但这不是我的看法。
我认为,直议和代议都只是从属于民主制的一些立法制度,而且,直议面对的是小群体,没有合理的代议制就根本不可能形成庞大的国家甚至联邦。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间接选举的主要问题不是成本问题,用经济的原则(主要的就是自利性原则和省钱的原则)来解释政治,这是专制的诡计。如果这是合理的,那么,高层的养猪式的住宅就是合乎经济的原则,因而在政治上也是合理的。间接选举的主要问题在于:选举是一种授权,因而在权力被滥用的时候能够及时的收回,如果经过中间的环节,这种反应就会极大地滞后,环节越多,问题会呈指数的增加。所以,应该排除间接选举制。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清风达人真是火眼金睛,一下子就把Kenneth Arrow, Mancur Olson以及整个Rational Choice(及其分支公共选择神马滴)的真面目揭穿了。哦,也许还有S.M.Lipset之流?
在我搜集的三十来部美国法庭片中,最近注意了这个问题,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影片据以改编的小说,都是身兼“法律人”和小说家的两种角色。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在我搜集的三十来部美国法庭片中,最近注意了这个问题,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影片据以改编的小说,都是身兼“法律人”和小说家的两种角色。
WIND 发表于 2012-2-20 11:16
这句话有问题,真正有能力兼具这两种角色的其实还是少数,就像丘吉尔或哈维尔那样的人,既能做合格的政治家,又能写小说历史剧本的人,其实是不多的。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恐怕不能太性急下断论吧。雅典民主制也许可以说是这一种直接民主制的典型。

确实就选举制而言,有直选和间接选举,但是,这里似乎并不限于选举制。如果仅仅是选举制度,那么一旦选举了政治首长以后,一般赋予 ...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12-2-19 22:59
被你称为直接民主制的雅典,我称为直议制,即公民直接(亲自)议事,雅典的直议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1,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数只占总人口的七分之一;
2,而且每次议事会议这七分之一还不能全部出席,可能只有十分之一,这样就只占总人口的七十分之一;
3,所有出席会议的人,真正具备辩论能力的人又少得可怜。
这样雅典的民主完全不能与今天的美国相比,缺陷非常多。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12-2-20 23:03 编辑

选举制度事关2个方面:立法机构即议会议员和行政首长即总统或首相等。雅典的直接民主制的特点是集立法、行政、司法为一体的政治制度,并不仅限于“议事”。所以称之为“直议”未尽其义,因为它并非仅仅是议论,它还要对具体的事务或事项做出决定并予以执行。

一个比较大的国家或联邦每次都实施直选制和每件事都经过全民公决,那是耗费巨大的。如果你看到过国外的选举时期,每天从早到晚各政党和竞选者的声嘶力竭、铺天盖地的宣传,你就会感受选举的非同小可。而且,虽然选举出来的议员并非完全胜任,但是,每次全民公决之际也存在让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民粹主义蒙蔽民众——选民的可能性。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德国的纳粹都是在多数民众投票支持下上台的,但是最后为了真正实现理性、良知、民主和公正,实际上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因此,尽管代议制存在许多缺陷,它有存在的理由,不要轻易地将其否认,西方民主制度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的长期历史实践的考验以及理性的检验,它尽管不是最好,但是目前还看不到比它更好。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极权往往是以貌似完美的理想做旗帜的,民选代议制不必高标,却以历史证明其有效性。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2-2-21 02:33 编辑

21# WIND
雅典的方式,处理两万居民的城邦事务是够了,对于较大的国家不合适。我觉得与美式民选代议制比,与其说是缺陷多多,毋宁说是差别甚大。
我知道什么?
城镇会议应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208639
城镇会议,也叫小镇会议,或者市政会议(Town Hall Meeting)。城镇会议并不是美国的“特产”。在欧洲一些国家,比方说瑞士,很多年前也有类似城镇会议的大众聚会。据记载,1837年,瑞士的格拉鲁斯地区,当时有三个行政辖区。该地区规定,五月的第一个星期日,通常会举行一个大规模的聚会以讨论政治等各种议题。这一天,辖区的六千多人聚集在村子里的一个广场,这个地区的法官,以及各类官员纷纷到场出席。前排位子坐着12到20岁不等的年轻人。村子里的人之所以把最好的位置让给了尚未有投票权的年轻人,是因为要训练他们自我治理的能力。在会议上,大家选举了新官员,并就21个议题进行了辩论。完成这些任务之后,聚会也到此胜利闭幕。
豆瓣http://www.douban.com/people/knowcraft
博客http://www.yantan.cc/blog/?12226
微博http://weibo.com/1862276280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21 11:15 编辑

回楼上诸位:
1,雅典民主制不仅有缺陷,而且还有致命的缺陷;
2,但是雅典人除了他们自己,没有别的经验,所以我并非出于指责的动机;
3,代议理论非常重要,其实真正符合民主的原则的直议几乎不可能存在。
4,直接民主叫“direct democracy”,也叫纯粹民主(http://en.wikipedia.org/wiki/Direct_democracy)。这个东西其实是美国国父们非常反对的东西。
5,我认为,像直接民主和民主根本不可能共处于一个合理的理论之中,所以我个人主张用直议来替代。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2-2-21 11:43 编辑

我想恰当的表达是:在现代社会,直议在某些小范围或情况下也许是适宜的,但是对于庞大的国家,是不可能避免诸多的缺陷的。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我想很多人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直接议事才是真正的民主,但是却忘了并非每个人都有此能力。一个家庭或者几个家庭聚居的村落,毫无疑问,他们面对的事情非常简单,对成人的智力水平并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当一个国家的人口上了百万,甚至上亿,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很多。布莱克斯通有个结论,说大众直接做决定常常显得非常的愚蠢,但是他们的动机也许通常是良好的。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麦迪森拉了一车书到费城,据说当时所能找到的英文书籍报刊杂志他都读过,所以他当时摆出了一副架势,(据说宪法的提议稿即维吉尼亚方案主要是他的设想)将回答所有代表的质疑。
这样的人虽然值得大众学习,但是人们真的有多少人会像麦迪森一样博学呢?而如果假设每个人都变成麦迪森,这是不是只是对社会的无知呢?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

    柳传志:
    “我特别希望媒体能够多去听一些中国民间代表的意见。当然,他们可能更听得进去于民主人权人士的话。其实我有一个观点我觉得挺重要的。中国是需要改革与改良,把我们的价值观中一部分和普世价值有矛盾的,逐渐变成大家有共性的理念。但这里面有个逐渐的过程,就跟外汇似的,砰一下拧过来,老百姓接受不了,就会出事。打比方说,我上次在中欧商学院说,欧洲竞争力的衰退是因为过度福利化,这话老百姓肯定不爱听。我们如果现在就一人一票,大家肯定赞成高福利、分财产。还保护什么私人财产,先分完再保护,完全有这种可能。它会一下把中国拉入万劫不复的场景。”
柳传志为何害怕“一人一票”?

风青杨

 柳传志说:“现在一人一票会把中国拉入万劫不复情景!”不禁让我反思两个问题:其一,柳传志是代表国家在说话,还是代表着中国的企业家?不论他是代表谁,说这段话都挺人让害怕;其二,“韩三篇”出来的时候,微博和论坛上各路精英征讨,狼烟四起,至今还“余音缭绕”,为何柳传志说的比“韩三篇”还过火,竟然没人吭声?是因为这次说话的这个人年纪太大了,大家不好意思了?还是因为他有权有势,大家得罪不起?
 第一次看到柳传志说这段话时,我还有点不相信。因为必竟他是一位“上了年纪”也“受人尊重”的企业家。韩三篇“出台”之时,我写过几篇质疑韩寒的文章,差点被韩粉的口水给淹死。后来各路精英纷纷出手,我也就坐在旁边当看客了。如今柳传志竟然接过了韩寒手中的枪,像是在为“韩三篇”写续一样,我想网络上应该是群情激奋吧,结果挺出乎我的意料,我竟没看到任何批判与质疑的文章。本来像这种事,应该是韩寒、方舟子这样的大腕出手,就算他们不出手,也还有各路“诸候”,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大家竟然一起选择了“沉默”!
 “一人一票”有那么可怕吗?劝柳传志先生先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一人一票”是被写进宪法的,难道柳传志先生想推翻 X法?
 其实,一人一票的美国己经一百多年,没看到美国倒下,他依然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柳传志先生又要说,一人一票不适合中国人,但台湾2012大选才刚刚过去,如果柳传志先生稍微看点电视,正好又看过台湾大选过程,也就不会也有些番言论。柳传志所表达的意思,大概是说:一只蜜蜂趴在玻璃窗上,它在想我凭我的智慧,已经看得很明白了,前途就在眼前,多么光明,但它扑腾扑腾就是飞不出去,有提议说,咱把这玻璃砸烂,不就飞出去了么?蜜蜂害怕了,说道,玻璃窗要是烂了,万劫不复啊!
 但此番言论为何就出自一向慎言的柳传志呢?有人说柳传志先生代表既得利益者,改革必定会失去自己的既得利益。但柳传志先生个人的财富应该是两代人都用不完了,难道是柳传志先生要保证自己的后来几代人都“荣华富贵”?以柳传志先生的智商,应该算得过来,就算是维持现在政策“一百年不动摇”,也“富不过三代”的吧?难道是年轻的时候,看别人“抄家”抄怕了?如果真有这种担心,最需要的恰恰是“一人一票”,没有“一人一票”,不仅私人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权势还会因强人去世,而把全家人带入险境。当年毛主席一走,江青就被抓起来了。但克林顿下台,也没看到有人把希拉里抓起来,人家竟然还当上了国务卿。地下有知的江青同志,想必是羡慕嫉妒恨哪!
 我想柳传志先生要坚持这种封闭性思维,那么在他的领导下,联想就很难超越苹果。前一段时间蒙牛出事的时候,媒体是站在蒙牛这一边的。因为蒙牛是“金主”,谁得罪了谁的荷包就要“受苦”。联想显然在广告方面也是大客户,所以媒体上,基本上没看到什么相关的评论。媒体禁声不奇怪,奇怪的是各路“公知”和“右派”也“失声”了。我好奇的是,大家是怜悯柳传志先生“年事己高”,还是因为柳传志先生“位高权重”,换一个其它的路人甲说这个话,大家是不是就义愤填膺了?难道公知们也“期软怕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