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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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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
在《记忆》第113期2014年5月15日增刊中,刊登了蒋健先生的题为“《‘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破解”的署名文章。该文是民间林学研究提出“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问题,十多年之后,在很少有人能对这个要害问题解疑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个比较认真的回应。从这点上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该文是出否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实实在在地“破解”了这个“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呢?
一、“五七一工程纪要”,为何成谜?
无论是“四人帮”时期的“中央文件”,还是后来的特别法庭,都认定“五七一工程纪要”,是林彪集团进行反革命政变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既然如此,“四人帮”时期的“中央文件”和特别法庭,就应该按照所谓6个W的基本要求(即指该“纪要”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炮制?炮制的原因、内容、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被发现的全过程。),将“五七一工程纪要”的来龙去脉,交代得清清楚楚。但是,事实却是远非如此。
(1)有三次重要的时间节点,官方本应该对此作出交代,但却没有交代清楚。
第一次是毛泽东时期。中央为林案下发了许多“正式文件”,但都没有对关于571纪要的6个W的问题,交代清楚。
第二次是邓小平主政的公审期间。对于571纪要,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的起草过程、发现过程、究竟是谁的笔记?事前是否是林彪授意?事后是否经过林彪批准?究竟有哪些人知道?等等重要情节,法庭本应该依法进行细致的当庭举证、庭调和质证,但却没有。
第三次是图们、肖思科出书期间。作为参与林彪专案和公审“最权威”的直接当事人图们和肖思科,对于他们的这段历史经历,曾多次出书,向公众详细介绍林案。但是,他们对上述问题,竟也没有交代清楚。
面对这样明显的证据瑕疵,民间人士们对“五七一工程纪要”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出质疑,是合情合理的。
(2)在许多重要当事人和中央文件中,对于“五七一工程纪要”,究竟是在哪里被发现的?如何被发现的问题的叙述,存在着许多相互矛盾的情况。毛泽东时期的中央文件中说,“纪要”是在空军学院的一个“秘密据点”的保险柜内查到的;但当时中央专案组组长纪登奎却说,“纪要”是在被迫降的直升飞机上缴获的;8341部队的张耀祠也给出和纪登奎相同的回忆。对于这一点,蒋健先生也有较详细的描述。
面对如此混乱的情况,民间人士们对“五七一工程纪要”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出质疑,是无可指摘的。
(3)业已查明的事实与当年官方的“结论”之间,相距太大。
官方当年的结论,把“五七一工程纪要”说成是林彪授意林立果搞的“纲领性”文件。但是,至今却找不到林彪授意和批准该“纪要”的任何真凭实据。林彪集团的“主犯们”和当时所有活着的林案涉案人员,竟然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个“武装政变的纲领”。似乎死了的(指飞机上摔死的),都是“571工程纪要”的目击者;而活着的,却没有一人见过这个“纲领”。
面对着如此令人尴尬的事实,民间人士们对“五七一工程纪要”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出质疑,是情理之中的事。
以上三点,充分说明了“五七一工程纪要”,何以成谜的真实缘由。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是“谜”呢?就是因为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有着明显的“破绽、猫腻和疑点”,或者该说清楚的,至今却还没有说清楚!
多年来,关于“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问题,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1)官方从维护对林案判决的政治需要出发,认为“确有其事”,但却拿不出林彪与之有关的确凿证据。
(2)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个人崇拜的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从这个情结出发,这些人认为惊世骇俗的571工程纪要,“理应存在”!
(3)纯粹从“证据”的角度看,认为“571工程纪要”存在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还有破绽。比如:既然李伟信等人已经彻底清扫过秘密据点,那么,就不应该在这个秘密据点的现场,再出现“571工程纪要”等几本书,就不应该发生由一个局外人王兰义,“捡了这个漏”的蹊跷事。如果这个问题不查清楚,就轻易论“571工程纪要”的“有、无”和“真、假”,未免唐突。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舒云、史学、何蜀等人。他们从来没有对这个重要问题,简单地妄下“是与非”的定论,而只是为人们提出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他们认为鉴于目前相关证据,尚不充分的状况,现在的问题应该是继续寻找证据,从而先解开其中一个一个的“谜”,然后,才能对林案下准确、、全面、公正和历史的结论!
必须指出的是,正是张聂尔、邵一海、舒云、史学等许许多多民间林学人士的质疑和艰苦卓绝的查实工作,才逐步填补了本应该由官方交代清楚的证据空白,才使今天人们的认识,能逐步地接近客观事实的真相。这是思想解放的结果,也是民主进步精神的体现!
那种对民间人士们的工作,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甚至报以蔑视和敌意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最后查清林彪事件的全部真实面目,而且是一种典型的“帮派史学”的表现。你如果真的有什么“先见之明”,何不在当初就站出来,头头是道地将“五七一工程纪要”的疑点和真相,一五一十地展现出来,以服天下人呢?
二、“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1)既然“五七一工程纪要”被专案组认定为林彪授意和批准的“政变纲领”,那么,为什么几十年来,却查不出林彪究竟在何时、何地,如何授意和批准“五七一工程纪要”的确凿证据呢?为什么查不出林彪集团的“主犯们”和所有涉案人员(甚至连李伟信那“半个孤证”,竟然也没有亲眼看到过那个“五七一工程纪要”。)知道这个政变纲领的任何蛛丝马迹来呢?
(2)究竟有多少物证和人证,能够证明那个“五七一工程纪要”,是林立果亲自制定的呢?那个“纪要”的笔迹鉴定,为什么不是由客观独立的笔迹认证单位做出,而只是在押案犯的一面之辞呢?
(3)“五七一工程纪要”被发现过程的全部细节,究竟如何?其中应包括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人物,包括李伟信弟弟和王大璋离开后,究竟还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又都干了些什么呢?
以上这些关于“五七一工程纪要”的问题,是不是应该在公审期间,在法庭上,通过合法的查证和质证程序,当庭一一厘清呢?但是,为什么法庭对此却没有厘清呢?甚至在图们和肖思科,这些自诩为“法律专家”的“传世专著”中,竟然也都令人匪夷所思地“忽略”掉了呢?在民间人士们撰文,合情合理地提出上述“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质疑后,专案组的“专家们”,为什么在长达十多年的过程中,都不能给世人一个令人信服的回应呢?
面对这些问题的集合,民间人士们提出“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质疑,何错之有呢?
三、蒋健先生的文章,是否已经全部破解了“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呢?显然还差得很远。
正如他自己所称,他只是破解了《“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也就是说,他只是对于“五七一工程纪要”被发现过程中的部分情节,作了一些有益的考证。
一方面,蒋先生文章的可取之处,就在于他举证了在王大璋和李伟军,离开秘密据点现场之后,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和陈士印一起,在现场又呆了一会儿(因为周、于要拉着陈士印去“窃机”,实在不敢在将军楼中久留)。在这段时间里,周、于、李三个人,都有将“纪要”安放在现场的“可能性”。但是,蒋先生却没有证据来排除在剩下的66多个小时的过程中,还有没有其他人,也到过现场的“可能性”。同时蒋先生也承认571纪要真实性,之所以被质疑,那是因为至今没有找到一个“571纪要”被遗留下来的“目击证人”;也是因为“官方从未认真考究过《”571工程“纪要》能遗留下来的”事实,所造成的。
另一方面,在蒋文中,还存在着几个明显的“硬伤”:
(1)当蒋先生发现当事人王大璋所述当晚离开秘密据点的时间,与记者邵一海所描述的时间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他不是以新的事实来厘清真相,而是以本不是直接当事人的邵一海的那一段作为“记者,只忠于事实”的心理表白,来作为采信和舍去的依据,这就违反了“证据第一”的法律原则。更荒唐的是,蒋先生在客观地看到“邵一海依据的史料难免有‘逼供信’的产物”的情况下,竟然还是采信了邵一海的说辞,难道蒋先生就不懂得应该“如何合法地搜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吗?难道就不懂得只要是通过非法的“逼供信”的方法所得到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成其为证据的“证据原则”吗?
(2)关于913当天晚上,周总理是否下令“立即查封林彪集团在北京的所有
据点,并搜集罪证”,据此,北京卫戍区部队就立刻查封了林立果的秘密据点的事实认定问题,蒋先生是片面地采信了吴法宪的回忆,认为是9月17日以后,卫戍区部队才进驻了空军学院的将军楼据点。这样,因为王兰义是在9月15日19点30分之后,发现571纪要的,所以蒋先生就主观地排除了在周、于等人离开将军楼后的66多个小时里,还有什么其他人曾“光顾”过将军楼的可能性。
关于周总理下命令“查封秘密据点,搜集证据”的问题,可见王媛媛在《文史精华》2006年4期写的“九一三事件中的北京卫戍区司令吴忠”一文。该文明白无误地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蒋先生虽然看过此文,但却匪夷所思地没有予以采信。吴法宪回忆录关于这个问题的描述,之所以可能有误,是因为周恩来作为一个多年中共特科“红队”的直接领导人,难道就不知道要在第一时间,立即查封秘密据点的极端重要性?而非要等到在913四天之后,得到吴法宪的那个明显滞后了的“提醒”,才去采取查封措施吗?蒋先生为什么连这个简单的“破绽”,都没有看出来呢?是否是主观上那种急于肯定在那66多个小时中,无人“光顾”秘密据点的迫切心情,使然呢?
关于这个问题,舒云还举证了周总理下令后,“卫戍区机关抽调的数十名干部为主组成的搜查分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秘密包围、查封了林彪集团在北京的5个黑据点,扣押全部人员,封存全部材料和物品。吴忠亲临现场指挥官兵细致检查,获取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大量重要罪证”的许多细节。据舒云调查,“这几个据点都是24小时武装看守,外人不得进入”。当然这些举证,在蒋先生看来,恐怕更是不屑一顾的“天方夜谭”了。
(3)蒋文中写得最烂的一段,就是他在没有举出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
全凭自己的分析、感觉和猜测,就主观认定,571是于新野为了报老毛“横刀夺爱”之仇,不仅参与了杀毛,而且还效仿当年“武松血溅鸳鸯楼”时,在现场留下“杀人者,打虎武松也”的壮举,故意将《571工程纪要》留在秘密据点将军楼里,以备后查的“骇世奇谈”。
关于这一点,蒋先生是这样表述的:“笔者认为,他们是要晓谕天下,昭示后世他们做了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笔者认为,于新野还留下了他书写并保存的《‘五七一工’程纪要》,作为他的历史交代”。
笔者不禁要问一句:既然如此,周、于二人,为什么在直升飞机上,还要撕毁“林彪手令”呢?
四、厘清“可能性”和“确定性”之间的关系,厘清主张者的举证责任和思辨逻辑。
关于如何看待“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问题,无论是舒云、史学,还是何蜀,从来都是根据已有的事实和破绽,提出某种程度的质疑,而不是轻易地下“是与非”的结论。笔者查到史学关于这个问题的原文,转载如下:“如果不能查清在上述67个半小时中发生的事,就没有办法弥合上述当事人所作证词之间的矛盾。那么,记录着‘571工程纪要’的红色‘拉链本’,就有来路不明之嫌,甚至,‘571工程纪要’这一林案的关键证据,就有‘伪造’之嫌!”
请注意史学在这里使用了“如果”条件句和“之嫌”的句式,也就是说,即使如果的条件满足,也只是“之嫌”,而不是“肯定”。这就为最后搞清林彪事件真相,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
蒋健先生在这个问题上,虽然举证了周、于等人在将军楼中曾逗留了一会儿的事实,但这只能说明他们几个人,都有留下571工程纪要的“可能性”,却不是“确定性”;虽然部分地说明了那“一会儿”的问题,但却远没有解决剩下来的66个多小时的时间空白问题。至于蒋文中关于于新野是刻意留下571纪要,以铭心志的“说法”,恐怕连“可能性”都算不上,最多就是“胡思乱想”而已。
指出某种“可能性”的存在,就象通过空间一点,可以做无数条直线一样,完全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确定性。如果蒋先生以为自己举证了周、于等人有可能在将军楼里留下571工程纪要的问题,就算是“破解了《”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的话,那么,就是犯了混淆“可能性”与“确定性”,这个基本逻辑概念的低级错误。
毋庸讳言,多年来,在林学研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正方”和“反方”,两种意见。以官方为代表的“正方”认为,所有举证都是“真”,都足以证明对林彪集团“实施两谋”指控的主张是“真”。以绝大多数民间人士为代表的“反方”,则对“正方”所举证据“存疑”,认为尚不足以证明“正方”的主张。
从思辨逻辑的角度看,“正方”要证明他的主张是“真”,就必须以其举证的“确定性”和“充分性”,来证明其主张的“绝对性”、“唯一性”和“正确性”。因此,“正方”的举证和论述,绝对不允许出现“可能性”、“相对性”,这样“似是而非”,即“莫须有”的东西。
反之,因为“反方”是从“存疑”的角度提出问题,所以只需要从“证伪”的角度,指出“正方”的主张,并不具有“绝对性”、“唯一性”,就足以推翻“正方”主张的“正确性”。
这一点,有中学数学常识的人都很明白:如果你要提出一条定理,那么,你必须以“充分”的论据,来证明这条定理是“绝对、唯一”正确的,而不是“可能”正确的。相反,质疑你的定理的“反方”,只要说明你的定理在“某种情况下,是不成立的”,也就是指出你的定理的“相对性”,就足以推翻你的定理。
这种逻辑思辨的原理,在法律上,就引伸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举证原理和“疑罪从无”的法学原则。
今天,既然蒋健先生在“571工程纪要之谜”的问题上,支持“正方”的主张,那么,你就要先摆正自己的“逻辑思辨”的角度,就要以举证的“充分性”,而不是“可能性”,来证明自己主张的“绝对性和正确性”。遗憾的是,蒋先生却搬出所谓“可能性”,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这样难免就要闹出笑话来!
最后提醒蒋先生,如果你真的有志破解这个“《‘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那么,(1)你就必须找到于新野把“571工程纪要”,留在现场的直接证据。比如,不仅现场留有于新野的指纹,而且笔记本上,也同时留有他的指纹,抑或还能找到一些其他的,但确凿的旁证。(2)你就必须找到周、于等人离开现场后,再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光顾”过将军楼的确凿证据。否则,遑论什么“破解此谜”的大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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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共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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