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时法兰西——《旧制度与大革命》之外(二)

其时法兰西——《旧制度与大革命》之外(二)

《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惟有一处(p248)出现“封建专制”一词。在全书其它任何地方,“封建”不仅与“专制”相互不缀,而且还相互对立,非此则彼。查英文版,此处的“封建”与“专制”间有连词“and”,法文版也有连词“et”。这样,正当的翻译应该是“封建和专制”,是两个并列的语义。通贯托克维尔这部文作的“旧制度”,就是中央集权的“专制”,而所谓“封建”,早已经退出国家治理,仅保留某些“特权”的社会阶层,托克维尔甚至将之比作“种姓”,也即得自于血统的社会身份而已。

《旧制度与大革命》同时代的另一部噪名之作——《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旗帜鲜明地使用“封建专制”(feudal absolutism)。他们是这样说的,“……小资产者曾经在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下挣扎到资产者的地位。”注意,“束缚”包含有“强制”的语义,还可以引申出“制约”,“绑定”等等。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封建”就是国家与政治的性质,可以用来勘定“专制”权力的属性。之所以提及这个差异,亦关乎到当下,在“封建专制”这个政治惯用型面前,不得不费力地论证说,从秦始皇开始,中国就不再是“封建社会”了。

但最根本的是,唯有否定“封建专制”,才能剥离出“旧制度”这个事实,由此来认清并判定“大革命”的性质,否则,托克维尔根本不可能写作出《旧制度与大革命》这部宏论。倘若有如托克维尔这样的判断,那么,无论马克思给出的缀词如何,他就应当清楚,在中央集权这个权力构架上,社会主义与波旁王朝基本无别,共产主义者同路易王室干的是同一勾当。

托克维尔指证,波旁王朝治下,法兰西只有四分之一的省设立“省会议”,托氏说“亦即自治省或不如说表面上部分自治的省”,“只有两个省才有真正生气蓬勃的省自由权”。法兰西国家结构的主体是“财政区省”,由中央政府派出“总督”实施治理。对此,托氏引用约翰•劳的一段话是,“要知道法兰西王国竟是由30个总督统治的。没有最高法院,没有等级会议,没有省长,各省的祸福贫富,全系于这30位在各省任职的行政法院审查官身上。”地方无权自治,基层听命中央,这就是托氏所言的“专制”。

比照在蒙藏回地方浮设“大臣”,帝国各省份派驻“督抚”的中国文官体制,在十八世纪,再没有一个国家若法兰西这般似于中华帝国了。诸如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对中国的赞美,托氏称,是“由于对中国还很不了解”。如果再加思索,内中未必没有对大一统专制体制的终极崇拜,否则,解释不了,伸张三权分立的的孟德斯鸠,在资讯同样匮乏条件下,何能对中华帝国有着不屑的鄙夷与批判。着实看来,在伏尔泰那里,“封建”与“专制”也是两立的;尽管前者早已被剥夺对地方的治理,固有的权力资格,化作身份优待,反倒彰显不平等的质感。

导致社会动荡的那场增税事件,并非肇始于1788年,而是再早一年。因于既有办法增税不得,路易十六同意各省召开省级的“三级会议”。省级三级会议,一俟召开,就没再设定闭会。成为常设议事机构外,同时还成为常设的权力机关,与中央派下的总督分庭抗礼起来。在增税与否进入议题之前,省级会议首先确立自己的权威,而不守身于咨议辅政,将代表中央政府总督权力夺下。这样,在步入1788年的时候,各省已经俨若地方自治,此时的法国,不仅国王不能一言九鼎,在事权构架未能划清之前,权力业已瘫痪。这又与中国极其相似,1909年,各省成立“咨议局”,止于议政辅政,并非权力机关,但督抚的权力立刻受其挤兑,中央政灵当即失灵。两年后,辛亥革命爆发,连历史时刻表都是那么相同。

“三权分立”划时代意义首先在美国联邦宪法得到体现和验证,对美国革命抱以巨大同情的法国人,废止中央极权体制而各省建立的“三级会议”, 除去立法权,还拿下行政和司法权,拥有比总督还要强大的权力,而权力分立的原则,恰恰是他们自己同胞向这个世界堂然阐明。此前的法兰西王权,终归受制于神圣的宗教神权,受制于习惯法和从历史承袭的传统,司法体制或强或弱地保持独立。1789年革命起来之后,神权被打倒,司法权被辖制,“人民主权”的理论下,万权归一,立法、行政、司法审判一体化,最终走上雅各宾专政的极端。

旧制度时代的法兰西,虽然是中央集权,但贯彻到底的只是政治建制,而经济社会却是割据封闭的。经济和商业活动受总督辖制,为权力庇护,追逐垄断而摒弃竞争。省际间,甚至地区间,关卡林立,厘金繁复,鼓励生产却抑制贸易,尤其抑制资源类的物品外售。比如,既往为控制粮食价格上升,各地区都控制粮食外流,像巴黎这样的大都市,粮食供给多靠中央政府调剂。在亚瑟•扬看来,法国的农业生产技术令人难以置信地低下落后,而波旁时代的人口却能持续稳步增长,使得以往不足为奇的年景都能唤起饥馑的惶恐。

对于中国这样的东方式的土地制度,马克思以“小农经济” 的称谓将其冲人类历史阶段的规律中剔除出去。而从托克维尔引用的记叙们可以读到,远在大革命之前,法兰西就已经亦步亦趋地跟了上来:“瓜分遗产使得原来够维持一家人的土地被分给五六个孩子。这些孩子及其家庭此后是无法完全靠土地为生的。”这是说,“小农经济”并非是东方模式的经济特例,而是制度机制下会普遍出现的历史必然。均等的财产继承制必定是土地分割,只消两三代的时光,土地就会微化到不堪的地步,其代价是,粮食商品化愈发低下,粮食收购的成本增加。

“封建”势力相形强大,中央威权式弱,众多城市处于足够自治的英国,则走上了另一条道路。英格兰和威尔士,1700年的城市化率是14%,因刚刚并入苏格兰,将其均数拉低些许,而与法兰西差不多;100年后的1800年,包括着苏格兰的不列颠王国,城市化率已经超过30%,此时的法国的城市化率依旧停留在12%略高一点的程度。在此说一下,1917年的十月革命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俄罗斯帝国和中华帝国的城市化率都约在11-12%这个区间中,而且还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并且,这两个国家都在革命后再造中央集权,乃至无所不能的极权。

没有文官体制资源的英格兰,只能制定规则,经济事务听由商人办理,社会事务交给社会团体推进,尽管也是长期奉行“重商主义”,也是守在立法(航海法)垄断,哪怕将某些行政职能委托给经济组织,诸如“东印度公司”就是这样的例子。而法兰西的文官体制,既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还是规则的裁断者与资源调动者。在法兰西的总督看来,生产只是国家或地区与民众获取财富的源泉,而不是为着民众消费。人们总是用“工业革命”或“启蒙”来提及这个时代,所疏忽的是,这也更是个商业革命的时代,生产由传统家庭式的作坊转变为产业化集约生产的同时,商业也从个体奔走的商户跃变成合作经营,取长补短的专业化分工是一个方面,组合起来共担风险,则是更重要的方面。当法兰西选择文官制度的集权体制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它也就不可能练就市场运行中隐含的信用秩序。

法兰西城市化进程停滞,一者在于遗产分割制度,因为,单一继承制度会将不得分享固定财产的孩子逐离到城市寻求发展;一者在于,中央集权管控下的城市,资产者是城市建设的受动者,对城市发展的反应迟缓,而且更重要的是,缺乏责任感。市场发育缓慢,提供不了再多的就业机会,市政效用的缺损也限制城市的容纳能力。事实上,国家权力可以笃定“城”,但“市”则必定在经济场中占据效用。中央集权,就是自信派员镇守一方的能力,无知于经济有自发的本能。

1787年建立起来的省级会议,虽然称作“三级会议”,但多是存留在本地传统贵族组成,因此也称作“贵族会议”。这些贵族,已经祖祖辈辈十好几代没有治理社会的经验了,不仅如此,城市本身就是封建制度的异物,是从封建贵族领地切分出来,执有“特许状”而免于领主或教区管制的自由特权。“封建”这个制度,过去所辖制的是人身依附领主的农奴,存遗下来的这些“贵族”,最有效也不过是道德威望,与既已人身解放了的农民构不成治理与服从的关系。当贵族们忽然构成“会议”,既使因合法性来自推举而能抵抗总督的权力,但无论心力还是能力,都不足担起地方治理的责任。

对于秩序的解析,哈耶克说,首先是“自发”的,出自人本能的秩序,再而才能进入更加稳定和合乎知识理性的状态,也即“扩展秩序”。一旦外力突然失去,久受外在强制统治的社会,要重新从“自发”开始摸索,旧有的习惯尚未褪去,新样的格局未得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自治反倒成了“被遗弃”。对自己能力的无知,对新制度的茫然,对社会状态的无能,当然会令人们惶恐躁动。旧制度,再邪恶,它也是按部就班地,而且是可感知和可见证的治理质体,比起没有制度,人们终究还能知道它会坏到哪去。

这样,也就能更清晰理解诸如“我们只不过是一个外省城市;必须看看巴黎是怎么干的”,“这些人甚至不敢有主见,除非他们已经知道巴黎在想些什么”等等这样的语意了。这是亚瑟•扬对法国1789年的纪实,而一年多前,正是他们坚决拒绝了中央政府的增税方案,史称“省级会议造反”。然而,一旦真地没有了中央集权的管制,地方政治立即不知所措,形形色色的地方精英们涌向巴黎,讨教王国的未来走向,是他们的惦念之一,更重要的是,他们要找回中央绝对权力对自己的重新统治。

两百多年后,同样的场景在俄罗斯再现。主政后的普京,取缔了地方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恢复苏联时代的中央派出制度。强横且明目张胆的专制复辟,赢得俄罗斯民众的衷心拥戴,以致与梅德韦杰夫二人转地轮流坐庄,连袂出演旷古政治奇观。另一个案例是重庆,那里相当一些人们,拒绝法治,膜拜人治,鄙夷规则,敬服铁腕,对薄熙来有着青天般的感戴。他们明明知道,薄熙来和王立军带着自己的嫡系接管了重庆,这不仅极度践踏了吏治原则,而且,这大小马仔只效忠自己的领袖而无情于重庆民众,但是他们还是坚定表示,倘若民主选举的话,他们依旧会从外边选择薄熙来整治自己,在中央集权制度下,愚昧到这种程度,全然不知地方选举本身就是自治,而不是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与自己痛痒毫无干系的外部强横势力。

1788年,法兰西的地方自治短暂且失败,因对自治的无知而不觉痛苦。1794年,雅各宾专制时期,彻底废除旧的省治,将法兰西切割83个大区,每个大区又切割出若干次级管区,然后再是市和基本区,由此辖制到最基层的社区。社区是有选举的,但社区并非权力机关,是居民议事会堂。成日后将近百年里,帝国还是共和国的反复疼痛,都没有令法兰西人回首这段故事;既使共和政治就是选举,但法兰西各级长官还是上级派驻的,地方会议只是地方长官的咨议机构,无权决定地方事务。这种中央集权的状态持续到1977年,由此,地方政治才开始启动,尽管此时城市化率已经到顶,法兰西的民众才第一次选举了地方行政长官的市长。人们将这个进程称作“分权制”(decentralization),其实该词的本意就是“去集权化”。这个已经启动三十多年的改革进程,至今还未完结,尚在更深入地推进。

地方自治,曾经一次的想象,应当是1871年的“巴黎公社”。在法语中,城市社会属于公社一种,所以,巴黎公社的定位,至少含有地方自治的意思。公社并没接管设在巴黎的大小银行,也没抄没中央政府在银行的存款和中央金库,可以理解公社对国家最高权力没有不堪的觊觎,隐含着守于自治的心意。没有自治传统的法国政治,称作“共和国”,也理解不了“共和”本应容括分权自治,所以梯也尔政府必然坚决镇压。在政治构架的理念上,马克思与梯也尔如出一辙,他对公社的微词就在于公社没对中央权力下手,没有接管银行,没有没收中央金库,执迷于政治选举,浪费掉彻底夺取权力的机会。马克思没有揭示他的未来社会权力构架的形态究竟如何,但他用词“专政”(dictatorship),与“独裁”语意无二,不仅是集权的,而且是极权的,在这样的政治逻辑里,当然没有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