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461
- 帖子
- 5111
- 精华
- 3
- 性别
- 男
- 注册时间
- 2004-3-17
访问个人博客
|
8楼
发表于 2010-7-8 08:5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们以英美的思路来看待这一事情,很好理解.
首先,最高法院是一种政府社团,它的创建规则由宪法规定.
接下来就是布莱克斯通的观点了,如何对最高法院这种社团进行监护?我们这些土包子,很可能会禁不住想,任何一个国民,只要他认为某法官无法胜任,就可以搞搞大字报什么的.
不是这样的.对最高法院法官的弹劾案的启动权,宪法授予了众议院.其实,虽然最终被弹劾的法官不多(也许没有,这个我不确定),但是弹劾倒是经常被美国人挂在口头上.布莱克法官的传记中提到,大法官道格拉斯在性关系上也是杨振宁式的人物,最后一次很多众议员都声称要弹劾他了. |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