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易中天:汪晖教授,请勿坐失良机(2010-07-09 11:22:38)

  易中天:汪晖教授,请勿坐失良机(2010-07-09 11:22:38)
  我能理解汪晖教授的顾虑和担忧,因此愿意帮他算一笔账。试想,成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调查所谓“抄袭门”事件,对谁最有利?汪晖本人。
  我能理解汪晖教授的顾虑和担忧,因此愿意帮他算一笔账。
  我原以为,熊丙奇先生和林毓生先生的建议提出后,汪晖教授会立即响应的。试想,成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调查所谓“抄袭门”事件,对谁最有利?汪晖本人。真金不怕火炼。所以历史上的革命者,都愿意出庭“受审”,倒是那些外强中干的反动派,多半偷偷摸摸杀人。可见敢不敢公开,也是有理没理的一个标准。这道理,汪晖教授想必比我清楚。
  相反,不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就这么耗着、拖着、嚷嚷着,对谁最不利呢?也是汪晖本人。第一,没有权威机构的结论,你就永远是“涉嫌抄袭者”。“涉嫌”当然不等于“就是”。但,当“嫌疑人”是不爽的。一辈子都当“嫌疑人”,就更不爽。因此,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巴不得法院早早判了。第二,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要治理学术环境,防止学术不端,那就更会有人惦记。好嘛,以后隔三岔五,学术界就来敦促一番,理论一番,你烦不烦呢?第三,就算你自己不烦,你的朋友也要烦。烦,就要出手。事实认定既然帮不上忙,就只能“顾左右而言他”,比如质疑人家的“动机”,或者说一些“你也不干净”之类没谱的话,再不行就是扯到“路线斗争”上去。结果,也只能让人觉得“此地无银”、“欲盖弥彰”,“涉嫌”倒成了“坐实”。这可大大地不合算。
  当然,如果汪晖教授有顾虑,我也能理解。因为接受调查,等于承认是“被告”,似乎不太体面。但这是传统观念,要不得的。实际上,在法治社会,当被告并不丢人。不要说民事诉讼的被告与原告完全平等,即便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也不等于就是“坏人”。如果法庭宣布无罪,岂不正好还了清白?何况调查又不是审判,怕什么呢?
  要怕,也就是怕结论不公了。这也是我害怕的。所以,我没有简单地赞同熊丙奇先生和林毓生先生的建议,而是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程序。这些程序的设计,核心思想就是“端正学风固然重要,保护人权也同样重要”。实际上,由于“以道德代法治”的传统实在悠久,我很担心汪晖教授因被指为“不端”,而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才提出,委员会不听“招呼”,当事人有权申请某些委员回避,答辩权、申诉权、举报权和知情权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所有的意见都应该实名写进结论,等等。尤其是,我建议聘请理工科教授和海外学者参加,就是为了保证公平。
  公平与正义,是我们的追求,相信也是汪晖教授的追求。既然如此,何不共同携手,借此机会,“建立防止学术腐败的有效机制,制定解决学术争端的游戏规则”呢?有了这样的机制和规则,岂非再也用不着劳驾媒体,可以“由学术界自己解决”了吗?这可是惠及子孙的事啊!好汉敢为天下先,汪晖教授其有意乎?
  来源:《新京报》
  
如果真的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我想对易中天本人也是不利的,他的百家讲坛《品三国》就多次引用别人的观点,其中包括周泽雄的观点,谁能保证他每次引用都那么规范?真要成立了这么个独立委员会,我估计只有一种后果,那就是文人不敢轻易动笔,教师不敢轻易开口,人人提心吊胆过日子,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俺是灭绝师太
金秋又把引用和抄袭混为一谈了,区区一个引用,从前年至今,你仍然没有弄清楚。
“真要成立了这么个独立委员会,我估计只有一种后果,那就是文人不敢轻易动笔,教师不敢轻易开口,人人提心吊胆过日子,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又是闭着眼睛说狠话,我就以文人自居,几乎天天动笔,从不提心吊胆。你可别把我特殊化,我不配特殊化,只是文人中的普通一员。
讲课往往是综合他人的知识并进行传播,引用他人观点很正常,即使未能做得很严谨,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论文就容不得一丁点的“占为己有”或乾坤大挪移~~~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金秋又把引用和抄袭混为一谈了,区区一个引用,从前年至今,你仍然没有弄清楚。
“真要成立了这么个独立委员会,我估计只有一种后果,那就是文人不敢轻易动笔,教师不敢轻易开口,人人提心吊胆过日子,这是搬起石头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7-10 10:36
回泽兄:俺是这么认为滴,引用如果不规范,那就是抄袭。俺这么说行不?

说道特殊化,泽兄确实是比一般文人要严谨,这个自打俺认识你就知道了,你的文章是绝对不会和别人雷同滴,你这样的文人有几个哩?不过幸亏没几个,否则,市面上的作品就会少一大半去。
俺是灭绝师太
讲课往往是综合他人的知识并进行传播,引用他人观点很正常,即使未能做得很严谨,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论文就容不得一丁点的“占为己有”或乾坤大挪移~~~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0-7-10 10:39
这是什么话呀?现如今教师的讲稿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易中天的讲稿出版一点不比别人的论文少挣钱的,照你这么说,写论文的都改写讲稿了,可以随便抄袭,随便引用。
俺是灭绝师太
回泽兄:俺是这么认为滴,引用如果不规范,那就是抄袭。俺这么说行不?
金秋 发表于 2010-7-10 10:43
不行。绝对不行。
简单地说,抄袭是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引用不规范则是把别人的东西没有还到位。两者有本质区别。所以,谈论引用时不要扯到抄袭,谈论抄袭时避免扯到引用,是一项基础的训练。反观那些经常为抄袭辩护的家伙,他们最喜欢做的,就是把抄袭与引用混为一谈。——这当然不是说金秋,众燕周知,金秋并不在外面发表文章。
金秋偷梁换柱,花间说的是授课,在课堂上为学生传授知识。作为出版物的讲稿,受相关出版法规约束,这是两个概念。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这是什么话呀?现如今教师的讲稿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易中天的讲稿出版一点不比别人的论文少挣钱的,照你这么说,写论文的都改写讲稿了,可以随便抄袭,随便引用。
金秋 发表于 2010-7-10 10:46
我是指课堂授课,不是指讲稿。再者说了,论文跟讲稿根本不是一码事儿~~~论文的内容非要言他人之未言,讲稿却可以集大成。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不行。绝对不行。
简单地说,抄袭是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引用不规范则是把别人的东西没有还到位。两者有本质区别。所以,谈论引用时不要扯到抄袭,谈论抄袭时避免扯到引用,是一项基础的训练。反观那些经常为抄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7-10 10:51
多稀奇呀!把别人的东西没有还到位,这不还是据为己有么?不是抄袭是什么?假如我讲课时突然把你书中的话背诵一段,并不申明是学的周泽雄的,那么我这就是抄袭了,鉴于是用嘴作为作案工具而不是用手,所以还是说引用贴切一点。
俺是灭绝师太
金秋,谁说“教师的讲稿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你给讲讲这条法规的出处吧~~用于授课的讲稿就是个备课笔记,咋就成了著作?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我是指课堂授课,不是指讲稿。再者说了,论文跟讲稿根本不是一码事儿~~~论文的内容非要言他人之未言,讲稿却可以集大成。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0-7-10 10:54
我觉得不是这么回事儿!普通教师讲课可以集大成,甚至可以全部照搬其他教师的教案,这个不会有人追究,但如果上了百家讲坛,还是这样照搬别人的东西用自己的嘴讲出来,那是肯定不行滴。就好比现在是天下论文一大抄,无名之辈抄论文不会有人追究,但是汪晖就不能抄,这是一个道理。
俺是灭绝师太
金秋,谁说“教师的讲稿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你给讲讲这条法规的出处吧~~用于授课的讲稿就是个备课笔记,咋就成了著作?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0-7-10 11:03
俺给你搜来了:

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

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俺是灭绝师太
我觉得不是这么回事儿!普通教师讲课可以集大成,甚至可以全部照搬其他教师的教案,这个不会有人追究,但如果上了百家讲坛,还是这样照搬别人的东西用自己的嘴讲出来,那是肯定不行滴。就好比现在是天下论文一大抄,无名之辈抄论文不会有人追究,但是汪晖就不能抄,这是一个道理。金秋 发表于 2010-7-10 11:03
金秋为何如此神化百家讲坛?不就是讲课的坛子么?当然,上这个讲坛,肯定要把课上得精彩,同样引用一句话,在什么语境下说、用什么语气说,是一门艺术,这可不是普通老师都能做到的。但无论如何,讲课不等于写论文,否则,俺讲了这么多课,今天早就成了博士后了。把讲课混同为论文的,我还是第一回听说。不能因为现在很多人寡廉鲜耻,天下论文一大抄,就把这种做法视为当然。突然想到“溃于蚁穴”的说法,如果全民皆滥了,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本帖最后由 花间对影 于 2010-7-10 11:29 编辑

13# 金秋

你搜来的东西一家之言也未必能算啊,怎么当作法律依据了呢?备课笔记是作品?笑死我了。那我不是著作等身了?哈哈哈~~~
已是残花落池塘   教人魂梦逐荷香
俺给你搜来了:

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 ...
金秋 发表于 2010-7-10 11:06
我认为金秋mm从来没有读懂过中国的法律。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13# 金秋  

你搜来的东西一家之言也未必能算啊,怎么做为法律依据了呢?备课笔记是作品?笑死我了。那我不是著作等身了?哈哈哈~~~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0-7-10 11:20
你当然可以说著作等身啊,我也从小学开始就已经著作等身了,因为我那时就写日记了。
俺是灭绝师太
我认为金秋mm从来没有读懂过中国的法律。
WIND 发表于 2010-7-10 11:23
我认为你从来没有读懂过我的帖子,我那是网上搜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回帖,这和我读没读懂中国的法律无关。
俺是灭绝师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