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1931) 引子:“此情可待成追忆” 1961年8月的一个下午,《往事并不如烟》的作者章诒和(时年19岁)来到北京东皇城根附近的迺兹府胡同12号,这是一座不算大的四合院,院子里只住着一个人,他就是章诒和父亲章伯钧的对手、同时也是1957年反右运动中“章罗同盟”的二号人物罗隆基。几十年后,章诒和在这篇专写罗隆基的《一片青山了此身》中提到她对这个四合院的感受:“环顾四周,只有电扇发出的声响。他这个家,安静得有些过分。”就是在这个终日阒寂的院落里,年过六旬的罗隆基和不到20岁的“小愚”(章诒和的小名)有过这样一段交谈: 罗隆基知道我是学文的,他的话题就从学文开始。问我:“现在文科教材里面,有没有现代文学史?”又问:“在现代文学史里面,有没有新月派?”再问:“新月派里面,有没有罗隆基?”我一时不知该如何回答。因为我学戏剧文学,不开现代文学史课,而在我自己所读的现代文学史里,新月派宗旨已不是从“那纤弱的一弯分明暗示着、怀抱着未来的圆满”,给“社会思想增加一些体魄,为时代生命添厚一些光辉”的文学流派。官方认定的文学史上,说新月派在政治上是既反对国民党、又与共产党作对的第三种力量的代表,并因为受到鲁迅的批判而处于受审的历史地位。 罗隆基见我回答不出提问,便给我上起课来:“小愚,罗伯伯要告诉你,新月派的人都是很有才华的,像徐志摩,梁实秋,胡适,沈从文,梁遇春。我们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不过是常有几人,聚餐而已。在一起的时候,讲究有个好环境;吃饭的时候,爱挑个好厨子。我们的文风各有不同,你罗伯伯专写政论,对时政尽情批评,几十篇写下来,被人叫做新月政论三剑客,另二人一个是胡适,一个叫梁实秋,都去了台湾。可惜现在新月派被否定,罗伯伯被打倒,你读不到我的文章了。” ………… 这已是30多年后的时光了,说这话的罗隆基满含历史的感喟,不知道当时年轻的小愚能听懂几分;也不知道小愚是否知道,在她的罗伯伯极简略的讲述中,所带出来的却是现代史上中国自由知识分子极为重要的一页。这一页,不仅属于罗隆基个人,它还属于罗隆基提及的胡适和梁实秋,当然更属于那个时代。只是,随着历史季风的转向,它早已被时代的风沙掩埋。只是它不甘飘零,在当事人的记忆深处,还顽强地呈现自己。 记忆是历史承传的一种方式,但历史仅仅是一种个人记忆或私人记忆,则不免让人生叹。把历史的还给历史,让个人记忆变成一种“集体记忆”,尤其是知识分子的集体记忆——当这个记忆中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一种历史的延续时——似乎就更有必要了。 背景:从国民党“训政”说起 时光退回到民国十八年即公元1929年,这是国民党统一中国后“训政”开始的第一个年头。题目所谓的“人权论战”,即“新月”知识分子与国民党训政体制的交锋。这一交锋,发生于国民党执政伊始,它由此拉开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和执政党之间龃龉、抗争、批判乃至被打压的第一幕。 依然是罗隆基,他在1929年底一篇批判国民党的文章《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中,这样开头: 目前留心国事的人,大概把视线都集中在西北与东南两方面,都认为这些自相残杀的内战,是中国目前极重要的事端,都认为这些内战有极可注意的价值。其实,百年后的读史者,翻到民国十八年这几页史的时候,寻得着一条纲目,提到这些自相残杀的事件否,仍为问题。我预料后人在民国十八年的历史上,除了俄人侵入满洲这奇辱极耻外,定还可以寻得这样一段故事①。 这是一段什么样的“故事”呢? 十八年时有胡适其人,做了《知难,行亦不易》,《人权与约法》一类的文章,批评党义,触犯党讳,被党员认为侮辱总理,大逆不道,有反革命罪。党政府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由教育部向胡适加以警戒。同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0月21日常会通过《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条例》八条,通令全国各级教职员,对于党义,“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②。 罗隆基的“故事”毕竟是粗陈梗概,但他还是道出了1929年这段历史故事的双方冲突。冲突的双方,一方是胡适,一方是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很明显,这是一个不成比例的悬殊,双方尽管胡适依托的是《新月》杂志以及杂志中的同仁罗隆基和梁实秋,但对方却是一个庞大的执政体制。也就是说,几个“新月”文人,或者说几个有着欧美留学背景的自由知识分子向有其俄苏背景的国民党政权提出批评,批评对方以“党治”的名义侵害“人权”。这样的批判,非仅20世纪第一次;而且批判本身触及一个世纪以来万象病变的“病灶”所在,故此,这“第一次”的意义显得更加深远。 “人权论战”发生在上海的《新月》杂志上,是由胡适挑头、罗隆基和梁实秋紧随而上的。《新月》杂志创刊于1928年3月10日,由“新月书店”出版。这个杂志的主要成员除上述罗隆基提到的外,还有潘光旦、叶公超、余上沅、饶孟侃、邵洵美等,这些都是地地道道的文人,就像杂志是一份地地道道的文艺性杂志一样。然而时间不过一年,这份在20世纪文学史上享有盛名的文学杂志突然不甘文学,出现了与文学本不相干的文字,它就是胡适的《人权与约法》。随着这篇文章的出现,该杂志迅速政论化,尽管没有完全离开文学,但却不可自抑地走上了政治批判的道路,这甚至连它的主办者当时都意想不到。那么,是一种什么力量推动着这份杂志、推动着这个杂志中的胡适、罗隆基、梁实秋在他们所钟爱的文学和文化之外,惹来这本和自己并不相干的政论风潮呢? 这却要从国民党的“训政”理论说起。 国民党“训政”理论来自孙中山。孙中山早在1906年制定“革命方略”时,就把革命从发生到完成划分为三个阶段。在1923年的《中国革命史》中,孙中山将自己的这一思想做了如下表述: 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第一为破坏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打破满洲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等。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在此时期施以宪政,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托付于国家(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也③。 这样一个革命的“三段论”,从“军政”而“训政”而“宪政”,相应地,三个阶段从“军法之治”而“约法之治”而“宪法之治”,这不仅是孙中山对中国革命的总思考,也是国民党执政前后的总的指导思想。 国民党的军政阶段,最早可从1895年国民党前身的“兴中会”和“同盟会”算起,至1911年辛亥革命,终于打破了“满洲之专制”。但,满清垮台军政并未结束,用孙中山自己的话来讲,辛亥之后,继之而起的,则是“讨袁之役”和“护法之役”。革命的敌人,由满清变成了北洋军阀。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到1928年,国民党又用了17年的时间,和北洋军阀斗。1926年7月国民党开始北伐,两年后,东北军阀张作霖被日本人炸死,其子张学良向国民政府放下武器,自愿归附,并用国民党的青天白日旗换下了自己的五色旗。以此为标志,青天白日的国民党方才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形式上的统一。军政阶段至此结束。 从“军政”到“训政”,国民党推进的日程如下: 1928年6月,北伐战事基本结束之际,蒋介石提前宣告北伐完成(“东北易帜”迟为该年年底)。为削弱各派军事力量的实力,蒋介石乃借口实现先总理孙中山的“建国大纲”,提出“统一军政”“实行训政”的口号,意在裁减黄埔以外的各系兵力。 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举行,会议决定训政时期遵照总理遗嘱,颁布约法,并实行“五院制”。会议特别强调军令政令的绝对统一。 1928年10月,经过一番筹备,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本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在南京宣誓就职。这一宣誓意味着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政。所执之“政”便是往后在形式上长达20年之久(至1948年“行宪”为止)的“训政”。 国民党训政不久,就遭到以胡适为代表的“新月”知识分子的批评。1929年4月10日出版的《新月》第二卷第二号上(该期杂志实际延期出版),头条文章就是胡适呼吁国民党快快制定宪法的《人权与约法》,紧接着则是罗隆基批判国民党训政的《专家政治》。两篇文章一改《新月》以往文学加文化的面貌,大胆切入现实政治,公开面对国民党体制发言,而且批评的直接就是国民党“党国”体制本身。至此,国民党训政不过半年有余,《新月》创刊也才一年又一月。 应该说,像胡适这样的知识分子当时虽然反对战争,主张南北议和,因为在桌面上谈判总比在战场上兵戎相见要好。但北伐开始以后,胡适虽然人在英国,对国民党还是持支持态度的,毕竟国民党是要消灭各路军阀,止息各地战争,走向全国统一。然而全国统一之后,国民党的做法又让那些有英美留学背景的知识分子大失所望。这样一个政治格局离他们心中以英美宪政为参照的政治体制相差委实太远,不独如此,如果按国民党所效仿的苏俄党治格局,持续下去的话,那么,至少是言论自由的状况,恐怕连北洋时代还不如。失望加上危机感,逼得具有政治关怀的知识分子不得不出来对国民党训政表明自己的态度。 国民党训政是一个奇怪的理论,尤其是它夹在“军政”和“宪政”之间。本来军政结束,可以像欧美诸国一样,由皇权到民权,可是怎么会额外多出一个延缓民权的“训政”呢?孙中山自称他的这一想法来自中国古代的一个典故“伊尹训太甲”。1920年,他在一次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中,劈头就说:“‘训政’二字,我须解释。本来政治主权是在人民,我们怎么好包揽去作呢?”何况“这‘训政’,好像就是帝制时代用的名词”。但,一个“但是”,孙中山就把弯子转了过来:“须知共和国,皇帝就是人民,以五千年来被压迫做奴隶的人民,一旦抬他作起皇帝,定然是不会作的,所以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来教训他,如伊尹训太甲一样。我这个‘训’字,就是从‘伊训’上‘训’字用得来的。”④所谓“伊训”是《尚书•商书》中的一篇,它记载的是商汤臣子伊尹在祭祀商汤时对继位的太甲所说的训辞,书中的原话是:“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训于王。”“训”,《说文》为“说教也”。伊尹对太甲的说教,不外是力戒“三风十愆”之类的道德教训。孙中山借过这个词,把它构想为革命党夺取政权后的一个阶段,而这个阶段所以置于“军政”与“宪政”之间,盖在于“由军政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荡涤,新治未由进行”⑤。于是,孙中山以西方民治为鹄的,又从传统汲取资源,在“军政”通往“宪政”的路上,横空插了个所谓的“训政”。而训政的任务,是由革命党统领政权,并对人民进行政治训练,教导人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等),以为宪政做过渡。 然而,问题在于,军政时期国家权力在“皇”(或北洋),宪政时期国家权力在“民”,而“训政”时期国家权力却在“党”。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公布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六条)如下: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实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行之⑥。 训政六条,一言以蔽之,一切权力归国民党。 国家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力)本来应该来自全国代表大会,可是这个代表大会却由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了,“党大”取代“国大”。此所谓“以党代国”。同样,国家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权力)看起来由国民政府统领,但,国民政府的治权却授自于国民党。从国民党制定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可以看出,由党产生政府,政府对党负责。政府一旦成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治会议就成了它的指导机关,并且负有直接指导的责任,此又谓“以党治国”。在“政权”和“治权”之外,国民党对国民政府又有“监督权”,并且对国民政府的组织还有修正权和解释权。至此,国家层面上的所有权力资源都牢牢掌控在国民党手中,20世纪中国现代史上的“党治”或“一党专政”即此形成。 应该指出,国民党党治理论源于孙中山,而孙中山则取法苏俄。1923年,国民党改组前夕,孙中山说:“俄国革命六年,其成绩既如此伟大;吾国革命十二年,成绩无甚可述。故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⑦不久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又曰:“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俄国之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⑧ 当孙中山把“党放国上”之时,在逻辑上,党也就凌驾于国法之上。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1929年3月,省会迁到泰安的国民党山东省党部有一“划时代的壮举”,就是在泰山顶上的“无字碑”刻字,该碑高6米、宽1.2米,相传为秦时嬴政所立,立意在焚书。国民党已然不会焚书,但却会大书特书,这一千多年来的无字之碑被刻上六个擘窠大字:“党权高于一切”⑨。这“一切”当然也包括一个国家的“法权”。于是问题更形严重。胡适充分意识到了该问题的严重性,他率先指出了孙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倒退。从1906到1923,孙中山的革命三段论,都还强调“训政”阶段要“行约法之治”。然而,国民党改组之后的1924年,孙中山推出了他的 “建国大纲”,在这由24条内容构成的大纲中,训政阶段依然,但约法之事却不提了。孙为什么取消自己以往强调的约法?胡适用孙自己的话指出:“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孙自己总结了原因,“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也”;因此,“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揆诸国民党训政的实际情况,就其最上层而言,虽然蒋介石一度声称要行约法之治,但国民党另一领袖同时又是国民党元老的胡汉民却坚决反对。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全大会上,胡汉民等人的主张获得了大会的拥护,并且胡汉民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委会上还主持通过了一项决议,议决“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案”。胡汉民身为立法院院长,为了权力之争,居然把遗教当作最高法,那么,这个立法院是不是可以关门。 从孙中山的理论到国民党实践,一直旁观的胡适等人终于明白,所谓“训政”,原来不是走向欧美性质的“法治国”,而是转向苏俄性质的“党治国”。“新月”知识分子由于他们的留学背景以及他们在英美习得的政治教养使得他们无论如何不能接受“法治”之上的“党治”(甚至用“党治”取消“法治”);因此,一场具有世纪启示意义的“人权论战”就势所难免地拉开了帷幕。 第一阶段:“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 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发表在《新月》杂志第二卷第二号上,写作时间是1929年5月6号。这篇文章从否定的方面来说,是批判国民党的党国体制;从肯定的方面来说,是呼吁国民党立法以保障人权。法与法治,是胡适留美的习得,也是他据以抗争国民党的出发点。这一点对胡适来说是一贯的。早在一年以前,国民党方面的李宗仁派人来拉胡适,胡适就很明确地表达过约法的意思。这是胡适1928年4月28日的日记记载: ……下午王季文同吴忠信(字礼卿)、温挺修(字尧笙、广西人,李宗仁的总参议)来谈。温君竟是代表李宗仁来劝驾了!我告诉他们,留一两个人独立于政治党派之外,也是给国家留一点元气。若国民党真有征求学者帮助之意,最好还是我去年七月间为蔡先生说的‘约法会议’的办法,根据中山的《革命方略》所谓训政时代的约法,请三四十个人(学者之外,加党、政、军事有经验声望的人)起草,为国家大政立一根本计划以代替近年来七拼八凑的方法与组织⑩。 然而一番交谈过后,胡适失望了,日记的最后,是这样一笔:“他们三人似不很了解此意。”{11} 但,国民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因为孙中山的思想前后并不一致,国民党改组以前的孙中山是强调训政阶段要约法的;而改组后的孙中山因为决意效法苏俄,用党治取代法治,于不知不觉中,约法之治便消失了。这样就给军政结束后的国民党留下了可争论的缝隙。当然,这样的争论在国民党上层是权力之争(如胡汉民与蒋介石),但也不排除一些国民党有识之士真诚地希望法治。1928年夏,南京特别市党部法制局局长王世杰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朱霁青等分别建议政府约法,因此,国民政府法制局专门提出建议,建议政府“组织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胡适显然注意到了这一动态,在他的日记中就剪贴了该建议的报纸文本,尽管他只是粘贴而未做评论。这至少说明,体制外的批判与建议和体制内的某些力量可以达成共识并形成互动。 一段时间以后,体制未见任何约法动作,却出现了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的一个议案,当时上海各报都登出了这个议案的专电《严厉处置反革命份子》,提案者认为:“查过去处置反革命份子之办法,辄以移解法院为唯一归宿,而普通法院因碍于法例之拘束,常忽于反革命份子之实际行动,而以事后证据不足为辞,常纵著名之反革命份子。”因此,提案者提议:“凡经省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份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12}根据陈德征的提案,法院成了党的一个机构,它只需要按照党的意志执法便行。这是“党在法上”的一个最好的表白。 该提案发表在1929年3月26日的上海各报上,当时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在南京举行(1929年3月18日至3月27日),该提案虽然最后并没有在三全大会上提出,但它在上海各报发表,也等于替国民党做了次公开的表态。胡适看到这则提案的当天,便忍不住提笔写信给当时的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说:“先生是研究法律的专门学者,对于此种提案,不知作何感想?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那一世纪那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过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近日读各报的专电,真有闻所未闻之感,中国国民党有这样党员,创此新制,大足以夸耀全世界了。”{13}信写完后,胡适一边寄王宠惠,一边又把信稿给国闻通讯社发表,过了几天,国闻通讯社回信,说:稿子已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奉还。在胡适看来,这封信并没有什么军事机密,自己又是亲自署名,是以负责的态度讨论国家问题,为什么不可以呢?何况公开发表意见属于言论自由,新闻检查人无理干涉,言论自由的权利又如何保障呢? 事隔不久,国民政府倒是颁布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时为1929年4月20日: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14}。 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就是以这则命令开头的,文章写在该命令发表的半个月以后。这其间应有这样一件事促动胡适为文,这便是他与马君武的一次谈话。据胡适日记(1929年4月26日)记载: 马君武先生谈政治,以为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明白否认一党专政,取消现有的党的组织,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 这话很有理,将来必有出此一途者。 君武又说,当日有国会时,我们只见其恶,现在回想起来,无论国会怎样腐败,总比没有国会好。究竟解决于国会会场,总比解决于战场好的多多。 我为他进一解:当日袁世凯能出钱买议员,便是怕议会的一票;曹锟肯出钱买一票,也只是看重那一票。他们至少还承认那一票所代表的权力。这便是民治的起点。现在的政治才是无法无天的政治了{15}。 还是在世纪前半段,就不止胡适一个知识分子认为,党国不如民初,党国是对民初的一个倒退,毕竟北洋时代还有一个议会框架,这个框架是以欧美政治为其参照。而取代北洋的国民党却效法苏俄,用党治框架取代了议会框架,这只能是倒退。然而,胡适毕竟是英美出身,眼光高明,恢复民初国会,用以取代苏俄式的一党专政,他和马的看法如此一致:“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虽然并没有有力的书证显示胡适要掀起一场什么运动,但,事实表明,胡马对话后不久,这场运动就不期而至了。固然,从发生规模上看,“人权论战”还不是一个大运动,甚至连运动都算不上,它乃是轰动一时的政治风波。而为这场风波揭开序幕的就是胡适的《人权与约法》。 在《人权与约法》中,胡适对以上国民政府保障人权的命令有三点开评: 一、认为人权含义不明确,它虽然包括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更重要的是,“命令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 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16} 下面,胡适在文章中列举了两个人权不得保障而都是来自官方或军方的例子。一个是安徽大学学长刘文典,一个是唐山市某商号的经理杨润普。刘文典因为在语言上顶撞了蒋介石,因此被蒋下令拘禁了好多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却不能到法院去控告蒋。胡适认为:“这是人治,不是法治。”而唐山那位杨氏商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当地驻军指为收买枪支,遂被拷打监禁而致遍体鳞伤,于是惹动唐山市商人的罢市。对此,胡适责问:“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从政府侵害人权致使人权无以得到保障,胡适把问题拉到法治上。本来,保障人权的应是“法令”而非“命令”,因为命令只能针对其他对象却无以针对它自己,问题在于,发布命令的是政府,侵害人权最多的也恰恰是它。怎么办?只有诉诸欧美法治。胡适呼吁:“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在这里,约法具有宪法的性质,而“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17}——这是胡适的“新月”盟友罗隆基专门“论人权”中的话。法治即宪法政治,它“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胡适如是说。此刻,胡适担心的不是别的,就是政府超越自己的权限,而约法,正是对这个权限的规定。 《人权与约法》矛头对准的是政府,文章甫出,便激荡起一波又一波的论潮。隔了一期,《新月》杂志专门辟有“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胡适写了“编者按”:“《人权与约法》一篇文字发表以来,国内外报纸有转载的,有翻译的,有作专文讨论的。在这四五十日之中,我收到了不少的信,表示赞成此文的主张。我们现在发表几篇应该提出讨论的通信,略加答复……”{18}在“读者来信”中,有人提出:“民国十三年春,国民党改组,援俄意先例,揭橥以党治国。在宪法未颁以前,继续厉行党治,似无疑义。党治一日存在,则全国人民不论是否党员,对于党义政纲,应奉为天经地义,不得稍持异议。即使约法颁布,人民之言论出版仍须受严重限制。”{19}对此,胡适明确回答:“我们要一个‘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统治权’的约法,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20} 孙中山的训政理论是要国民党对人民进行政治训练,从而使人民会使用属于他们的政权;然而,事实是,人民不但没有获得自己的政治权利,甚至连他们的人身权利都没有保障。比较而言,政治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属于“民权”范畴,或称“公权”;人身权利则是消极权利,属于“人权”范畴,又曰“私权”。两种权利,人权是基础,民权是它的一个更高层次。按照权利排序,人权显然有其优先性(可参见伯林博士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论述),可是,国民党置人权于不顾,反而高蹈地在民权上做文章。而对民权,玩得又是“将欲与之,先予取之”的游戏。结果,人民的权利两头落空,什么都没有;而国民党不但握有统治国家的权力,事实上还有超越法律之上任意侵害人身的权力。这样一种状况,应该说具有变本加厉的世纪性。胡适于自由主义学理虽然未遑深入,但他却能在与国民党的训政之争中,从底线出发,抓住“人权”做文章,并以“法权”为诉求,用以抗衡国民党的“党权”。这样胡适以“人权”为纽结,把属于那个时代乃至属于那个世纪的问题一下子都给拎了起来,并且使“人权”这个词在20世纪第一次获得广泛注意和强烈反响。 和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发于《新月》第二卷第二期上的是罗隆基的《专家政治》。两篇文章搭配为一组,都是面对训政开火,也都是“人权论战”的标志性文章。罗隆基是1928年才从英国留学回上海的,回来不久就以“初出茅庐不畏虎”的姿态投入胡适发起的“人权论战”。如果说胡适是这场论战的领袖,罗隆基则是名副其实的主将(而当时被称为“新月三剑客”之一的梁实秋只是裨将,他前前后后一共只贡献了两篇文章,其精力很快转移到和鲁迅的文学论战上)。作为主将的罗隆基在“人权论战”的前期多少是作为胡适的配合出现的。胡适强调用约法保障人权,罗隆基很快就有正面的呼应《论人权》。不过,这揭开论战序幕第一轮的文章却和胡适各有侧重,它直冲国民党治权而去,批评国民党的“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然后质问训政本身,从而把政治视为一种行政,指出它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专门的人才。 罗文对国民党的质问是从孙中山的论述开始的,它是以孙中山之矛击国民党之盾。在孙中山那里,“政治两个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21}。这样的管理,其实就是行政。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从事这种管理呢?罗文继续引用孙中山。孙在《民权主义》第五讲里,有过这样的比喻:“现在有钱的那些人,组织公司,开办工厂,一定要请一位有本领的人来做总办去管理工厂。这种总办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股东就是有权的人。工厂内的事,只有总办能够讲话,股东不过是监督总办罢了。现在民国的人民,便是股东,民国的总统,便是总办。我们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应该要把他们当作专家看。”{22} 国民党把政权与治权分开,后者就是事权。罗隆基绕开政权,专指事权,提出由专家行政,这样便在孙中山这里找到了自己主张的合法性。然后,罗文直指国民党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的现实,把话题拉到了训政上。本来,在国民党那里,训政是对人民进行政治训练,可是按照罗氏的专家政治的理念和武人政治的现实,如果要训政,其对象就不是人民而是那些从政的武人和官吏。“谁来训政?怎样训政?这又是我们急急要知道的两个问题。文人去练兵,武人来训政,恐怕这是同等的滑稽。倘若政治上真要训政,那些导师,当然要请政治上的专家来担任。士官,保定,黄埔出来的专家,他们或者可以训军,训政一层,恐怕用非所学了。如今,军事方面,国家费许多钱去请德国的军事专家来担任,本国的军事专家,却放弃他们的专门学术,来担任政治教练,这又是学非所用了”{23}。其中,“用非所学”和“学非所用”两语,颇切国民党训政之荒谬。最后,罗文的结论是:“只有正当的选举和公开的考试,才能产生真正的专家政治,只有专家政治,才能挽救现在的中国。”{24} 民国十八年(1929年)春,以胡罗二文为发端,“人权论战”在中国上海拉开序幕。《新月》自4月的第二卷第二号以后,一直到年底的第二卷第十号(实际出版日期已是1930年春),每一期头条,都由胡、罗、梁三人的政论担纲。它大致包括胡适自己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罗隆基的《论人权》《告压迫言论自由者》和梁实秋的《论思想统一》等。该年12月,胡适将年内发表的文章辑为一册,名《人权论集》,交新月书店出版。该论集共收文10篇,其中梁实秋1篇,罗隆基3篇,胡适6篇外加一篇序(其中胡适的《名教》先发于1928年“新月”一卷五号)。如果以这本《人权论集》为标志,那么,从1929年初夏至年底,这半年多时间可视为“人权论战”的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第二阶段从1930年开始。 后《人权论集》的时代已经不是胡适主角而是罗隆基了,胡适在《人权论集》之后,只有一篇《我们走那条路?》发在《新月》第二卷第十号上,余无他作。而罗隆基几乎是独立担纲,接着胡适把这场论战持久下去。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罗隆基在《新月》第三卷第十二号上推出《告日本国民和中国的当局》,“人权论战”遂以此结束。这一阶段为时近两年,罗隆基在《新月》上的政论长长短短计有20多篇。1932年,受新月书店出版委托,罗隆基把它们汇为一册,题名为《政治论文》。 历时两年有半的“人权论战”,从《人权论集》到《政治论文》就是从胡适到罗隆基。 还是在论战正酣之际,胡适给张元济的信中这样介绍罗隆基:“罗隆基君字努生,江西人,清华毕业,曾留学美国,一九二六年至英国留学,专习政治,专攻‘政党’及‘考试制度’。去年回国,不久即到新加坡结婚,旧历年前始回上海。现在中国公学及光华大学教授。他似尚未满三十岁。”{25}胡罗两人,比较之下,胡适虽然参加清华考试到美国,但没有在清华读过书,小胡适7岁而生于“戊戌维新”之年的罗隆基不仅就读清华,而且“五四”前后还是清华学领,天生具有造反气质。另外,胡适在美国读的是哲学,罗隆基读的是政治学,专业的不同,加上胡适天生没有造反性,因此,“人权论战”中的罗隆基比胡适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相应地,文章也更专业,亦更具批判热情。文从其人,他俩的政论风格,如果一个是“理性的平实”,另一个则是“激情的理性”。当时,“新月”诸人相约,再成立一个“费边”性质的“平社”,专议社会政治,同时出版“平论”周刊,以“平正的话表示一个平正的观点”{26}。据胡适日记,“本想叫罗努生做总编辑”,但,“前两天他们来逼我任此事”{27}。“平社”活动了一年多时光,但“平论”却始终没有出刊。这份杂志果如问世,设若又是罗隆基主持,肯定会搞得磊落不平;因此,大家公推擅长持平的胡适负责,乃是知人。不过,“平论”虽未刊行,“平社”成员的文字也大都发在《新月》上了。 1930年后罗隆基的“新月”文字,有这样三篇堪足圈点:《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什么是法治》。此三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教训国民党(这样一个特点,不为胡适所有)。 《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写于1930年6月、发于《新月》第二卷第十二号。文章除开头的引子外,由四个部分组成,前两部分为“破”,后两部分为“立”。所破者,一是马克思的共产国家观,二是国民党的“党在国上”论。就第二部分言,罗隆基在比对平民政治和独裁政治时指出:“‘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这当然是独裁制度,不是平民制度。”紧接着,罗文“郑重声明,我们是极端反对独裁制度的。我们极端反对一人,或一党,或一阶级的独裁”,因此“我们要向主张‘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的国民党收回我们国民的政权”{28}。由于国民党的“党治”是和训政理论绑在一起的,训政给党治提拱了合法性。因此,罗隆基从党治到训政,对训政本身进行了否定。由于孙中山以前把国家比成一个股份公司,罗文说:“我们就不相信股份公司的股东,个个要经过一番商业上的训政。我们不相信一个公司,要先让经理专政几年,加股东一番‘训政’,而后才可以参与公司的事务。国家这种组织,最少在国民与政府的关系一点上,与股东和经理的关系相仿佛。”然后,罗文退一步,“政治上即真有‘训政’的必要,我们又相信执政人员——即今之训师——的训练,比国民的训练,更为急切。孙中山先生有政府是汽车,执政是汽车夫,人民是坐汽车的主人一个比喻。果然如此,车夫是要严格的训练,坐汽车的主人,是用不着训练的”。训政既不必要,那么“训政时期,应否‘党权高于国权’,应否采用‘党在国上’的独裁制度,这又另一问题。在我们看来,独裁制度,因他一切内在的罪恶,本身就不足为训。采用一种不足为训的制度,为训政时期的模范,这又是‘建国’上南辕北辙的方法”{29}。年轻的罗隆基除了专业知识之外,更多是凭热情和道德勇气写文章,因此,他的政论,笔无遮拦,常给人痛快淋漓之感。 在立论的部分,罗文强调两点:一是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二是建立一个“委托治权”和专家行政的政府。前一点,是承继胡适的意思,后一点则是自己以往观点的继续。就前一点,约法的必要性既已消解,再行制定的就不是约法而是宪法了。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关键就看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宪法是制度的根据。然而,当时的问题是,国民党内的势力,认为总理遗教就是宪法,中山全书就是宪法,建国大纲就是宪法。对此,罗文从程序角度予以反驳:“‘遗教’‘全书’‘大纲’经过了什么一种法定手续,成为今日中国的宪法,成为我们全体人民应遵守的大典章,这是根本问题。我在上面说过,宪法的来源,只有两个:(1)人民制定的;(2)人民默许的。根本的原则是宪法一定要人民的承认。人民对于宪法某部分不同意时,有法定的手续可以修正。所谓‘遗教’‘全书’‘大纲’,那一部分是我们全体人民制定的?经过什么手续,得到人民的承认?我们人民有什么方法,可以修正?”{30}这些问题都是国民党难以回答的。 然而,彼时在国民党内部,不独有为权力相争而主张约法者,同时也有真正笃信法制的开明人士。1930年初,正值国民党利用舆论大肆批胡之际,立法院下的法制委员会委员长焦易堂向国民党中常会提出了一个“人权法原则草案倡议书”。在他看来,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大纲、国民政府组织法等,都可视为约法,“只未有人民基本权利之规定耳。故谓今日需要约法,毋宁谓为需要人权法也”。以“人权法”直谓“约法”,不但和胡适的《人权与约法》相因应,而且比主张约法的胡适更进一步,直接以“人权法”代替“约法”了。针对国民政府下达的人权保障令,倡议书指出:“惟命令保障,究不若法律保障之强固也。”而况,“人民基本权利之被侵害者,往往出于国家机关之本身。又将何所依据以保障耶?”{31}胡适接读这份倡议书,尤其读到这一句时,大为称赞(这其实正是他自己几个月前的观点),胡适说:“这一句话是今日最犯忌讳的。党国当局最怕这句话,胡适之说了几乎遭通缉……但立法院的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能说出这样触犯忌讳的话,大可洗刷‘御用机关’的恶名,我不能不给焦先生道贺。”{32}“人权法案”提出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六十八次会议,讨论此案。出席者有胡汉民、叶楚伧、陈果夫、孙科四人,余为列席。大会最后认为“‘人权法案’应从缓议”,理由是“总理之遗教已经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为中华民国根本大法,不必更有等于宪法关系人权之规定”了{33}。焦氏提案不通过不足为奇,因为他是胡汉民的手下,而胡的一贯立场就是反约法。 不久,胡的立场受到蒋介石的有力挑战。1930年10月初,蒋在开封军次致电国民党中执会,要求提前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在宪法未颁布前与训政时期相适应的约法。蒋的意见即遭胡的抵制,认为此时谈约法,无异于将总理遗教撇开而另寻别径。蒋胡冲突由此恶化(这是一场权力冲突,外界认为蒋是想借此在国民大会上提出总统问题),1931年2月底,蒋设“鸿门宴”宴请宾客,借机将胡扣留,并软禁于南京汤山。然后召集国民党中常会,以胡汉民反对约法为由,免去他国府委员和立法院长等所兼各职。政敌扫除之后,是年5月5日,蒋氏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由王宠惠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又称“五五宪草”)。1936年底,王世杰和钱端升增订出版《比较宪法》,书中有对这次约法的评价,云:“……‘约法’虽已颁布,而党治的制度初未动摇,统治之权仍在中国国民党的手中。在党治主义之下,党权高于一切;党的决定,纵与《约法》有所出入,人亦莫得而非之。以此之故,民国二十年六月的《约法》,并未尝为中国政制划一新的时期。”{34} 如果说这还是国民党体制内的人的看法,那么,这个约法到了罗隆基笔下则更为不堪。《新月》第三卷第八期上的《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应该说是全方位的,其中围绕“权利”和“权力”所展开的两部分,批判甚为得力。 就权利而言,约法第二章作为权利章,从第六条到二十七条,计十九条,除其中第六、第十一和第二十一这三条外,其他各条无不有“依法律”或“不依法律”则如何的字样。于是,“每个条文中,加上这样的规定,条文的实质,不是积极的受限制,就是消极的被取消。照约法的表面说,如今人民有言论的自由,有结社的自由,有通信,通电,居住,迁徙的自由,有一切一切的自由。究其实质,言论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出版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集会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结社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一切一切的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由此,罗隆基揭露,约法里的权利“是左手与之,右手取之,这是戏法,这是掩眼法,这是国民党脚快手灵的幻术”{35}。然后,罗隆基再次援引美宪“权利法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或禁止人民信教自由,或取缔人民的言论,印刷,集会及请愿的自由。”由于美宪不准国会就言论自由等做任何性质的立法,这就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不受法律干涉的(只需要言论者事后承担法律责任)。比照之下,约法第十五条云“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这等于是说如果依照法律则可以停止或限制言论自由。然而,可以停止或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本身就是违宪的,因为它给统治者压制言论自由留下了法律空间。 权利而后,罗隆基接下来就把笔墨对准了国民党的权力体制。国民党不满于美国式的“三权分立”而自创“五权分立”,在立法、司法、行政之外,又增添考试、监察两权,从而给人以“分权更分权”的表象。然而,这却是假象。从根本上来说,五权和三权走的就不是一条路。美国三权分立意在分散权力,使之不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因此,三权之上不复有高于它们的权力机构。国民党的五权看起来也是在打散权力,但五权之上,却还有一个权力大于它们的国民政府。因此,罗隆基指出:“国民政府委员会掌握一切的治权。名义上虽有所谓五权,实际上只有一权。”而国民政府委员会又设主席一人,由于国民政府在权力上已经包罗万象,这个主席“又为万能委员会的万能的领袖”,因此,这种体制只有两个结果:“成一个独夫专制的政府,或成一个多头专制的政府。”这种体制,罗隆基警告“绝对走不上民主政治的轨道”{36}。岂非如此,这种体制直接就是党治的甚至独裁的。因为统治国民政府的是国民党。国民党虽然声称“主权在民”,但国民政府却不对代表民众的国民大会负责,却对国民党负责。罗隆基画出一张以党统政的路线图:“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委——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五院——各部”。这里,五权分立的“五院”成了一个小小的部落,大权俨然在身为国民政府主席、同时又是中央政治会议委员的蒋介石手里。罗隆基不无尖刻地说:“在这种体制下,下司对上司,是蒋介石请蒋介石;上司对下司,是蒋介石命令蒋介石。”而这正导致了“国民政府政绩的失败,政府组织的呆重不灵”{37}。 罗文在《新月》第三卷第八期登出后,不久便出事了。1931年7月24日,天津《益世报》载文,题目是“好大的胆子竟敢诋毁约法要查禁你了”。文章登录一份天津市整委会的公函,称:“查《新月》月刊发行以来,时常披露反对本党之言论,近于第八期中,诟辱本党之文字,迹近反动,亟应严行取缔,而正听闻……”{38}这已不仅是警告,7月31日,查禁果然发生。上午,胡适接到电话,北平市公安局早晨八点查抄新月书店北平分店,不但搜走《新月》第八期几百册(一说一千多册),而且抓走店中两人。不过,此时由幕前转到幕后的胡适已和北平体制有了一定的沟通,而且在京津两地报纸发表查禁文章之时,就和有关方面打过招呼。因此,虽然北平警局奉令行事,但在事先斡旋之下,人在被拘捕的当天下午就放了,店面也随之营业,只是搜去的那些杂志,最后下落不明。 罗隆基的反应也是雷厉风行的。由于这段时间《新月》杂志一直由罗隆基一人在编,有时他一人在一期杂志上连署名带笔名能登上三四篇文章,而且都是政治论文,这不但对国民党形成了刺激,也引起了杂志内部的一些不同意见。罗隆基于事发数日后致信人在北平的胡适,一边询问新月北平分店被抄后的情形,一边和胡适谈上海这边新月的问题:“此间志摩、洵美等为维持《月刊》营业计,主张《新月》今后不谈政治。‘向后转’未免太快,我不以为然。”“《新月》的立场,在争言论思想自由。为营业而取消立场,实不应该。”“放弃一切主张,来做书店生意,想非《新月》本来的目的。先生意以为如何?”{39}显然,这最后一句是希望获得胡适的支持。在给胡适写信的同时,罗隆基针对新月书店被查抄事,又写出了《什么是法治》一文,刊登在依然由他一人编辑的《新月》第三卷第十一期上。 还是在《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的最后,罗隆基虽然把约法批得体无完肤,自己依然退一步承认“好法律胜于恶法律;恶法律胜于无法律”,既然如此,他以这样的吁请结束全文:“(1)党国的领袖们,做个守法的榜样!(2)国民党的党员,做个守法的榜样!”谁知,吁请声还没落地,新月书店被抄这样违法的事就发生了,违法者恰恰就是国民党地方党部,罗隆基出于他不依不饶的性情,既要抗议,也不愿放过这给国民党上课的机会。 回顾国民党训政时期的“人权论战”,不外这样九个字:“申约法,张人权,反党治。”没有约法要约法,这是胡适开的头;有了约法要依法,于是罗隆基继其后。作法犯法,罗隆基是看不过去的,这就带出了“什么是法治”的问题。按照约法第十五条“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按照约法第十六条“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据此,罗隆基追问:“第一,我们要问新月月刊的言论,新月书店的店伙,新月书店的财产,何以得不到约法上第十五第十六两条的保障。第二,我们要问市公安局检查新月书店,逮捕店伙,没收财产,依据了什么法律?约法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非依法律’四个字,作何解释?第三,我们要问平津市整委会,他们在法律上站什么地位?他们依据什么法律,取得了直接分函各地,查禁人民的言论著作,并函呈公安局没收人民的财产这种权力。”{40} 法治的真义,在罗隆基看来,不是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也不是老百姓的守法奉命,它“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原则”。罗隆基的根据来自英国的宪法学家戴实,戴实说:“法治的意义,第一,是法律绝对的超越和卓越的地位与专横的权力的效力相敌对。”{41}相敌对的结果,如果法律战胜了权力,这是法治;如果权力战胜了法律,(放在这件事情上)则是党治。这次新月书店被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仅依凭党部的一纸公函,这是党权向约法的挑战。罗隆基连用两个排比段落抨击:“在法律上说,这是他们越职侵权,这是专横,这是独裁,这就是违背法治的原则。这是破坏约法。”{42} 《什么是法治》基本上就是“人权论战”的尾声了,紧接着,“沈阳事件”爆发,罗隆基发表了他在《新月》上的最后一篇政治论文《告日本国民和中国的当局》。在对中国当局的发言中,罗隆基再一次告警:“如今的党治,在内政上以党治国,是以党乱国;在外交上,以党治国,是以党亡国。”这样的声音,遂成《新月》绝唱,因为从第四卷起,直至终刊,《新月》又出了七期,但它果然“不谈政治”了,回到1928年时的文学和文化。 回首《新月》,从1928年3月首刊,至1933年6月停刊,其间运行了5年零4个月,共出杂志43期。“人权论战”是从第二卷第二号开始的,时间最早当在1929年5月(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写于该年的5月6日),而罗隆基在《新月》第三卷第十二号的《告日本国民和中国的当局》,写作和发表时间均应在1931年的最后一季。如是,“人权论战”的时间大约可以推定为两年有半(1929年5月~1931年底)。 注释: ①②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转引自《胡适文集》(第五卷)第56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⑤孙中山:《中国革命史》,载《孙中山全集》(第七卷)第62~63、66~67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④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载《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400~401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⑥转引自马尚斌等:《中国国民党史纲》第170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⑦孙中山:《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议的讲话》,载《孙中山全集》(第八卷)第258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⑧转引自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载《新月》第二卷第十二号,第8页,上海书店影印1985年版。 ⑨参见范泓:《泰山无字碑:从无字到有字》,载《老照片》第24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2年版。 ⑩{11}{15}《胡适日记全编》(第五卷)第70~71、402~403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版年。 {12}转引自《胡适来往书信选》(中)第511~512页,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3版年。 {13}“胡适致王宠惠”,载《胡适来往书信选》(中)第511页,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3版年。 {14}转引自胡适:《人权与约法》,载《胡适文集》(第五卷)第5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年。 {16}胡适:《人权与约法》,载《胡适文集》(第五卷)第5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年。。 {17}罗隆基:《论人权》,载《胡适文集》(第五卷)第54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年。 {18}{19}{20}《〈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载《胡适文集》(第五卷)第5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年。 {21}{22}转自罗隆基:《专家政治》,载《胡适文集》(第五卷)第60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年。 {23}{24}罗隆基:《专家政治》,载《胡适文集》(第五卷)第60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年。 {25}《胡适致张元济》,载《胡适全集》(第二十四卷)第27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6}《新月》第二卷第一号,“编辑后言”第1页。 {27}《胡适日记全编》(第五卷)第374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版年。 {28}{29}{30}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载《新月》第二卷第十二号,第10~11、13、17页。 {31}{33}转引自《胡适日记全编》(第五卷)第635~636、642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版年。 {32}《胡适致黄忏华》,载《胡适日记全编》(第五卷)第640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版年。 {34}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第471页,商务印书馆2002版年。 {35}{36}{37}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载《新月》第三卷第八号,第5、11~12、14~15页。 {38}转引自《胡适日记全编》(第六卷)第138~139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版年。 {39}《罗隆基致胡适》,载《胡适来往书信选》(中)第76页,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3版年。 {40}{41}{42}罗隆基《什么是法治》,载《新月》第三卷第十一期,第2、3~4、5页。 [作者简介]邵建,南京晓庄学院中文系副教授,从事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 《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