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浙江男利用时差套走银行18万 罪名定性争议大
浙江男利用时差套走银行18万 罪名定性争议大
来源:浙江在线 发表时间: 2009-08-20 20:08:23
多年前,美国电影《偷天陷阱》里,男女主角两名大盗,利用银行清查系统时10秒的时间差,把80亿美元偷偷转到了自己账户里。 宁波有一出山寨版“偷天陷阱”,几个年轻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系统信息传递的一两分钟时间差,套走了18万元人民币。 前天下午,宁波海曙人民法院审理此案。3名被告被控 盗窃(金融机构)罪。如这项罪名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但被告及辩护律师称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POS机刷卡交易有一两分钟“漏洞” 参与这个“局”的,共有5人,这次被起诉的3人分别为四川人赵某、江苏人张某和王某,年龄都只有20岁出头,还有两人另案处理。 今年3月14日下午4点半,张某、王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丹峰分理处办理业务。 张某出示了一个贷记卡账号,拿出5万元现金,要求存入账户。 柜台人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偷偷给在异地的许某(另案处理)打了个电话。 一分多钟后,张某突然对柜台人员说,钱存错账户了,要求柜台人员把钱转入另一个账户。 柜台人员因他的要求,把钱转到了张某的另一个账户。 这一分多钟里,发生了这么呢? 其实,当张某第一次把5万元存入时,身在异地的许某,立刻就通过POS机,把这笔钱刷走49980元。 可是,POS机的这笔刷卡交易信息,却要一两分钟之后才能从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 柜台人员还蒙在鼓里,不知道张某账户上刚存入的5万元其实已经没有了,并将这已经不存在的“5万元”再次转存到张某的另一账户,这5万元随即又被取现。 这样一来,这伙人就赚到了5万元。 3月19日、20日,他们利用相同手段又干了3次,从一家银行套走13万余元。 3月24日,他们再次在海曙区一家广东发展银行分理处作案时被识破。张某、赵某、王某先后落网。
3人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 8月18日,海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院起诉3人的罪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 法庭上,3名被告全都振振有词:他们只是发现了银行系统的一个漏洞,然后用这个漏洞做信用卡套现代理而已,信用卡套现违规不违法。“我们错在明知存入卡里的金额已套现,还谎称存错要求 存入另一张卡内……” “我们在网上发布消息,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是客户自动找上门要我们帮忙的。”被告说,手续费42%。套现一万元,他们就收4200元。主观上他们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愿,一切只是代人办事,收点手续费而已。 3人还说,银行系统本身存在技术瑕疵,自身也有责任。 张某信誓旦旦:“持卡人做出书面保证,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我们才做他们生意的。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 律师突然改做无罪辩护 一开始被告方代理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当有证据表明持卡人已在还款后,律师突然当庭改做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在柜台签字前临时更改存款账户,这些行为是合法且被银行承认的,合法行为导致不合理的后果,是银行漏洞造成的。 律师辩称,3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志,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套现的18万元中,10万元已由持卡人还清,剩余的8万余元,被告表示会去打工,尽力把钱补还给银行。他们3人之前没有任何案底。” 律师指出,这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法无明文不定罪”,“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罪名可能和“许霆案”一样有争议 针对被告及律师的种种理由,检方打了一个比喻:一户人家门没锁好,有人乘虚而入洗劫一空,这种行为,依然要被认定为盗窃。 公诉人认为,被告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一两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套走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盗窃罪名理应成立。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宁波范围内尚属首例,与曾经的“许霆案”类似,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 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证书,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海曙法院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一些银行已采取相应措施,停止存款冲正、撤销业务。客户要是存款到一个账户后,在签字确认前想转存另一个账户,必须得先签字确认,再取出钱转存。 (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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