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道德利维坦及其崩溃以及崩溃后的个人 严搏非/文

先说一本会连接起我们许多记忆的新书,罗兰·巴尔特的《中国行日记》。

这是一次著名的旅行,当时欧洲著名的左翼文学刊物“原样”(Tel Quel)组织了一群左翼文人访问中国,时间是1974年,中国的文革正处于它高潮之后渐入颓废的阶段,这个时候,思想和口号依然激昂,但内在的激情已经衰退,逐步建立的新秩序下,寻找现实的利益重新成为日常生活的动力。私底下,政治的反思和反叛亦成为隐约可见的细流。当然,罗兰·巴尔特是看不到这些的,他看到的是一连串超出他经验之外的影像,虽然他在上飞机之前就警告自己不要步纪德访苏的后尘,但他却到达了纪德的另一端,面对这个“常识”以外的诡异世界,巴尔特失语了,尽管他在三周的访问中用掉了三本日记,但这基本上是被他自己的责任心所驱使,强行记下的“为不说而说的记录”。巴尔特,他快被中国文革时的生活样态弄疯了!他在所有地方都遇到完全相同的长篇大论,完全相同的人、口号、服装,完全相同!

说实话,这个长达十年,若加上之前的十七年则长达二十七年的时代已经快被我们遗忘了,那是一个被虚构出来的“八亿人民”的道德共同体,连绵不断的运动和专政铁拳让所有人谨言慎行,自由,即使在私领域中也极为有限,夫妻反目、兄弟揭发,在革命乌托邦的道德正当性下,由“公意”而来的“新道德”顺理成章地演化成“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于是,逆向地,从卢梭到霍布斯,一个巨大的共产主义道德利维坦出现在东方。这个利维坦之下,就是巴尔特当时记录下的生活,就像安东尼奥尼的那部纪录片《中国》:郁闷、平白、冗长、枯燥。令人不解的是,今天的“毛左”为何仍将对现实的不满投射到那个时代?可见启蒙未成,许多民众竟不知还有其他更好的平等自由的政治选项。

尽管如此,巴尔特依然偶尔有他锐利的观察和猜测。P.213,巴尔特说:“总之,毛泽东,是一位语言奠基者,语言奠基者在取代立法者。”显然,在他看来,毛尽管雄才大略,仍是位僭主,只是假扮成人类的立法者。P.216,巴尔特看“白毛女”演出,舞剧的第二部分(胜利的红色政权),他写道,“积极的东西总是向不好的方面转化”。这天是巴尔特来中国的第15天。

与这本《中国行日记》一同上架的还有巴尔特的《哀痛日记》。

前段时间出版的《“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中,有阎云翔教授的一篇长序,这篇长序指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在中国,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并不是基于一种适用于每个个体的普遍的自然权利观念”,恰恰相反,这种权利意识具有“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及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具有成为‘无公德个人’的风险”。阎云翔做出这一判断的时间是2003年,而这种情况正是来源于我们前面所说的“道德利维坦”的崩溃。极权主义给一个正常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两端的,它不仅包括极权主义时期的虚伪和冷漠,还有后极权主义时期的普遍化的道德废墟,这也是哈维尔将道德尊严作为对抗极权最重要的公民行动的原因。

这几天新上架的《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是阎云翔教授09年出版的英文新著,仍然集中于这个话题:近三十年来的中国社会,究竟在什么意义下确认了个人主义?它如何将个人利益、个人欲望规训为符合党国利益的政府目标的组成部分?中国的个体在摆脱了集体主义的关系后究竟走向何方?其成熟或幼稚的程度能为现实的变革提供动力吗?阎云翔用一系列民族志(田野报告)描述了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细腻、严密,令人信服。显然,这是一个独特的中国式的个体化崛起过程,“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促进将更多责任转移到个体身上的体制改革,倡导有利于个体选择和创造性但不会挑战国家垄断权力的社会变化”。这是这本书的结论,中国政府的这个目标,从表面上看,毫无疑问是成功的。去年梁文道在资中筠新书发布会上讲的“皇帝的新衣”的新寓言,正是这样一种“无公德的个人”和“免责而垄断的政府”之间的“相互承认”。这是一个让所有希望停滞的现实!但就这本书而言,关键是,尽管这是一部纯粹的人类学著作,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政治学意义,因为它提供了政治变革的主体——“人民”的状态,而“寻找人民”,正是近日所有政治家都最为焦虑的问题。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呵呵,都以人民的名义。
好文,根本问题极权主义时代已经颠覆摧毁了人类3000年的传统道德,后极权主义时代只要3000来人类普世的道德观没有复兴,社会褒奖的是非道德、无道德、从恶的人,那么私有制下依然延续奴役之路
好文,根本问题极权主义时代已经颠覆摧毁了人类3000年的传统道德,后极权主义时代只要3000来人类普世的道德观没有复兴,社会褒奖的是非道德、无道德、从恶的人,那么私有制下依然延续奴役之路
feilian 发表于 2012-4-26 19:24
因为你没啥私产,不会明白有私产的人如何善良地帮助穷人。没有私有制才会走向奴役之路。
有一大家子没饭吃的时候,我母亲送一大锅粥去,我老爸的理想是给路人造一个凉亭~~
“在中国,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并不是基于一种适用于每个个体的普遍的自然权利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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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本身的逻辑就是极其可疑的。“个体的”和“自然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人类的个体权利,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也不是若卢梭所断言的,“天赋的”。现代语义下的“权利”,都是基于现代社会条件的“个体权利”,它是商业社会的产物,也是商业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于私有财产,但更根本在于,私有财产才能产生的劳动分工与商品交换,使得人们仅仅凭一技之长,就可以获得独立生存的能力。其实,更根本的是,私有财产制度下,界定出适于个人生活与发展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其中包括制度和法律等等,使得人们知道应该如何,以及怎样如何。而所谓“责任”,正是对后果有着清楚预见的条件下,责任才油然产生出来。

“惩罚”不是“责任”,不去触犯从而不受到惩罚,这才是“责任”。也就是说,“善”不是责任,“不恶”是责任。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并不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