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古代君王是懐着敬畏之心的——读图拉真皇帝回小普林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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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图拉真皇帝回小普林尼信(见附后),感慨革命之后漫画古代君王、失掉大不敬颇多,太过分,荼毒了历史。图拉真皇帝真是一个理性的君王,真真可见王者不是靠血统、权势和霸气,不是小狡计,而是恢宏的睿智。
一、断言“汝所遵循之诉讼程序正确无误”一语,首先肯定程序。意思是指出了办事情无论内容如何,首先要抽象程序要正义。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基石。下边再给出判断内容合理合法的根据是“――缘于无法指定普遍适用之规章用作一成不变之标准,”这个标准所表达的灵活性。这个灵活性标准根据则来自一个假设前提,即世界上无“普遍使用”和“一成不变之标准”。这反映了一个世俗皇帝的处事的世俗性,即按照十八世纪启蒙主义分辨启蒙与非启蒙之别为“一元论普\遍主义”与“多元论\特殊主义”之区分来看,该皇帝显然处于非启蒙状态。这个蒙昧状态在十八世纪是否定的,但在今天反思启蒙的背景下,它又是值得肯定的。——这里谈的是处事的原则问题。
二、“假如其人遭到指控被证明有罪,则自当惩处之。”程序、内容都可以证明有罪,“自当”惩处。“自当”二字意味着充分条件(“自”)下的必要条件(“当”)之结果,不是人处理人,是逻辑必使然。一个寡人的思维如此严密,可见罗马思维逻辑之教育是严整的。下一句则是超出逻辑之上的人性关怀的参与,即以事实之外的态度来定义有罪无罪。“按此条件,任何否认身为基督徒者,如能证实之――亦即礼拜吾人敬拜之诸神――则无论其人过往是否形迹可疑,悔过之后仍应予宽恕。”如果“否认”,否认本身被(人情)认可或证实(承认),也无罪。但是这个无罪不是“证明”,而是“证实”和证实之后的“宽恕”,形似“疑罪从无”与“宽大为怀”之间。——这里补充原则问题,谈的是处事的信仰问题。
三、“唯匿名之告发,不应准予起诉:要在此类行为实乃危险之先例,并与吾人时代之精神不符。”自古以来对告密者从不认可,由此可见。告密则意味着无信、无义和不忠诚。拒绝“匿名”行事这个原则,既来自人与人交往的社会经验——“要在此类行为实乃危险之先例”,人与人相互之间失去信义,只会人之交往恶性循环,最后整个社会结构崩溃;也来自日常的人与人交往之上的大写人格形象的信仰、象征符号与浩然之气——“与吾人时代之精神不符”。这样说,可以通过同是帝王,但有坦荡君子之帝王,也有猥琐流氓之帝王的分别来证明。
《图拉真皇帝回小普林尼信》,公元111年前这短短数行字,读来知道什么是反映太阳光辉的水滴。此读又忽然意识到如何才“知人论世”, 即见文、见人、见世——见字(信)如见人,读透了人才会抵达世界。
一个时代总是一种人格的缩写。一个伟大的朝代,总是一个伟大人格的结果;一个伟大的人格,总是一种伟大精神的反映。联想到黑格尔头顶上,那穿行于历史之中,决定万物品性的绝对精神,也正是理性、信仰和人格的产物,是理性、信仰和人格凝聚而成的一个概念体。有了一个图拉真皇帝的理性、信仰和人格形象精神,才有了一个现实的罗马帝国来实现它、复制它、对影它和物化它;而这个恢宏的罗马帝国和帝国形象又历史地浓缩在这一封短短数行的信笺中。
很短的信、平面的信,却照彻了人世两千年,唤醒了罗马皇帝的人格气息和精神氤氲,触之如触电,穿破似时空,尽管我是第一次读到它。俗话说,一滴细微之水见著太阳;忽然意识到,这必须是一滴不会干涸的水滴。
附:图拉真皇帝回小普林尼信(论基督徒的处理问题)(小普林尼,书信集X,第9697G)
小普林尼书呈图拉真皇帝陛下
主上,臣已习惯于向您求教任何臣心存疑虑之事。因为除您之外,谁人能为臣指点迷津或是点出缺失所在?以前臣从未参与过对基督徒之审判。故臣对于应此种应予惩处和审查之罪行应如何处罪及如何量刑一无所知。此外,臣对于年幼者与成年犯之间量刑是否应予区别;对于忏悔者是否应予宽恕――曾身为基督徒者一旦退出是否应予优渥;未曾犯罪之基督徒与彼等之犯罪者,何者当受惩处,臣心中于此几点大存疑惑。
又,对于在臣面前被指为基督徒者之诉讼,臣谨遵循下列程序:臣质询其人是否为基督徒;若其人供认不讳,臣威胁以刑法惩处之,质询第二遍,复之以第三遍,若其人仍固执己见,臣遂命处以死刑。盖臣深信,无论其人所持教义为何,冥顽不化、固执谬见者合当处死。对于陷入歧路之罗马公民,臣特为之签署命令,着将其解往罗马。
世事往往如此,随臣等办案之进展及某些事件之发生,告发蜂起。遂有一匿名文件广为流布,内中提到众人姓名。对于否认身为或曾身为基督徒之人,当彼等遵臣之口授向诸神祈求;向陛下画像及臣特意吩咐搬来之诸神雕像祈祷、奉献薰香美酒;并对基督之名加以诅咒――据传,身为基督徒者以上诸行之任一皆不可强迫而为之――凡能履行以上诸行者,臣以为当予撤诉。或有被线人指为基督徒者则否认之,彼等断言尝为基督徒然已推出久矣――有3年前退出者,有多年前退出者,或竟有20年前退出者。彼等俱能礼拜陛下画像及诸神之雕塑,并能诅咒基督之名。
然彼等断言,其人之罪过或曰错失之处在于曾习于在某固定日期之黎明前相晤,彼此和之以赞美基督为神之赞美诗歌;并发誓约束自身,非为作奸犯科,而是誓言不欺、不窃、不通奸、不背信弃誓、当被吁求之时不得抵赖不还他人寄存之财物。嗣后,据彼等之习俗,彼此分别,复聚会分享饭食――食物合于常规无异。彼等宣称,尽管其行若此,其人既见臣奉陛下之命颁布之严禁政治集会露布后,参与基督教之行动即行终止。缘是之故,臣以为,为求探明真相,严刑拷问二女奴――彼等称为女执事者――极有必要。然除顽劣与极端之迷信而外,臣一无所获。
为此,臣将审判延缓,火速求教于陛下。惟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此事在臣看来理当咨询于陛下。已然正然身受或将受此案株连者,无分寿幼、无分贵贱、无分男女,人数众多。惟此等(基督教)迷信祸延城乡,及于农庄。然依臣之见,或可挫阻而消弭之。很明显,此前几乎已被废弃之诸神庙宇如今已恢复人气;久已漠视之宗教仪典,现已有所恢复;时至今日,虽然献祭牺牲仍乏人问津,然(牲口贩)已从四野糜集。臣于是不禁有感焉:陛下法外开恩,仁信广布,黔首奉旨受化,自当歧途知返哉。
图拉真皇帝回信小普林尼
字复普林尼,朕之股肱:审理被揭发为基督徒之案件之时,汝所遵循之诉讼程序正确无误――缘于无法指定普遍适用之规章用作一成不变之标准。汝不必将此等基督徒一一甄别;假如其人遭到指控被证明有罪,则自当惩处之。按此条件,任何否认身为基督徒者,如能证实之――亦即礼拜吾人敬拜之诸神――则无论其人过往是否形迹可疑,悔过之后仍应予宽恕。唯匿名之告发,不应准予起诉:要在此类行为实乃危险之先例,并与吾人时代之精神不符。钦哉!
(选自施美夫【英】著 温时新 译《五口通商城市游记》P74注释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