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方舟子只需质疑无需举证代笔

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12-2-4 14:24 编辑

很多人认为方舟子没有以证据说话,所以对韩寒构成名誉侵权。并以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既然方舟子无法拿出切实的证据,韩寒就是原作者。

我坚决反对这种说法。

方舟子依据逻辑和常识来解构韩寒文章,找出不合情理,有违韩寒年龄和生活经验之处,从而质疑韩寒文章代笔。这种方法常运用于考古和艺术品鉴定上。不可能要求鉴定者拿出考古原始古迹,拿出艺术品原作才能做出真伪鉴定吧。只要举出足够多的疑点,与原作和真品不可能一致的逻辑点,该质疑就足以构成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这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如果方舟子不断的质疑结果,能达到韩寒根本无法就其作品系其亲自创作自圆其说,漏洞百出,就可达到推定出不是其创作。但仍然无需方舟子拿出所谓的证据,来证明代笔者是谁,代笔者的证据。等等。这都是对质疑者过分的要求。如同指出非自杀即可,不必要求他抓到杀人者才算数。

试想,难道人民群众只有拥有了100%的证据才能举报贪腐者?拿国家有关部门是干嘛用的?

即便事实证明,方舟子最终的质疑未能足以证明韩寒有代笔,那也是正常的社会批评范畴。韩寒届时有何损失呢?通过这个过程不是更澄清了你是作者吗?


正如人们也有权质疑毛泽东延安时期的文章可能是胡乔木代笔。质疑是天赋权利,质疑能否最终成立,并不见得要求质疑者拿出百分百证据,有时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也能充当最终裁判。



韩寒应该气定神闲。韩寒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方舟子索赔,反显得小家子气。也是对言论自由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12-2-4 14:35 编辑

我认同兮兮此帖。
看下来,似乎很多网友都抱有类似意思,他们并不笼统反对言论自由(表面上他们也愿意捍卫),但,他们附加了一个条件:只有当你的质疑出自善意或建设性目的,你才能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他们未必知道,这个看上去振振有词的观点,彻底错了。言论自由的本意,根本不是保护出自善意或建设性目的的言论(这种言论,昏君也愿意保护的),而是致力于保护那些看上去不那么真诚、不那么友善、甚至具有破坏性意味的言论的生存空间。简单地说,言论自由的本质之一,是保护错误言论的自由。
承受言论自由,不能只享受其好处,抹煞其弊端。离开了这些弊端,好处也无处寄身。
附议。

兮兮的观点,没错儿。提示的民事证据规则,尤其具有说服力。
谢谢楼上诸位。
微博上和人辩论,不得不扩充为文了。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这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很重要。不是法律界的人士(如老童)很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大都把“证据”这东西理解得过于简单或者说过于指向单一了。
(三)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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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方老师用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太荒谬了。80年代的人无法预知90年代的场景,这样的推理成立。可是说90年代的人不可能知道80年代的场景,那就不成立了。如果我的作品中出现一条50年代的标语,方老师也可以说,60年代的人怎么会知道50年代的标语,肯定有人代笔。
这就意味着,同样的对于方舟子怀有恶意质疑代笔的指控也是可以无需举证的,不管方舟子怎么蛋定地说自己没有恶意,韩寒还是可以认为方是带着恶意,既然有恶意的可能,就可以用法律起诉来请求裁断,所以,看不出无需举证代笔和用手稿举证诉讼方有恶意有什么矛盾之处。
今天,我就是高瑜
本帖最后由 流星雨 于 2012-2-4 20:03 编辑
“这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很重要。不是法律界的人士(如老童)很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大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2-4 15:55
不同意,老童明显是在袒护阿吕,我不认为老周在剩下的24-10=14个小时一定安排不出学习的时间,他推定了吗?无法推定!至于兮兮,鉴于你也在律师行业,我觉得你有出于同行偏袒之意故意歪曲“推定”含义的嫌疑。
再加一行(尽可能在逻辑上严谨嘛):但同时,我也不认为阿吕没有继续质疑下去的权利,只要他始终都不越过“推定”这条线,我认为,谁也不能阻止他的继续质疑。只是,这全都是纯逻辑上的哈,至于生活“逻辑”本身会如何走,谁也无法推测,在这里我只是很纯粹地在谈论逻辑本身。
某年某月某日这天街上出了一场车祸,同时,甲在同一天一天未出门且能确证,那么,这时候,我们推定这事一定和甲无关,这才叫推定!阿吕那叫推定吗?无法推定!
文学作品的真伪与文物、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可不是一码事,后者是针对实物的,前者是对并无实体存在的思想物,方法、标准上不可混同。
刚看到一个说法,有点意思:巨额知识来源不明罪。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兮兮的逻辑肯定有问题。

比如“即便事实证明,方舟子最终的质疑未能足以证明韩寒有代笔,那也是正常的社会批评范畴。韩寒届时有何损失呢?通过这个过程不是更澄清了你是作者吗?”

骂某人是“牲口”,并不能改变被骂者的人的本质,但肯定是侮辱对方的人格。

“质疑”的本意是“究伪”,摆出“不真”即可。但“代笔”则不同,是指出“真相”。在逻辑上,两者是对立的。
方舟子仍然在不断挖掘韩寒为文的逻辑漏洞,与经验法则相悖的谬误,以获得最终的推定即韩寒有人代笔。我认为,方舟子还在进行中,过程未完,这出于时间的有限和工程的浩大。但他确实做得很出色。十多年来,居然没人去尝试做过。
大庙,这次辩论,方舟子再不济,他的风格没的说吧,未出恶语吧。
只要推定出韩寒有人代笔即是究伪,至于谁代笔,代笔的真相,已经无关宏旨了。那时,韩寒已经轰然倒下,自然会有娱记们穷追猛打。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至于谁代笔,代笔的真相,已经无关宏旨了。这个没有说服力。

推定仍然不是真相,如果真相确实是韩寒自己写,怎么会倒呢?何况毛粉对毛的那么多劣迹斑斑都视而不见,仍然崇拜笃信。
参加交流
兮兮陷于错觉中。

没有任何一个文学作品以作者亲历为根本要求的,除非明白宣称是“纪实”,是“报道”。而方舟子的质疑,恰恰就以作者的亲历为判断真伪的标准。对文学作品,真假的要求,是作者有否将捏造的故事,风闻的传说编圆了,让读者感觉是真有那么回事。以故事原型来质疑作品,是对文学作品的无端苛求。正当的方式是,就作品本身抵牾之处做观察,做质疑。

方舟子试图“坐实”韩寒的“代笔”,从事实看,也就坐实了,比如《求医》的那家医院。紧接着的问题就是,那家医院和医生,是否可以据此起诉韩寒“诽谤”?称韩寒侵害了医院和医生的名誉?倘若此诉可以成立,那么,未来的文学景色会是什么样的呢?
如果上海法院受理“韩寒诉方是民案”,公众将收获的,是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何在,是关于公开辩论的内在自律何存。在微博火热,我口说我心的时代大门开启的今天,它来得正是时候。

韩寒与方舟子在网络上的激辩贯穿了整个春节长假,最终争议升级,“斗嘴”发展到了“斗法”的阶段。

2012年1月29日,韩寒公开表示,就近日网络“打假名人”方舟子(本名方是民)质疑其作品有人代笔涉及造谣、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他将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方舟子则回应一定会应诉。如果法院受理此案,这位“中国最著名的质疑者”将接受中国法律的“质疑”,法庭将判决,方舟子的言行是否逾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是否构成了诽谤;而韩寒也将借助司法的介入,向公众进一步澄清其作品是否存在有人代笔的疑问。

此事已经引发广泛关注,堪称近期最火热的网络事件,甚至有人制作出了新软件,用来在微博中屏蔽方舟子和韩寒,以免受微博“刷屏”的困扰。不少人将此案与1964年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相提并论,认为此案的判决具有巨大的示范意义,公众将在此案的司法实践中,习得言论的合法尺度和边界。

这十几年来,网络舆论异军突起,已成为当今中国最活跃的信息交流媒介,各种网络信息工具正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大大拓展社会的舆论空间,深刻影响着舆论的形成机制和传播方式。在泥沙俱下的中国网络言论环境中,议论公众人物的法律边界何在?“韩寒诉方是民案”将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它都将成为一个标杆性的案例,给中国民众上一堂生动的言论自由与法律的教育课。

从法律上来讲,韩寒打赢这场官司的难度不低。作为公众人物,他在法律上必须比一般人向公众舆论让渡更多权利,在诽谤案件中承当更高的举证责任和难度。这是保证公众事务的辩论广泛公开、富有活力的必需。包括方舟子在内的任何人都有权对韩寒进行质疑和批评,哪怕存在个别细节的失实、从而有损韩寒本人的名誉。因为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

但这并不意味着方舟子对韩寒的言论没有界限,如果他超越了合理质疑的界限,带有主观恶意的诽谤并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将会对其侵犯私权的行为予以惩戒。最后的结果如何,将由法律和证据来说话。

必须说明,此次事件的副产品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司法的介入当然大大有助于真相的澄清,一个理智的现代公民也应该尊重公正的判决结果。但法律并不能对此次争议的所有方面都做出评判,在可预见的将来,法律可能无法终结所有的质疑和讨论。

即使韩寒赢了这场官司,也无法终止一部分人不接受判决结果,继续质疑,继续相信韩寒的文章真的有其他人代笔。他们甚至可以继续发表质疑的言论,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都是公众的权利,韩寒无权干涉哪怕是已经公认的荒谬言论,法律只能提供保障。

即使赢得官司,韩寒和其他人都要慢慢适应一个现代开放社会的现实:你不可能强迫所有人都同意一个事。即便尼斯湖水怪的造假者出来自认了,依然还会有不少人相信湖怪存在;即使美国宇航局再澄清数次,也还是有人相信当年没人上过月球。

我们将慢慢学会这真的不算什么,思想就是如此参差多元。

同样,即使法庭判决方舟子没有侵权,也并不代表韩寒就有代笔和作弊的行为。法庭只能判断,方舟子的言行有没有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不得不说,作为著名的公众人物,积累了相当声望的“打假斗士”,约束方舟子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道德和声誉。

在此次质疑韩寒代笔的过程中,方舟子的很多做法都远离了以往他打假时秉持的严谨态度,迄今没有拿出一个能证明韩寒代笔的强证据。“只要是对他有利的说法,他都拿来用,而不辨其真伪”的做法也饱受媒体批评。在方舟子的微博中,数次出现“只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基本上无视不利证据”的做法,在错误的举证被证伪后,方舟子往往选择无视,不做更正,打一枪换个地方。所有这些,都难免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他本人的声誉和公信力。这些,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终都将由公众的舆论来评判。

如果上海法院受理“韩寒诉方是民案”,公众将收获的,是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何在,是关于公开辩论的内在自律何存。在微博火热,我口说我心的时代大门开启的今天,它来得正是时候。
今天,我就是高瑜
有人瞎扯。老童自动与此帖隔离。
兮兮陷于错觉中。

没有任何一个文学作品以作者亲历为根本要求的,除非明白宣称是“纪实”,是“报道”。而方舟子的质疑,恰恰就以作者的亲历为判断真伪的标准。对文学作品,真假的要求,是作者有否将捏造的故事,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2-5 01:20
大苗先生陷入错觉中。

文学作品固然不必以作者亲身为根本要求,韩家本可以以此作为根本的反驳理论。实情却是,韩父反复以书信、病历试图“印证”韩文的“亲历”性。也就说,生怕读者认为韩文是虚构,力证“写实”。

那么,对于一件“自称”、“自证”写实的作品,质疑“虚”处,有何不可?
瞧瞧你的逻辑。

“文学作品固然不必以作者亲身为根本要求,韩家本可以以此作为根本的反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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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质疑在先,答复在后。

“对于一件“自称”、“自证”写实的作品,质疑“虚”处,”
--------
此段答复在先,“质疑”在后。

思考问题,难道可以这样动用逻辑的么?
这种方法常运用于考古和艺术品鉴定上。不可能要求鉴定者拿出考古原始古迹,拿出艺术品原作才能做出真伪鉴定吧。

兮兮 发表于 2012-2-4 13:48
如果鉴定专家的鉴定有误呢?一件价值连城的真迹被鉴定成赝品,导致巨额财产损失,他难道什么责任都不用负吗?
俺是灭绝师太
刚看到一个说法,有点意思:巨额知识来源不明罪。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2-2-4 23:58
哈哈,这个说法太高明了。如果韩寒败诉,那么法院的判决只能这么写:韩寒拥有的七、八十年代关于医院运营的一些知识来源不明,所以判决他的文章是别人代写。
俺是灭绝师太
至于谁代笔,代笔的真相,已经无关宏旨了。这个没有说服力。

推定仍然不是真相,如果真相确实是韩寒自己写,怎么会倒呢?何况毛粉对毛的那么多劣迹斑斑都视而不见,仍然崇拜笃信。
菜农 发表于 2012-2-5 01:01
一幅画被证明不是画家本人的,是赝品。至于赝品的作者,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见得非得找出那个真实作者了。
比如,老师从一系列逻辑和经验法则认定你女儿的家庭作业不是她本人写的,至于是菜农还是蔡嫂还是谁,无关宏旨。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兮兮把思想意识和技艺混在一起了,思想意识是很容易传承的,而画画技艺却不是那么容易传承下去的,很简单的例子,我只要听过父辈的相关描述,那么我就很容易在描写中猎奇性地将相关描述纳入笔底,这不需要太高的技巧,当然还是需要一定的悟性和写作天赋,以求描写的逼真性,也可以说,某人在这方面太有心了,这是不能轻易否定,生活中这样的人也是有一定比例的。
呵呵,如果流星雨说的嗯没错,那韩寒的求医,很可能是韩寒从父辈那里听来的求医经验然后写出来。很好玩,明明自己上的医院,却要借鉴大人的经验。何况,他父亲还专门找出来证明是儿子自己求医的经验。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至于有人为什么舍近求远要去拿出可信度并不高的门诊记录,这也可以理解成“寻找证据”造成的错乱,他能说他的知识来源是来自他的父辈吗?一这样说岂不更说不清了?这里面太荒唐了。人或许可以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但要证明自己做过什么,这是不可能的!方舟子那么好的逻辑能力,为什么不把这事好好地理一下,也算是造福一方了吧?呵呵。
呵呵,如果流星雨说的嗯没错,那韩寒的求医,很可能是韩寒从父辈那里听来的求医经验然后写出来。很好玩,明明自己上的医院,却要借鉴大人的经验。何况,他父亲还专门找出来证明是儿子自己求医的经验。
兮兮 发表于 2012-2-5 11:13
我读出来的是可怕,你读出来的是很好玩,呵呵,你还没发现这里面足以让人慌乱的危机哇?就算韩寒说了谎,那是多大的一个谎吗?就算冲毁你赖以生存的逻辑底线,你也在所不惜?你是真英雄!呵呵。
本帖最后由 阿吕 于 2012-2-5 16:12 编辑

网络上沸沸扬扬,法律人也针尖麦芒。
惜乎兮兮此文更像一位视法律为劣等价值的方外高人之论——行使权利会导致言论自由的环境被污染,韩寒,彪悍的真相,不需要法院!这倒和方舟子有点接近,方舟子俨如哥白尼再生——彪悍的真相,我理你法院?!

挺方者有两类:一种信服于他的分析,韩寒是骗子而非天才(1);一种虽不认为如此,但认为这样的质疑合法,不应被究(2)。挺寒者也有两类:一种认为韩寒是真实的,就是这样的天才,方舟子侵权。(3);一种认为韩寒未见得这么完美,也有炒作的成分,但基本面是真实的,方舟子不侵权(4)。
分析这4种人群,我奇怪地发现,只有(2)建议韩寒不要起诉,因为他们唯一的担心是万一韩寒胜诉,会造成言论自由的空间被缩小。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我以为,何兵的预言未必不可能(他显然也属于2),虽然就现行法律,我是持方舟子侵权论的,但我也乐见韩寒败诉,如此,我们说错话不受追究的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当真是世界领先水平了。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如果万一法院判决方舟子侵权成立,那等于依靠国家力量今后限制了质疑自由。
此前,中国不断有报纸因新闻记者报道所谓失实被起诉并成立,法律确实起到了阿吕兄所称的劣等价值作用。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兮兮,那是你的解读,首先我不认为方舟子有这样质疑的自由,当然这在法律人中也有很大争议。其次,我们讨论问题总要以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假设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所有有关法律的讨论无法进行。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嗯,阿吕说的法律假设,对方舟子是不成立的,他最早的反应就是在上海法院就难说了,他可以有一直不出庭的先例,但是这一次,他要照例,理由就特殊了一点,那就是, 假设真的在上海开庭,他是因为在上海难讲才不出庭的,他根本没有这么一个法律正确实施的假设概念,他说在上海就难说,其实就是在暗示他藐视法律,也是在暗示他蔑视韩寒起诉的权利。
今天,我就是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