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兮兮 于 2012-2-4 14:24 编辑
很多人认为方舟子没有以证据说话,所以对韩寒构成名誉侵权。并以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既然方舟子无法拿出切实的证据,韩寒就是原作者。
我坚决反对这种说法。
方舟子依据逻辑和常识来解构韩寒文章,找出不合情理,有违韩寒年龄和生活经验之处,从而质疑韩寒文章代笔。这种方法常运用于考古和艺术品鉴定上。不可能要求鉴定者拿出考古原始古迹,拿出艺术品原作才能做出真伪鉴定吧。只要举出足够多的疑点,与原作和真品不可能一致的逻辑点,该质疑就足以构成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这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如果方舟子不断的质疑结果,能达到韩寒根本无法就其作品系其亲自创作自圆其说,漏洞百出,就可达到推定出不是其创作。但仍然无需方舟子拿出所谓的证据,来证明代笔者是谁,代笔者的证据。等等。这都是对质疑者过分的要求。如同指出非自杀即可,不必要求他抓到杀人者才算数。
试想,难道人民群众只有拥有了100%的证据才能举报贪腐者?拿国家有关部门是干嘛用的?
即便事实证明,方舟子最终的质疑未能足以证明韩寒有代笔,那也是正常的社会批评范畴。韩寒届时有何损失呢?通过这个过程不是更澄清了你是作者吗?
正如人们也有权质疑毛泽东延安时期的文章可能是胡乔木代笔。质疑是天赋权利,质疑能否最终成立,并不见得要求质疑者拿出百分百证据,有时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也能充当最终裁判。
韩寒应该气定神闲。韩寒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方舟子索赔,反显得小家子气。也是对言论自由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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