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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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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曙生:毛泽东与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 ... 20140521106292.html 圖为 1951年3月18日毛泽东一份批示的片段
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部一共召开过14次全国公安会议。这些会议大都是在毛泽东亲自关心、指导下召开的。尤其是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更是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召开的,倾注了他非常大的精力。会议通过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初稿是由彭真、罗瑞卿主持起草,但是毛泽东看了以后很不满意,亲自修改了四遍,把原稿改得面目全非,所以这个决议实际上是毛泽东亲自写的。
公安部原来计划于1951年6、7月间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汇报、总结自“双十”指示下达以来,全国各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布置第二阶段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任务。但是,在5月初,毛泽东把罗瑞卿叫去,明确告诉他,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必须马上紧急召开,不能等到6、7月份。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会议提前于5月10日召开了,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5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决议,要求“全党全军均必须坚决地完全地照此实行”。
1958年,罗瑞卿在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总结建国以来9年公安工作时说:“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是我们公安工作历史上一次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也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因为这次会议对于巩固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成绩,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且对于整个肃反斗争来说,我们所以能在短时间内,相当彻底地肃清了反革命残余势力,而又没有犯扩大化错误,这次会议也是一个决定的关键”。
罗瑞卿如此高度评价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是因为和毛泽东亲自起草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内容直接有关。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决议”的主要内容,就能一目了然。
“决议”明确要求: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紧急加以收缩、休整,在四个月时间之内,除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及时捕、办外,暂停捕人、杀人;杀反革命分子的数量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即占总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左右,最高不能突破千分之二;将捕人批准权由县一级,收归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由地委、专署一级收回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并且规定,今后捕人、杀人要遵照以下原则:凡是界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是界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杀反革命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有其他严重的罪行(如强奸妇女等)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决议”特别要求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理出来的应当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决议”还布置了清理积案,组织对罪犯劳动改造,为国家创造财富等其他内容。
“决议”为什么要对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紧急刹车呢?那是因为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以来,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已经逮捕了200多万人,杀了50多万人。进入5月份,大规模捕人、杀人还在继续进行,其势头没有丝毫减弱的迹象,而领导镇反运动的各级党、政、军干部中,特别是地专和县以下干部,普遍弥漫着多捕、多杀的情绪,草率捕人、杀人,不少地方已经捕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人、杀了一些可杀可不杀的人(据调查均约占三分之一左右),甚至错捕、错杀了一些人。如不紧急刹车,将会有更多的人被错捕、错杀,后果将不堪设想。
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捕人、杀人数据,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在一个报告中说: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了2620000余名,其中杀掉反革命分子712000余名,关了1290000余名,先后管制了1200000人,教育释放38000余名。徐子荣说的是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捕人、杀人总的数据。而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进行了3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50年10月至1951年9月;第二阶段为1951年10月至1952年9月;第三阶段为1952年10月至1953年底。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第一阶段杀人数量约占整个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杀人数量的75%,按712000人计算,即有543000多人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一阶段、主要是在1951年2、3、4、5几个月内被处决的。因为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一阶段从“双十”指示下发起,有一个传达贯彻、组织实施的过程,实际执行时间是从1951年1月开始,而高潮在2、3、4、5四个月,在1951年1月份之前只捕、杀了少数人,6、7、8、9四个月是收缩、休整期,要求暂停捕人、杀人(现行除外)。所以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一阶段被处决的50多万人,主要是在2、3、4、5那四个月。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就杀了50多万人,超过国、共双方在内战中三大战役(辽沈、平津和淮海战役)中在战场上战死的人数总和,实在令人震惊(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史》记载,解放战争四年间,我军阵亡约30万,国民党军队阵亡40万,国共相加大约70万。其中辽沈、平津和淮海三大战役,国共双方战死人数为40多万)。当时全国党、政、军领导都在忙着杀人,而且是急急忙忙地杀人,有的人前一天被抓,第二天、甚至当天就被枪毙,夜里被抓,白天枪毙,如果继续这样搞下去,将会出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指挥镇反运动的党、政、军各级领导干部中,普遍弥漫着左的情绪,要求多捕人,多杀人,如果不及时纠正这种思想倾向,镇压反革命运动就会走向邪路。毛泽东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明确指出:“杀人不能太多,杀得太多了,丧失社会同情,丧失了劳动力”。
那么,草率从事,大捕、大杀,错捕、错杀这一股风是怎么刮起来的呢?从根本上讲是中央。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初期一些领导人束手束脚,对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打击不力,毛泽东批评了“宽大无边”这一倾向。中共中央在《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的右的偏向,以致有大批的首要的怙恶不悛的在解放后甚至在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继续为恶的反革命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双十”指示也明确指出,为了防止“左”的倾向,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逼供信,严禁肉刑。
在如何开展这样一场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保证运动健康发展问题上,中央和毛泽东都没有提出过操作性很强的有效措施,仍然采用革命战争时期打仗的办法、群众运动的办法来代替运用法律的办法。中共中央在1949年初,就宣布废除“六法全书”,而此后又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加以替代,政务院稍后虽然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但那都是些实体性的不易掌握的原则规定,没有任何程序性的规定,所以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完全靠中央文件和最高领导人、主要是毛泽东的指示办事。而毛泽东在具体领导镇反运动上,仍然沿袭革命战争年代指挥战争的办法,在捕、杀人问题上,下指标、定任务、定时间,主观臆断,急于求成,不断地发出指示,要求某地、某时必须逮捕多少人、必须杀多少人。虽然“双十指示”要求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但是在毛泽东指定的时间、任务、指标面前,这些规定都不可能执行,而捕人、杀人批准权限也被最高领导毛泽东给下放了。
下面让我们来具体看看中央、主要是毛泽东是如何下命令指导镇反的:
1951年1月17日,毛泽东在接到中南局转来的驻扎在湘西27军的镇反报告,该报告说,在湘西21个县,仅仅驻军部队就已经处决了匪首、恶霸、特务4600余人,并准备由地方政府再杀一批。毛泽东批示道:“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并强调“特别是那些土匪猖獗,恶霸甚多,特务集中的地方,要大杀几批”,要求“各地务必抓紧照此办理”。1月22日,毛泽东电告华南分局、广东省委负责人说:“你们已杀了3700多,这很好,再杀3、4千人”,“今年可以杀8、9千人为目标”。1月29日,公安部对中南军政委员会报告说湖北省已经逮捕19823人,其中在省级机关内部逮捕了160人。公安部在报告上批注:“如此内外不分地实施逮捕,容易引起广大干部恐慌和思想波动”。毛泽东看了以后,批评公安部:“湖北做得很好,不要去泼冷水”。2月5日,中央西北局报告说:两个月已经逮捕5000多人,杀了500多人,虽然总体看杀得不狠,处理缓慢;但是执行镇反计划一定要求稳,批准杀人一律在省上(这是“双十”指示的要求——笔者)。毛泽东看后批示道:“对判死刑者,轻则经专署批准执行即可”。上行下效。很多地方把杀人批准权由专署一级进一步下放到县一级。
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判处死刑的人,不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来定罪量刑,确定该不该杀,而是根据人口比例,要求某地、某市必须杀多少人,这是最大的荒谬之处。毛泽东最初要求,杀人比例要达到当地人口总数千分之零点五,严重的地方,要达到当地人口总数千分之一;以后他又说个别地方可以突破,但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最多不要超过千分之二。
1951年2月中旬,毛泽东直接电告上海、南京两市委负责人说:“上海是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2万余人仅杀200余人的情况,我认为1951年一年之内至少应当杀掉罪恶大的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及(道)会门头子3000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要杀掉1500人左右。这个数字是否妥当,请你们加以斟酌。南京方面,据2月3日柯庆施同志给饶漱石同志的电报,已杀72人,拟再杀1500人,这个数目太少。南京是一个50万人口的大城市,国民党的首都,应杀的反动分子似不止2000余人”,“南京杀人太少,应在南京多杀”!
1951年2月2日,政务院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毛泽东立即指示北京、天津、青岛、上海、南京、广州、武汉、重庆及各省会城市,说这些地方“是反革命组织的重要巢穴,必须有计划地布置侦察和逮捕。在几个月内,大杀几批罪大有据的反革命分子”。
1951年2月17日,北京市在罗瑞卿的直接领导、指挥下,一夜之间逮捕675人,第二天(2月18日)公开枪决58人;3月7日夜又逮捕1050人,25日公开枪决199人。毛泽东充分肯定北京的做法。为贯彻毛泽东的指示,3月初天津市委上报说在已经处决了150人的基础上,拟再处决1500人。毛泽东说:“我希望上海、南京、青岛、广州、武汉及其他大城市、中等城市,都有一个几个月至今年年底的切实的镇反计划。人民说,杀反革命比下一场透雨还痛快。我希望各大城市、中等城市,都能大杀几批反革命。”
上海市委根据毛泽东“大杀几批反革命”的一再督促、指示,向中央报告说:“上海决心在已经逮捕了1068人、处死100多人的基础上,再放手逮捕10000人,杀3000人,关4000人,管(制)3000人。”毛泽东对上海市委纠正在捕、杀人问题上谨小慎微的态度,准备大捕、大杀的计划,给予充分肯定。他立即致电上海市委:“如果你们能逮捕万余,杀掉三千,将对各地城市的镇反工作发生很大的推动作用。你们注意在逮捕后迅速审讯,大约在半个月内就应该杀掉第一批,然后每隔若干天判处一批。”于是,上海市委在4月27日一天逮捕8359人,仅隔3天,4月30日一天就处决285人,5月9日再处决28人。“决议”发布后,由于惯性作用,上海大规模捕人、杀人没有能立即停止下来,6月15日一天又处决了284人,以后每隔几天就枪毙一批人,少则几十名,多则一百四五十名。
由于毛泽东的督促、鼓动,捕、杀人出现失控状况,有的地方要求突破中央提出的捕人、杀人控制指标,尤其是杀人指标。贵州省委提出杀人数应达到总人口千分之三才能解决问题。西南、华南也要求突破指标。到1951年5月初,广东、广西两省已经逮捕188679人,处决了57032人,其中广东4月1个月即处决10488人。到四月底,华东地区共逮捕了358000余人,处决了108400余人,占人口总数千分之零点七八;中南地区到五月上旬,杀人超过20万,接近人口总数千分之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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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捕、杀无序的情况,引起一些地方党委的注意。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前夕,中共山东分局即下发通知,规定,“山东无论在农村,无论在城市,镇反杀的比例数,均应低于千分之一为妥”。(因为山东已经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土改中已经杀了不少地主、恶霸,加起来早已超过千分之一的指标——笔者)湖南省委书记黄克诚3月23日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报告说:“目前已个别发生逮捕范围扩大,处理方式简单的情况——且现已开始牵涉内部(地下党、企业、政府、机关),与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更需要精细”,“我们拟即收缩——捕杀范围加以限制,更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斗争。”他是最早提出镇反收缩、限制捕杀范围的省委领导。但是毛泽东没有理睬。接着,中南局在四月中旬命令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四省停止大捕、大杀,并把处决人犯批准权收归省委。但是,收效甚微。命令下达后,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从四月下旬到五月中旬,中南局这四个省又处死了5万多人,且大多数没有经过省委批准。由此看来,解铃还需系铃人。要纠正大捕、大杀的无序状况,还得毛泽东亲自出马,发指示纠正才能见效。
毛泽东对杀人越来越多而且已经失控的状况开始感到担忧。4月20日,他致电各中央局书记,要求控制杀人比例:“虽然2月中央会议决定先规定杀人数以人口千分之零点五为准,但是现在西南已达到千分之一,中南和华东的某些省亦达到千分之一,个别地方已超过。一般地看来,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似乎均须超过千分之一的比例,才能解决问题。但是,超过太多似乎不妥。柳州专区要杀千分之五,显然是错误的。贵州省委要求杀千分之三,我也感觉多了。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的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而(应)将许多犯人列为无期徒刑,离开本县,由国家分批集中,从事筑路、修河、垦荒、造屋等生产事业。例如西南区准备再杀的六万人,杀掉三万左右以平民愤,而将其余的三万人左右分批集中生产”,“如果以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西南、中南、华东三区就有15万人以上,是一批很大的生产力”(就是说,如果这三区按原来计划杀人比例控制在千分之零点五,就可以少杀15万人以上,而实际上都超过千分之一,如果达到千分之一点五,则多杀30万人——笔者),“贵州省委要求再杀二万二千至二万五千,我们可以允许他们再杀一万多一点,留下一万多不杀,已经超过千分之二的比例,已是按照贵州这样的特殊情况办事,已经算得准和狠了”(以特殊情况为由,允许贵州突破千分之二的比例指标,那么就意味着其他地方突破指标多杀也没有关系,纠正错误不坚决——笔者)。接着,他电告华南分局领导人:“根据华南已杀五万七千多,现押犯人尚有十六万多的情况,华南两省一市(广东、广西和广州市——笔者)和豫、鄂、湘、赣一样,从六月一日起,停止捕人四个月,集中力量清理积案,总结经验,教育干部”。由于允许贵州突破指标,他的这一指示,华南两省一市也不会坚决执行。
毛泽东这时感到光有他的批示、电报还不足以制止这一股强劲的捕人、杀人风,必须立即开会,把地方“诸侯”找来,当面亲自布置刹车,否则将会有更多的人头落地。
“决议”一出台,中央立即转发,电告各地,大规模的捕人、杀人风,才得到初步遏制。但是,由于惯性作用,会后有些地方仍然捕、杀了一些不应该捕、杀的人。如华东地区1951年5月统计共拘捕人犯358000名,杀了100840名;到了1951年10月份统计数字是:捕了468385名,杀了139435名,这就意味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后几个月里又逮捕了110000人,处决了40000人,所谓停止捕人、杀人四个月,打了一个大折扣。但是,随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逐步贯彻,各地捕、杀人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全国实际捕、杀人数字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二、第三阶段两年时间里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总数只有1951年初那几个月捕人、杀人数字的四分之一左右,显然,“决议”起到的作用是肯定无疑的。
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过去60年,有很多经验教训可以总结。经过多年的战争,人民需要休养生息。新政权建立后,当政者应该采取宽容的政策,尽量弥合社会裂痕,赢得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除非是非杀不可的人,不要轻易杀掉。日本侵华战争中遗留下来的1107名战犯,他们每个人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都是前所未有的,可他们在战犯管理所,受到良好待遇,几年后就被特赦回国,而国内那些普通反革命,如果没有血债,没有严重现行破坏活动,为什么就不能给他们一条活路,非要杀掉呢?!如贵州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81个县的县长,在人民解放军解放贵州时,有的起义、有的投诚,有的被捕后释放,个别的还给他们安排了工作,大多数人已经做了处理。可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片喊杀声中,被全部杀掉。难道他们的罪行比日本战犯罪行还大?对判处死刑的人,为什么要那么草率?安徽省桐城县拟将16名反革命处死,报安庆地委审批,地委审查全部否决,退回来。县公安局看到地委回文,以为同意,竟没有拆开看批文内容,将16人拉到刑场枪决。这16人中有5个伪保长,4个三青团区分部委员,3个宪兵,2个一贯道坛主,6个地主。16个人没有一个人有血债、没有强奸妇女的行为。事后检查,有11个人连逮捕条件都不够,必须立即释放。阜阳专区在枪毙几个恶霸地主时,把同他们睡过觉的几个“破鞋”也给枪毙了,其罪行是“不争气,给劳动人民丢了脸”。还有那些被错杀的无辜的人,如很多从事地下工作的人,提着脑袋干革命,躲过国民党特务无数次追杀幸存下来,却被自己人给杀了,更是让人匪夷所思。
由于没有认真总结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经验教训,在以后开展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一再重复这些错误,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过后,接着是内部肃反,农业合作化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运动,“四清”运动,在这些政治运动中,公安部门根据中央要求,都要布置对敌斗争的内容,把镇压反革命作为推动这些政治运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所以1976年前,我国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直没有真正停止过,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出台“公安六条”、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专案审查等,还在继续镇压反革命,同样,都不按任何法律程序办事,完全是无法无天,使中国人民一次又一次受到极大的摧残与伤害。
(作者为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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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炎黄春秋杂志 | 来源日期:2014-05-21 | 责任编辑:凌绝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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