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自流”方为“真集体”

什么是成功的真正逻辑
  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摘牌后,全国农民有了选择经营方式的相当程度的自由。他们99%以上都选择了家庭经营。但是也有一些农民或者一直坚持集体耕作、或者一度单干后又恢复了集体生产,其中不少集体经济发展得不错,号称“明星村”。这应该说是毫不奇怪的:在农民有了选择自由之后,凡是能留住农民的,那当然就都得有点成就。但凡搞得不好的集体,农民还能留得下来?道理就这么简单。但现在有些人却倒因为果,说是当初就不应该放走了农民,假如一直就把农民捆成一堆,现在不都成了明星村?!
  这叫什么逻辑!
  其实这“集体”从来就未必是中国的特产。我们知道,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以色列就曾经有发达的集体农庄(基布兹)。当然它绝不是像苏联那样,靠镇压“退社潮”、打击“单干风”、摧毁“小农自发势力”搞起来的。基布兹的建立完全出于自愿,它不仅很理想主义,而且曾经很有效率,该国闻名世界的高科技旱作农业,基布兹功不可没。甚至以色列惊人的军事成就,最初也是奠基于亦兵亦农、全民皆兵、团结奋战、勇于献身的基布兹民兵。可以说,它比我们的“集体”要成功得多。当年基布兹很红火,占了以色列农业很大比重。后来由于各种条件变化,如今大多数基布兹已经消失,但仍然有些基布兹保留了下来。这些能够保留下来的基布兹自然都是佼佼者,也可以说是以色列的“明星村”吧。但以色列能以这些明星村搞得不错为理由禁止农民离开吗?不准离开的“集体”是什么东西,别人不知道,当年那些创建了基布兹的犹太移民还能不知道?他们很多人就是从那种“集体”九死一生逃出来的幸存者。如果有人对他们说:基布兹这么成功,你们当初又何必从奥斯威辛逃出来?这不都是“集体”吗?难道你们在奥斯威辛是“单干户”?这些犹太移民会如何回答?
  其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们对“集体”的态度也应该是一样的:靠成就留住了农民的,咱佩服。但要反过来说强制绑住农民就能出成就,我不信。而因此就责怪当初不该放走农民的说法,那简直就是胡扯了。
  一些“左派”朋友老拿南街村比小岗村据说是更为富裕说事,想以此证明当年允许农民单干是不对的。另一些朋友就揭露“南街村真相”。南街村到底是怎么回事,没有调查我也不愿置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即便南街村真像“左派”说的那样美妙,它在改革前也没有任何吸引人之处(这和大寨、华西这样改革前就出名的老明星村还有所不同),也绝不比今天的小岗村更富。南街村的兴起是在小岗村开辟了农民“退出权”之路之后的事。即便南街村的微观经营机制与毛泽东时代没有任何变化,农民有了退出权后仍然选择留下的这种机制,与农民不许退出而被迫接受的机制还是完全不同的。这正如印度喀拉拉邦在民主竞选条件下产生的共产党执政,尽管其意识形态比前苏联还“左”(该邦执政的印共(马)是因反对苏联“修正主义”而从老印共中分离出来的),但该邦仍与印度“右派”执政的各邦(例如喀拉拉的邻邦、印度的软件产业中心卡纳塔克邦)一样属于民主政体,而与前苏联完全不同。这个道理不是明明白白的吗?喀拉拉邦与卡纳塔克邦的区别再大,能大过他们与苏联的区别?同理,今天南街村与小岗村的区别再大,与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也完全是两回事。除非王宏斌承认他们仍然坚持下述做法:
  当年公社化以后,全国农民没有哪个敢说自己坚持单干的。个别农民“一意孤行”的结局都极为悲惨。如陕西府谷县农民戈色令,顶住了初级社、高级社的一系列压力,到1958年人民公社时终于顶不住了,土地、牲口充公入社后,他又坚持自己种树,在沙漠边缘的干旱荒丘前后种活了一万多株。1964年“四清”时又说他搞资本主义,把他的树全部没收,1969年又以“一贯走发家致富道路”的罪名,给戴上富农分子的帽子,经多次批斗被折磨而死(《告别饥饿——一部尘封十八年的书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当时实际上还有一些“盲流”在与世隔绝的荒山中单干,但是万不敢声张。
  7000个“集体”各有故事
  而到公社摘牌后,在1985年全国近95万个行政村中,99%以上的农民选择了退出生产型公社。但今天仍有约7000个村被认为保留了生产型公社,而且他们大都对自己的选择广为宣传。这只能说明改革后的农民有了选择的自由。
  实际上,这7000个村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如南街村也一度选择了“单干”,后来实际上是在自愿基础上重新“联合”的。有的如华西村,据周怡教授的调查(与“南街真相”之争不同,周怡的调查似乎并未引起争议)实际上已经改制为吴家占股51%、其余49%股份分属8个子公司的结构,除了吴仁宝这个控股人具有独特个人魅力与雄厚社会关系资源外,与一般被认为“私有制”的股份公司并无实质区别。当然,肯定也有的村是一直没搞“单干”而沿袭了过去的生产型公社机制的。而近年来被热炒的所谓“小岗向南街学习”,其实不过是引进了上海的一家私营农业开发公司,小岗村民依各自意愿,多数把自己的份地租给该公司进行“规模经营”,少数村民则仍然自营其地。这完全就是一些“左派”朋友大力抨击的“资本下乡”、“公司加农户”模式,与其说是“学习南街”,倒不如说是学习美国佬更接近事实(当然,如果南街“真相”就是这样搞的,就另当别论了)。
  尽管如此,仍然可以承认,有些村子是沿袭生产型公社而取得了成功的。但这里的基本事实仍然是:由于这极少数生产型公社取得了成功(就是说使农民感到了好处,而其他绝大多数公社都做不到这一点),因此农民还能留下来。而绝不是由于不许农民退出,所以生产型公社取得了成功。这个因果关系是绝不能颠倒的。在不许农民退出的时代,所有的生产型公社都没有取得后来那种意义上的成功(包括华西那样的老明星村在内,改革前的业绩也都不能与改革后相比)。而在经过了20多年的经营之后,一旦允许农民退出,95万个行政村中只有7000个(即不到1%)能够以其业绩产生自愿的凝聚力把农民留在生产型公社中(如前所述,实际上其中有的还不能这样说),这还不足以证明旧体制的失败吗?
  当然,所谓旧体制的失败,从来就是指强制机制的失败。生产型公社本身如果是农民自愿选择,本来是无所谓失败不失败的——尽管主流农业经济学一般都主张“农业特殊论”,认为种植业中大企业经营通常不如家庭经营适宜,但作为个案没有人会否认前者也有成功的例子。而且“效率”意义上的成功与凝聚力上的成功也不是一回事。奥斯威辛难道没有“效率”?能说它就有什么“凝聚力”?而美国的艾米什教派公社根本就不追求效率,但其成员为信仰而自愿甘于清贫,就在“花花世界”中保持了自身的凝聚力。
  因此,我们的95万个村中不要说还有7000个,就是哪怕只有1个村在每个村民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搞生产型公社,它也不应该被强制解散——富裕了当然没理由被解散。就是像艾米什那样清贫,难道就要强制解散它吗?但另一方面,不要说只有7000个,就是有70万个村搞生产型公社“成功”了,也不能成为强制其余25万个村“学习”那一套的理由。而这70万个村的村民也不应该因为这种“成功”,而被剥夺退出的权利。
  集体化的压力与大包干的“压力”
  当然,我们知道,一些“左派”朋友对分田单干是出于农民自愿表示质疑。如果这一质疑有根据,那应该是批评农村改革的惟一值得认真对待的理由。平心而论,这种质疑并非没有丝毫根据,因为强制的传统不可能一夜间消失。1980年代分田单干的普及过程也不是一点没有使用当年搞集体化时那种动员手段。尤其对乡村基层干部而言,说他们百分之百全都是心情愉快地自愿解散“集体”,无疑不符合事实。
  而且,传统上极权政治对社会上自发形成的凝聚力容易产生猜忌。一旦这凝聚力被视为异己,强制摧毁“集体主义”的事就会发生。这也并不是从农村改革才有的。早在1930年代“苏区”中就发生过拥有乡土威望的“共产绅士”傅柏翠“擅自”搞共耕社遭到上面猜忌,乃至被逼反的“蛟洋事件”。改革中类似的案例就是大邱庄。禹作敏本人的刑事问题当然有应得之罪,但大邱庄垮台的真正原因是“庄主”对县市上级恭敬不够,关系紧张,结果在禹被捕后,上面派工作组对大邱庄(当时是个典型的“集体企业”)实行强制私有化。此后的大邱庄便真成了一盘散沙,经济也一蹶不振了(齐介仑:《悲情禹作敏》,《财经文摘》2007年第11期)。
  但是经过1949年后历次运动对传统小共同体的摧残,今天乡村中这种凝聚力并不突出,像大邱庄这样的例子只是极个别的。人民公社解体主要还是出于广大农民对它的离心力。官方改变政策认可大包干虽然对集体生产构成了某种“压力”,但毫无疑问,这“压力”与官方推行集体化时的压力以及改革初期农民尝试分田时承受的压力强度是完全不能同日而语的。我们至今并未听说那7000个“坚持集体化”的村子有哪一个是像当年小岗村搞“单干”那样要冒订立“生死文书”的风险,也没听说哪个坚持集体化的人像当年对集体化持异议的杨伟名等人那样为此被开除党籍、公职,更没听说谁为此被打成反革命、坐过牢乃至付出更大代价。我们也从未听说哪里的农民为坚持集体化搞过抗议、闹过“农潮”并受到过镇压。
  而当年从统购统销、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哪一步不是伴随着严厉的“专政”?1954年推行统购统销,各地普遍对农民动粗。农民仅因此被迫自杀者,据不完全统计,湖南就有111人,湖北150人,河北130人,河南108人,1955年浙江农民因“统购中顶牛”又死了134人。各地成立的“保卫收购办公室”对抵制统购者按“反革命”治罪,四川德昌县判决29人,死刑1人,石柱县判决9人,死刑2人,福建邵武县逮捕114人,处决16人(杨继绳:《统购统销的历史回顾》,《炎黄春秋》2008年第12期,51-52页)。正是由于向小农强购遭到抵制(如今温铁军先生说是“交易成本太大”)而搞的合作化,在1955-1956年间一些地方又遇到“闹退社”的“农潮”,为了镇压,广东省农村一个月内批判斗争1.6万人、逮捕两千余人,“几乎全部是富裕中农,这才稳定了集体化的初始局面”(据当时zhonggong中央农村工作部工作人员王立诚先生的回忆)。到了大跃进时代,不要说胆敢退社了,就是在公社中不积极放“卫星”的、“瞒产私分”的、杀牛救饥的、“擅自”逃荒的,都遭到残酷镇压,这方面资料太多就无法列举了。
  1978年后的农村改革,最初也是农民们冒着极大风险搞起来的。在一般认为开启了改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过后,当年年底zhonggong中央不仅重新颁布了略加修改的“新六十条”,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还在同时通过的《zhonggong中央关于加快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无怪乎那一年小岗村搞包产要有“生死文书”了。到1979年,中央农口负责人授意发表的《人民日报》“张浩文章”编者按甚至对“包产到组”(还不是到户)都严加批判。1980年3月,后来成为农村改革象征人物之一的杜老(杜润生)还亲自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撰文批判包产到户——当然那是奉命而为,杜老实际上是同情农民的,但也可见当时压力之大。直到1980年秋季的“75号文件”,才第一次以最高层的名义允许边远贫困山区“在生产队领导下”包产到户,但覆盖面内定控制在27%以下(当时统计的人均年收入50元以下的贫困生产队比率)。然而口子一开,大潮便起,很快就把“人民公社”冲走了。正如杜老在当初那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所说:“包产到户不应作为方向去提倡。只要领导者稍为放松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就会使它滑向单干的道路上去,最后非冲破集体经济不可”(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29页)。显然,改革——这里讲的是农村改革而非城里的国企改革——并不是上面发动的、而是领导“稍为放松点”没有大力阻止的结果。
  “放任自流”有何不可?
  到了1984年,最高层终于作出“公社”摘牌的决定,大包干成为官方政策。坚持生产型集体化的人们开始感到压力。但所谓压力,也就是不被上面赏识而已。然而如果搞的是“真集体”,农民赏识不就够了?为什么得不到上面赏识就办不起来呢?那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宗族、教会之类为什么就不需要上面赏识却仍能发展呢?西方国家农民的合作网络与结社行动能力如此发达,难道也是上面赏识出来的?
  所以甚至可以说,上面不再赏识就办不下去,证明此前99%以上的公社并非“真集体”,而只有剩下那不到1%的“7000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真集体”性质。他们的凝聚力并不依赖“上面赏识”,他们为此也应该受到尊重。
  其实众所周知,“7000村”中很多还是受赏识的,只是没有达到过去大寨那种受赏识的程度罢了。常有“左派”朋友说南街村是顶着压力坚持集体化的。但是南街村带头人王宏斌先生自己曾一再抱怨各地在“学习南街”问题上“放任自流”。何谓“放任自流”?不就是没有施加压力吗?换言之,让王先生感到不满的是没有像过去“学大寨”那样从上面发动大规模强制让大家学习他。但是王先生显然没有感到什么相反的压力:如果真有相反的压力要取缔他这种模式(像改革前取缔单干那样),他倒应该呼吁“放任自流”才是吧?
  所以,对那7000个集体化村庄,我们只有祝他们好自为之。有人说,“右派”见不得他们成功,甚至据说是很想搞垮他们。我不知道是不是有这种“右派”,但我肯定不是。我认为,对他们,应该与对小岗村这类作出另外选择的农民一样,一视同仁,谁也不要有特权、吃“偏饭”。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他们能凭独特的集体凝聚力或有幸碰到“能人”的带领而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成功胜出,我不会感到奇怪(这种凝聚力与能人的案例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而且我们大家应该为他们的成就高兴。但是强要大家都学他们,就像强要大家去学比尔·盖茨这类成功者一样,那是毫无道理的。
  地权问题上也应该“政社分离”
  尽管像华西村那样的经济体已经改制成了股份公司,笔者并不认为“7000村”未来都会如此。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以色列有基布兹,美国有艾米什,中国为什么就不能有若干“毛泽东式集体”?
  不过我想,惟一要改的就是“政社合一”:今天的“行政村”既然事实上是属地化的公权力组织(叫做“村民自治组织”或是“基层政权”并不改变此一属性),其地域上的居民(包括外来打工者)不应自外于它的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至于这种管理是专制的抑或民主的另当别论),但作为法人的经济体与它应当是两回事。就像中国的国民未必是“国营企业”的成员,行政上属于某某村的居民就算是坚持“集体经济”,也未必一定只能归属“某某村集体”吧,他为什么不能带着属于他的那一份(土地或股份)与别的村子中的“同志”联合?如今跨国公司都可以存在,跨村的“集体”就不能存在吗?中国公民可以加入外资公司(作为雇员或作为股东),某村村民为什么就不可以加入外村合作社?
  不要说这是因为空间的阻隔。中国当初的集体化因为都是把同村人原来的私有土地归并而成,并未进行过斯托雷平改革中那种“土地整理”,而传统乡村中的私有地产由于民间交易等原因本来就有“畸零散漫不成片段”的现象。土地改革在“一村人分一村地”的规则下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形,后来集体化在“共产风”时代固然在很大范围内把土地都集中到了一个公社手中,但到了“队为基础”时,又恢复了以一个生产队成员原有私有土地合并为该生产队土地的状态。原有私地的交错分散在归公以后沿袭下来,使公社化时代生产队之间的土地往往也是交错插花的,这在山区尤其明显。人民公社本来就是重在“人身依附”,并不很在乎这种土地分布状况对生产效率的影响。笔者当年在滇黔桂边区的壮族山村插队,我们生产队寨边的土地有的就是另一寨子(即另一生产队)的;而我们队的一些地块又有远在20里外另一寨子旁。像这样的一种空间状态并不构成“政社合一”的理由。
  政社合一无非是体现了“集体”的官办属性而已。从过去的生产型集体到如今的“地权集体”(土地重分或“调整”单位),农民只能作为某行政村的成员凭“身份”使用该“村集体”的土地。有人说这就叫“身份权”或“成员权”。但是“身份”本身意味着贵贱等级差别,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印度的种姓制是最典型的身份制了,在这种安排下,每个种姓、包括最低下的贱民都有其固定的职业,虽然贵贱悬殊,却并无失业之说,这算不算也是一种“权利”呢?而印度种姓制是一种几千年沿袭下来的民间传统,并非国家的制度。印度法律并不认可种姓制,但民间习惯却很难彻底改变。我们的“身份”却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定”的,并非历史上的传统。农民仅凭“身份”使用土地,而这个“身份”又由不得自己,甚至由不得“村集体”。过去农民要“农转非”难乎其难。而如今,有关方面只要看中了他们的土地,就可以用强行“农转非”的办法没收之:只要宣布“行政村”摘牌改成“居委会”,农民的土地就被“征用”了。于是,过去农民为“农转非”而努力,今天很多农民却为拒绝“农转非”而努力。但是过去与现在只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两种努力都毫无作用。过去不准你“转非”,你要进城就是“盲流”;如今命令你“转非”,你要不转就只有“非法上访”,如果还要带点“集体主义”,那就更不得了了:“集体上访”罪加一等!
  所以,农民要真的有权利,哪怕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哪怕是维护“集体土地”的权利,有两件事是必须做的:第一,地权必须与“身份”脱钩。这样当官的就不能用宣布“农转非”、“村改居”来没收农民的土地了。第二,政社必须分离。即便基于意识形态理由,或者是便于圈地的特殊利益理由,土地“所有权”仍然必须是“集体”的,那么这个“地权合作社”与“行政村”也不应当是一回事。你可以把“行政村”撤了改成“居委会”——那不过是行政区划调整而已(尽管按村民自治原则这样做也不合适,但谁叫咱有“中国特色”呢),但你不能把土地合作社给取缔了吧?那可是没收了咱们的财产哪。当然,别人不能取缔了这个合作社,但社员是可以退出的。不能退出的那叫监狱。
  奇怪的是,现在的规则好像是反着的:社员不能退出,而社外的什么人想取缔就可以把合作社给取缔了。
  现在有不少热心于捍卫“集体所有制”的人,他们的热心令人感动,但他们的主张却令人奇怪:他们对社外人取缔合作社的权力不吭一声,却力主严禁社员退出。这就叫维护“集体”吗?
  看来,让“集体”好自为之还不是很容易呢。李零先生曾有书曰《去圣方为真孔子》,我愿意套用这个句式:“自流”方为“真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