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觉醒系列之-------减税焦点之一:增值税的优缺点(一)
增值税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一位德国经济学家,但是作为一种税制真正出现要等到1954年,当时,法国税收当局的总负责人之一,经济学家Maurice Lauré设计了这种税制,用于替代销售税(retail sales tax),开始是在规模比较大的交易环节上使用,但是到1968年,就扩大到了各种商业环节。丹麦是第二个采纳增值税的国家,从1967年开始也在部分批发环节用以替代销售税,到1978年也推广到适用于所有的商品与部分劳务。欧共体从1967年开始改革,经过十年酝酿,终于在1977年开始大规模推行增值税,甚至把开征增值税作为成员资格条件之一。随后是南美洲、非洲、亚洲 时至今日,增值税已经在全世界至少135个国家里实行。在重要的工业国里,只有美国是唯一的例外,至今还在拒绝使用增值税,并且销售税在州一级依然是主流税种之一。
在这些国家里,增值税的名称也会有所不同,在法国,增值税称为“TVA”(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在英语国家里,增值税主要被称为“VAT”(Value-added Tax),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被称为“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不管是何种名称,增值税都代表了一种特殊的销售税,被采纳用于替代传统的销售税(retail sales tax)。
从发明出来到在全世界风靡一时,增值税在全世界的普及速度超过了其他任何税种;而且这么多国家都纷纷摒弃了传统的销售税,改采用增值税,可见增值税一定具有销售税所不具有的优点。这也正是我们要首先分析的。
增值税与销售税
广义的说,销售税与增值税都可以称为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消费税的其他形式还有单一税(flat tax),个人消费税(personal consumption tax)等。所谓消费税,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在价格之外要承担的税负。从消费税的角度看销售税与增值税,两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也就是说,无论是销售税还是增值税,最终税负都是由购买并消费商品的人承担。换言之,在商品的所有生产环节里,不管实际上是由哪一个环节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这个税的实际承担者总是最终购买它的消费者;所以,谁缴税并不意味着就是谁承担税负:税负是可以转嫁的,这种可以转嫁的税负我们也称之为间接税。
当然,这是很粗略的比较,事实上,销售税与增值税的区别非常大,尤其体现在税收的征收方式上。按商品的全部价值来征税,这是销售税(retail sales tax)的做法,而增值税计算税负的方法是:用产品增值部分(即企业销售额减去企业各项投入品的成本)作为税基,而不是产品的全部价值。
简单的说,一个产品从原料到生产到到达最终消费者手里,经历了一系列环节,涉及到了很多企业,如果按销售税来征税,那应该是在最后阶段与消费者打交道的企业按销售额缴纳全部税负,如果是按增值税征税,那么就是整个生产环节中所有的企业都按所在环节产生的增值缴纳税负,在理想的情况下(即不存在逃税与免税的条件并且税率一致下),这两种税收方式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如下图所示:(省略)
产品生产从价值为A的原料开始,中间经过n个环节厂商的加工,最后卖给消费者,假设每个环节的厂商都会对产品产生增值 ,那么最终产品卖给消费者时总价值为( ),又假设增值税与销售税的税率一致,比如都为17%,那么
此时如果按销售税的方式征税,税负应该为:
......
如果按增值税的方式征税,总税负应该为:
........
可见,销售税与增值税在总税负上是一样的,而且,总税基也是一样的,都是( );只是销售税只在最后一个环节征收,而增值税则每一个环节都按增值征收。
那么,既然两者效果是一样的,而增值税似乎需要涉及的环节更多,更复杂,那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不辞劳苦最终都用增值税来替代销售税呢?
原因很简单:在实际征收时,销售税太容易出问题了;从上面简单的示意图我们可以知道,按照设计,销售税只能对整个生产环节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企业征收,如果不在最后一个环节的企业也被征收了销售税,也就是说错收了中间环节,那么这个企业自然而然会选择把被征收的税负往下一个环节传递,最终还是消费者承担了所有的税负;此时不但消费者在消费此商品时被重复征税,而且社会生产、消费该产品的市场调配机制也受到影响从而变得没有效率。一项产品的生产环节越复杂、生产的中间环节越多,那么它所承担的税负就可能越重,从市场的角度看,效率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大。
所以,征收销售税关键的困难是正确区分企业是否处在全部生产环节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这一点在实践中实现的很不好。比如美国的销售税,根据不同年代不同专家的估算,在全部税收收入中,错收了中间环节的,高的要占到58%,低的也有39%(Joel Slemrod, et al, Taxing Ourselves)!这是非常惊人的比例。
销售税还有第二个问题。在销售税制下,首先消费者并不关心把产品卖给他的零售商是否纳税了,其次,零售商有很大的动机去逃税,因为一旦成功,他获得的好处是按产品最终总价值计算的税负,而不仅仅是他在零售环节产生的增值。销售税的税率越高,逃税的动力就越大,所以在国际上,实施销售税的国家都有共识,销售税率一般不会超过10%,少数几个税率超过10%的国家后来都转向增值税了。
当然,销售税面临的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一旦销售税转型为增值税,这些问题要么大大减轻,要么几乎根除。这正是增值税魅力所在,也是增值税能在那么多国家里大规模的替代销售税的原因。
在前面图示里,我们已经说明,增值税是让生产环节上所有的企业都按本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纳税,在实践中,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一般都采用发票—抵扣型(credit-invoice)。使用这种方法时,每个企业都要做两件事情:第一,在卖出产品时要开发票(invoice)给买家,发票里规定了此次交易政府要收走的税,企业在卖出产品后就得按这个税负标准缴纳给政府;第二,在买入产品(投入品)时要向卖家索要发票,同样这个发票也规定了在这次交易里政府征走的税负,然后企业用此发票所证明的纳税额向政府申请抵扣(credit);也就是说,企业一方面在缴纳税,一方面又在抵扣税负,这两项的差额就是此企业真正需要缴纳的税负,而这个税负正好是按它所处的这个生产环节里产生的增值额缴纳的税负。
从增值税的这种征收方法里,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一,增值税环环相扣,很难出现不该收的也收了的情况,第二,由于每个环节里的企业只有从上个环节的企业那里得到发票才可以申请相应的抵扣,所以每个企业都有巨大的激励向上个环节的企业索要发票;而这个发票正是上个企业缴纳税负的凭证,这使得相关环节的企业互相监督,也使得处在中间环节里的企业即使想逃税也非常困难;第三,最终端的零售商逃税动机也大大降低,与销售税不同,在增值税下,零售商逃税获得的好处不过是在他这个环节所产生增值该纳的税,显然这个好处相比销售税时是非常有限的。
资料来源: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2008公民税权手册缺
[ 本帖最后由 周雪川 于 2009-2-13 13:4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