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觉醒系列之-------减税焦点之一:增值税的优缺点(二)
毫无疑问,增值税的征收是非常严密的,所以才会被这么多政府当作一种可靠的财政汲取手段广泛使用。比如,在中国,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么多年来增值税一直是最大的税种!
从1994年到2007年,增值税占中国整体税收的规模一直在35%-45%之间波动,远远超过第二大税营业税(大约占15%左右),而且占当年GDP的比例始终稳定在5%左右,换言之,增值税一直在以与GDP一样的速度在增长,考虑到这十多年来中国GDP持续高速增长(1991年-2007年GDP平均年增长率10.3%),增值税为中国政府的财政做出的贡献也就不言而喻了。从绝对量看,1994年(国内)增值税征收了2338.6亿,到2005年突破1万亿,2007年达到了15609.9亿!所以,若要在中国目前二十多种税种中论贡献度,增值税将以绝对的优势排在第一位。
但是,尽管增值税对政府财政意义重大,增值税却不是越高越好。增值税越高,说明政府从经济增长中强行拿走的份额越大,对经济的负担也就越大,而且,更重要的,对所有的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越大,同时,对每一个人福利的影响也越大。
高增值税对经济是一个负担,这一点很好理解;所有承担增值税的行业,如果税负过重,会让整个行业的生产积极性下降,当然就拖累了经济。可是为什么说高增值税也影响到每一个行业呢?毕竟,从表面上看目前中国增值税的收入主要来自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生产与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开征了增值税。
这就是向公司征税会给人们带来的困惑之一,似乎承担税负的只有这些行业里的公司,因为正是他们向税务局报告收支,开出了增值发票并缴纳税负。事实上,一个行业的负担最终会变成所有行业的负担;一个行业的波动会影响到所有行业的情况。一个行业的税负高了,在这个行业投资的回报率就低了,也就变得不那么有吸引力了,此时,社会投资就会更多的流向其他行业;但是随着投资从第一个行业不断转移到其他行业,那么其他行业的竞争也开始加剧,最终也会把其他行业的回报率拉低,直到与第一个行业的回报率相等。也就是说,一个行业的税负变重会带来一系列的调整,而调整的结果是不仅仅是这个行业的回报率被拉低,而是所有行业的回报率都被拉低到了同一个水平。
这个经济推理逻辑不容易明了,不过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例子也是美国税制研究专家Joel Slemrod在小书《Taxing Ourselves》里举过的。假设从郊外大型社区到城市有两条高速公路可以走;长久以来,每天从郊区到城市上班的人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出行习惯,会各选取一条偏爱的高速路去城里,而且在每条高速路花的时间相等。有一天,突然有一条高速路上新修了一个收费站,刚开始,受影响的是习惯走这条路上班的人,他们需要花更长的时间在路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就会开始调整,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走这条路,改走另外一条高速路,于是另一条高速路也开始变得拥挤,在这条路上要花的时间也开始变长,这些调整要直到最后在两条高速路上花的时间再次相等时才告终止,此时,已经不仅仅是修收费站的那条高速路受影响,而是两条高速路都受影响,人们上班在路上要花的时间比没有收费站时都变长了。
所以,尽管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要征收增值税,但在这十多年里,增值税一直以和GDP一样的速度在增长,它可不仅仅是给直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带来影响,事实上所有的行业都受累了。
增值税是“隐形”收入税
作为间接税的一种,增值税的影响还不止于此。
我们前面提过,间接税的特点是交税的人未必是最终承担税负的人,这就使间接税的征收带有隐蔽性,真正负担税收的人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他已经承担了一笔税负。而且由于中国的商品在出售时没有在价格之外明示税额,所以间接税的隐蔽性就更被强化了。在日常生活里,一般人的经验都是认为企业的纳税额远远超过个人,企业的贡献也要大大超过个人;我们经常会看到各地政府褒奖利税大户的新闻,那些在各地被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也会很自豪的把这认为是对他们贡献的肯定。
的确,通过企业,政府收到了很多税。尤其在中国,包括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四种间接税,在从1994年到2007年期间平均要占到总税收的70%,这些间接税全部都是公司缴纳给政府的,这么高的比例,确实说明了人们的印象不是空穴来风!
但是,这些认识都不确切。税,最终承担的总是人,不是企业。企业的目的是盈利,无论它的税负有多重,无论它实际向税务局缴纳了多高的税,最后它都会原原本本的将这些承担转移到它的消费者身上。在一个产品的整个生产链条上,每个环节的企业都要缴纳税,但是最终这些税负都会层层传递到最后的消费者身上,即使这些中间环节的企业并不实际面对消费者;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开始就说,在理想情况下,销售税与增值税是一样的。
谁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这是税制改革的大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澄清在法律上有纳税责任的未必就是该税负的最后承担者。比如,企业都要给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是说,个人所得税就是由企业来承担了。事实上,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已经将税转给员工了。在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企业招聘时开出的报酬有税前与税后的区分。对于员工来说,无论企业承诺了多少工资,能真正带回家的肯定是要让企业减掉各种税负(包括个税,三险一金等)之后的那部分工资。
如果不能把实际税负的承担者搞清楚,那么所有关于“税负公平”的价值观都是无法真正落实的。比如,如果我们的价值观是“越富的人应该交越多的税”,为了在税赋制度上贯彻这个价值观,我们就需要把所有间接税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分担都搞清楚,这样我们才可以出台正确的税赋制度。
所以,从实际税负的角度看,增值税是一种“隐形收入税”,它以间接税的隐蔽形式从每一个消费者身上收取;增值税越高,消费者的税负就越重。由于增值税都发生在购买、消费商品环节,它直接影响的就是所有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我们可以从统计数据上看出增值税的实际影响:
从1994年到2004年,人均增值税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大体在5%-7%之间波动,但人均增值税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则高的多,2002年之前,在13%-18%之间波动,平均要占到15%,而2002年开始,则开始超过20%,最高到23%,也就是说,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中有1/5左右都用于纳税了,这是非常高的比例。
而且,我们从上还可以发现,在这些年份里,农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收入水平的差距在逐渐拉大,从可支配收入比较,农村人均纯收入占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1990年的接近49%一路掉到了2004年的31%。可见,相比城市,农村越来越穷了。但是,农村平均承担的增值税却远比城镇居民高。所以,作为“隐形收入税”,增值税还是累退的,农民在生活里间接承担的税负比例要远远超过城镇居民!
资料来源: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2008公民税权手册
[ 本帖最后由 周雪川 于 2009-2-17 14:2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