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法的阶级性对我国法治、法学的负面影响

法的阶级性对我国法治、法学的负面影响

http://libety.blogbus.com/logs/27133740.html




法的阶级性对我国法治、法学的负面影响
第一、阶级性的过分突出,压制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束缚了法学工作者的思想,造成了中国法学的停滞不前。许多法学专家成了专政对象;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法学这一重要社会科学实际上已被取消。
第二、由于阶级性的影响,法学研究缺陷严重。在研究方法上断章取义,致使马克思主义僵化,甚至自相矛盾;使大批的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上,而丧失了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在立论出发点上,它用“阶级对立”的公式来代替生动的社会现实;在价值取向上,它以阶级道德约束个体行为,具有蔑视个人的国家主义倾向。最终使法学以抽象推理代替经验考察,沉浸在法律形式主义之中。
第三、立法唯意志论导致了制约权力的立法极端落后。在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中,法律是权力意志借助法律强制性功能实现自我意志的方式,这样法律不是法律,甚至是反法的。这种法律只是权力的奴婢,谈不上控制权力,这使得控权法难以产生、难以生存,阻碍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权的行使,程序法与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冲突的,统治者自然视其“束缚手脚”。在意志论看来,统治意志的贯彻是第一位,程序法只是手段,如果不要程序法能更快贯彻统治意志,则可弃之不顾。
第四、阶级性还影响到法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在立法方面,由于过份强调阶级性,结果对旧法给予了完全的摧毁,割断了法的历史联系,造成了虚无主义;强调法的阶级性,不利于法律进一步现代化,过分强调外国法的资产阶级性,必将人为地加大中国法与外国法的对立,不利于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不利于向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民事法律。
由于夸大阶级性,就抹杀了法的科学性、独立性,出现以政代法、以党代法、以令代法的专断主义。统治阶级意志论将法定位为统治工具,这意味着统治权高于法律。因此,当某种法律的实施被认定为与统治需要相左时,它将毫不犹豫地被停止执行(不是通过修改程序),破产法的破产与空转便是典型一例,环保法乏力难行的背后也是这种观念作祟。zhonggong***常委兼政法书记的周永康,居然公开鼓吹“党大于法”的谬论。他说:党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永远忠于党”。而且,阶级性还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执法不严、破坏法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司法方面,它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一部分人搞特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强调法的阶级性,常常使国家公务员自以为高人一等而傲视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划分阶级成分,必然有损法律公正。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必以阶级身份确定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
第五、在培养公民法治意识,阶级性也产生了消极影响,统治阶级意志论缩小了法律的社会支持基础。把社会分为绝对对立的两部分,法律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一部分人则意味着剥夺和镇压,这使法律不是建立在全社会的支持上,而是建立在少数人利益之上。这导致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处在上位的人的特权意识,产生法律是“管别人”的观念,他们将蔑视法律;另一方面,阶级性过分强调法的专政作用,势必造成广大人民对法产生误解,在人民心目中勾画出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场景,从而使人们对法产生畏惧;由于阶级性造成的司法实践的严惩缺陷,法律为阶级性左右,不具有稳定性,也使人们怀疑法,无法使人产生对法律的敬仰感,不会去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法律就失去了最强有力的社会支持。这些都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普法工作的进行。
第六、法带有强烈的阶级性,突出法的专政作用,导致了在实践中重刑轻民,轻视其它部门法的发展。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基本立足点是集体利益,这必然从两方面挤压民法的生长。一是社会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难以确立;二是权利观念和契约关系难以形成。无民事主体及契约、权利的存在,民法何以形成?从而延缓了我国迈入法治国家行列的进程。
中国的立法原则始终保留前现代特点:注重国家利益(在中国,国家利益即党的利益的另一说法),无视公民权利。前现代的法律是义务本位,即统治者用法律规定人民应尽的种种义务。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亨利.萨姆奈.梅因(Henry Sumner Maine,1822~1888)指出,现代法正是从维护封建君王统治的、以人民义务为中心、以暴力压迫为主导的“暴力之法”,转变成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以公民权利为中心、以利益冲突的调节与和谐为主导的“权利之法”。可以说,美国及西欧国家的法律大都是“权利之法”,尤其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更被视为人之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及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因为只有当公民具有质问政府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开反对政府的权利;只有当公民自由并不受检查地表达意见时,才能使政府体察民情,才能和平移交政治权力。“除非公民有权坦率讲话、听取并由自己判断他人所说之话的价值,否则,选举、分权和宪法保证都毫无意义。”
2006年7月中国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其目的就是禁止媒体报道任何不利于zhonggong政府形象的“负面新闻”。该草案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这条规定的要害在于“按照有关规定”6字,而“有关规定”由谁设置?当然是由政府设置;而“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等于明白告示公众:什么时候政府认为有利于处理应急工作,什么时候才发布信息,而这信息也必是经过政府过滤筛选的。对于违规(即违反政府规定)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的媒体,草案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还不包括各级党的宣传部给予擅自发布信息者的政治惩罚。
第七、阶级性必然对法治的基本价值产生伤害。统治阶级意志是其立法的根基,这意味着法律即集团利益的法律化,法律便与公正等一般道德观相脱离,成了赤裸裸的实力工具。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平等,只有从平等的人格出发才谈得上自由。当社会成员发生了冲突,用习俗、道德、伦理等不能获得解决时,人们还可以最后寄希望于法,去寻求法的帮助。但如果连法都不能使人们得到公平,那么这个社会真的就无法无天了。而阶级论必然导致对不平等的确认。文革后人们曾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说,那怎么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怎能平等?于是有人调和说,在立法上不是人人平等,由无产阶级来立法;在守法上人人平等。这种法律导致了不同的身份不同待遇,甚至某种身份才可进入市场(譬如把民工赶回农村),这种维护特权的法怎能让人人遵守?
同时,统治阶级意志论提倡道德相对主义,否认人类共同道德的存在,只有阶级的道德;道德便实际上失去了对法律的制约作用。作为现实法律伦理基础的道德既然是某阶级集团的道德,必然为部分人从道德立论对抗法律留下借口,最终使法律失去道德后盾。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文章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否定了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也否定法律的伦理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


随机文章:
资产阶级的起源 2008-08-04
平等的基本含义 2008-08-04
为什么中国人不把自由当目的? 2008-07-31
马克思鄙视自由 2008-07-31
自由的种类 2008-07-31

[ 本帖最后由 菊茶 于 2008-8-5 18:28 编辑 ]
法的阶级性仅仅是阶级社会的结果,而阶级社会其实不过是等级社会的延续。在一个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的社会中,企图产生一种无差别的法律,确乎不容易。
谁能告诉我,一盆花草、一把菜刀、一台电脑或汽车之类有没有阶级性?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阶级”这个概念值得反省。我以为阶级最早是作为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所使用的一种分析工具,后来却成了一种意识形态。类似的还有GDP,本来是经济学家统计经济状况的一种工具,却也被我们拿来作为政府的工作目标了,其结果当然是显得有些荒唐。